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个人劳动关系规范的变革与不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同法论文,劳动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劳动合同法》克服了《劳动法》立法出发点上的瑕疵,真正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性出发,对当事人自由协商予以限制——从对劳动者给与倾斜保护出发,达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平衡发展的目的。因此,从立法出发点而言,《劳动合同法》相比1994年《劳动法》是对个人劳动关系规范的一次变革,一次转轨。
《劳动合同法》倡导的变革和转轨,遭到一部分人的反对和抵制。但事实上,这一变革并没有超过限度,它只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而提出的,目的是把已经非常倾斜的劳动关系往回扳一点而已,从而解除劳动力正常流动的枷锁,增加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凝聚力。这无论对于企业和劳动者,还是对于社会安定都有益处,并且对于正在寻求可持续发展之路的我国经济也是有利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是超前了。
作者指出,《劳动合同法》在如何把握国家干预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界限上,《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不足。在个人劳动关系的某些节点上,有时国家干预不彻底,使得劳动者在某些重大利益方面仍然要被迫接受来自用人单位的单方决定;有时,国家干预显得过了点头,完全窒息了合理的意思自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存在不足
虽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培训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情形下,但是在这两种情形下,如何约定违约金对劳动者的利益至关重大:是允许双方自由协商约定,还是立法为当事人约定提出一个范围?
(二)在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存在两处不足
第一点不足是,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失偏颇,体现出的国家干预过强,剥夺了合同基本原则的适用空间。
第二点不足是,在合同期限的选择上国家干预还有空白点,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给与任何规定,既没有规定适用的岗位,也没有规定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