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监督的理性思考_人大代表论文

关于人大监督的理性思考_人大代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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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级政府产生于同级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必须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并自觉地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各级人大应当成为对同级政府进行监督的众多主体中的最重要的主体。

然而,现实中的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并未充分体现,以至于政府权力实际上处于虚监或弱监状态,这已是共识。尽管最近几年有了较大的改观,但仍未充分有效地制约权力,发挥其强大的监督作用。这是什么原因呢?

一、人大与执政党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

人大与执政党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在法律上,全国人大是最高的权力机关,党只能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人大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这也是目前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但在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治生活中,党是最高的,人大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是毫无疑问的。

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从思想上、组织上、政治上对国家进行全面的领导,自然,各级人大、政府、两院及其他一切政治力量都要自觉地在政治上服从和接受党的领导。共产党作为一个政党,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一切活动,其权力自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由于共产党同时又是执政党,它对法律的制定机关(人大系统和政府系统)拥有政治上的领导权,而法律本身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共产党代表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其意志代表了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意志,那么法律必然要体现执政党的意志。这样,执政党通过人大等法律的制定机关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就是说,执政党的意志只要通过了权力机关的审议,就成为法律。这样,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事实上便有了两个权力中心,一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一是执政党。这两个权力的顶峰都对政府拥有领导权,自然也对政府拥有监督权。那么就使得我国的权力中心必然有一个比较虚,一个比较实。很显然,在我国的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人大的权力往往比较虚,而执政党的权力自然是实实在在的。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进行监督,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也对政府进行监督,二者在监督权力上的区别是人大以法律为依据,通过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共产党以执政党的身份和党章为依据,通过党委和纪委。应该说,人大和执政党相互配合,从不同的角度对政府进行监督这样的体系是最好不过的,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权力的不受制约的状况。但人大从国家机关这个角度对政府进行监督的部分权力行使不力或流于形式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因此,改变这种情况的关键是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使党和人大从不同角度更好地配合协作,同时发挥人大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强其对政府强大的监督功能。

二、人大组织机构不健全

任何组织要发挥作用,必须有相应的机构作为基础和相应的人员来进行活动以便其职能得以实现。人大也不例外。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权力的行使形式是召开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行使人大的权力,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和日常事务的处理机关。因此,健全人大常委会机构,是发挥人大作用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得到改善和加强,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权,在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权、国家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权和监督实施宪法的职权;同时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机构,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外事、华侨等九个专门委员会,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机构,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其中专门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机构,国外一般称常设委员会。现代议会设常设委员会是适应国家管理事务复杂化和专门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国际上普遍认为,一个国家议会中的常设委员会的机构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本国议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力度和细致程度。

中国是一个具有13亿人口的大国,需要人大审议和决定的各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事务非常多,而目前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却只有9个。实践表明,仅仅靠这9个专门委员会是难以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研究审议和决定国家的所有重大事务的。而且随着社会分工专业化越来越强,人大则经常授权政府可以制定一些专业化较强的法规,这些专业性的法规很多也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可或缺的。如此多的专业化法规,仅靠这9个专门委员会来进行审议,即使这些专门委员会的人员个个都是全才或者天才,对这么多的专业化法规的审议往往也就难免流于形式了。不难设想,将这些事关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大事项审议完后交由政府实施,仅仅依靠9个专门委员会是很难全面的监督其实施情况的。

西方发达的国家如美英等,其议会机构基本上是与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应设置的,每个机构专门审议研究与之相对应的政府部门的各项议案,并对其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从而有效地防止了权力的过分集中和权力不受监督的状况,因此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如美国的国会设有众多的服务机构和庞大的工作人员队伍,工作人员总数约为4万多人,各种常设委员会43个,小组委员会100多个,日本国会工作机构情况,同美国国会相仿,工作人员4千多人,各种常设委员会35个。

所以说,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机构过于薄弱,是造成其强大监督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人大代表的兼职制度致使其不能高效地参政议政

众所周知,为了使人民代表不脱离群众,同时体现其普遍性和人民性,我国的人大代表基本上都是兼职的。其最大优点有三,一是他们来自于各行各业,都是各行业的领导人物和精英人物,对该行业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具有实际的代表意义;二是有利于减少国家工作人员的数量,从而也减少了财政支出;三是有利于随时随地和人民群众进行联系、沟通,能够深入及时收集人民群众的各项建议和意见,有利于与人民群众结为一体,体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但是它也有许多不利之处,致使人大代表很难真正行使自己的代表权力,高效地参政议政。

第一,人的时间和精力总是有限的。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参政议政活动,是需要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其选区内进行各项调查研究,以了解和反映许多具有真实价值和重要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反映选民的意志。而由于其是兼职的,日常工作时间基本上被本职工作所占据。这就带来了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其不能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能成为本行业内的精英,便不会被本行业内广大的群众所认同并选举其来代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所以,处于兼职位置的人大代表必须首先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但是干好本职工作势必难以集中时间和精力来联系、沟通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政府所做出的许多政策进行全面考察了解,并对国家建设提出一些政策性的建议。由于代表的兼职,尽管大会议程在一个月前已经发给代表,而兼职代表大多数只能在开会前或开会中熟悉法律草案或其他议案,而这些立法或重大决定及重要议案都需要专门知识,需要花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研究的。在这种情况下,代表们在匆匆了解了议案和讨论几个小时后就要对其进行表决,就很难保证所表决事项的科学性。

国外议员不但是专职的,而且许多政府都规定,政府官员如果竞选议员,则首先必须辞去其原来在政府中所担任的职务。美国国会议员不但是专职的,而且国会还为议员个人配备了大量的为议员个人服务的助手。每个众议员最多可雇专职助手18人,还可雇用几名非专职助手,平均每个众议员约有20名以上的个人助手,参议员个人助手多于众议员。这些议员的个人助手都分布在两地工作:一部分在议员各选区,主要任务是安排议员与选民见面,帮助议员处理选民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要求,收集选民的意见和反映,及时将有关情况整理报告给议员;另一部分在国会大厦,帮助议员起草文件、议案,研究各种政策,为议员收集各方面所需信息。而且各国政府为议员的专职活动提供了大量的支持。美国议员年薪近10万美元,众议员每年免费来回选区32次,参议员22次,进行各项调查研究,还享有免费邮寄、电话、电报、文具费等,并且国会提供大量经费供议员专项雇用个人助手,这些都为议员个人专职从事活动提供了方便。这些国家的权力制衡和对政府的监督之所以效果明显,这与其议员的专职化有一定的关系。因为只有议员专职,他才能把自己全部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议员的工作之中,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才能真正地对政府的各项政策或措施进行全面有效深入地了解,并对政府对议会所做出的各项议案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有效地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保证政府工作在法律监督下进行。

第二,兼职往往不能保证人大代表有很高的素质。代表人民参政议政,要求人大代表应该具有很高的素质。一般说来应该具备这些基本素质,如政治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相应的身体素质。而这几种基本素质中又都含有较深刻较实在的具体内容。文化素质内容之一是知识结构。对于人大代表而言,其知识结构一般是由三部分组成的,一是政治文化基础知识,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建设理论、普通的文史哲和经济基础知识;二是专业知识,这里的专业知识指的是作为人大代表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而不是代表所在工作岗位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这主要是法律法规知识和人大工作知识,其中法律法规知识要求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比较精通,如《宪法》、《代表法》、《选举法》、《政府组织法》、《行政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诉讼法》以及许多常用的法律法规。人大工作知识主要包括如何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愉算等报告,如何提出议案、批评、建议,应用何种方法和通过何种程序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等等。三是具备一定的辅助知识,其内容涉及政治、文化、经济、卫生、民政、民族、教育、科学等许多领域。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以上各项内容还要随着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这些都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来学习、培训和提高的。不可否认,人大代表在其本职工作领域内所要求的各项素质不但具备而且优秀,但其作为人大代表而应具有的素质就未必完备了。原因很简单,代表们是首先生活工作在一个单位的,他只有在其本职工作领域内很出色,才有可能成为人大代表;其次,我国的人大代表在现实中已经形成其是一种荣誉性、奖赏性的或是为了表现国家的团结、统一的象征而设立的职位的思想意识,由此出发,便把代表数量和代表面看得高于代表作用发挥的价值,强调代表的数量并要照顾方方面面,使其具有广泛性。所以使许多代表感受不到这项工作有多少实际的权力,有多少重大的意义,每年不过开一次会,举举手,按按扭,开完会后,自己仍回单位干好自己原来的本职工作。所以很多代表对于其人大代表的身份所投入的当然也就不如其本职工作的投入大了。因此,人大代表应具备的各项较高的素质在兼职制下便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四、人大代表数量过多,使人大开会的实际效率不高

目前,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可谓世界议会人员之最。各省一级的人大代表也在400-1000人之间,比一般国家议会的人数还要多得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也在200-800人之间,也高出多数国家议会人数的平均水平。县级人大代表数量约在100-500人之间,相当于外国国家议会的正常水平。我国人大代表人数之多,固然有它的必然性。因为,中国人口也是世界之最,代表自然要多一些。当然,代表多有其优点,代表性广泛,能使更多的人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但是,代议机构设置有它固有的要求和规律。尽管议员与人口有最为直接的关系,议员一般都是按比例产生的,人口多自然议员多。然而,议员数量不是无限制地随人口增加而增加,而是有限度的,超过限度,就不利于代表机关行使职权,不利于发扬民主。代表机关要从事立法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要对政府的各项重大议案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议,并对重大议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如果人数过多就不利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决定问题,即使讨论一些问题也不可能很深入全面,只能局限于一些表面的现象,进而会使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全面监督只能是表面的和形式上的过程而已。根据国外的经验,一院的议会保持在500人左右比较合适,超过1000人开会讨论问题就比较困难。

众所周知,国外许多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功能相当强大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对政府做出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几乎都要进行全面深入地讨论审议。这不但保证了政策的科学性和实际可行性,而且能有效地对议会讨论和做出决定的各项政府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地监督,从而也就保证了的政府工作都必须在议会的监督下进行,避免了政府工作和决策的随意性,减少了政策失误的概率。这与开会的深入和审议政府各项决议的全面与细致有很大的关系。我国由于人大代表数量过多,往往无法召开大会审议政府工作议案,只能以小组会或分组会的方式进行。采用代表团小组会或代表团会议的形式,虽然能解决代表的发言时间问题,但又产生了一系列其他问题:一是会议不便于交流,不便于各种意见的充分展开讨论。代表对所讨论的议题都没有直接交流的机会,只能在按地区划分的小组范围内交流,这实质上也就不可能展开充分的讨论,更谈不上对一些重要有不同意见问题的辩论了。二是大会简报成灾。由于不能直接交流,而只能凭大会简报交流,于是出现了两难的情况:一方面,每个代表都说简报反映自己的意见太少,要求多出简报;另一方面,每个代表都说简报总数太多,要求减少简报。假使每个代表就一个议题发言一次登一分简报,就近3千份,代表整天开会几乎没有时间看简报。所以代表小组讨论就等于自弹自听。三是容易造成代表权利不平等。由于代表团和代表团小组都是按行政区划分的,当地政府官员同普通工农代表一起开会,有时政府官员就把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行政化。反映在简报上的就是官员代表的长篇大论,普通代表只能挂上一个名字,等等。因此,代表人数太多直接影响了会议的效果和对各项议案的审议的深入细致程度,再加之对政府工作的审议的内容也很少,只局限于政府工作报告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极少的几个报告,那么就不能对政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总之,由于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充分,是造成权力制约不力或造成腐败的最主要的原因,这是共识。只有搞清楚了人大监督不力的原因,才能有的放矢地加强人大的各项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强大的监督作用。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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