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什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补偿金论文,基数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补偿金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句话似乎已经足够简单明了,计算经济补偿金还有什么问题吗? 实践中,疑问还有很多。比如,员工实际收入里有车贴、房帖、交通补助,是否要算进去?高温费、加班费是否要算进去?个人所得税是否要扣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算进去?以下一一解答。 一、凡是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全部都应计入补偿金基数 “工资”在法律上是个特定的概念,有其法律上的内涵和外延。工资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国家统计局就工资包含的具体项目做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也特别列明哪些劳动者获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在依据《劳动合同法》47条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将以上所有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都计算在内(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22、《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并应将规定中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项目排除在外。 因此,计算经济补偿时,加班费、提成、年终奖、通讯费补贴、房贴都应计入。单位发放餐费的,如果不论是否上班,每月定额发放,也属于补贴,应计入补偿金,但依据规定,出差伙食补贴是出差特有的,不计入补偿金。高温费因属于员工劳动保护和福利方面的费用,不应计入。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以上通讯费补贴需员工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则属于财务上的报销,前提是员工为工作而预支,也不属于劳动报酬,不计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是什么?_经济补偿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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