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福建省泉州市 362000
摘要:面对我国和世界的接轨,我国的经济文化快速发展,不同于以前,我国正一步步加强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因此我国的消防建设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与时俱进,所谓改革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火灾事故的现状,理清现阶段我国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行进改革的系统性分析。
关键词:火灾事故;改革研究
1、我国火灾事故调查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势头强劲,我国在推进各方面的改革,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保持了良好的趋势。但与此同时,我国的火灾事故却一直没有下降。当然,我国的火灾事故处理的工作业绩不可否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火灾事故处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火灾事故的频发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和损失,还给火灾事发当地的消防安全安全工作造成了消极影响。
1.1目的不清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我们意识到很多灾害是我们无法避免的,火灾就是其中之一。并且,通过人们与火灾抗争的漫长时期中,我们总结其中规律意识到,火灾事故的发生频率几乎是与人类文明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是成正比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到不同的阶段,火灾事故也是以不同的面貌出现,作为一种不可抗的灾害,火灾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并且不可避免,在人类发展的各个阶段,它都威胁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既然火灾事故不可避免,因此我们就要认真的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来探究火灾事故频发的原因。但是,就当下的形式来看,我国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火灾事故的发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联的规律,并且火灾事故的调查并不侧重于究其原因察其根本,以避免类似情况的重演。而是,究其责任人,试图通过严厉的惩戒火灾事故责任人的方式来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导致现阶段在火灾事故的责任调查上认识混乱,并没有达到解决事故的目的。究其责任而不是究其原因,这本身就是一种错误。
1.2任务混乱
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总是很棘手的问题。火灾的事发原因往往都是很偶然的,加之因为我们在扑救火灾时会尽可能的去抢救现场财产或者人员,这就会对火灾现场造成非常大的破坏,这给火灾事故的调查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尤其现在对很多基层的消防队来说,人员和技术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问题,以至于他们很难做到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加以勘察,就无法找到很确凿的证据去证明火灾真正的事发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事故的调查结果就很难去下达一个有效的法律文书,按照现行法规就相当于这件火灾事故的调查没有完成任务。
后来相关部门提出了在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时,可以使用“排除法”去得出一个相对真实的结论,但是这种做法的结果非但没有做到让火灾当事人满意,反而这种“排除法”确认火灾事故原因的办法使得工作人员的工作变得更为复杂,而且出的结果难免牵强,反而会使得火灾当事人觉得是工作人员在为了完成工作而有意敷衍,使得当事人并不承认结果的真实性。
2、有关火灾调查制度的地方法例极其影响
就多年来火灾调查制度中存在的种种为题,很多地方立法机构发挥自身的立法优势并且结合地方立法特点,对完善和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制度进行了积极地探索。这些突出体现在黑龙江、西藏等地的地方消防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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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了火事调解制度
设立于1994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第61条规定这一火事调解制度,该制度规定在火灾受害的当事人可以像当地消防部门提出火事调解申请,相应的消防部门要根据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火灾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火灾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能力等进行双方之间的调节工作,如若调节不成功,受害人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例做到了使当事人在火灾发生后既可以享受到消防部门的调解工作,又不影响受害人在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这样来说当地的消防部门增加了一项要对火灾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工作,但该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当地因火灾事故而造成的社会矛盾,在或的民众好评的同时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并且锻炼了当地消防部门解决复杂事故的能力,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认可的统一。
但是出于对消防工作部门工作量的考虑,条例在以后的修改中均未再度被纳入考虑范围中。
2.2《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规定了政府组织火灾调查和报告制度
于2010年出台的《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中的第54条中明确规定,火灾发生的当地人民政府有义务在火灾发生时及以后立刻组织当地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展开及时的调查,并且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在火灾事故调查的15日内将调查的情况上报给上级人民政府。
该项制度的执行符合西藏自治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特殊的消防安全形势。这种高规格的消防调查组织规格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消防工作的权威性。严格的火灾形势报告制度,有利于相关部门依照法律严肃查处火灾事故,避免了外来因素的干扰。
3、改革火灾制度的基本思想
3.1改革法定火灾调查职责范围
依据“小政府,大社会”理念,政府应当简化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明确相关消防机构和主管部门的调查职责,将职责分块,缩小每个部门的调查范围,做到工作分工明确,工作效率提高。比如,小范围的火灾调动组织机构相对较简单的有关部门去调查,比如社会单位、基层政权组织等。而大范围、波及范围较广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则安排到更为专业的部门。
3.2实现技术调查和行政执法分离制度
火灾事故原因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因此应避免火灾事故调查的行政化倾向,因此火灾事故的原因的具体认定工作不应当交由行政部门提供法律鉴定报告,而应该由专业的火灾调查员出具更具权威的认定书。并且,火灾调查员的遴选也不应有所限制,而应该允许社会上的相关专业人员报考。
3.3简化火灾技术调查法定程序性要求
参考上述提出的技术调查和行政执法相分离的制度,相关部门也应注意简化技术人员调查火灾的行政审批程序,删繁就简,避免审批过程的行政倾向化,做到行政部门不干涉技术人员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同时还需配套建立火灾技术调查结论告知和复核制度,以便在技术调查结果得出的第一时间,公安部门告知火灾当事人,若当事人不满结果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3.4倡导自行和解和引入火灾事故调解制度
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可以对小的火灾事故提起调解和和解的处理方法,这样可以使得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对于自行和解和调解好的火灾事故法律不予追究,这样做有助于积极化解社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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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腾(1983-02-28),男,汉族,籍贯:福建省三明市
论文作者:朱腾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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