党内和谐分析_党员权利论文

党内和谐分析_党员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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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684(2007)04-0015-05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基于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内在逻辑的深刻认知而提出的重大时代课题。中国共产党成长、壮大和发展的经验表明,增进党内和谐必须直面党内矛盾,正视障碍因素。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条件下,党内成员对自身利益的勇敢追求与社会成员强烈的物欲冲动同向突起,不仅使党内矛盾与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而且也使原本意义上的党内成员间的“同志”关系烙上了利益“分层”的印记。可以说,党内成员间突起的利益矛盾与失范的党内权力运作已经成为党内和谐的主要障碍因素。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明确党内和谐的基本内涵,探究党内和谐的障碍因素,进而寻求化解党内矛盾、克服障碍因素的现实路径,对于增进和实现党内和谐,无疑是必要的。

一、党内和谐的基本内涵

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话语系统中,党内和谐是一个新概念、新命题,属于中国共产党的创造和贡献。从原本意义上讲,和谐具有融洽、和睦、协调、均衡的意思。所谓党内和谐,是指全党在思想上的一致、组织上的协调、行动上的统一,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主团结、集中统一、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从根本上讲,党内和谐是党的本质规定,是党的先进性在党内关系上的具体体现,是价值追求与发展过程的有机统一。

首先,党内和谐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矢志不渝的价值追求,是党的本质规定。人所共知,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是党的终极价值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是一个极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一历史长河中,党要团结和引领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和集聚共产主义所必需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其自身必须是团结和谐的。换言之,如果没有党在思想上的一致、组织上的协调、行动上的统一,即没有党的团结和谐,党要团结和引领人民群众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是不可想象的。正因为如此,党的团结和谐历来受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高度重视,并将其视为党的一种价值追求。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第一国际的经验时,就曾明确指出:“国际的一个基本原则——团结。如果我们能够在一切国家的一切工人中间牢牢地巩固这个富有生气的原则,我们就一定会达到我们所向往的伟大目标。”[1] 列宁在领导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过程中则更加明确指出:“战斗的无产阶级最亲密无间的团结,无论是为了尽快地实现最终目标,还是为了在现存的社会基础上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的和经济的斗争,都是绝对必要的”。[2] 可见,在马克思主义政党领袖的视域中,党的团结和谐首先是一种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并非他们头脑中的臆想,而是深深根植于党的内在本质之中。

中国共产党是严格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原则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具有明确历史使命和现实责任的党。众所周知,由于中华民族近代以来的特殊历史遭遇以及由此决定的求独立、求解放、求生存、求发展的特殊历史任务,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承担起两大历史使命:实现人民解放、民族独立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党只有承担起这两大历史使命,才能不断赢得中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而党要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完成这两大历史使命,其自身首先必须是团结和谐的。因此,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讲,党的团结和谐就不只是一种一般的价值追求,而是一种基本的价值追求。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党的八大党纲明确指出:“党的团结与统一,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力量的所在。”[3] 邓小平则强调指出:“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是每一个党员的神圣职责。”[4] 江泽民也指出:“团结就是大局,团结就是力量。”[5]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党的团结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新形势下党内情况更为复杂、利益问题更为突出、利益关系更为多样的现实,明确提出党内和谐这一新概念、新命题。这一新概念、新命题的提出,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团结统一理论,使党的建设目标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而且还为我们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方向。

其次,党内和谐是不断化解党内矛盾、克服障碍因素的动态发展过程,是党的先进性在党内关系上的具体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和组织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结合体。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同样也是一个矛盾结合体。事实上,在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党内从来就没有过绝对的和谐,也没有过绝对的不和谐,和谐与不和谐始终是相伴而生、同时并存的。因此,增进和实现党内和谐并不是指望党内达到一种无分歧、无矛盾的绝对和谐的状态,而是要求在党的整体运行中保持相对和谐,特别是化解或消除一些影响党的全局的不和谐因素,使和谐因素不断增长,使党内关系更加融洽、党内生活更加健康、党的运行更加协调有序。我们应该承认,在党的发展中,不和谐因素是始终存在的,问题只是具体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罢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内和谐,无疑又是一个不断化解党内矛盾、消除认识分歧、克服障碍因素的持续过程。

二、党内和谐的障碍因素

增进党内和谐,必须直面党内矛盾,正视障碍因素。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党员和民众的利益意识空前觉醒,与之相联系,党员对自身利益的勇敢追求与社会民众强烈的物欲冲动同向突起。毋庸讳言,党员利益意识的觉醒及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敢追求是广大党员新觉悟的显著表现,也是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本原推动力,它对党的事业及其自身建设的影响深远广大,至今我们也无法予以全面的透彻的描述。然而,由于党内利益整合机制的缺失,使得广大党员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混乱和矛盾,这种混乱和矛盾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党内和谐的障碍因素。这些障碍因素在总体上主要有党内突起的利益矛盾和失范的党内权力运作。

首先,党内突起的利益矛盾,使党内成员间原本意义上的“同志”关系打上了“利益”分层的印记,从而给基于对共同理想信念自觉认同基础上的党内和谐带来了深刻影响。在传统的党建理论中,党内和谐的内在精神主要体现为这样一种政治逻辑:党是由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武装起来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党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任何的特殊利益。党员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谋取特殊利益的权利。党内成员间是政治、经济地位完全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正是凭借其意识形态上的这一强大优势,锻造和历练出了一支为人民的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的党员队伍,保证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胜利。然而,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我们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选择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就意味着承认了“经济人”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而“经济人”的基本内涵是“人是自利”的,每个人都会在约定的条件下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利益需求的满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原动力。虽然“经济人”概念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但是直接指向人的本性,这就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党内和谐提出了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党性人”能否兼容和超越“经济人”?如果共产党员固守传统的“党性人”原则,只为社会奋斗,只为人民服务,那么,党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又如何体现?同样,如果共产党员只停留在“经济人”层面上,不能超越,那么,共产党员和市场经济中的普通社会成员又有何异?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进党内和谐在思想观念层面上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从实践的层面上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矛盾凸现期”,党员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部分,不同阶层、群体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必然反映到党内来,使党内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众所周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相对比较简单,主要是“两大阶级一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相应的,党员的社会成分结构也比较简单,主要有工人党员、农民党员和知识分子党员。加之,党和国家有效地掌握着社会资源的分配权,人们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差距不大,党内成员间的利益问题不突出。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发生了急剧变化,城乡社会阶层明显增多,除原有的“两大阶级一个阶层”外,又出现了一批新的社会阶层和群体,如民营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工、下岗和失业人员等,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流动,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与之相适应,党员的社会成分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党员从业的多样性、不稳定性、流动性特点也越来越突出,党员对实现各自切身利益的关注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党员之间在拥有资产、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方面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党内成员间的利益“分层”也越来越明显。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由于党员处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分层”中,因而在思想意识上无不打上“分层”的烙印。“这是导致目前党内不同群体在一些重大政策问题上评价不一致,思想难以统一,步调难以一致的重要原因。”[6]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目前中国社会急剧变革、社会分层日趋明显、不同阶层、群体利益日益多元的历史条件下,党内的利益关系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突出得多、复杂得多。党内突起的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内和谐的主要障碍因素,对此,我们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其次,失范的党内权力运作,导致了党内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使正常的党内关系发生了裂痕和扭曲,从而给党内和谐的内在基础造成了强烈冲击。党内和谐的要义是党内关系和谐,而党内关系和谐的内在基础是党员权利的充分实现。因为,党员是党的主体,是党内权力的所有者。所以,离开了党员权利在党内生活中的充分实现,党内关系和谐及其党内权力的规范运作便失去了内在的合法性支撑。无需否认,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于残酷的战争环境,在客观上需要的是党的高度集中统一;军事化的组织和战斗化的行动又内在地要求下级绝对服从上级,以便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地推翻专制统治,夺取民主革命的胜利。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党员权利的实现是极其有限的。“服从”作为调节党内关系的主线,领导与被领导作为党的组织与个人、上级与下级关系的唯一模式,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计划经济时期党所处的环境虽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党员权利意识的匮乏以及历史的惯性作用,由党的领导机关决定党内的重大事项,同样是有相当理由的。我们没有必要用今天的标准来裁决昨天的是与非。

问题在于,今天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集中体现在党员的权利意识空前觉醒,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在党内生活中如何去保障党员权利的充分实现,并在此基础上来增进和实现党内关系和谐。很显然,过去由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者个人决定党内重大问题的做法,今天看来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了。实际上,在改革开放之前,这方面的问题就已经暴露出来了,只是这种矛盾没有现在这样尖锐和明显而已。所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以改革的精神改进和加强党的建设,在如何实现党员权利的问题上,做了大量有益探索,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如,党章对党员权利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党的决策的讨论权、表决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倡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权、批评权、辩护权和意见保留权;对党的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同时,党中央为保障党员权利的实现,还制定和颁发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可以说,从文本规定的层面上看,党员权利是充分的完全的。但是,从实践的层面上看,党员权利的实现则是不充分不完全的,甚至还处于“虚置”的状态。如,选举权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构成党内权力的唯一合法性来源。然而,在实际的选举工作中,党员既没有“选”的余地,也没有“举”的机会。因为书记、副书记是等额选举产生,党员没有选择的余地;候选人的提名权掌握在党的领导机关,甚至掌握在“一把手”手中,党员没有举荐的机会。这种在没有“选”的余地和“举”的机会的既定条件下进行的选举,充其量只具有形式意义,而很难真正体现党员的意志。党员权利不能充分实现,必然导致党内权力的运作失范;党内权力的运作失范,又必然导致党内腐败现象的滋生与蔓延。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生活中发生的各类腐败现象,特别是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等腐败丑恶现象,无一不与失范的党内权力运作密切相关。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失范的党内权力运作,不仅导致了党内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而且还使正常的党内关系发生扭曲和变异,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成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奉行的信条。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条件下,增进党内和谐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充分实现,并以此为基础去规范党内权力运作。唯有如此,党内和谐才是可期的。

三、克服障碍因素的现实路径

既然党内突起的利益矛盾和失范的权力运作是党内和谐的主要障碍因素,那么,克服这一障碍因素的现实路径,就应该是发展党内民主。因为,从根本上说来,党内民主是对党内利益和关系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正如邓小平所说,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归根结底是各种利益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7](176)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党内民主不仅承载着党内利益整合,维护党的共同利益的重要职能,而且还承载着保障党员权利,规范党内权力的重大使命。应该说,发展党内民主,无论对于化解党内矛盾、克服障碍因素、增进和实现党内和谐,还是对于整个党的建设的健康发展,都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

首先,党内民主承载着党内利益整合,维护党的共同利益的重要功能。任何形式的民主都是依据一定的民主理念对不同利益所作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党内民主也不例外。事实上,也正是利益的驱使才使民主的发展具有了持久的动力。虽然党内民主不同于一般民主,但也决不排斥民主的基本功能在党内生活中的运用和开发。如,利益整合功能。所不同的只在于,党内利益整合不是基于民主的基本原则来进行的,而是基于党自身的性质、宗旨和纲领,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而展开的。毋庸置疑,我们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党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由具体的组织和党员个体组成的。作为整体的党没有特殊利益,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党的具体组织和党员个人也没有各自具体的利益。从实践中看,在党的共同利益下,不论是党的具体组织还是党员个人都会在具体的实践和活动中形成各自具体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具体的利益虽然不会与党的共同利益形成直接的对立,但是往往有其各自的特殊性。可以说,不承认党内具体利益存在的客观性,就不是一个唯物论者。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内存在利益矛盾,已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可以说,党内和谐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党中央基于对这一客观事实的清醒认识而提出来的。要克服和化解这一矛盾,就需要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开发党内民主资源,对党内利益进行整合。这种整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党的具体组织和党员个人的具体利益要服从党的共同利益。恩格斯指出:“没有共同的利益,也就不会有统一的目的,更谈不上统一的行动了。”[8] 对于一个政党来说,形成共同利益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全党的思想统一和行动一致,而且还关系到党的团结统一和生机活力。作为民主集中制原则之一的“四个服从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其实质就是强调党内的具体利益必须服从党的共同利益。很显然,从形式上看,这种服从是一种强制服从。但是,从本质上看,这种服从又是一种自觉服从。因为,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在精神,这种服从是以党内具体利益的充分表达和整合为前提的,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共同利益也不否定具体利益的存在,只是要求具体利益不得与已形成的共同利益相抵触,更不能与共同利益相对抗。由此而论,形成、维护和实现党的共同利益的关键在于,要建立和完善党内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表达和综合机制,拓宽党内不同意见的沟通渠道。为此,应建立党内重大问题的通报和讨论制度,使党的组织和党员在制度框架内广泛而有序地参与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以避免由于意见表达不充分、沟通不及时而产生的具体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摩擦和碰撞;要建立和完善党内重大决策的意见征求制度,使处于社会各个利益“分层”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能够有制度化的渠道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以消减因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狭窄或不畅而发生的具体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结构性张力。二是党的整体利益要肯定和包容党的具体组织和党员个人合理的具体利益。应该说,没有共同利益主导和引领的具体利益是渺小的、脆弱的;同样,没有具体利益支撑的共同利益也是抽象的、虚幻的。正如邓小平指出:“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7](146)虽然我们党的共同利益是在全党对党的性质、宗旨和纲领的高度认同基础上形成的,是须臾不可侵犯的。然而,党的共同利益的实现却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并不排斥党内具体利益的实现。恰恰相反,二者是互动共进的。因此,党的共同利益必须肯定和包容党内合理的具体利益。党的共同利益要肯定和包容党内的具体利益,从思想观念层面上看,重要的是要去掉误加在“经济人”上的自私自利的丑恶本性,引导党员理直气壮地把自利和他利有机统一起来;从工作方法和作风的层面上看,紧要的是要在党内营造代表共同利益的组织尊重和关怀有具体利益的具体组织和个人的氛围和环境,以达成利益双方的相互理解、支持和合作;从制度机制层面上看,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党内利益激励机制,为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涌流提供制度保障。在上述三个方面,党内民主不仅有着独特的重要作用,而且还有其丰厚的资源积累。问题的关键是在实践中要充分开发和运用党内民主资源来实现利益整合,进而增进党内和谐。这就要有更丰富的党内民主实践和更规范的党内民主生活。

其次,党内民主还承载着保障党员权利,规范党内权力的重大使命。如前所述,失范的党内权力运作是党内和谐的主要障碍因素之一。要克服这一障碍,从根本上说来,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和实现机制,并以此为基点,规范党内权力运作。这是因为,党员权利是党内权力的逻辑起点和唯一合法性源泉。对此,列宁明确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9] 这一论述清楚地表明:(1)党员是党的主体,是党内权力的所有者;(2)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处理和决定的;(3)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是由选举产生的,他们的权力是党员授予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员监督。所有这些,无一不关涉到党员权利的充分行使。可以说,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充分实现,既是规范党内权力的逻辑起点,也是发展党内民主最深厚的基础,离开了党员权利的充分实现和切实保障,规范党内权力运作和发展党内民主就是一句空话。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党员权利有其神圣不可侵犯性,但是,党员权利却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党员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而逐步得到实现的。也就是说,党员权利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个从不充分、不完全到充分、完全的演进过程。我国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已获得了巨大发展,党员的权利意识也已有了显著提高,应该说,充分实现党员权利的主客观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从规范党内权力运作的角度看,充分实现党员权利就应该根据“由谁产生,向谁负责”的民主原则,着手建立以党员权利的让渡为唯一合法性来源的党内权力委托授权机制,并以此为“抓手”,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提名制度、监督制度和弹劾罢免制度,其基本取向是要把党员的主体地位和党内权力所有者的身份体现在党内权力运作的各个环节上。只有这样,党内和谐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唯上”之风,也才能从源头上根治买官卖官等丑恶腐败现象。这正是我们这样提出问题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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