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什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补偿金论文,基数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补偿金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句话似乎已经足够简单明了,计算经济补偿金还有什么问题吗? 实践中,疑问还有很多。比如,员工实际收入里有车贴、房帖、交通补助,是否要算进去?高温费、加班费是否要算进去?个人所得税是否要扣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算进去?以下一一解答。 一、凡是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全部都应计入补偿金基数 “工资”在法律上是个特定的概念,有其法律上的内涵和外延。工资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国家统计局就工资包含的具体项目做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也特别列明哪些劳动者获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在依据《劳动合同法》47条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将以上所有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都计算在内(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22、《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并应将规定中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项目排除在外。 因此,计算经济补偿时,加班费、提成、年终奖、通讯费补贴、房贴都应计入。单位发放餐费的,如果不论是否上班,每月定额发放,也属于补贴,应计入补偿金,但依据规定,出差伙食补贴是出差特有的,不计入补偿金。高温费因属于员工劳动保护和福利方面的费用,不应计入。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以上通讯费补贴需员工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则属于财务上的报销,前提是员工为工作而预支,也不属于劳动报酬,不计入经济补偿金。 关于交通补贴是否计入经济补偿基数,相关规定与大家预想的可能相反,这部分是不计入工资,也就是不计入补偿基数的,其中原因如何,笔者也不得而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一些特殊的劳动者收入项目,人力资源工作者无法确认是否计入经济补偿基数的,都可以考查以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的列举)。 二、个人应缴的社保和所得税不应扣除 关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是否计入经济补偿,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此两部分应扣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22、《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另一种理解认为,相关条例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为“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扣掉所得税和社保费用,则变成“实得工资”,与规定不符。 笔者赞同第二种理解。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社保费用属于单位“代扣”项目,也就是说,这部分金额本来也属于员工工资,只是在单位发放时,按照国家规定将这部分属于员工所有的工资直接代扣而已,这个“代扣”的动作不影响其原本的工资属性,其性质可以类比员工向单位借款,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将借款直接扣掉,但工资总额不会因为这个扣款动作发生变化。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上位法和新法,比上海社保局的通知文件更有效力,理应执行其“应得工资”的标准。上海的司法实践在计算补偿金基数时,也采用“应得工资”标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7号6、经济补偿金计算中的工资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得工资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或工会会费等。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缴义务。因此,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一并予以考虑)。当然,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计算补偿金时,只计算应得金额,因为应得金额最好算,拉个银行进出明确就可以直接计算,最后法院也经常按此标准计算判决。这并不是法律规定如此,只是员工不懂法和法官贪图方便的结果。 写到这里,有些人力资源工作者可能会问,那么,单位缴纳部分社保费用应付计入?公积金应否计入?答案还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里,这两部分,本来就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当然不能计入经济补偿。 就以上内容,列示简图如上图,便于大家记忆。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是什么?_经济补偿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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