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中的非理性现象及其克服探讨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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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进入了广幅伸延、深度运作的关键性阶段。这就要求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必须自觉遵守和奉行经济理性和经济伦理,有效地制导和最大限度地克服经济活动中的本能驱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根本要求。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赋有经典市场经济的某些特征,因此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二重性:它既是一种规范化、法制化、理性化的崇尚效率的体制样式,同时又是一种竞争化的追求和注重公平性的体制形态。无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伟大实践,必须强调和突出社会经济活动主体能动作用和积极性的发挥,但由于主体能动作用本身具有既促进又可能阻碍事物发展的正面和负面两种功能和效应,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势必会受到主体精神活动的两翼——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或制约。目前阶段,直接危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突出的问题,乃是社会转型期经济活动中各种非理性现象的存在。

究竟什么是市场经济中的非理性现象?其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正确对待和有效克服这些现象?本文拟对此作初步探究。

“市场经济中的非理性现象”这一表述中,“非理性”显然是一个核心概念。所谓非理性,从字面上看,就是“不是理性”之性,它通常也可以被理解为“不要理性”、“否定理性”、甚至丧失理性。它包括三个方面的涵义:从认识层面看,它属于认识结构中的非逻辑的认识形式,主要包括直觉、灵感和顿悟等;从意识论层面说,它属于心理结构中的本能意识(潜意识)或无意识;从人性论层面说,非理性指的是人的情感、意志和欲望。总之,所谓非理性,本质上是人类意识的低级层次,是意识主体非条理化非逻辑地把握世界的方式。受它驱使的外显行为是缺乏理性思考和控制的各种感性活动和盲目行为。

经济生活中的非理性因素及非理性现象纷然杂陈,俯拾皆是。所谓市场经济中的非理性因素,指的是市场的一种最本质的内生因素以及影响市场行为者抉择的某些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因素。如人们在生产、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其自身的欲望、本能、意志、激情、无意识、习俗、直觉等等。在今天中国市场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上,所有这些因素都有表现。如,由于私欲的无限膨胀,导致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以及各种短期行为和盲目的从众心理等等。

市场经济中的非理性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市场经济本身的非理性色彩。市场经济作为迄今为止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方式,其基本功能是积极的。但同其它事物一样,市场经济也有它自身所不能克服的缺陷——即市场调节所必然带有的某种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主要表现之一:市场经济在产权关系明晰、价格开放条件下运行,能激发财产所有者在经济活动中努力奋斗,创造出一个高效率的经济局面。但市场经济没有能力解决收入分配不均的社会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国民收入分配,是按照各种生产要素的市场功能分配,由于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所发挥的功能不同,各种生产要素所得的报酬就不同。表现之二:市场经济造就了竞争,但市场经济运作没有能力保护竞争,消除垄断。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利益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必然会展开竞争。与此同时,由产品差异的存在和产品可替代的特性所决定,生产经营者都会采取排它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以便使自己获得垄断收益。我国现实经济活动中,实力雄厚的企业和集团公司的某些行为已暴露出经济性垄断的苗头。除此之外,行政保护的非经济性垄断行为更突出。行政保护的垄断行为,有赖于市场经济力量的增长来消除,而市场利益主体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却需要政府干预来解决。表现之三:市场经济通过价格导向使各种资源流入流出各个生产部门,并调节供给与需求的相互关系,能使供求力量趋于相等。但市场经济不能保证经济生活的长期稳定和均衡发展。在市场经济中,供给和需求机制具有使供给与需求、生产与消费均衡发展的作用。然而,由于买卖的空间因素、时间因素和信息因素的干扰,再加上价格和供求机制事后调节的特性,会导致资源配置结构、社会生产结构和社会总产品结构的不合理。表现之四:市场经济通过利益诱导,能调动市场利益主体积极追求最大利益的热情。但市场经济没有能力满足社会对公共部门或社会基础设施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中,利益机制的作用能使一切有利可图的生产部门得到较快的发展。而公共部门的规模性、非竞争性、利益外部性、利益不可计算性、集合性和非价格性等特点,决定公共部门效益比较低甚至无效益,由此造成公共部门缺乏投资吸引力,阻碍和影响公共部门的发展。

市场经济中的非理性现象的另外一个方面的原因和表现,即市场经济主体的非理性行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尤其是市场经济在中国尚处在起步阶段,加上我国国民的综合素质比较低,理性思维能力较弱,行为自律意识欠缺,因而较易受感觉、欲望、情感等非理性因素的牵引而盲目行事。其一,不规范的市场主体。从广义上讲,市场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三大类,此处我们着重分析个人和企业行为的不规范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主体必须具有清晰的资产权和明确的利益目标,必须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不论是我国的个人还是企业,它们也都要具有明确而独立的资产所有权和资产处置权,具有独立的经济行为能力。具体说,个人可以自主决定其劳动、投资和消费行为,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其生产、经营、交易和收入分配行为,政府不得随意干预个人和企业的经济选择自由。这是已经为几百年来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所证实了的基本规则。然而,目前我国的市场主体在这方面的规定上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性,这种不规范性突出表现在国有企业和劳动力市场的改革发展方向上。如,在企业主体上,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并不涉及产权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尽管被推进了竞争性市场,但进入市场后的国有企业由于其经营体制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而在企业产权管理、生产经营和收入分配上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棘手问题:企业滥用权力、滥发奖金、扩大集团消费、争抢资源、盲目投资,致使“明亏”、“潜亏”的国有企业逐年增加。其二,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市场行为规范包括市场主体的行为依据和市场运行的程序规则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经济规则进行经济活动。然而,由于市场主体的不规范性,由于缺乏市场经济的优良传统和法制滞后,我国市场行为存在着一系列不规范现象。第一,垄断市场的现象十分严重。一方面,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性因素的影响,少数几家国有大型企业往往垄断了许多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他市场主体很难进入这些经济领域,如钢铁、汽车、卷烟、航空、银行等行业始终都是由国营企业垄断经营。只是由于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超常发展,这种全面垄断现象才开始受到挑战。另一方面,在地方财政包干体制下,各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常常运用行政权力甚至地方立法司法权力,人为设置产业壁垒和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内统一性、竞争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第二,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我国经济生活中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少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的十四种假冒伪劣情形;二是出卖、收买或盗窃企业的经济技术秘密;三是偷税漏税;四是造谣中伤竞争对手;五是窃取盗用他人的专利;六是盗用他人的商标、商号或产地名称;七是无照无证经营;八是骗卖或强买强卖;九是虚假广告;十是有奖销售;十一是利用政府职权参与竞争;十二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等等。第三,经济信用差,合同履约率低。其三,不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对市场竞争造成的破产和失业,对劳动者的生老病死,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然而,我国至今未能形成统一化、社会化、公平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为国有经济建立的保障制度,城镇非国有经济和整个农村都没有建立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四,不规范的政府职能。目前,我国政府职能上的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尚没有从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的繁重事务中解脱出来。第二,机构虽然在精简,但从中央到地方仍保持着一个极为庞大的行政工作人员队伍。第三,由于政府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技术水平不稳定,加上政府机构庞杂,行政费用开支浩大,官员腐败现象严重,政府机构工作效率低下已成为妨碍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第四,腐败现象已严重腐蚀着政府机体,少数官员贪赃枉法,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的腐败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市场不规范行为。

上述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非理性色彩与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交互作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第一,导致市场周期性波动。市场经济的根本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但一些市场参与力量则在非理性驱使下不能恰当地使用有限的人、财、物资源,从而导致市场的周期性波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尤其是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甚至人才市场等普遍存在的投机性行为能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如,前几年的股票发行市场,正是某些权力部门及其部分官员的非市场化、非公开化、低透明度行为,诱发了全社会狂热的投机活动,进而又使股票这一市场经济造就的有价证券成了权力追逐的目标。

第二,造成市场秩序紊乱。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打破了原来的计划经济旧秩序,迫切要求建立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市场新秩序。而非理性驱使下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甚至危胁到国家的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而“拜金主义使社会关系、伦理关系扭曲,青少年身心受害,诱发大量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就更是众所周知的了。

第三,阻碍市场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顺畅运行的基本条件就是要建立并落实公平竞争法,但一些市场行为主体却在非理性驱使下使用不平等竞争的手段进行竞争。其主要表现是:有些掌握社会资源的部门或个人,在金钱的诱使下利用手中的权力或是直接经商办企业,或是为其子女、亲朋故旧提供方便,大搞“权力经济”;一些地方政府受局部利益的驱使,控制不住自己发展的冲动大搞地区封锁、市场分割和“诸候经济”;一些企业和个人热衷于将自己的经济活动固定在“关系户”的圈子内,运用“润滑剂”、“加速器”、“烧香进贡”等手段“打通关节”,使其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如此种种非理性行为,都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渠道,自觉或不自觉地妨碍了市场法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干扰宏观调控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缺乏完善的市场体系、健全的市场机制、配套的法律法规等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显得十分必要。但有些人对此却缺乏深刻的认识,再加上对传统计划经济的不满、反感情绪,非理性地将宏观调控与指令性计划等同起来;把市场经济的作用与宏观调控对立起来,以为市场经济就是只要市场机制,不要宏观调控的“自由经济”,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受这种非理性思维的影响,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如金融秩序混乱、投资结构不合理等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总是不加思考地予以阻抗,这无疑会严重干扰宏观调控的实施。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规范化的经济运行方式,它受与生俱来的“看不见的手”的制衡,呈现出一幅“道是无序却有序”的画面,自有其内在的规则。做为当今中国的经济学、哲学理论工作者,必须对上述非理性因素及其所导致的无序行为给予充分的关注,准确合理的阐释,科学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克服途径和解决对策。

对策之一,注重建设现代市场规则。现代市场规则,是指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与现代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规则与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广义上讲是指规范市场活动参与者身份、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具有普遍性、法制化、公平(或公正)性等特点。它规范着市场的运行方向和活动秩序,保证市场活动的有效性,是市场发育成熟程度的标志。

从现阶段中国社会特殊经济运行状态来看,现代市场规则的建设应从两个方面展开和实施。一是市场主体方面,二是市场行为方面。首先看前者,合理健康的市场主体,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必须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从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来区分,可分为市场管理主体与市场被管理主体。市场管理主体是行使市场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国家经济管理机构是市场最主要的管理主体。管理市场是政府的职能,为了使市场能正常有序地运行,国家经济管理机构必须拥有市场管理权利,同时承担市场管理义务。市场规则应明确各类国家管理机关的市场管理权利与义务。任何管理权利与义务的真空与滥用,都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转。实践证明,市场管理水平低,往往是管理权利与义务的真空与滥用所造成的。市场被管理主体主要是企业与个人。市场规则应明确企业与个人在市场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明确组建企业的条件、程序,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及其相互关系,企业的产权关系,企业与个人在市场交易中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市场经济要求有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

合理市场主体的第二层涵义是市场主体进出市场的规范化。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说,市场主体应该具有以下特性:①经济性。指市场主体应当是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的社会基本经济单位,而不应该是掌握着一定权力的行政单位或变相行政单位。②独立性。市场主体应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独立自主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并承担经济活动的一切后果,而不依附于任何政府部门,受其直接干预或行政庇护。③平等性。这是就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在市场上,任何一个经济组织和个人都是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都是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的,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从事商品交换的过程中都不应享有任何特权。凡符合上述特征的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进入市场,反之则不得进入。为了使经济组织和个人真正具备市场主体特征,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尽快使企业成为无主管部门企业。市场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应退出市场,主要是两类情况:一是生产经营不善,在竞争中失败,难以继续在市场上立足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受到处罚,被市场主管部门命令退出市场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其次来分析市场规则重构中的市场行为方面。从市场交易角度来看,其主要包含两层涵义:一是指建立商品交换关系时所采取的商品买卖行为;二是指为达到促销目的而采取的一些竞争行为。

市场行为的规范化首先要求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行为规范化,即在经营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质量标准。市场行为的规范化还包括竞争行为的规范化,即竞争要正当。正当的竞争行为有:①价格竞争。这是最为广泛的形式,它是指靠改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来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商品的个别价值和价格降低,以争取顾客、扩大销路、占领市场的竞争行为;②质量竞争。即围绕使用价值而展开的竞争。在同等的价格水平上,商品质量越好,越能吸引顾客,占领市场;③交易条件的竞争。包括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水平,采用先进便捷的结算方式和方法,为消费者创造更好的购买条件和环境等,从而比别人赢得更多的顾主和销路。

市场行为的规范当然可以通过长期而严酷的市场竞争、选择和淘汰过程,自发地缓慢地形成,然而,严竣的国际国内环境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尽量减轻经济转型中的震动和损失。为此,我们应该借助政府的职能力量,强制性、有计划地建立市场行为规范。一方面,政府首先要加强经济立法工作,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政府要强化执法和司法工作法律规范的效力是在执法司法的过程中实现的,如果缺乏严格全面的执法,司法过程再好的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对策之二,建立理性化、规范化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或基础方式。而要做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物质资源、资金资源、人力资源产生最大效益,无论是作为微观上个量配置资源的企业,还是作为宏观上社会配置资源的政府,都内在地要求理性操作。以政府职能转变为例,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为已从过去对经济和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向对宏观经济的间接调控——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及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要充分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就必须科学地调节宏观总量和结构,以解决微观的有序和宏观的无序,即所谓“市场失灵”问题,达到宏观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方面又有二个工作要做,一是政府作为调控主体,要完成“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基本任务,必须在准确认识国内外经济状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发展的总战略和重大的方针政策;通过对市场的科学预测和分析为企业提供信息和指导,合理地利用价格、利率、汇率、工资等变量来指导企业行为;二是政府要根据产业结构变化的一般规律和我国产业结构的现状来理智地选择产业优先发展顺序,制定科学的产业结构政策,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政府转变职能的另一方面内容就是遵循按客观规律办事的原则进行市场经济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实现的基本形式——价格机制要求各市场行为主体只有既及时、灵敏地抓住各种价格信号,又逻辑思考、反复分析各种价格信号的真伪,以此作为生产(消费)的依据。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管理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在管理过程中积极地研究客观规律的运动和现实的经济活动,研究各种法律、法规、方针是否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符合就坚决执行,如有偏差就应该进行变更,变更应是先立后破,不允许出现法规、方针的“真空”。

对策之三,构筑市场经济秩序的伦理基础。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健全有效的经济伦理是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社会资源。经济秩序的伦理基础,主要作用表现为:有效率的经济伦理或“意识形态”,具有强化并确认现行秩序符合义理或凝聚某个团体的功能。

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伦理,尽管要受到各国民族特性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但其包括的主要原则和实质内涵却是相同或相似的。它们包括:经济自由、经济公平、竞争信仰以及消费主权、企业伦理、工作伦理和理性价值观。树立价值观念,同时也就意味着树立敢于创新、勇于进取、敢担风险、富有献身事业精神的价值取向尤其竞争观念和信仰。为了在竞争中获胜,必须使自己的生产经营条件始终优于别人,为此必须常有“新招”。这就离不开不断创新,所以创新精神又是竞争观念的必然产物。创新则兴,守旧则衰,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不再以言“利”为耻,而以合法盈利为荣;处理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不再以无私援助为高尚,而以等价交换为企业伦理原则。

综上,只有当作为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者树立了市场经济的新伦理观念,他们才会用新观念、新道德去自觉地规范自己的市场行为;只有当整个社会,特别是市场的管理者树立了市场经济的新价值观,才会有正确的管理法则和谋略,才能正确地去规范生产经营者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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