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如何可能?——涂尔干论社会分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秩序论文,涂尔干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29(2010)05-0083-08
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有很多分类方式把社会上各种不同的人进行分类:男性与女性、小学生与大学生、年长与年幼、高收入与低收入、高学历与低学历、高雅文化与通俗文化、黄种人与白种人、正常与不正常等等,我们几乎无时无刻不在使用这些隶属于整个社会的分类方式,将其所对应的内涵作为认识与思考的先设。我知道“我是谁”,也知道“我不是谁”,这是一种自我认同和差异感觉的想象与建构,也是一种自我认同及差异感觉的实践活动。经过这样的分类想象和自我形塑,人们得以确立认同与分类,如此便能轻易地理解自我的位置、行动的准则、选择的标准以及他人的期待。但是,我们进行区别的准则、整个社会共同使用的分类方式、认同和差异,究竟从何而来呢?是什么造就了如此明确的“我群感”与“他群感”?在社会学思想中,涂尔干对“社会分类”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在他看来,这种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因果观念、实体观念以及各种各样的推理模式等等都是怎样形成的”[1](94-95)。经由社会分类以及将界限的逾越作为一种禁忌制度,人们与事物各有所属,各安其分,于是社会就有了“秩序”。这样的秩序安排一旦具有了集体性质,成为集体共有的习性、认知与期待,它便成为一种集体意识了。在涂尔干那里,社会分类其实乃是集体意识的结果,正是借助这种来自集体意识的社会安排,社会秩序才得以可能,并反过来强化社会本身。换言之,正是各种类比和分类图式,以及与之相应的各种象征仪式,才得以把各种范畴和规范及其渗透着的权力关系,如君主、阶级、国家、种族等等,与日常生活的“看”和“说”等实践活动融合起来,成为制度得以有效思考、运转和生产的“基础”。[2](279)对涂尔干而言,分类造就了社会整合,经由分类,社会秩序才得以可能。
一、社会分类从何而来
(一)分类的涵义和作用
涂尔干及其外甥莫斯在《原始分类》一书中,对“分类”做了如下定义:“所谓分类,是指人们把事物、事件以及有关世界的事实划分成类和种,使之各有归属,并确定它们的包含关系或排斥关系的过程。”[1](4)涂尔干认为,在人类思维中,必然存在着一些基本概念主宰着我们的精神活动,这就是被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哲学家们所称的知性“范畴”,如时间、空间、类属、数量、因果、实体、人格等等。[3](9)借助这些范畴,人才会对时间、空间、类别、数量等进行划分;离开这些范畴,人将不可能进行思考。此外,对事物进行分类,绝不仅仅是归类,分类还意味着将这些类别根据特定关系加以安排。[1](8)比如哪些类别处于支配位置,哪些则是被支配的……分类必定包含着等级、从属、优劣与秩序。总之,对不同范畴的事物进行划分与归类,其功能是为了增进理解,使事物之间的关系变得明白易懂。分类将观念联系起来并统一了知识,使众多知识能够连结成一个完整的参照体系,提供了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理解方式。经由分类,知识便能对应一般社会事物,使所有人都能理解事物,进行沟通,并根据知识内涵决定自己相应的行为规范。
(二)分类的来源
涂尔干认为,人类心灵是从混沌不加分别的状态发展而来的,从神话、宗教或原始种族的考察来看,都可以发现类似的情况。各种宗教要表达的不是事物中特殊和反常的东西,而是事物中恒常和正常的东西。在原始种族中,可以发现更为普遍的心理混同。在那里,“个体本身失去了他的人格;在他、他的外部灵魂以及他的图腾之间,根本没有区别。他和他的动物伙伴组成了单一的人格”[1](6)。尽管其中也有一些简单粗略的分类(如左与右、过去与现在等等),但这与那些真正构成分类的要素有着天壤之别。在涂尔干看来,分类绝非自然的,与生俱来的,分类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事物一开始都呈现出无区别的泛同状态,直到某些决定要素出现,分类便由此展开。在澳洲的原始部落中,每个部落中的成员都区分为两个胞族,每个胞族内有一定数量的氏族,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独有的图腾,这个图腾在另一个胞族中是找不到的。不同的胞族隶属于不同的图腾,于是图腾作为一种分类表征再现了人的分类。[1](11),一旦在历史的某个时候,有些特殊社会因素产生了(如人口增加),范畴的划分便可能进一步朝向更加复杂的分类形式发展,例如每个氏族内的次图腾独立成为一个新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分类之中必然包含着阶级关系。例如,次图腾必定隶属于主图腾之下,从胞族延伸出来的分支必须从属于其所出的胞族,而最初的胞族必定具有首要地位。因此,社会分类方式具有安排等级的效果,逻辑关系在各方面也完全可以比之于主人与其所有物之间的关系、首领与其属民的关系。[1](20)
上述分类知识已经拓展到了一切日常社会生活当中,在所有的社会仪式上,都可以见到它的印记。例如某一氏族的巫师作法时,只能使用隶属于该氏族的物品,而不能使用隶属于其他氏族的物品。当某氏族的人遭他人杀害时,族人会将死者身体周围的土弄平整,隔天再来看看土上有什么动物的足迹,借此判断该动物属于哪个氏族的图腾,来推断是哪个氏族的人行凶。[1](14-15)诸如此类,部落作为一个整体,其内部有着严格的分类形式与范畴,每个人在其所认知的世界中各得其所,行为举止必然受到其所属的分类范畴的规范。这样的范畴一旦存在,便会应用在事物上,并且造成规约性的影响。分类秩序规定了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在这样的分类知识框架的安排下,才得以确定并得到具有稳定倾向的保证。分类的观念是根据社会所提供的模式组织起来的。然而,集体心灵这种组织一旦存在,它就能反作用于它的原因,并促使原因发生变化。[1](34)换言之,集体心灵造就了分类,并促使分类进一步变化与发展;而分类变化也再一次造就了集体心灵,二者是互为因果的,其相互变化与影响的过程也是辩证的。分类的来源是社会,分类的效果也是社会的。
然而,这些原始范畴与分类观念究竟从何而来?或者说,是以怎样的集体形式发展而来的呢?涂尔干认为,这些原始范畴是宗教思想的产物。[3](9)宗教是一种典型的社会事物,宗教表象是表示集体现实的集体表象,而仪式是产生于集体中的行为方式,旨在激发、维持或重新创造群体中的某些精神状态的行动方式。所以,如果范畴起源于宗教,那么这些范畴就应分享所有宗教事实共有的本质:范畴也应是社会事物,并且也是集体思想的产物。[3](10)因此,最初的范畴就是社会范畴,事物正是在这些分类范畴中整合起来的,这些社会范畴展现了人的分类,经由人的社会分类,才为事物的分类提供了原形基础。
二、仪式、分类范畴与社会整合
在原始部落中,氏族成员会把整个氏族看作一个整体,氏族中每一个体都隶属于这个整体,全体氏族人具有一种共同感,因为这种感觉,社会被人们想象成整合了所有成员的最大范畴单位。“在同一个社会中,事物的全体被构想成一个单一的体系,这乃是因为社会本身看起来就是这个样子。社会是一个整体,进一步地说,社会就是那个与之相关的所有事物所组成的独一无二的整体。”[1](88)前述分类秩序造就了社会秩序,分类知识提供了一种一般性的、具有强制性质的社会安排的框架。但是,这样的分类范畴是如何保证社会秩序不断维持下去的呢?涂尔干没有明确说明这个问题,但我们可以从他对原始部落的分析中一窥究竟。
在原始部落中,分类体系具有一种神圣的性质,各种部落的各种不同图腾各得其所,并使各个氏族得到严格定位,不同的图腾之间也具有等级关系和从属关系,而这些图腾间的关系之所以能确定下来,是通过各种不同的崇拜仪式而得到强化和保证。图腾是神圣事物,神圣事物必定有“禁忌”,它是被隔离的事物,而必要的隔离需要一套程序规整的崇拜仪式。涂尔干认为,仪式是关于神圣事物的实践总体,每一种崇拜均有双重性,一面是消极性,另一面是积极性。尽管这两个方面截然不同,却也是相互支持的。[3](339)消极崇拜仪式的功用在于确定哪些事物是“不可触碰的”,也就是禁忌,其目的是隔离神圣与凡俗两种不同类别的事物。例如,某些食物是禁止凡俗之人食用的,而某些食物是神圣之人不可食用的;氏族成员不能食用与本氏族所属的图腾有关的动物,只能食用其他不在禁忌之列的动物。因此,禁忌具有划清界限的功能。消极崇拜规定了秩序的状态,这种秩序是禁止被挑战的,否则就要受到惩罚。经由禁忌,事物之间的区别获得了一种消极巩固,人们必须遵守各自的界限,不去做那些自己所属的社会地位或社会群体所不该做的事情。通过这种消极崇拜仪式,人们知道自己是谁,也知道自己必须是谁。积极崇拜仪式的功用在于“奉献”。例如,在祭典时部落成员会停止工作,集合起来举行仪式,共同对有人格的神进行颂赞与奉献。此时部落成员的思想集中在共同的思想、传统、祖先等集体事务上,集中在所有的集体意识上。[3](390)举行积极崇拜仪式可以集结所有部落成员的思想,除了再次确定神圣事物的神圣性,也使成员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积极崇拜仪式具有周期性的特征,周而复始地循环举行仪式,能够保证信仰不从记忆中消退,确保神圣事物的权威性,并一次又一次地再生产相同的神圣性。这样群体定期地重新焕发其集体情感,社会秩序也由此得到持续和保证。
部落中消极崇拜和积极崇拜两种仪式相互强化,社会整合与社会秩序便在最大程度上得到维持。所有仪式都能强化我们的共同感:仪式是社会群体用以使自己定期得到重新巩固的手段。[3](434)一方面,消极崇拜仪式规定了禁忌,社会各个部分由于各式各样的禁忌仪式而必须固守其原本之所是;另一方面,积极崇拜仪式能循环地再生产神圣事物之神圣性与权威性,在共享仪式中同时也再次确定了集体意识。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分类与社会整合相互强化,全体成员的共同感既是禁忌的,又是必须一再强化的。社会分类的部分与整体是一体两面的,分类秩序就是部分在整体中的秩序,部分秩序保证了整体秩序。经由诸如此类的分类仪式,社会分类的各个部分得到其自身固有的逻辑秩序,而其逻辑当然也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构成了社会整体关系的部分。因此,再回到上文提及的“分类如何持续下去”的问题,我们便能够获得解释。分类指的既是整体,也是部分,因为分类框架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整体知识的框架,整体之中的各个部分在这样的知识框架中必须各安其位,而社会秩序的形成,所需要的就是以上所谈及的种种仪式的特质。
三、社会分化与分类秩序
(一)分化与凝聚
与“社会分类从何而来”这个问题相关联的是,社会缘何会产生分化?涂尔干在其早期著作《社会分工论》中,对社会的分化及社会持续分化的原因作了探讨。他将社会团结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机械团结指的是建立在个人相似性的基础上,个人不带任何中介地直接系属于社会,而且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观念和共同倾向在数量和强度上都超过了成员自身的观念和倾向。[4](89-90)个人的意识与行动完全随从于集体类型,简单地说,是由相似性产生的团结。有机团结则是以个人的相互差别为基础,社会是由一些特别而又不同的职能通过相互间的确定关系结合而成的系统,这种归因于劳动分工的团结称为有机团结。
在低级社会中,人们靠着机械连带彼此团结,社会成员对生活和信仰的行为和思考模式,是由社会所构成的集体意识所赋予的。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容量与道德密度的增加(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或交换关系增加,如人口密度的增加、城镇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沟通与传播的增加以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隔绝状态),使得集体意识对个人的控制逐渐松绑,把社会联系起来的纽带,不再是机械团结,取而代之的是有机团结。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其各自的行动范围,不受集体意识操控。一方面,劳动越加分化,个人也越贴近社会,因为个人依赖于构成社会的其它各个部分;另一方面,个人的活动越加专门化,他也就越会成为个人。[4](91)涂尔干认为,趋向有机团结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在劳动分工越趋专门化的同时,个人也越依赖他人。过去因为个人彼此之间的同构型很高,当社会发生断裂时缺口很容易被取代。但当个人之间的异质性增加,每个人分属不同位置和功能,个人的不可替代性增加,因此社会彼此之间便因互相需要而团结。根据涂尔干的结论,其对社会分工的进步性预设是:“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与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4](219)社会的密度与容量对分工的进展即社会的分化而言,缺一不可的。并且,面对社会密度与容量的增加,分工的进展本身也会成为一种必须,是社会发展成为有机团结社会不可或缺的部分。也就是说,当社会的密度与容量增加时,社会内部的分化是一种无法阻止的必然趋势。
涂尔干的理论说明了分工在社会分化中的作用,但这样的理论阐释却面临着一个关键性问题:随着社会分工的进展,社会不同个体的异质性不断增加,社会也呈现出愈来愈分化的状态;而在社会愈加分化的同时,又必须维持社会的集体意识的稳定,也就是说,必须避免社会内部离心力的增加,才能保证社会的凝聚力与和谐。这两个看似矛盾的方向(社会异质性的增加与集体凝聚力的增强),究竟是如何可能的呢?况且,社会分工并不总是正常地发挥它的功能,“分工就像所有社会事实一样,或者像更加普遍的生物事实一样。表现出了很多病态的形式,就正常状况而言,分工可以带来社会的团结,但是在某些时候,分工也会带来截然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果。”[4](313)这就是涂尔干所谓的社会“失范”(anomie)。
(二)失范与分工
涂尔干的失范理论是以常态和病态这种二元对立为前提的,失范是一种反常的社会形式,指的是因各个机构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规定,分工不能产生团结的状态;也意指社会规范陷入不确定以及混乱中,社会失去了规范,集体生活缺少道德规范架构。涂尔干认为,对社会团结造成负面影响的一些有害职业(如犯罪)不能算是分工,会破坏社会秩序的分化并不具有功能。在涂尔干的定义中,“正常的分工”,也就是具有“功能”的分工,才能被称为“分工”。至于那些“不正常的分工”,例如犯罪等会对社会凝聚造成消极作用的特殊活动,绝对不是分工,它们只不过是“纯粹而简单的分化”[4](313)。对涂尔干而言,分工的不正常形式就是社会整合的破坏者,即社会的失范状态是应极力避免的。那么,社会失范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由于规范体系是各种社会功能自发形成的关系所构成的一个确定形式,所以,只要这些机构彼此得到持续性的充分接触,通过规范确定各种平衡条件的细节,形成牢固关系,失范状态就不可能发生。[4](328)因为在这些机构相互接触时,会强烈而持久地产生相互依赖的感觉,在这种相互连结中,规范就形成了。但是如果机构间的关联很少,产生不了确定的平衡形式,不足以形成一种能形成规范的关系,社会失范就产生了。失范通常发生在社会变迁或转型过程中,原本维系社会秩序的规范无法发挥其功效,如社会财富的分配标准、职业流动性与阶级的开放机会等制度的混乱等等。因此,只要各种失控的社会力量没有恢复平衡,它们各自的价值观念仍然处于未定状态,那就不会产生规章制度,社会也就处于失范状态。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举了一个经济与市场的例子来说明社会失范的情形。在环节类型的社会(segmentary of society)中,每个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经济市场,每个市场的范围十分有限,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距离很近,因此很容易估算出双方的平衡。但是随着组织类型社会(organized of society)的不断发展壮大,不同的环节市场融合起来了,最终形成了一个大的社会市场。市场的界限大大拓展,甚至民族之间的界限也随之打破。如此一来,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象都广泛地扩展到整个一般市场当中,彼此的关系也就不再直接而依赖了。生产者看不到或想象不到整个市场的样子,消费者也不能了解生产者,更无法直接与生产者沟通。这样,生产与交易没有了限制与规定,只能任由市场胡乱地发展,一切原来在小市场中的直接关系已经消失了,取而代之的则是无人能了解与预测的无规范状态。[4](329-330)面对这种失范情形,涂尔干认为,分工之所以导致如此,并不是其本性使然,而只是一种例外和反常。他认为这种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只要分工中的每一个人都能意识到相互之间的团结状态,持续地与邻近的各种功能发生关系,意识到这些功能的需要和变化,弄清个体自身的活动目标,自然就能终结社会失范状态。[4](332)
对涂尔干来说,“社会学的直接目的在于研究正常类型,它的主要对象是那些普遍的、规则的和正常的社会事实,对于那些反常的事实,必须要努力恢复正常状态,一旦这种状态遭到破坏,就要去重建它,一旦它存在的条件改变了,就得重新去寻找改变后的条件。”[2](26)这样的思维落实在对失范的研究中,当将失范视为反常状态时,涂尔干便努力想办法让社会可以恢复道德的秩序。他并不是从过去找答案,而是希望能够明白,当社会发生转变后,维持正常状态所需的条件是什么,只要顺应社会的变化提供需求,失范问题就能解决。然而,事实并不像涂尔干的预期。“随着社会混乱和道德贫困等现象频繁出现,尽管涂尔干仍然坚持失范是社会病态的立场,但他越来越意识到失范不再是暂时的、可以即刻治疗的现象,而是会对社会习俗和集体意识构成威胁,甚至会不断对个人意识的道德意识产生瓦解作用。”[2](31)他在《社会分工论》的第二版序言中更加深入地说明了失范问题。他认为,如果不解决失范所造成的无政府状态,人们会在无止境的斗争中痛苦不堪,社会秩序就会瓦解;如果社会不能有良好稳定的规范,则自由也不过是一种虚名。社会需要一种集体规范,而这种集体角色不仅仅在于人们相互契约的普遍性中确立一种绝对命令,还在于它主动积极地涉入每一个规范的形成过程,规范划定了人们应该各自遵守的界限。[4](序言17)对此,涂尔干提出了以职业群体为中心的法人团体作为新的道德指引等等解决“失范问题”的对策。在涂尔干眼中,失范是一个需要“治愈”的状态,失范就是不正常,是社会秩序的大敌,对社会的发展有严重负面影响,失范没有任何功能(在他那里,功能的意义就是社会整合),会造成社会的崩解。
(三)失范与秩序
尽管涂尔干拒绝将不正常的社会分化类型当作社会学的适当研究对象,但有趣的是,他也认为所谓的“不正常状态”、“失范状态”也可能是社会现象中的常态。他在论及社会分工发展的原因时说:“随着社会容量与社会密度的增加,劳动逐渐产生了分化,这并不是因为外部的环境发生了更多的变化,而是因为人类的生存竞争变得更加残酷了。”[4](223)例如,某些职业过度兴盛,其他职业也可能受到损害。一旦整个社会的平衡状态被打破,冲突就会爆发出来。只有依靠更先进的分工形式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进步的动力所在。[4](227)在涂尔干的分析中,“冲突”也可能是一种社会进步的动力。冲突既是“不正常状态”的一种,又是“更先进的分工”的导引,这中间为什么存在悖论呢?涂尔干在“失范的分工”中讨论到,在工业社会中,永无休止的敌对状态正是社会的显著特征。只要分工发展越过了某个特定阶段,敌对状态有时就是分工的必然结果。[4](316-317)功能的异质会带来道德的异质,这是无法阻挡的,而且两者处于共生状态。有机团结单单靠各种机构在相辅相成的过程中组成一个系统,就能产生凝聚存在,这是不够的,它们还需要一种预先确立的合作规则。否则,它们之间想要获得一种平衡状态,每次都必须进行一场新的斗争,因为平衡状态需要一种不断尝试错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们彼此存在敌对和冲突。因此,想要社会生活没有冲突,既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冲突几乎是社会分工演化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状态,而且,社会愈分化,这种冲突状态愈频繁。[4](325)“失范”到底是社会的病态还是常态?涂尔干自己也感到困惑。在他的理论分析中,社会总是存在着不同的冲突,而这样的失范状态也为社会提供了新的分工基础;冲突或失范,在某种意义上,提供了社会进步的可能。
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举例说明“犯罪现象”究竟是社会中的常态或病态时,也明显遭遇到了上述两难困境。他首先定义道:“正常”指的是应然与实然相符,“不正常”指的是应然与实然不符。那么究竟什么是“应然”和“实然”呢?什么是“相符”,什么又是“不符”呢?[5](97)涂尔干提出了三条准则:(1)所谓的“常态”只适用于某个特定发展阶段以及特定的社会类型,也就是说,所谓的“常态的社会事实”只适用于某个特定的时空;(2)社会现象必须对社会整体有满足一般需求的功能才能算常态,也就是说,社会事实必须对社会整体有功能,不违反社会整合的原则,才是常态;(3)如果一个社会,其“演化尚未完成”,那就必须借助第二点所提供的标准,来判断这个社会事实究竟是正常的还是不正常的。上述准则中的第三点最让涂尔干感到困难,究竟什么是“尚未演化完成的社会”呢?真的存在一个客观的“社会演化完成与否”的标准吗?实际上,涂尔干自己也认为,这么一个演化完成与否的客观标准是不存在的,“人们并不能强迫根据社会事实的普遍化程度来判断社会事实是正常的还是不正常的。”[5](103)既然缺乏一个演化完成与否的标准,那就不存在一个客观的社会事实的“应然”标准,所谓的“应然”永远存在于思想家的理论与头脑中。因此,理论上的常态与实际情况经常有落差。理论上我们必须追求“常态”,但“病态”却是社会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是违反社会规范的犯罪行为,也可能越出集体情感与普遍社会事实的界限,突破社会道德的固定模式,甚至提供给社会一种改革的发展方向。苏格拉底就是一个例子,按照雅典法律,苏格拉底是罪犯,但他的罪行不仅对雅典的社会进步有益,对全人类也是有益的。是故,理论上的更好的“应然”,在其出现之时必然也是不普遍的,非常态的(因为并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事实,所谓的“更好的状态”只存在于理论中)。由此,我们发现在涂尔干的理论中,所谓“分工的进步”与“失范”状态其实正是社会的一体两面。
涂尔干本人当然也发现了自己理论上的困境:一方面强调社会分工作为新的社会整合的基础,另一方面又难以避免社会分化所内在具有的分裂与破坏性色彩;一方面强调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事实才是“正常”,另一方面又无法提出一个客观判断正常与否的“应然”标准。基于这些两难问题,涂尔干的社会整合理论无法自圆其说。涂尔干在其后期著作中,明显地改变了研究架构,不再单单从“整合/失范”这种二元对立的框架,而是从分类图式作为集体意识的观点出发来进行研究。“分类图式一方面作为社会的统一,另一方面却也规定了差异。它既包含着社会制度得以确立的同一性基础,也包含着物种或群体之间不很明朗却始终存在的界限,即差异性。分类体系不仅是刻画社会整合的象征图式,也同样是社会分化的促生因素。”[2](296)这样,失范不再是局部与整体之间出现的差异,而是社会分化的必然;失范不再仅仅具有破坏性与负面性,同时也具有重构社会分类生产性功能。旧的分类图式被新的取代,新的分类图式成为新的集体意识构成了新的社会秩序。旧的分类界线被跨越,规定新秩序的分类界线也随之出现。失范造就了分化,也造就了新的秩序。
四、分类之源
(一)分类之源:情感
我们再回到本文最初所提的问题: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与区别,也即社会分类的根源究竟是什么?涂尔干和莫斯在《原始分类》一书的《结论》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分类之所以可能,是由于集体心灵的“情感”造就的,“正是这种集体心灵的状态产生了这种分类,而且这种状态可谓富有成效。事物之间具有与个体之间一样的情感亲和性,事物就是根据这种亲和性进行分类的。”[1](92)在他们看来,分类所划分的不可能是概念,所依据的也不可能是纯粹知性的法则。因为要使观念能根据情感而成体系地加以安排,那么这些观念就必然不可能是纯粹的观念,它们本身应该是情感的产物。事实上,对于那些所谓的原始人来说,一种事物并不单纯是知识的对象,而首先对应的是一种特定的情感态度。在对事物形成的表现中,组合着各种各样的情感要素。“决定事物分类方式的差异性和相似性,在更大程度取决于情感。”[1](92)为什么很多地域间存在着深刻差别,这是因为每个区域都有它自身的情感价值。在各种不同情感的影响下,每个区域都与一种特定的宗教本源联系起来,因而也就赋予了区别于其他所有区域的独具一格的品性。正是这种观念的情感价值,决定了观念之间的联系或分离,这种情感价值正是分类中的决定性要素。[1](92-93)
因此,集体心灵的情感,造就了人与人之间的区别感和归属感。涂尔干认为,“最初分类的自然图式的中心不是个体,而是社会。”[1](93)例如,所有的原始部落民族都会认为,他们就是道德中心,他们的政治或宗教首都是全世界的中心,是大地的中央,是太阳之所在,其他的部落或民族都是“蛮夷之地”、“野人之邦”。正是他们的集体心灵情感造就了他们的宇宙排列方式,创造了他们缔造社会者的神话。这就是涂尔干所谓的“社会中心论”。事物的本质之所以在不同的社会中不尽相同,是因为集体心灵的情感不同,才导致了人们认识世界的方式的差异。
(二)“情感”是分类之源吗?
如果情感是分类之源,我们便会有这样几个问题:什么是这种集体心灵的“情感”或“情感价值”?它从何而来?是什么原因造就了这种分类图式,并进一步造就了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区别感?面对这些问题,涂尔干显然也相当困惑。他说:“逻辑分类乃是概念的分类。概念就是历历分明的一组事物的观念,它的界限是明确标定的。而情感恰恰相反,情感在本质上是某种漂游不定、变动不居的东西。情感的感染力远远超出了它的滥觞之处……我们不可能说出它们从何处开始、在何处结束。”[1](93-94)涂尔干论证了“差异→分化→差异”的分类图式循环,也确定了这些差异建构其实就是社会自身的再生产,社会分类图式的再分化始终是社会的,源于社会并作用于社会。但对这种循环的动力来源,涂尔干却只能给出一个连自己都不能确定的“从何处开始、在何处结束”的集体心灵“情感”的答案。这个答案真的很有说服力吗?让我们从涂尔干的论述文本中去讨论这个关键性的问题。
在涂尔干的晚期著作《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他还是延续其在《原始分类》中所提出的“情感是决定分类的关键”继续开展研究。他提到,在原始部落中,对于不同的空间、时间等等的划分,其来源就是情感,“所有这些区别都显然来自于人们赋予不同区域的不同的情感价值。由于拥有一种文化的所有的人都以同一种方式表象空间,所以很显然,他们的这些情感价值和由此而来的区分,也应是普同的;这也几乎是必然地意味着:它们是起源于社会的。”[3](11)涂尔干在此又提出“这样的情感是来自于社会的”,而且这些决定事物分类的观念是来源于宗教且具有宗教性质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些集体共有的、决定社会分类方式的“情感价值”,既是源于社会的,也是源于宗教的,更是一种集体的表象。对涂尔干而言,“情感价值”其实就是“社会”的展现,也是一种“宗教”,而且是他所谓的“集体意识”。在涂尔干讨论宗教起源的时候,他的论点也是如此,存在着明显的套套逻辑:宗教是起源于社会的,但是在社会的最初发展时,必定也是来自于宗教的。由此看来,涂尔干所说的“一切都是社会的”和“一切都是宗教的”,难道不是一回事?这样的论证其实正是一种自我套用,是一种无法说清的循环论证。涂尔干的“情感价值”概念,情况也类似于此。他认为,情感价值是分类中的关键性角色,这种情感具有集体性的起源;但分类图式指的就是社会,而且来源当然也是社会。“集体情感”与“社会”在涂尔干的描述中,根本就是同义的。这样用一个无法清楚解释的概念来说明另一个无法清楚解释的概念,并没有太强的说服力,而且丝毫没有来自任何社会的任何经验证据能证实他的论述。涂尔干和莫斯把情感当成社会分类与符号分类的终极解释的前提,是社会群体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情感为基础的[1](92),其它所有结论都可以从此推出。但是,正如列维—斯特劳斯所说:“这种观点是以一种预设理由为基础的。情感,虽然很可能有助于社会群体的凝聚,但它更可能是这种凝聚的产物。无论如何,涂尔干和莫斯都没有解释,具有共同心理倾向的个体们是怎样生成这些既成体系而又千差万别的情感的。尤其是,他们没有解释,结构相似的社会一旦建立起来,为什么它们赋予世界的情感价值竟会相去甚远,以致形成截然不同的分类;按照他们的论断,社会秩序的相似性本应该促使这些社会也能产生相似的分类啊!”[1](附录110)总之,在《原始分类》文末突兀引入的情感概念,使得涂尔干自己所强调的“科学分析”在面对“社会分类”时毫无用武之地,他的“情感是社会分类之源”的论断并不令人满意。
涂尔干关于社会分类的研究是社会学思想上的经典研究,尽管其在方法上和逻辑上存在着一些纰漏,但不能掩盖其在社会学史上的重要地位。涂尔干第一次把社会学探询的重点转向理解人类的思维和社会生活这一具有基础性重要意义的主题,他的首要理论贡献就是把分类单独分离出来,使之成为社会学所要直接追问的文化问题,并对后来的社会人类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他关于社会分类的许多分析性概念,如分类、功能、团结、交换、失范等等,基本上都成了后来社会学的“理论资本”。
收稿日期:201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