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发展中反腐败机制的完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经济发展论文,机制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发展中,反腐败机制性障碍,严重影响着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效果。当前,反腐败机制性障碍,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心理的某些错位;二是政府权威失落;三是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四是反腐败专门机构之间的不协调;五是惩治机制的弱化;六是预防制度不完善。
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反腐败态势,消除反腐败机制性障碍,完善反腐败机制,以保证反腐败斗争健康、有序、依法地深入开展,应吸收现代监督、控制、管理手段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加以运用。当前的主要对策措施:一是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强化反腐败体制保障功能;二是健全反腐败法制体系;三是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四是完善反腐败司法机制;五是建立和完善反腐败伦理约束机制。
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和坚定的决心。一个时期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卓越的成绩,并初步建立起反腐败机制,依靠体制、法制和机制,对腐败现象实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不断地将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腐败机制性障碍,严重地影响着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效果。本文试就市场经济发展中如何消除机制性障碍,完善反腐败机制,保证反腐败斗争健康、有序、依法地开展,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反腐败机制的涵义
机制(Mechanism)是一个从其他学科移植的专有术语, 意即机器、机械。其实质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在反腐败理论研究中,引用“反腐败机制”,是借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所谓反腐败机制,是指整个社会通过各种因素、运用各种方式、调动各种社会力量,促使政府及公务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利益群体能有效地遵循廉政法律规范,从而达到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的最终目的的作用原理和作用过程。从内容上讲,它包括惩治和防范两个系统;从结构上分析,它由控制手段、控制对象和控制过程三部分组成。建构反腐败机制,首先要明确政府权力与腐败现象的相关性、政府对腐败现象的承受力以及研究和确认反腐败机制的切入点等基础性问题。
——相关性,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社会正常秩序离不开权力来维护;另一方面,权力在不受制约时,又有可能导致腐败。这是由权力的内在矛盾性所决定的。它既同整个社会需要和共同利益相联系,又与掌权者的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相联系。抽象的权力无所谓善恶,但权力的主体是人,这就难免有认识和道德发展的局限性,也有历史的局限性。运行中的权力能够给掌权者带来各种利益,因而对掌权者具有本能的自发的腐蚀作用,如不加强权力规范和限制,就会诱发出各种腐败现象。
——承受力,或称容忍度。实践证明,只要有国家的存在,有政府权力的运用机会,不管经济怎么改革,权力就永远是具有价值的财富,便会有人挡不住贪污腐化的诱惑。任何举措都无法完全根除腐败现象。然而,政府对腐败程度的承受力是有极限的,不能忍受任何程度的腐败现象,并且必须将其抑制在社会承受力的极限之内。否则,就会引起社会震荡和不安,导致社会失稳。
——切入点,即研究和确认反腐败机制的逻辑起点。对此,目前尚无专论。腐败现象的滋长和蔓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制度缺陷,对公共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体制缺陷导致对腐败现象失控,进而屡禁不止。经验告诉人们,人类的贪欲固然无法根除,但是,如果有一套健全的制度,籍以制约与平衡,即能减少和遏制贪污腐化的机会。因此,就反腐败机制的内在结构性而言,对机制研究应从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思想背景中形成和发挥作用的体制或制度切入。从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运行状态看,要建构完善的反腐败机制,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需要不断实践,不断改进和弥补实践中反馈来的缺陷,以在各个环节上都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最终建构一个完善的反腐败机制。权衡腐败现象的发生发展趋势,以及以往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在我国,当务之急是制约公共权力,控制公共权力的运作。研究反腐败机制,应吸收现代监督、控制、管理手段的最新成果并加以运用。如果廉政不能建立在觉悟之上,就宁愿让其建立在法律之下,任何没有威慑力度的举措都是徒劳的。当然,没有必要搞成人人自危。但必须做到让人们感到一旦犯事,他失去的要比得到的大得多,要让作奸犯科者随时感到有危机的降临,这便是反腐败机制的威力和效用,也是我们研究反腐败机制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
二、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反腐败机制性障碍
反腐败机制性障碍,是指影响和阻碍腐败机制正常有效地运作的各种因素的综合。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些机制性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心理的某些错位。由于多方面的复杂原因,社会心理的某些错位,已直接影响到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一些地方“经济要发展,执法要松绑”、“经济要上,反腐败要下”、“经济建设要加快,反腐败要让位”、“打击经济犯罪要宜少宜宽”等谬论,一时充斥视听,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一些人的反腐信心。同时,“公安罚一批”、“检察免一批”、“法院缓一批”、“劳改放一批”,导致了打击不力,进而影响到反腐败的整体力度,反过来促使腐败现象的反弹,其危害皆是十分严重的。此外,也有的认为反腐败斗争是执法机关的份内事,与己无关,对腐败现象不问不闻,形成政治上的麻木不仁,造成社会政治心理的错位。
——政府权威失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思想逐渐解放,公民意识渐趋增强,同时,由于思想教育上的一度放松,西方腐朽思想乘机而入,腐败现象日趋明显和严峻,以前那种至高无上、带有神化色彩的权威受到动摇,笼罩其上的神秘光环开始消褪。当前,我国的权威失落主要表现为人们产生较普遍的失落感,出现了对政府控制某一局面的能力持怀疑态度。比如,国家体改委社会调查系统曾作过一个调查活动,显示出1995年上半年公众对政府控制物价上涨信心不足和没有信心的占59.9%,对反腐败斗争信心不足或没有信心的占52%,而对腐败现象比较痛恨或痛心疾首的达91.9%。同时,政出多门、指挥不灵、令难行且禁不止,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紊乱,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出现障碍。地方政府趋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欺骗上级。为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相互之间在执法中不配合、相对抗。反腐败机制的运作过程中,由于政府权威失落的影响,反腐败斗争的开展不平衡,严重阻扰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法律制度上的缺陷。纵观现代的廉政法律法规,其涉及面很广,规定也比较具体,但从科学、完善、严密和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来看,还有着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律滞后,调控功能弱化。二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规范相互之间不配套,有些方面的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来监督和制约。三是现行的有关法律、党纪规范和政纪规范规定上的不科学性。有的过于抽象、过于笼统,尤其党纪政纪规范,没有具体条文或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难于具体执行。有的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糙,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对施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制裁惩罚以及处理方法等问题,往往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执行中时常出现扯皮、推诿现象。还有的制度由于缺乏全局性和长远性的考虑,往往带有一定的临时性色彩,基本上是根据现时某种突出的风潮而匆忙创制的,从根本上说并没有摆脱运动方法的窠臼。此外,还有的规章制度没有严格区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纪律规范的界限。由于道义上的口号多了,一时难以做到,执行中无法具体监督检查,就产生了“三令五申”的奇怪现象。四是缺乏对法律效果的研究。当前,一方面,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已经基本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法律这个有力武器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这些已经制定的法律的执行情况如何呢?大家都普遍地感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还相当严重。究其原因,缺乏法律效果研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专门机构之间不协调。当代中国反腐败的专门机构主要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从其主要职责看,它们都有权对腐败行为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工不甚明确,越权办事、滥用权力、互争管辖或者互相推诿以及惩治中的党纪、政纪和刑事制裁相互脱节等情况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腐败活动的查处。
——惩治机制的弱化。一是腐败活动的复杂化和智能化程度提高,反腐败的查处功能相对弱化。反腐手段、反腐装备等后勤保障以及反腐败队伍建设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比如,由于装备的落后、经费的捉襟见肘,实际操作中造成某些工作或活动的迟滞,从而给罪犯以乘隙之机而潜逃。又如,队伍素质的不适应,也会形成某种程度上的乏力化。当前,贪污腐败活动总体上的增长趋势、犯罪数额的巨额趋势,已向当前刑事政策的单一化、重刑化提出挑战。同时,从反腐败斗争实践来看,与五十年代相比,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尤其对少数高级干部的惩处,已逐渐丧失那个年代“张子善、刘青山案”的社会轰动效应。就我国社会现阶段对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惩治而言,并非因为刑罚不够严厉,而是因为刑罚确定性低才促使贪污贿赂等腐败活动大量发生乃至屡禁不止。
——预防制度的不完善。对腐败现象的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以往的反腐败斗争中,可以说是“打得凶、喊得响、防得少”。在问题骤积之时,抓住典型,穷追猛打,至于对诸如为什么会发生这些问题,从中能够吸取哪些教训,能够采取什么措施加以防范等等实质性问题,却考虑不多。虽然,我们已坚持不再搞群众运动,但是以往那种轰轰烈烈的场面却十分诱人。于是,一旦开展反腐败斗争,“恋旧”心理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时人的思路。清查“小金库”、物价大检查、治理“三乱”、整顿吃喝风和公款娱乐风、控制集团购买力、禁“车”风等等,都有类似的轰轰烈烈的场面。由于注重“场面效应”,打过、喊过之后,便有“旧病”复发之嫌。当然,防是基础,打是保障。没有打,防就会失去保障而成为一纸空文。
三、市场经济发展中反腐败机制的完善对策
消除反腐败机制性障碍,建构完善的反腐败机制,以保证反腐败机制的正常运转,是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然而,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的实践,依靠法制、体制和机制来作保证。
——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强化反腐败体制保障功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必然会革除旧弊,消除腐败现象赖以滋生和蔓延3的土壤和条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和增强,以及人民生活的改善,必将为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强大的物质保障和先进的对策手段。首先,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尤其企业改革,涉及到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企业机制转换等深层次问题。具体地说,一是转变政府职能,促使政企彻底分开;二是尽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三是转换企业机制;四是深化价格体制改革;五是建立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六是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次,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机制。从改革实践的层面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机制的改革主要是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同时进行。在宏观层次上选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以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完善代议、选举制度,加强法制建设为主要内容,使决策结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动力结构广泛化、统一化、稳定化,调控结构层次化、有序化和高效化。在微观层次上,主要选择理顺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以开辟多方面民众参与政治活动的阵地与渠道等为改革内容,适当扩大地方决策权限、充分启动各种政治角色的原动力,更广泛地扩大群众的政治参与空间。
——健全反腐败法制体系。建构完善的反腐败法制体系,取决于我国社会现阶段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发展的互动状况。从策略上看,反腐败法制体系主要解决如何在权力运作的主要环节上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的问题。从权力的运作过程看,主要包括三个环节。首先是权力的设定环节。一是,对于易于扩张、腐败的权力的设定必须慎重。包括与经济或者资产管理相联系的职权,与行政管理或司法活动及其监督相联系的职权,与人员流动相联系职权等,对这些权力在设定时应尽量将它们限期在最小限度内,并尽可能强化量化水平和可操作性强度,弱化行政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同时,对于易于扩张的职权必须制定严格的制约性规范。对权力结构的设计必须合理,必须与体系改革的总方向相一致。其次是权力的操作环节。该环节最重要的主体是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之一,便是使权力的操作趋向合理、正当、规范且高效,将腐败遏制到最低限度。再次是权力的监督环节。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权力的自我监督或内部监督;另一方面是权力的制度监督或外部监督。权力监督既是权力运作的一个特定环节,又贯穿于权力运作的全过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的形成依赖于权力监督环节的完善。要建立完善的反腐败法制体系,打好反腐败的法制基础。这个法制基础包括“防患未然”和“惩治已然”两方面的内容,也即涵盖惩治预防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违法、违纪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从实践看,通过廉政立法,建立健全一套权力行使的自律和制约机制,使权力能够自我调控,并协调有序地运行,防止将商品交换原则引入党的政治性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中,搞权钱交易。
——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指对权力运作的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作用过程。其一,健全权力制约机制。首先,强化政府权威作用。建立政府权力制衡机制;实现政治民主化、决策科学化;建立一个民主、开放的决策机制;促使政府行为规范化和高效化;建立一个中央行政相对集权的权力机制,做到令行禁止。其次,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一是建立权力分解制度,强化权力活动的动态约束机制。加强权力行为之间的互相制约,防止某一单位、部门或个人形成对某种权力的垄断。二是实行职能管理交叉制度,加强职务活动的双向制约的交叉制约。三是建立公务员交流制度。实行限任制度,定期换岗,以及实行地域回避、亲属回避和公务回避,在一定程度上切断行为主体的各种裙带、连襟利害关系,铲除相互利用权力搞权钱交易的条件和环节。四是建立责任制度。通过严格的责任制度,将激励机制引入廉政法律监督体系,把权、责、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加强管理、监督和控制,以制约滥用权力等渎职行为,使权力运行纳入正常轨道。其二,完善外部制约机制。外部制约机制是对权力神秘化、权力特殊化以至滥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规范权力得以正确行使的有效保证。首先,规范和制约权力行为。其次,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再次,完善其他外部制约制度。对权力的外部制约,其内容和形式是十分广泛的。除了规范行政行为、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外,诸如公务员制度,党政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的必要资料(除个人隐私外)包括个人财产、合法收入、兼职状况等申报、登记制度,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的制度,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费开支限制制度、群众举报制度等等,均属于从制度上确定接受群众监督、保持清正廉洁的途径,需要在反腐败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总之,权力外部制约机制对约束和规范那些直接地、广泛地和群众打交道的部门的权力行为,具有特有的监督和防范效用。其三,强化权力制约制度的监督机制。完善权力制约机制运作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力度,是当前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我国目前的权力制约机制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的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经济监督、民主党派监督、人民团体和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内容。这些监督手段必须相互配套、相互协调,才能发挥其机制性的整体效能,有效地遏制和防范腐败活动。
——完善反腐败司法机制。其一,完善反腐败专门机构。为了有效地同腐败犯罪作斗争,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建立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反腐败机构,专门负责腐败罪案的侦办及其相关事项。这个专门机构,隶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上一级相同机构的双重领导;这个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报经上一级相同机构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机构的负责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指挥或管辖,地方的各级机构向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指挥或管辖。同时,制定有关法规,对非法干扰反腐败工作的团体、个人依法实行制裁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这个机构的日常经费,实行单列的预决算制度,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定,列入国库开支。有人将这种机构的名称叫作“廉政委员会”。应当说,从长远的角度看,建立“廉政委员会”的机构,专司反腐败之职,有利于强化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和防范工作。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必须面对现实,从完善检察机关贪污贿赂侦查部门的职权以及对该部门实行切实监督等方面入手,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工作。
仅就检察机关而言,完善侦查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改革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实行垂直领导。二是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必须接受监督。三是确立检察机关优先受理原则,健全案件受理移送制度。四是完善机构设置。按照受理举报、初查、侦查、预审、预防一体化的思路,完善现行反腐机构设置,形成反腐“一条龙”的新局面,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五是人员配置和经费、装备等后勤保障的完善。同时要健全侦查机制。侦查机制是指反贪部门侦查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的各种专门调查措施、技术手段和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有机体系或规律。侦查活动是反腐败司法机制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强化司法威慑功能的基础。侦查犯罪、证实犯罪,是惩治犯罪的前提,也是研究防范对策的基础。
健全刑罚机制。刑罚机制是指刑罚实现的过程和规律。健全刑罚机制,是强化惩治功能的契机。惩治功能的强化,则是完善反腐败司法机制的必然要求。一是提高刑罚确定性,强化惩治效益。二是重构刑罚体系,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根据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点和反腐实践的要求,为切实有效地遏制和防范这类“要财不要命”的犯罪现象,必须改革现行刑罚体系,从以自由刑和生命刑为中心的传统体系向以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为中心的、多元化体系改变。三是正确运用惩治原则,提高刑罚适用的有效性。这些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从严惩处、慎重准确原则;双向惩治原则;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原则;有错必纠原则。其四,建构系统的司法预防制度。对腐败的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预防工作必须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反腐防腐意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反腐保廉机制、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等方面下功夫。
——完善反腐败伦理约束机制。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方式有其固有的积极效能,但是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因而在反腐败斗争中,仅仅依靠法制还是不够的,还要发挥伦理思想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尤其是对腐败现象的防范功能。反腐败伦理约束机制是指伦理思想体系对腐败现象的遏制和防范功能有效发挥的过程和作用。完善反腐败伦理约束机制,应着重于理性思考。首先,建立和健全公务人员的道德规范。人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有新的精神寄托,新的道德感召。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包括自由竞争、平等公正、诚实信用、互助公益。二是共产主义道德。三是公务道德。四是公民个人道德规范。五是共产党员的道德。其次,强化和完善反腐败伦理约束机制,必须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包括思想方法上,树立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理论教育,提高党的决策的科学性;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对全体党员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等。二是抓好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和廉洁自律。再次,严格执纪执法,狠抓办案,保证反腐败伦理约束机制的正常运行。从反腐败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角度讲,伦理约束机制是一种内在自我约束机制,是反腐败斗争的基础和先导,也是条件和保证,重在培植内在自我约束功能。然而,鉴于伦理道德是一种软规范,没有强制力,因此在人们觉悟和道德水准还不是普遍地极大提高的现阶段,加上市场机制的消极影响,靠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对多数人可以,少数人则难办到。针对当前某些领域反腐败的胶粘状态,从严执纪执法,狠抓办案应是综合治理的突破口,也是促进和保障反腐败伦理约束机制正常运行的重要举措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