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牧区经济的宏观调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牧区论文,宏观调控论文,试论论文,我国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牧区是以草原畜牧业为基础产业的特殊经济区域,我国的草原牧区地域面积可达3亿多公顷,且主要集中分布于中西部经济地带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牧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于我国经济协调全面快速高效的推进,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和稳固边陲等有重要的意义。
始于八十年代初期的牧区经济体制改革主要借鉴于农村“耕地承包,分户经营”改革的经验,最终形成了以“草场分有承包,牲畜户有户养”的生产经营管理责任制为主体的微观经济机制,而对牧区宏观经济问题的探究特别是其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的转换及宏观调节机制的完善和宏观调控体系的构建几乎一直处于“搁浅”状态,使得牧区经济的微观层次和宏观层次严重错位和不协调,改革的艰难程度即机会成本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牧区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影响了其国民经济增长与先进地区及全国平均水平存在的差距的有效缩短。
本文拟就牧区经济及其宏观调控的特点,牧区宏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方向即宏观调控的方式、途径的选择和最佳目标的实现,牧区完备的宏观调控体系的构建及科学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制订和实行等做一些探讨。
一、牧区社会商品与服务的总供给和总需求均严重不足,调控其区域性的经济总量绝对数值特别是相对比率,应建立在供给和需求都加速增长的动态平衡的基础之上。
牧区社会商品与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即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对比关系是其宏观经济问题的焦点,研究和发现其现实状况与变化态势是制定宏观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最主要依据。近年来牧区旗(县)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的人均额一般只相当于发达地区(县)的百分之几,牧区旗(县)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社会商品销售总额的人均值一般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0-30%,其区域性总供给特别是总需求呈双重严重不足的状态,供需平衡也是类似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式的低水准均衡。相对的贫困和严重的发展不足是牧区经济的总体特征,大力增加供给特别是有效刺激需求,使得经济由“过度的冷”较变为“适度的热”,即在不断提高的水平上实现市场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动态平衡,是经济发展的最佳宏观略策。这就要求国家或牧区省(自治区)在制定宏观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时对牧区经济的发展采取真正倾斜的投资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
二、草原牧区的自然生态环境恶劣、社会基础发育度较为低下,进行大的生态防护工程和社会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从而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是牧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之一。
我国的草原牧区一般分布于水、热、土等自然生态条件相对恶劣的地域,加之已有80%以上的牧区草地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沙化、退化、盐碱化等,作为牧区生境维系的主体和生产力基础的草原生态系统的生态保护功能与经济产出功能大大减弱,大力发展林业和草业、不断增加绿色植被的覆盖度,固沙防风抗旱减灾,实现生态经济良性循不协调发展即创建规模宏大的牧区生态防护工程,是国家及牧区省(区)当务之急和重要战略任务,当然也是从“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分步实施、分区建设”的角度进行牧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以来,牧区的社会经济与其自身纵向比较取得了空前的进步,但横向的相对而言牧区仍然没有彻底改革偏僻、闭塞、落后的社会经济状态,其社会的基础发育度还较低下。牧区的交通运输条件恶劣,有半数以上的县(旗)政府所在地还没有完全修通柏油公路,乡镇间仅有30%左右为沙石路连通,其余绝大部分仍然是天然草原土路;牧区的邮电通讯、广播电视等的状况不良,信息的输入输出量很小,且利用率不高;牧区的科技文化教育等相对落后,人口素质、技术水平等还较低下;牧区的供水、供电等条件较差,绝大多数的乡镇还没有实现网电照明,解决好人畜饮水问题是牧区面临的艰巨任务之一。而彻底改变牧区社会的相对落后的面貌,不断提高社会的基础发育度,逐渐完善投资环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社会公共工程和公益设施的规划、协调、投资、兴建等国家及地方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任务。
三、在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下以草原畜牧业为主体的牧区单一经济结构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牧区经济系统机制的完善特别是功能的放大,加快产业政策的转换、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是牧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点。
“以牧为主”是草原牧区长期以来所坚持的产业政策的核心,也渐渐地成了人们难以改变的传统思想观念,以致进入九十年代畜牧业在牧区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还竟有70%左右,这样单一的、低级的、少数种类的资源过渡使用而大多数资源闲置浪费、缺乏协同功能放大作用的产业结构,越来越明显的制约着牧区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和经济效益水准的提高。我国牧区虽地域广阔但单位面积草地的可利用生物量不高,再加上草地严重退化,其草质变劣、产草量下降了1/3-1/2,以及90%左右的牧区草场已处亏超载过牧状态等,继续增加牲畜头数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在稳定头数的基础上通过个体品质的改良从而实现产品产量和质量的提高所带来的部分有效出产,也会被牧用生产资料和牧民生活资料价格的上涨所抵消;可见,单纯依赖草原畜牧业,大部分地域的牧民率先甚至如期达到小康标准的牧民纯收入一项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其经济实力还不允许对草原基本建设有大量的投入,那么草原畜牧业在人工草地占草地总面积还不足1%和大多数天然草场有待改良的现实基础上发展到经济和生态功效大大增强的现代阶段,我们认业还需几十年坚持不懈的艰苦奋斗,其在一定程度上要滞后于有关产业和总体国民经济的发展。如果在牧区经济开发中长久地坚持以畜牧业为绝对的主体,牧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落后沿海地工区及大城市,还要落后于内地、甚至相邻的农村。
农村经济发展的经验和牧区经济开发的实践越来越清楚的告诉我们,畜牧业作为牧区第一产业的主体毋庸置疑,而第二、三产业一般与第一产业具有同等重要的发展战略地位,且第二产业的产值和收益地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最终要超过牧业,第三产来的比重也要大大增加;也就是说,以牧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工业、第三产业和牧、农、林、副、渔业等全面、协调、高速地发展,既是牧区经济繁荣、治穷致富、实现小康的迫切要求和有效途径,当然也就是牧区经济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的正确选择。积极推进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牧区体制改革、制度创新,特别是不失时机的调整和完善产业政策,实现牧区产业结构的多元化、协调化、高级化、以及牧区各种各类的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妥善护养,已成为当前牧区经济发展最大的需求和牧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心所在。
四、牧区生产对商品性的要求及牧民生活对交换的需要较农村和农民更为强烈(因为牧业不能象农业一样可形成自给自足的封闭式循环),而牧民的商品意识很淡薄,牧区的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下,因此牧区经济宏观调控应立足于市场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流通体制的改革完善,以及价格水平、比价关系和利、税变率等的在市场供求状况基础上的调节,从而形成有效的商品价值实现机制、公平交易的条件机制及合理的经济利益分配机制等,实现牧区的各种各类市场的有序化、总体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宏观经济效益的极大化。
八十年代初牧区实行以“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第一步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牧民生产和分配自主权的要求,八十年代中期实行的以开放搞活商品特别是畜产品流通体制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步改革,其实质是满足广大牧民对真正的自主经营和等价交换的要求即实现牧民交换的自主权。1993年以来进行的牧区经济体制的第三步改革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建设而展开的,它既是第二和第一步改革的延续、更是其质的飞跃,它为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两个层次的改革发展相协调、相配套提供了可能,更为市场流通的宏观管理体制的形成和完善创造了条件。新时期牧区市场流通体制改革特别牧区交换分配领域宏观调控的主产内容,一是培育市场组织、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秩序。长期以来在牧区畜产品交换中,一种交换形式是由政府统一定价或实行限价、基层政权协助组织货源,其供需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种交换形式是由外地商贩和牧民协商定价、达成交易、逃避税收,它同国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不平等的。两种交易方式中牧民无论处在卖方市场或买方市场环境,由于信息不灵、没有自己的代理人,交易方式或有强烈的依附性或原始而落后,都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不能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牧民作为生产经营所有者和各种风险的承担者其应得的利益却没有保障。只有塑造真正的市场主体,创造真正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畜产品市场组织及其结构,才能为市场体系建设造就必要和有活力的组织基础,提高商品交易方式的社会化现代化水平。根据草原畜牧业的发展水平,畜产品生产的结构和布局、畜产品的集散条件和流量流向等,逐步建立区域性的畜产品批发中心和区域内的一般批发市场,以及一定的集贸交易市场;继续发展畜产品专业市场和拍卖市场;不断开拓畜产品期货市场等。在发展完善畜产品市场的同时,还要大力拓展牧区其它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市场以及资金、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等,逐步形成完备的市场体系。要特别注重市场制度规范等的软件的建立和完善,废除、修正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市场法律制度及市场主体和法人规则、市场交易规划、市场宏观管理规范等,依法照章重点监督和管理价格、质量和税收,打击、取缔不法商贩及交易行为,逐步完备市场制度规则体系,并使之成为市场运行和市场主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使无序化的市场向有序化发展。
二是不断完善牧区市场流通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宏观调控。一方面政府要转变职能,加强对牧区市场的宏观及区域管理,管理方式要由单一行政管理型走上经济、法制管理为主而行政管理为辅的轨道。另一方面全面推进价格体系和价格机制的改革,实现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价格形式的单一化及价格水平和比价关系的合理化,充分发挥价格这一市场供求的信号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并运用其它多种分配途径和利益调节手段对市场与价格竞争的偏差予以纠正。要依据产品生产的总量和结构平衡状况,适度硬化财务和信货约束机制。在卖方市场条件下,必须严格控制流通经营资金的投放,防止利用政府调控职能盲目扩大地方收购保障环节。在买方市场条件下,要为流通经营环节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为畜产品生产和流通部门提供必要的价格和市场风险损失补偿。总之要依据市场供求状况与变动趋势,从总体上创造刺激生产、保障流通、稳定市场的利益调节机制,使牧区生产和流通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
五、牧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都需要合理有效的宏观调控,而牧区生产经营的分散性和劳动者素质的低下性等与其生产经营专业化、商品化、规模化、集约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矛盾更需要增强宏观调控的力度来解决。然而新时期牧区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式方法及宏观调控机制必须改革和转换,即摒弃以指令计划和行政管理为绝对主体的传统的宏观调控方式,代之以间接调控为主、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并根据需要辅之以一定的行政指令性的直接调控形式的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牧区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式、方法;在重新塑造微观经营机制的同时,必须重新塑造宏观调控机制,即改变以计划调节为主体的传统计划经济宏观调控机制,形成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互补互促、协调一致、有机结合,以市场为基础、计划为指导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机制。既要大力增强市场调节的基础作用,又能有效避免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既要发挥计划调节的某些长处,又不可恢复高度集中的计划自觉地协调好市场的供求变化和生产的结构调整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产品供求总量以至结构的平衡,建立起对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新机制。
牧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一般由以下几个方面构建而成:①规划和布局的合理体系。立足牧区自然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基础条件,面向日趋变化的社会市场,制订科学有效的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牧区生态保护工程、社会公益工程和大型生产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牧区产业发展规划等,合理生产力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使其经济结构、生态结构及社会结构的相互适应、相互协调,大力发展经济、不断繁荣社会、有效缩小差距,实现宏观经济功效的极大化。②市场和计划的完善体系。全面开放商品市场,进一步搞活畜产品流通,形成开放、竞争、全国统一的畜产品市场,打破按行政区划、行政系统组织流通的封闭格局,取消羊、绒毛等产品的自产、自销政策,取消“专营”的独家垄断经营制度,培育多元的市场主体,进行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在主产区建设大型、规范、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畜产品批发市场,并实畜产品交售风险保障制度即长期施行畜产品最低保护价;全面放开价格,实行价格单轨制及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使价格信号能真实的反映供求关系,从而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资源配置的优化;加速建立健全市场流通的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划,实现市场运行的规范化,法制化有序化。③产业政策体系。转换“以牧为主”的传统产业政策,形成以牧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全面推进的产业发展新格局,并对牧区乡镇企业特别是乡镇工业和第三产业实行扶持政策和对草原畜牧业实行保护政策。在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协调牧区各产业的发展速度、规模、结构、布局、效率和效益,支持牧区畜产品加工业的适度发展,并正确处理畜产品加工专业化基础上的集中度和分散度,大力发展牧区的煤炭工业、电力工业、化学工业、材料工业以及机械工业石油工业等。④投入政策体系。大力增加牧区的资金、技术、物料的投入,彻底改变牧区资金极度短缺、技术相对落后的境况,切实增加供给、有效刺激需求,实现牧区经济的大开发、大拓展,从而逐步改变其贫困和发展不足的社会现实。制定投资倾斜政策,不断增加政府的直接投资,以广泛吸引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投资行为,还应依法规定牧区建设和畜牧业的基建投资和事业费的投放比例;特别要增加草原基建、家畜改良和能源交通、文化教育、邮电通迅、电视广播、城镇市场的政府投入,以改善牧区的基础经济、社会环境、增强吸纳外资的能力。实施技术进步政策,大力发展牧区的开发研究和技术推广普及服务,加强经济技术信息的传递和指导,建立技术经济信息网络。⑤财税政策体制。继续实行轻税政策,对草原畜牧业及乡镇企业适当进行减免税;实行主要畜产品的储备资金制度;提高牧区财政支出的保障度,不断增加牧区的财政收入,逐渐实现财政收支的动态平衡。⑥金融政策体系。对牧区经济和畜牧业、乡镇企业的建设资金实行长期的低息贷款,对大宗的主要畜产品采购资金实行低息贷款,并保证贷币供给量,杜绝“打白条”现象的发生;研究建立牧区开发银行,以统筹各专业银行的职能,避免金融业务和牧区建设之间的条块矛盾,增加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量。⑦贸易政策体系。对牛羊肉、活畜等产品的出口以及综合加工利用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技术设备进口要实行鼓励政策,对绵羊毛、皮革等产品实行适当的限制进口政策,对羊绒及其制品要尝试出口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