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化叙事的公共身份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身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1)03-0100-05
对于当下的个人化叙事而言,人们倾向于仅仅立足于个人性的立场来考察它的问题意识,毋庸讳言,这种方式确实也能部分地说明问题,至少在经验表象层面可以显出初级意义的有效性。但是,一旦问题涉及对个人化叙事作一种较深层次的考察与分析,这种方式就显得力有不逮了,此时,如果仍然固执于这种简单化与技术化的思维路径就可能形成某种智障,阻碍并遮蔽对个人化叙事进行更宽广与更深刻的问题域开掘,因此,要避免个人化叙事陷入庸俗化与浅表化的泥淖,就必须宕开思维,以一种立足于个人性但又超脱出个人性的公共历史视野来考察个人化叙事,具体探讨个人化叙事所由以形成的历史语境及其与公共历史所固有的相互指涉关系。实际上,真正的个人化叙事持论着一种开放的视野,积极与公共性意义域开展丰富复杂的互文指涉关系,它所处理的对象不是那种纯粹技术性的与过于简单的所谓绝缘的个人性问题,而是现实的复杂的人性问题,是个人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这种关系语境规约下的个人性问题。它意味着,个人化叙事在本体论上就具有公共表意的性质或者说具有一种相关于公共性历史的意义存在。
一、个人主体的公共性存在
个人化叙事所赖以立论的基础是个人性的主体及其情感经验,但是个人在本质上并不是像其所显现的那样只是纯粹个别的人,而是承载了丰富的社会性与文化性的公共历史内涵,马克思曾经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马克思是直接针对费尔巴哈意义上的抽象的人以及人性进行批评的,在这个论域中,社会性作为个人的本体论规定主要指的就是一种超出单独个人自身的公共意义关系视野,从写作主体到叙事角色,个人化叙事语境中的人的存在虽然都是以单个个体的形式出现的,但在含义的理解上却不能仅仅局囿于这种纯粹的有限性领域,即便是以个体形式表现出来,但其内在的底蕴却是一种社会性与公共性的言说,马克思对此也进行了分析,“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进行直接联系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因为我是作为人活动的。不仅我的活动所需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因此,我从自身所做出的东西,是我从自身为社会做出的,并且意识到我自己是社会存在物。”②为此他警告说,“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③这就意味着,如果说以往那种杜绝任何个人性痕迹的宏大公共性叙事是抽象的,那么现在这种与公共性生活毫无任何关系的个人性也同样是抽象的。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卡西尔曾经说,“人类不应当用人来说明,而是人应当用人类来说明。”④用这种方法论来关照个人化叙事就可以看出,个人的经验虽然得自个人的方式,但是其来源与性质却是社会性与人类性的,因此对一个具有公共社会性和人类性的客体所做的阐释是无法规避公共意义指涉的,而且也只有在这样的语境下才可能全面和准确地说明个人情感经验的根本文化属性。
从现象学与存在论的哲学层面看,个人化叙事场景中的个人及其情感经验实际上是某种意向性的开放视野存在,它体现为某种现象意识,即从某个特定的视角对于它本身以及与它发生任何指涉关系的历史的意义召唤,“现象的第一个的和最古老的概念与感性物体的被给予性的有限范围有关,自然随着这种被给予性在感知中显示出来。这个概念隐秘地扩展到各种感性的被想象物本身。然后,它还扩展到在关联和联结着的意识综合中被意识到的综合对象……并且最后还包括一般意识的整个王国”。⑤也就是说,作为某种具有延展能力的视阈存在,个人化叙事是一个孕育结构和张力模式,它不但意指它自身,而且更广更深地意指着一种综合性的历史背景。海德格尔甚至从某种先验的意义上申言了个人存在的共在模式,即个人作为此在总是先于他自身的个人身份而已经处于共在状态了,“在之中”是这种个人此在在世的基本方式,而“在之中”就是与其他人和事的共同此在,“我们用共同此在这个术语标识这样一种存在:他人作为在世界之内的存在者就是向这种存在开放的。他人的这种共同此在在世界之内为一个此在从而也为诸共同在此的存在者开展出来,只因为本质上此在自己本来就是共同存在。……即使他人实际上不现成摆在那里,不被感知,共在也在生存论上规定着此在。此在之独在也是在世界中共在。”⑥具体到个人化叙事意义上来看,它就意味着任何单个的个人并不仅仅固守自己那种有限的经验领域,而总是处于某种牵引状态中,它所叙说的对象并不是绝对固定的,而是处于某种召唤与被召唤的关系结构中,按照法国社会学家南希的观点,这些个人是作为既具有“偏斜”需要也具有“偏斜”能力的亲和原子而现身的,“单凭简单的原子无以形成世界。需要有个微偏。必须有一个倾斜或倾向:一个原子倾向另一个原子,一个原子使另一个原子倾斜,或者一个原子倾斜到另一个原子。共通体至少是‘个体’的微偏。”⑦也就是说,个人化叙事作为世界意义的原子并不是处于孤立和静止状态的,而是处于不停地转换与被转换过程中的,正是在这种过程中才产生了一种关于个人化叙事的公共经验场域。
从哲学层面确认公共历史背景对于个人化叙事的不可或缺状态,实际上就意味着一种总体逻辑对于个人化叙事的内置性与本体论构成性,它不但建构了阐释个人化叙事的基本提问方式与理论框架,而且还潜在地规定了个人化叙事及其意义阐释所必须遵循的致思向度与方法论路径,一如卡西尔所总结的,“我们必须对这个对象有一个总体的概念,并且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它,以便发现它与其它对象的各种关系。换言之,我们必须在一个总体化的体系中指定这个对象的位置并规定它在体系中的地位。”⑧
二、公共性实践的个体性效应
个人化叙事既可以作为规定者也可以作为被规定者出现,当作为规定者出现时,个人化叙事实际上是促成公共性叙事解体的原因,而一旦作为被规定者出现时,个人化叙事就意味着是某种公共性社会原因的效果形态,换言之,个人化叙事的出现不是仅仅取决于其自身,而是有着非常公共化的社会历史前提条件。在这种意义上,个人化叙事所具有的公共性意向主要就体现在它与它所由以产生的公共历史语境之间的原因关系上。对此,我们可以用一种倒叙与回溯的方式,即通过向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追溯来展示个人化叙事作为公共问题意识前史的身份。
从起源论上看,文学叙事本身的产生与存在都是纯粹的公共性事件,作为一种“公器”存在物的身份曾经是它的全部性质所在,从事公共意义实践也构成它的最早任务。这一点不管是古代西方的《荷马史诗》还是古代中国的神话传说都可资验证。严格意义上的个人化叙事在文学史上获得独立书写都是较晚近的历史产物,而且之所以能够进行相对独立的个人化叙事也是基于社会历史发生了某种明显的公共化意义转型使然,即整个社会历史的生产发展导致了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分工,并进一步导致了人们之间的各种分工。正是在这种公共性历史事件的策动下,个人化叙事才日渐获得了自己的自律存在。马克思曾经从社会历史进化的宏观角度阐释了独立个人及其生活表现的出现,“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家庭的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⑨联系个人化叙事尤其是女性个人化叙事从社会宏大事件言说到个人家庭等小集群讲述再到个人情感经验与身体叙事的思想史演化情况来看,马克思的描述显然勾勒了一条个人化叙事的历史演化线索,而且就这条线索的倾向来看,恰恰就是一个不断“去公共化”的过程。但是,历史的吊诡就在于,这种不断个人化甚至私人化的“去公共世界”过程却又主要是由另一种性质的公共化历史所产生与维系的。在马克思的分析视阈中,作为最社会化与最公共化的市民社会恰恰也是最个人化的社会,联系当下中国个人化叙事的语境来看,这种况味也是同样存在的。
罗兰·巴特曾经表述过这样一个观点,即任何一位作家的各种可能的写作,都是在历史和传统的压力下被确定的。个人化叙事作为一种特殊的写作方式,其身份的确认也是基于外在于它的公共语境而获得的,即由历史和传统决定的,它实际上只是作为那种公共生活与历史传统发生意义嬗变的效果形态而显现的,就此而言,个人化叙事断绝与公共性叙事发生连续关系的举动从另一个方面看又可被解读为建构另外链接断口的尝试,它意味着,个人化叙事作为某种以往公共性历史变化的更新形式与纠偏因素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超出接续或完善以往历史叙事的意义逻辑,而只是换一副表情在分享着公共性的批判叙事,美国学者库利评价说,“我们做的任何事情或者我们已形成的任何状态都是从遥远的过去发展至今的一个过程的一部分。我们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每一个想法,都是我们的祖先所说、所做、所想、所感受的结果,不论这种结果以什么方式产生。在我们的生活和他们的生活之间有一个实在的历史的延续,我们在不断地试图去追溯这段历史,来探明事物的原委,使我们更好地处理它们并学会怎样去使那些我们所希望的事物出现。”⑩个人化叙事之所以会出现并且会以这样的方式出现,这实际上都可以回溯到导致其产生的公共历史事件中寻找答案,90年代文学语境的边缘化、市场经济与商业社会的个人本位观念、作家公共身份的裂变与宏大历史意识的降解等等一些公共性事件的综合作用最终促发了个人化边缘叙事以及女性个体言说的粉墨登场,“共通体‘失落’的东西——相通的内在性和亲密性——仅仅在这种意义上才是失落的;如此的‘丧失’是‘共通体’本身的构成部分。”(11)作为一种公共性意义的丧失表征,个人化叙事恰恰构成了另一种异质的公共性意义镜像。
三、文学本身的公共领域性质
就个人化叙事作为一种特殊的叙事方式而言,它确实显示了与那种传统的集体性叙事方式的诸多差异,但是就其仍然被指称为一种文学表意实践形式而言,它又遵守着关于文学叙事的基本共性与游戏规则,也就是说,关于文学叙事的基本原则规定对于个人化叙事而言也是有效的。而我们知道,从整个社会结构的角度看,文学实践活动虽然显得异常的个人化,但其本质却是一种公共表意行为,从文学活动赖以存在的物质手段与技术形式来看,它是作为一种公共领域的活动性质而存在的。它意味着,我们断言个人化叙事依然没有脱离公共意识的关系指涉,主要指的就是它作为一种公共领域的功能性存在方式。
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公共领域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这样的组织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12)这个领域介乎国家和个人之间充当调节者,其范围涉及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并且极力保证一种具有反思性与批判性公众意见的形成。而文学活动在其体制形式与物质机制方面的存在恰恰就具有这样的性质,在具体内容上,文学的公共领域性质主要就是其指形诸物质层面的那些实体性的载体部分,包括文学的生产场所、存在空间、交流与传播媒介以及阅读对象等被布迪厄称之为“文学场”的结构体制,其具体实践机制表征为咖啡馆、沙龙和宴会以及后来发展起来的报纸杂志与职业批评等中介机构或社会场合。正是在这样的机制中,围绕着文学和艺术作品所展开的讨论很快就扩大为关于经济和政治的争论,而这就形成了一种典型的文学公共领域,它意味着,“一种非政治形式的公共领域——作为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前身的文学公共领域已经形成。它是公开批判的练习场所,这种公开批判基本上还集中在自己内部——这是一个私人对新的私人性的天生经验的自我启蒙过程。”(13)文学活动一开始就与政治与社会等公共活动是粘连在一起的,所以对于个人化叙事中的个人性意义而言具有针对性的价值态度就应该像卡西尔所说的,“不应当在人的个人生活中而应在人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中去研究人。”(14)对于个人化叙事来说,它的公共性意义是通过文学公共领域的中介而直接进入或相关于政治公共话题的,因为政治公共领域不但起源于文学公共领域而且与文学公共领域保持着一种视界融合的状态,“政治公共领域的自我理解是以文学公共领域的机制意识为中介的。事实上,这两种形式的公共领域相互之间已经完全渗透到了一起,因而共同塑造了一种由私人组成的公众。”(15)正是因为这一点,所以人们的私人经验也就被纳入了一种公共领域并被赋予了公共意见的性质,我们关于个人化叙事的公共表意性质的指认主要就是对它所具有的政治意识的称谓,即它的形式是个人性的,但内容性质却是或多或少关乎社会政治意识的一种公共意义存在。
文学公共领域本质上是一个对话性的概念,它的基础是在一个共享的空间中聚集在一起,作为平等的参与者面对面地交谈和批判一些公共性的话题,从而建构一个私人经验公共表达与公共话题私人讨论的实践场域。对于个人化叙事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地方在于,通过这种机制,文学以个人化的形式建构了一种既立足于个人经验立场但又具有公共性的表意模式,“如果说,一边的私人性与另一边的公共性相互依赖,私人个体的主体性与公共性一开始就密切相关,那么同样,它们在‘虚构’文学中也是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满腔热情的读者重温文学作品中所表现出来的私人关系;他们根据实际经验来充实虚构的私人空间,并且用虚构的私人空间来检验实际经验。另一方面,最初靠文学传达的私人空间,亦即具有文学表现能力的主体性事实上已经变成了拥有广泛读者的文学;同时,组成公众的私人就所读内容一同展开讨论,把它带进共同推进向前的启蒙过程当中。”(16)但是文学活动如果丧失了一种对话性质而陷入抽象的自闭状态或被消费主义所销蚀,那么文学活动就可能丧失其公共领域的身份存在或仅仅沦为一种伪私人领域的存在,此时,“公众分裂成没有公开批判意识的少数专家和公共接受的消费大众。于是,公众丧失了其独有的交往方式。”(17)就当下个人化叙事的表意困境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这种倾向而为人诟病的。
不管是在哲学基础上还是在生成的社会语境以及存在的物质机器等方面,个人化叙事都指涉着丰富复杂的公共性意向,呈现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公共性叙事方式存在,因此,对于个人化叙事而言,问题的根本不在于它是否具有公共性意识或是否与公共性主题存在互文性的关系,而是在于它所暗示或象征的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公共意识,或者说它与公共性主题之间的关系具有怎样的性质和内容。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页。
②③[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3-84、84页。
④[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82页。
⑤《胡塞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第155页。
⑥[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第139-140页。
⑦[法]让-吕克·南希:《解构的共通体》,夏可君、陈永国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第15页。
⑧[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59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页。
⑩[美]查尔斯·霍顿·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包凡一、王源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5页。
(11)[法]让-吕克·南希:《解构的共通体》,夏可君、陈永国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第26页。
(12)[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序言》,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9页。
(13)[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34页。
(14)[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56页。
(15)(16)(17)[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58、54、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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