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劳分配的几个问题——读《工资市场运行与按劳分配》一文有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一文论文,几个问题论文,工资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魁同志在《马克思主义研究》1995年第1 期发表了《工资市场运行与按劳分配》一文,对于按劳分配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比较新颖的观点,读后很受启发。同时,也觉得文魁同志的某些提法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现在把这些想法陈述出来,目的是为了推动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欢迎文魁同志批评指正,也欢迎学术界同仁共同探讨。
文魁同志在文章中提出了“工资在市场运行中实现按劳分配”这样一个命题。那么,工资在市场中运行能够说明必然就能实现按劳分配吗?我以为不能。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都是在市场中运行的,但那里并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经验表明,工资在市场中运行并不说明必然就能实现按劳分配。这说明通过市场运行工资实现按劳分配的说法是不科学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的工资收入由行政部门决定,结果不能恰当地反映个人付出的劳动量,不能充分地激励劳动积极性。这种工资决定模式存在种种弊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工资决定模式也必将被改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随着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建立新的工资决定模式的问题就必然地提到了议事日程。这时候从理论上探讨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问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一点是应当予以肯定的。市场经济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各种生产要素的配置都要以市场为基础。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都要由市场形成,工资作为生产的活的要素即劳动的价格也应当由市场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主张工资市场运行是正确的,而且可以肯定在客观上是会产生积极作用的。但是,工资市场运行并不能说明必然就能实现按劳分配。
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就必须使劳动报酬反映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工资被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所决定;工资是劳动的价格,它必然要通过市场上的竞争过程来实现。前者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质问题,后者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形式问题。工资市场运行的说法仅仅说明了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形式问题,而没有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质问题。所以,工资市场运行的说法是不可能说明必然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的。在市场经济中,工资应当在市场中运行,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探讨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问题时仅仅说工资市场运行就是不够的了,严格地说仅仅用工资市场运行的说法是不可能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问题的。现在看来,完整的按劳分配理论至少应当从两个方面去说明,一个是说明它的本质内容,即工资是根据什么决定的;一个是说明它的实现形式,即工资是怎样形成的。相比较而言,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属于浅层次的问题,而按劳分配原则的本质内容则属于深层次的问题。工资市场运行的说法只能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问题,而不能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本质内容问题。要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问题,用工资市场运行的说法就足够了,而要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本质内容则还需要做进一步深入的理论探讨。我们都知道,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商品价值是商品价格的基础,价格作为价值的实现形式总是围绕着某一个比较确定的中心而波动,价格波动所围绕的那个比较确定的中心就是价值。在这里,价格波动是被市场供求状况所决定的,但是,市场供求状况仅仅能够说明价格的波动,它并不能够说明价格的决定。比如说,当某种商品的供给增加时其价格就会下降,当这种商品的需求增加时其价格就会上升,但是,当供求一致即供求双方处于均衡状态时,其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这就不是市场形成价格的说法所能说明的了。市场只能说明价格的波动,但却不能说明价格的决定。价格的波动被市场所决定,但是价格本身则是由更深层次的原因所决定的。工资作为劳动的价格受市场上供求状况的影响,但是,供求状况只能说明工资的波动,它并不能说明工资本身的决定。工资的波动被市场所决定,但是工资本身的决定则是另有更加深刻的原因的。按劳分配的本质内容就是劳动者所得的工资与其付出的劳动相对等,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就是使工资按照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来决定。因为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是确定的,所以工资的量也应当是一个确定的量。从理论上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问题关键是要说明劳动者的这个确定的工资量是根据什么决定的。说明这个确定的量的决定问题远比说明工资的形成问题要深刻和复杂得多。“工资市场运行”的说法只能说明工资要通过市场形成,工资会发生波动,但却不可能说明工资的决定问题。要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问题就必须说明工资的决定问题,否则是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问题的。
在现实中,不同劳动者所得的工资会有很大差异,比如说赵木匠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10元钱工资,李总工程师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30元钱工资。那么,同一劳动时间的工资何以会有几倍的差别呢,这是工资市场运行的说法所能说明的吗?我们再以某些金属的价格有所不同为例来做说明。在一般情况下,黄金的价格要比黄铜的价格高,那么,黄金的价格为什么就比黄铜的价格高呢,这是市场形成价格的说法所能说明的吗?市场所能说明的仅仅是价格的波动,对于价格的决定则不是由市场所能说明的。经验表明,当黄金和黄铜的供求状况发生变动时,它们的价格就会发生波动,但是不管发生怎样的波动,黄金的价格都总是高于黄铜的价格,那么其原因何在呢?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值是价格的决定因素。价值在实现过程中受市场上供求状况的影响,结果就表现为价格的波动。价格的波动由市场决定,但价格本身则是由价值决定的。黄金和黄铜的价格的波动由市场决定,但黄金的价格高于黄铜的价格则是由黄金的价值更高、黄金当中包含了更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作为劳动价格的工资的决定也是这样。一般来说,工程师的工资要比普通职工的工资高一些,工程师的工资高一些其原因就在于工程师付出的单位劳动时间中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一些。当然,实际生活中也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某个工程师的工资收入还不及一个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多,这或者是由于职称晋升和管理制度方面有问题,因而这个工程师徒有其名,实际劳动本来就不及一个普通职工,或者是由于他本身图轻闲不尽力,甘愿少得工资;或者是由于暂时没有找到适于发挥自身才干的劳动岗位;或者是由于旧的劳动人事制度的限制使他不能到收入更高的岗位就职等等原因所造成的,但是,这些都是背离了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一种非正常的情况。这些现象的存在一般来说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够的表现,在真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即使有也属于一种特例,我们现在不讨论这种情况。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劳动市场就会逐步成熟起来。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一旦形成,那么,素质较高并愿意付出较多劳动的劳动者就必然能够得到较高的工资。在这里,工资是劳动的价格,它是由劳动的价值决定的。价值是劳动交换关系的一种抽象,是无法直接计量的,但它能够通过价格形式表现出来。价格是价值的相对表现,所以它不可能绝对准确地反映价值,但是,价格在竞争过程中总是围绕着某个中心发生波动,这个中心就是价值,价格通过围绕价值这个中心的反复波动就能趋近准确地反映价值。通过劳动市场上的竞争过程,作为劳动价值表现形式的工资就能趋近准确地反映劳动的价值。很显然,工资是个人劳动价值得以实现的必然形式,市场的供求状况决定着工资的上下波动、影响着个人劳动价值的实现程度,市场的作用是绝对不可低估的。但是,市场的作用仅仅能够说明工资的波动,则不能说明工资的决定。市场不能说明工程师的工资必然就高一些,工程师的工资高一些也不是市场所能说明的。说明了工资的市场形成问题仅仅是说明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问题,这远不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质问题,只有说明了工资的决定问题才能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质问题。劳动的价值高低是工资多少的决定性因素,工程师的工资高一些其原因就在于其劳动的价值高。只有这样才能比较科学地说明工资的决定问题,进而才能比较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问题,否则就是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问题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工资要在市场中形成,所以工资市场运行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工资市场运行仅仅是说明了市场经济中工资应当怎么形成而已,这还不是对按劳分配实现问题的理论的说明。仅仅说明怎么做,是很简单的,也许凭着实践经验就能做到;理论工作者的任务不是要说明怎么做,而是要说明为什么要这么做。通过上面是分析可以看出,认识到工资是劳动的价格,工资被劳动的价值所决定,这样才能真正从理论上说明工资必然通过市场形成,工资通过市场形成必然就能实现按劳分配。
文魁同志在文章中说,劳动作为生产要素有其特殊性,象所有的生产要素一样,都只有价格而无价值,如果要探讨劳动的价值就要陷入“认识的误区”。我以为,这是不正确的。当然,这不是文魁同志一个人的看法,而是学术界普遍的看法,所以对于这一问题有必要做一些比较详细的说明。
生产要素和普通商品是有所不同的,劳动作为生产要素也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文魁同志以劳动要素的特殊性为由而否认劳动具有价值就是不正确的了,用土地等特殊商品有价格而无价值的例子也不能说明这个问题。一般商品有价格是因为其有价值,土地则不同,它不是因为有价值才有价格的,而是因为它的有限性和垄断性才有价格的,它的确是一种特殊商品。但是,劳动与土地则是完全不同的。劳动不是因为有限性和垄断性才有价格的,而是因为具有价值才有价格的,就这方面而言它和普通商品是一样的。马克思说过土地没有价值,但是,马克思在说过土地没有价值之后紧接着就说土地本身所以没有价值,原因在于其中没有包含人类劳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1页); 而我们认为个人劳动具有价值则在于个人劳动当中包含了抽象劳动,也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或者也可以说个人劳动当中包含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抽象劳动是价值实体,价值是价格的基础,劳动要素的价格就是以其价值为基础的)。两者差异如此显著,怎么可以把它们等量齐观呢?土地没有价值其原因在于土地本身不包含人类劳动,个人劳动具有价值其原因则在于个人劳动当中包含了人类劳动,就这方面而言,劳动与土地是完全不同的。土地无价值而有价格的事例并不能说明劳动没有价值。
当然,马克思曾经说过劳动没有价值(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5—593页), 现学术界普遍认为劳动没有价值都是以马克思的说法为根据的。但是,在这一点上人们基本上都误解了马克思。价值是商品的属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没有作为商品,既然没有作为商品它怎么会有价值呢?马克思关于劳动没有价值的结论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认识到马克思得出劳动没有价值的结论是以种种条件为前提的。价值是商品的属性,劳动有没有价值决定于劳动是否作为商品,而劳动是否作为商品则是被一定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所以,从根本上说劳动有没有价值决定于一定的社会条件。马克思说劳动没有价值,是因为劳动没有作为商品,而劳动没有作为商品则是被资本主义这种社会条件所决定的。很显然,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没有价值是以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为前提的。现在人们往往都忽略了这里的条件问题,而离开一定的社会条件说劳动有价值或没有价值则都是不正确的。
劳动没有价值是被一定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要判断现实社会生产中的劳动有没有价值就要分析现实的社会生产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在付出劳动之后一方面领取了货币工资,一方面又作为“扣除”部分的主人,这说明劳动者在付出劳动之后又占有了自己的全部劳动,社会主义坚持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在现实中,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然后领取货币工资这是一个最普遍和最基本的事实。付出劳动之后领取货币工资,这说明交换的对象是劳动;个人所得报酬既不是直接的生活消费品也不是“劳动券”,而是货币工资,这说明劳动交换采取了价值形式。既然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它就具有商品的性质,这一点应当是没有问题的。一般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作为商品它也不能不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具有价值,原因在于其中包含了抽象劳动;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即包含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既然个人劳动已经作为商品,而且其中又包含了抽象劳动,说劳动具有价值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在现实中,劳动交换的基本形式是:个人劳动=货币工资。在这里,货币工资是个人劳动的价格,它是个人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劳动的价值已经通过价格形式表现了出来,这时候怎么还能说劳动没有价值呢?
文魁同志提出工资是劳动的价格的观点(原文为“工资率就是劳动价格”、“工资作为劳动的价格”)是很有价值的,但是如果不能证明劳动的价值就不能使这种观点科学化。当然,证明劳动的价值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里会遇到循环论证这样一个难题。但是,要想探求真理就不能害怕困难,知难而进才是我们应当采取的态度。为了证明劳动的价值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循环论证的问题是怎么一回事。
我们先说说循环论证问题的含义,是由谁提出来的。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的,同时又认为劳动也是商品。古典经济学家提出的这两个命题之间是存在着矛盾的。价值是商品具有的属性,如果说劳动是商品,那就要说明劳动的价值;但是按照商品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的逻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会导致劳动的价值由劳动决定这样的结论,由劳动来决定它本身的价值,这显然是循环论证。这个问题最先是由一位匿名作者提出来的[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117页],接着赛·贝利也提出过这个问题,但他基本上是抄袭了匿名作者的话[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 卷(Ⅲ)第155、157页],后来马克思恩格斯也都提出过这个问题(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5页;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18 页)古典经济学家无法回答循环论证的问题,于是,说明劳动的价值会导致循环论证就成了定论。
那么,说明劳动的价值决定是否必然会导致循环论证呢?应当指出,在古典经济学家提出的两个命题当中,前者是正确的,但还不是科学的,他们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他们仅仅知道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的,但却不知道是由什么劳动决定的;后者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作为商品,劳动是商品的说法不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匿名作者和赛·贝利是庸俗经济学家,他们是反对商品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这一命题的,因为他们意识到了如果坚持这一命题就必然会得出全部物质财富都理应为劳动者所有这样一个革命性的结论[参见约翰·加泽诺夫:《政治经济学大纲》(英文版)第22页],于是就提出了循环论证这样的责难。的确,从商品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的命题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必然会导致劳动的价值由劳动决定这样的循环论证。因为庸俗经济学家是从古典经济学家提出的命题出发提出责难的,所以古典经济学家是无法回答这一问题的。但是,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古典经济学家的价值决定理论是错误的,而在于他们的价值决定理论是非科学的。从这种非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是难免要导致循环论证的。马克思创造性地提出了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不仅指出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的,而且还指出是由什么劳动决定的。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必然会导致循环论证,但是,一旦我们从马克思提出的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时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马克思认为,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即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商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商品的具体劳动决定的,而是由包含在商品当中的抽象劳动决定的。他举例说,在20码麻布=1 件上衣这个等式当中,1件上衣是20码麻布的价值得以表现的材料, 它只能相对地表现20码麻布的价值;20码麻布不能自己表现自己的价值,它只能通过1件上衣来相对地表现自己的价值。决定20 码麻布的价值的劳动既不是织布的劳动,也不是缝衣的劳动,而是包含在它们之中并且舍去了缝和织的具体形式的劳动,即抽象劳动,这既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而是第三种东西(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0页)。我们以马克思的这种科学理论为指导,就能科学地说明劳动的价值了。抽象劳动包含在个人劳动之中,但它又不是个人劳动本身。如果劳动作为商品,其价值就要由其中包含的抽象劳动来决定。比如:在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个等式当中,货币工资是表现个人劳动的价值的材料,它只能相对地表现价值;个人劳动不能用它本身来表现自己的价值,它只能通过货币工资的形式相对地表现自己的价值。这里的交换关系仅仅是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2—67页), 决定劳动的价值的既不是个人劳动本身,也不是货币工资,而是包含在个人劳动之中和货币工资所代表的抽象劳动。当我们这样说明劳动的价值时,哪里还有什么循环论证的问题呢?
当然,马克思也提出过循环论证的问题。不过,首先需要说明一点,马克思虽然也提出过循环论证的责难,但他的目的与庸俗经济学家却是完全不同的。庸俗经济学家提出循环论证的责难反对的是古典经济学家的正确的命题,而马克思提出循环论证的责难反对的则是古典经济学家的错误的命题。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并没有作为商品,所以劳动是商品的说法是错误的。为了批驳这种错误的说法马克思就提出了循环论证的责难。马克思是这样说的,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由12个劳动小时决定,这是同义反复(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5页)。需要指出,按照马克思的论述, 决定价值的质的因素是抽象劳动,从量的因素方面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能通过价值形式相对地表现出来,它是无法直接计量的,既然是这样,他怎么能够肯定十二小时个人劳动中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12小时呢?很显然,用12小时劳动时间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这并不是马克思的本义,马克思在这里也不是从科学的意义上说明劳动的价值的。马克思这样说是有他的目的的。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是商品的命题是错误的。马克思是为了批驳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是商品的错误命题而提出这样的责难的。古典经济学家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在他们那里个人劳动时间与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是一致的,而且是能够直接计量的。按照他们的价值决定理论说明劳动的价值必然会导致循环论证。马克思只是为了批驳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是商品的错误命题而从他们的非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前题出发才提出这样的责难的。在这里,马克思使用的是归谬反驳法,即先假定论敌所持的论点是正确的,然后进行推论并提出荒谬的结论,以此批驳论敌的论点。商品的价值由抽象劳动决定而不是由劳动决定,由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并不是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只是为了批驳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是商品的错误命题而使用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决定这种非科学的命题的。现在学术界都以为这是马克思的看法,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
在现实中,在统一工时的条件下,每个劳动者每天的劳动时间都是相同的,比如每天都是八小时;但是,他们所得的工资却是不同的。赵木匠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10元钱工资,钱瓦匠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10元钱工资,孙技术员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15元钱工资,李总工程师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30元钱工资,等等。那么,劳动者在付出相同时间的个人劳动以后所得的工资为什么会有所不同呢?其原因就在于他们的劳动复杂程度不同,因而在相同时间的个人劳动中包含了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货币工资是个人劳动的价格,价格是由价值决定的,个人劳动的价值不同其价格就理应有所不同。但是,价格只能相对地反映价值,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是多少,这是无法直接知道的。对于他们个人劳动中所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我们只能通过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做出某种猜测,赵木匠和钱瓦匠八小时个人劳动中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分别都是6小时, 孙技术员八小时个人劳动中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9小时, 李总工程师八小时个人劳动中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18小时,等等,某一劳动者八小时个人劳动中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可能恰好是8小时, 但这种情况是极其偶然的,在科学上可以看做零。如果需要说明某一劳动者个人劳动的价值,那我们就可以说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的价值是无法直接知道的,价值的多少取决于他的个人劳动的复杂程度,复杂程度高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多,价值也高,反之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少,价值也低,就某一劳动者而言,他八小时个人劳动中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6小时、9小时或18小时,等等,总而言之是一个不等于八小时的量。当我们这样说明劳动的价值时就没有循环论证的问题了。
恩格斯也提出过循环论证的问题,但其说法与马克思的意思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我们就不再分析了。
以上的分析说明,只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才会导致循环论证,而当我们从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时就没有循环论证的问题了。说明劳动的价值的难点在于弄清循环论证的问题,弄清了循环论证问题之后,说明劳动的价值就是极其简单的了,甚至可以说弄清循环论证问题的过程本身就已经说明了劳动的价值。
现在看来,证明劳动的价值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只有在证明了劳动的价值的基础上,才能科学地说明劳动的价格——工资是由劳动的价值决定的,否则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工资的决定问题。证明劳动的价值的意义还在于,它自然地就包含了工资由市场形成的意义。因为价格是价值的实现形式,价格必然要在市场上的竞争过程中形成,所以证明了劳动的价值以后作为劳动价格的工资应当由市场形成就是不言自明的了。可见,证明了劳动的价值就能科学地说明工资的决定和形成问题了,从而就能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问题了。
文魁同志对按劳分配问题做了相当全面的分析,但最后却不能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问题。我以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个统一的理论基础,因而不能用这样一个理论观点对按劳分配的各个方面做出统一的理论说明。我们一直主张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但却一直也没能很好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这说明我们的按劳分配理论本身还没有完全科学化。我以为,要使按劳分配理论科学化就必须使按劳分配理论本身有一个根本性的突破。现在看来,说明劳动的价值就是这样的一个理论突破,在劳动的价值的基础上就能对按劳分配问题做出科学的理论说明了。认识到劳动的价值是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的前提条件。文魁同志不仅没有认识到劳动的价值而且还完全否认劳动具有价值,这说明正是他自己阻断了科学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的道路。
文魁同志在文章中对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说法做了分析,认为应该予以改造,应该把按劳分配的实质表述为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首先应当肯定,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说法比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说法似乎是更接近于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一些。不过,这种说法与马克思同时说到的等量劳动相交换,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的说法也没有什么原则的区别。实际上,自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按劳分配理论之后,人们对按劳分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观点并没有歧见,建国以后的几十年里我们也一直是主张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的,但是经验却证明仅仅停留在这个水平上是不可能真正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这里的根本问题在于我们一直也没有弄清楚分配的标准问题。关于按劳分配的“劳”指的是什么,理论界争论了几十年至今也没有一个结果。连“劳”是什么都没有搞清楚,怎么可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呢?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关键是要搞清楚“劳”指的是什么,否则,仅仅说按劳分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当然,强调这一点针对那些怀疑按劳分配的看法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他还提出了一个工资决定的数学模型,即工资=劳动量×报酬率。那么,他在这里所说的“劳动量”指的是什么呢?是抽象劳动,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的价值)?不,他否认了这一点;是具体劳动,是自然的劳动时间?不,每个劳动者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一样的,每个人每天自然的劳动时间都是八小时,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决定工资,那么整个社会的工资决定岂不都是一个标准了吗?那么,这里的“劳动量”指的是什么呢?我们无法知道,这是一个未知数!因为这个模型当中包含了未知数,所以这个模型就是没有意义的。
文魁同志指出按劳分配的实质是等量劳动相交换是正确的,但他却没有说明这里的“劳”指的是什么;文魁同志主张工资市场运行是正确的,但他却没有说明工资市场运行与实现按劳分配的必然联系甚至都没有说明工资为什么要市场运行。他虽然对按劳分配问题做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但是他对按劳分配各个问题的看法都是孤立的、互不相关的,这里的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缺乏一个统一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只有在证明了劳动的价值的基础上才能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问题,否则就是不可能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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