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谈判:中西方企业家的巨大差异_商务谈判论文

商务谈判:中西方企业家的巨大差异_商务谈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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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涉外经济活动的增加,中外企业家在商务洽谈中行为方式的差异显得越来越突出。我们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中国和加拿大企业家进行问卷、访谈及个案调查等,比较和分析了他们商务谈判行为和观念的异同。

市场经济意识与计划经济意识

西方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已相当成熟,相比之下,中国大陆人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这表现在中国和北美企业家对政府的态度,对权威和权力的态度,对企业和企业所有者的态度,对上司的态度,对个人的利益与责任的态度等方面。

中国人对国家和国家利益的关注大大高于加拿大人,国家和政府对中国谈判者的决策影响较大;中国人更能接受政府对企业的商务合同的了解和审批;中国人的出现合同纠纷时,比加拿大人更愿意让政府出面解决,尽管中国人对政府保护企业的合同利益并不比加拿大人更有信心;中国人更不赞成政府或政府官员向企业收取费用;当政府要求企业参加无利可图的项目时,在要求补偿方面,中国人不如加拿大人坚决。因此,中国企业家对国家和政府的关注较大,对政府的干预也似乎更习惯些。在中国,所有的国有企业根据其规模和等级分别归属各级政府管理,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附性较大;受其制约的程度较高,这是与西方以私营性质为主的企业区别之所在。但是他们对政府部门作用的评价显然不及加拿大人,这可能是因为中国企业家越来越倾向于自主经营,不愿让政府过多干预,特别是不愿行政部门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中国人对集权式权威和家长制管理的赞赏度高于加拿大人。中国企业家与加拿大人一样认为自己有较充分的决策权。但中国国企经营者在企业内部权力较大较集中,在外部(对政府方面)权力有限,这与西方企业经营者有很大不同。

中国企业家比加拿大人更注重企业利益,而对产权所有者利益的关注却远不及加拿大人。中国企业产权所有者是一个模糊和抽象的概念,与企业经营者并无直接关系,中国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利益考虑较多,这是因为他们与企业有着直接的关系,有直接的企业经营责任。

加拿大人似乎比中国人更服从上司,老板意见对他们的决策影响较大,如果上司不同意自己谈判的生意,也较愿意立即中止谈判。而中国人不同,假如不能说服老板的话,仍将设法在自己的权限内去完成该生意的谈判。这种差异可能与企业管理体制有关,在加拿大的私营企业里,一个人若不服从上司的意见,很难在该企业长期呆下去。中国的国企则不然,几乎所有人的工作都是国家安排的,一个人很难因不服从上司而被解除职务。事实上,中国多年来一直提倡企业领导与普通职工之间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强化了与上司的平等意识。在中国国企,常见到下级人员因意见不一致而与上司发生争吵的情形。而西方国家的企业处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里的人员都是直接为企业所聘,他们更注重老板的意见。

在商务谈判中,加拿大人显然比中国人更关心谈判的成败。中国国企里,奖酬制度仍以平均主义为主,与工作业绩挂钩的奖酬较少。加拿大人则不同,谈判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对自己能力和业绩的评价,与个人的奖酬密切相关。这一差别导致了中、西商务谈判人员在谈判中持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西方人比中国人更急于求成。

利益意识与人情意识

从调查结果看,中国人对利益关系和人情关系的态度与我们通常的看法不同,中国人似乎比加拿大人更注重商务洽谈中的经济利益,而对人情面子和人际关系反倒不如加拿大人重视。现实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中国人对人际关系的关注程度远远超过西方人,但为什么问卷调查出的结果相反呢?有以下可能的原因:

第一,长期以来,中国人对人情面子和私人关系的考虑和照顾都是受谴责的,甚至是要受到法律法规惩处的。中国答卷人既然大多数都是在国企工作,自然不会对有“公私不分”、“以权谋私”之嫌的人际关系问项评以高分。不过,这并不等于说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不那么做。相比之下,大多数加拿大人是在私企工作,自然不存在“公私不分”的问题,他们对人际关系的考虑更多是从工作的角度出发,故评分反而高些。

第二,在计划经济下,中国国企之间是“兄弟单位”,人与人之间是“同志关系”。但现在,人们突然发现企业与企业之间开始了激烈的生存竞争,而人与人之间也为利益竞争。人们对利益开始了从未有过的重视和关注,利益意识正在迅速取代传统的人情意识和面子观念,人们越来越从实际利益的角度去处理人际关系。不少中国人发现,在做生意时与亲友熟人打交道常常更麻烦。如果是在一般情况下对方不履行合同,自己还可以公事公办;但如果是亲友熟人毁约或赖帐,就很难撕破脸面打官司。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倾向避免与亲友熟人做生意。

中国大陆人的很多观念有西方早期市场经济的特点,在商务谈判中考虑经济利益时,较多地考虑已方的利益,而不太关注对方的利益,即往往采取“单赢”(WIN-LOSE)策略。加拿大人的商务策略更多地采用“双赢”(WIN-WIN)策略,因为他们知道这种策略事实上常带来更大的回报和更长时间的合作。

最后,我们还对中国、北美企业家的其他与商务谈判有关的价值意识和行为,如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商业道德意识等进行了比较分析。

从调查结果看,中、加双方人员对法律的态度没有多大差异,只是中国人对法庭作用的评价稍高于加拿大人。这说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中国的法制建设和人们的法制意识都有进步。

对于商务合同,中国人似乎更注重合同本身的条文,而加拿大人更看重双方的相互信任。中、加双方人员都认为“恪守信用”、“互惠互利”是最重要的,但对于“诚实无欺”,中国人却不及加拿大人重视,西方人通常视“说谎”是最不可容忍的,而中国人为顾及面子却常寻找理由甚至编造借口,例如,对无法满足的要求,加拿大人更愿意坦率地告诉对方办不到,而中国人更愿意找个借口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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