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对中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日本论文,美国论文,中国论文,市场经济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12.2
文献标识码:A
当代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实行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从所有制关系或财产权关系,经济决策权类型及结构,资源配置方式这三项基本要素的划分上,国际上对现代市场经济有不同的分类。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1年《转换到市场经济》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成功的市场经济的三种体制模式:美国、英国的消费者导向型市场经济体制,又称自由市场经济;日本、法国的行政管理导向市场经济体制;德国和北欧一些国家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对这些体制作一分析比较,可以从中吸取对中国市场经济有价值的成分。
一、美国、日本、德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共同特征
一谈到西方市场经济,人们自然首先考虑到的是美国、日本和德国,因为他们既重要、发达,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一谈到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市场经济,人们又往往比较重视研究它们之间的不同点。诚然,这些特殊性确实是显著而重要的,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但是,从借鉴的角度出发,更重要的是探讨它们的共性。
(一)社会经济制度方面
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美国、日本、德国市场的经济体制都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而在私有制经济中,都是以私人垄断企业为主导。
在美国、日本、德国经济中,国有部分约占1%-10%不等,合作社所有制、工会所有制的份量更小,其余80%-90%以上均属私有制。而在私有制经济中,中小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占80%-90%甚至更多,但它们毕竟是从属的。例如在日本制造业中的中小企业,60%以上同大企业有承包关系。在美国20万家工业公司中,最大的50家占了全部工业资产总额的49%。[1]在日本,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业)有175万家,其中资本额在10亿日元以上的公司有2195家,仅占公司总数的0.13%,但它们占了全部法人企业资本总额的41.4%。[2]在德国将近4.4万个工业企业中,千人以上的大企业只有1000个,占企业总数的2%,但它们却占了销售总额的44%。[3]这里我们之所以突出大公司的地位,主要是因为它们的影响和作用实在太大,太重要。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概括说,大多数国家都是依靠几十个工业集中区和几百家公司提供大部分出口产品,提高生产率和国民生活水平的。
(二)社会经济机制方面
在社会经济机制方面,都以市场竞争为基本调节手段。在对待竞争的问题上,美国、日本、德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三种体制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下述两方面:一是都强调竞争的重要性,同时又都看到个人和企业(特别是私人垄断企业)有一种排斥竞争的本能,因此不能寄希望于其自发存在的竞争秩序,而是重视建立人为的有序的竞争。二是为了建立这种有序的竞争,不仅要直接制订若干必要的调整竞争秩序的法规,例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等,而且还要间接地为建立有序竞争创造重要的条件,例如币值稳定、市场开放、契约自由等。
西方的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都特别重视竞争,致力于保护竞争,把它看成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德国的路德希·艾哈德说:“竞争不可分地是市场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甚至是它最内在的要素,排斥、损害或阻碍竞争都必然导致根本毁坏这种制度”。在他们看来,竞争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多方面作用。这些作用可以归结为取得成就、实现民主和达到协调。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有两大任务,即保证最大成就和分散经济权力”。[4]“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的,同时又是最民主的制度。”[5]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过程是由个人和企业在市场上按供需状况自由地进行决策。这些分散决策的协调也要通过竞争。这种通过竞争协调经济发展的思想,出自于斯密的理论。在斯密看来,人的利己主义本身就是一种调节力量,但这种调节力量只有在竞争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有益于公众的作用。
他们同时也认识到,经济本身对竞争往往是不感兴趣的,而且总是力求通过垄断和价格与市场的协定等来削弱和排除竞争。经验表明,国民经济中的竞争原则不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贯彻,它必须通过一种国家规定的“人为秩序”加以保护。这就是西方一系列反垄断法和相应的国家机构出现的原因。然而,为了形成有效的竞争秩序,人们还必须作出种种努力间接地为此建立必要的框架条件。例如,正确运用货币政策。在竞争秩序里,货币政策起着首要作用。如果不能成功地保证一定的币值稳定,一切实现秩序的努力都将白费,因为,通货膨胀将会严重干扰价格的调控机制和信号功能。又如,必须开放市场。封闭供求意味着企业削弱或者完全取消市场上的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封闭市场,就是犯法,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再如,契约自由是开展竞争的重要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当家庭和企业可以自行决定何时何地买卖何物的情况下,竞争才能正常运行起来。
(三)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
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相当接近。资产阶级国家同时履行阶级职能和社会经济职能,这是由来已久的事情。二战后的新现象在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都大大增强了。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在考虑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时的基本目标,和在制订社会经济政策时所提出的目标都大大提高了。
战后,美国、日本、德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思路主要是:首先,国家的任务主要是为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创造框架条件,而不是自己直接从事经济生产活动;其次,针对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自发的市场竞争所必然带来的三大弊病(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经济结构的不协调以及社会的极大不公),以及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种种矛盾冲突,力争加以缓和。据此,它们提出了三个层次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第一层次是社会政策目标,即所谓个人自由和社会和谐,这一目标可以称之为最高目标。第二层次是经济政策的一级目标,包括经济自由、社会保障和社会公正;第三层次是经济政策的二级目标,这里指通货币值稳定、充分就业、经济适度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和公平分配等。
为了遵循上述基本思路和达到上述社会经济政策目标,战后美国、日本、德国都发展或完善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工具,包括竞争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等。所谓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大大增强,主要就是通过这些具体的政策得到体现的。可以说,它特别集中地反映在一项指标上,即国家财政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战后比战前都数倍地提高了。1937年,美国的这一指示为8.5%,日本为11.6%,1952年联邦德国为15%;1988年,美国上升到36.3%,日本为32.9%,德国则为46.6%。[6]当然,在运用这些政策工具时,各国在“配方”和“剂量”方面还是有不少差别的。
(四)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
在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前途方面,总的说来是在日益相互接近、彼此靠扰。
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各有长处和短处。人们普遍认为,美国、英国更多的强调“自由”,而相对较少社会福利;德国、法国和北欧一些国家比较重视社会福利,但相对缺乏“自由”;日本则两者都不足。目前的发展趋势是,它们各自都将弥补自己的欠缺,三者的差异不是在扩大,而是在缩小。
我认为,对于美国、日本、德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共同发展前途,可以作另一种描述。是否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已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阶段(或者说自由竞争阶段);以私有大企业为主的阶段(或者说私人垄断阶段);大企业+大政府的阶段,即由大企业和大政府一起主导社会经济生活。这里的“大政府”,不仅是指政府机构和人员的规模数量比过去扩大,更重要的是指政府权力和职能的强化和扩大。然而,在第三个发展阶段中的“大政府”,往往是官僚主义的、效率欠缺的;“大企业”则是过分追求利润,既忽视社会责任感,又缺乏民主精神。现在正在进入第四个发展阶段。它将依然是“大企业”+“大政府”,然而这里的“大企业”和“大政府”都将逐步比过去有所改善。西方市场经济虽然有种种弊病,但从大方向看,它们在继续进步。
二、美国、日本、德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值得借鉴的几个问题
经常有人问:“我们究竟应该借鉴哪种体制模式?”这种提法本身不妥。正确的提法应该是,我们应从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中分别借鉴哪些对我国国情适用的部分。笔者认为,目前可以重点借鉴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思路
美国、日本、德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上述基本思路,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国家的任务主要是为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创造必要的条件,而不是自己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和直接干预企业和家庭的经济活动;二是解决私有制和市场竞争所必然带来的三大弊病。那么,在这种思路下,美、日、德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究竟管些什么呢?我们认为是维护制度条件、创造基础条件、校正日常条件和稳定社会条件。
所谓维护制度条件,主要是指所有制、体制和法制三个问题。在所有制问题上,首先,对于所有制形式本身,它们都确认自然形成的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各司其职。例如,宪法并没有规定以私有制为主体或以别的什么所有制为主体,只是明文规定“保障财产权”。在各种所有制形式中,以私有制为主体是自然形成的。其次,对于所有制政策,德国宪法在明文规定了“保障财产权”之后,又清楚地载明,“财产权含有义务”,“财产权的使用应有利于公共福利”,为了禁止滥用私有财产,德国法律规定,捐赠(向政党捐赠等)不得超过收入的5%,超过者作为有政治目的看待,要缴纳70%的捐赠税。最后,对于所有制的变动,西方国家采取基本稳定的政策,对自发演变或人为“催变”的过程,都尽量采取渐进的方式,并在渐进变化过程中尽力做些“社会平衡”的工作。
在经济体制问题上,主要抓三件事。一是在市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美国、日本、德国大体上都遵循同一原则,即“尽可能——市场,必要时——国家”。二是在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关系问题上,中央银行都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尤其是德国和美国。三是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实行分级管理、相互协调。如何达到协调?第一、职权划分明细;第二、通过计划协调(年度的和中期的财政计划);第三、通过机构协调(财政计划委员会等);第四、通过收入转移,包括垂直的和水平的部分财政收入转移。在原联邦德国,中央→州→地方→三级的财政资金垂直转移,平均约占上级财政收入的12-13%;富州→穷州的财政资金水平转移,平均约占富州财政收入的20%,国家的目标是使穷州达到全国人均财政收入的90%以上。
在法制保障问题方面,美国、日本、德国都十分重视建立有序的、合理的和公平的竞争。为此,它们一方面致力为有序竞争创造必要的宏观条件,例如币值稳定、市场开放、契约自由等;另一方面还致力于为调整竞争秩序制订一系列必要的立法。
所谓创造基础条件,包括经济基础条件和社会基础条件,无论在美国、英国、法国、日本还是德国,这些都是国家的任务。具体而言,交通电信网、能源动力网、文化教育网和科学研究网“四大网”的建设和维护,首先由政府来承担,只有科学研究网中的应用技术部分的费用由企业负责。
所谓校正日常条件,对象是校正经济过程的日常运转;目标是避免经济发生过热或过冷,和出现严重的比例失调。为避免经济过热或过冷,美国、日本、德国主要运用短期经济政策,政策工具包括计划、货币、财政、税收、分配等。为避免比例失调,它们主要动用结构政策,即中长期经济政策,工具包括制订和实行地区和部门的结构政策。
所谓稳定的社会条件,目标是通过多一些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达到相对的社会和平。为此,尤其是德国和日本,着重致力于调节好两对关系;一是力争处理好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包括让雇员参与管理、参与资本、参与分享(利润)等;二是处理好强者和弱者的关系。市场经济是强者经济,是强者压制弱者的经济,弱者易受损害,需要受到保护。西方国家主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缓解这一矛盾。
(二)“自由+秩序”的原则
德国学者路德维希·艾哈德,把社会市场经济归结为“自由+秩序”。他说,“社会市场经济建立在自由和秩序原则的基础上,它们结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为,自由不可能存在于那些没有稳定秩序的地方,在那里,自由有堕入混乱的危险;而秩序也不可以存在于那些没有自由的地方,在那里,秩序很容易导致残暴的强制。”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同时实行的“自由+秩序”的原则,是使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取得成功的一项重要思想基础。
(三)“经济效益+社会公正”的原则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兼顾原则,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经济效率+社会公正”。而为了达到高度效率,这个经济必须是自由的。只有自由的高效经济,才能为实现多一些的社会公正提供客观现实的可能。在效率与公正之间,从迄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历史来看,从总体上说还是效率第一,公正第二。然而,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二字毕竟表明十分重视社会公正。同时,他们又明确强调,即使在自由高效经济的条件下,为达到多一些的社会公正,主要也得通过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身的努力奋斗,即首先要依靠“自助”,只有确实个人力不能及的时候,社会才伸出援助之手,适当提供“他助”。其实,美国遵循的也是这一原则,只是那里的社会公正程度不及德国而已。
(四)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主要形式
德国和欧洲一些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主要形式是国家参股制。衡量一个国家的国有制所占比重可以用三个不同的指标。第一个指标是,在累积的国民财富中,国家所占的比重。这里包括土地、森林、房屋、建筑等经济和社会基本设施、机器设备。在发达国家中,这一比重相对较高,德国为18%,美国为20%。第二个指标是,在日常的国民经济运转中,例如在所有的经济部门产值、投资、职工人数、销售总额等各项指标中,国有部分所占的比重。这一比重一般都比第一个指标低。德国、日本为10%左右,美国则为5%左右。第三个指标是,在关键经济部门——工业中,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通常都比第二个指标更低,德国为3-4%,美国仅为1%,西欧某些国家较高,有的达20%左右。西方各国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大致在1-20%之间,最高为30%左右。这不是任意规定的,而是反映了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各国对国有资产范围和规模的实际需求。
管理国有资产,德国和欧洲一些国家主要采取国家参股制的形式。德国在加工工业部门中的国有企业,严格说来,没有几家是真正国有的,绝大多数都采取国家参股形式。1984年,联邦参股25%以上的工业企业共950家,1979-1982年间,国家参股企业占全部国有企业投资总额的比重各年分别为54%、56%、55%和60%。1981年,国家控股公司在就业、产值、投资诸方面约占全部国有工业企业的3/4左右。1990年,在全部2268家国家企业中,国家直接经营的尚不足5%,95%以上均为国家参股制企业。
国家参股制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不同于一般的私营工商企业,又有别于完全国有的企业,是一种介于两者之间、具有混合特点的企业形式。因此,它们的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在运行机制方面,首先,从资金来源来看,国家参股制企业的资金是由公私两方面共同筹措的,国家股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使国家参股比例达到90%甚至100%,它们仍应被看作是一种潜在的混合企业,因为股票可以自由买卖、转让,私人资本随时可以渗入其中。其次,从经营决策来看,国家只是作为普通股东或主要股东出现,企业的经营决策权由公私双方共享,国家意志的体现程度依其参股比例而定。最后,从经营机制看,国家参股制企业同私营企业一样,按市场法则运作,国家一般不采取直接干预行动。它们享有与私营企业相同的法律地位,拥有高度的自由权。
在管理方式方面,政府对国家参股制企业的具体管理,主要通过以下一些途径:首先是人事参与。政府在人事参与程度和任免上具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国家级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国家参与部提名,政府内阁会议通过,由总统颁发委任令;总经理则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由总理颁布委任令。国家级控股公司则向其拥有股权的下属公司派遣代表充任董事,由他们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控股公司赋予的管理职能和政策意图。其次,是财务监督。法国早在1944年就建立了国有企业派遣常驻代表。财政经理和预算部代表叫财务稽查员,负责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督促企业遵守各种财务规章制度,核查企业帐目是否符合规定,及时向政府报告企业的运行情况和动向,同时也为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在获得政府大量资助的企业中,财务稽查员有权否决有关主管部长的决定。对与公众利害关系密切的大型企业的某些重要财务决策,拥有事先批准权。最后,参与确定企业的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方针。在法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方针多半是由企业与政府签订的计划合同确定的。这种合同一般为期3-5年。目前,与政府签订计划合同的企业占国有企业总数的50%以上。
总之,在现代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德国和欧洲一些国家普遍利用国家参股制来组织国有资产,其目的是,在保持国家最终控制权的前提下,尽量扩大基层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限,使之尽可能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相融合,并按股份制原则规范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收稿日期:200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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