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治理企业困境的法律机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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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代国际性破产法改革给我们的启示

本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场世界范围内的破产法改革运动。这场改革的主题之一,就是企业拯救。美、英、法、德等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颁布新破产法,将重整制度置于显著地位。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相比,其优越性在于:它可以使债务人的营业得以不间断的继续,从而避免了破产清算下的财产损失、经济连锁反应和其它消极后果;它可以使债权人获得公平的、并且往往高于破产分配的清偿;它可以把债权让步与营业改善、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相结合,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重整制度的出现导致了一系列的观念更新。首先,人们认识到,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劳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如果把困境企业比作一匹病马,那么,我们在治好它以后得到的是活马的价值,而通过破产清算得到的只是马肉的价值。如果能够以较小的成本治好病马,就不应该“杀马分肉”。其次,在企业困境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利益与共的,企业复兴则为双赢,企业倒闭则为双输。第三,受企业破产事件影响的还有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立法者不能置之不顾。

我国在1995年起草新破产法时,对重整制度的设计突出了以下要点:(1)重整程序可以在企业出现财务困境但尚未陷入破产状态的时候启动;(2)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而且可以委托原经营者负责营业事务;(3)重整期间对所有的债权(包括有担保的债权)实行冻结,以保护企业继续营业;(4)建立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在内的多方协商机制,由此产生的重整计划,应是一个含有债务重组、企业改组、人员裁减、产权变动等等内容的综合性的企业复兴计划;(5)重整计划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某些债权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强行批准。

我国目前对部分困境企业实行的“债转股”,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企业解困手段。它通常是重整计划中一揽子拯救措施的一种。同其它企业拯救措施一样,“债转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应严格规范操作。在实施“债转股”时,需要有一套综合性的治理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配套措施:第一,要分析困境原因,预测营业前景,提出企业改制、转换机制、减员增效、加强管理和改善经营的措施;第二,要对所有的企业债务作出通盘的清偿安排,这种安排通常应包括其它的债权让步措施(如延长偿债期限、免除利息、减少本金等),同时要制止个别债权人“捷足先登”的追债行为,防止银行债权人的让步成果在一哄而起的个别讨债中化为乌有;第三,要设法通过新的贷款、政府资助、出售部分资产、追加投资等多种方式,注入维持和改善营业所必要的增量资金;第四,要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权派出自己的董事和采取其它必要措施,监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

目前,国际上的企业拯救制度还在发展完善中。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减少拯救成本和提高成功率。1994年,法国颁布了《企业困境防治法》,本着“早预防、早治疗”的思想,创立了一种旨在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院指定的调解人的指导下达成偿债安排的协商解决程序。与这一程序相联系的,是一套法律规定的企业财务预警系统。近年来,在国际范围内,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实现企业拯救的理论和实践也有显著的发展。目前正成为各国破产法专家讨论的热点。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破产清算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长期以来,积累了一大批应该破产而未破产的企业,对于那些应被淘汰的落后企业和病入膏肓甚至名存实亡的困境企业,清算倒闭倒是明智的选择。这也符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律。在当今各发达国家,适用清算程序的案件数量在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仍高居榜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因破产制度不完善规范破产难度较大,欺诈破产、浪费破产和违反程序等现象多有发生。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破产清算程序,规范破产操作,惩治破产犯罪。

二、建立综合治理企业困境的法律框架

治理企业困境,需要有一套综合性的法律框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一部包含多种债务清理程序和拯救机制的破产法。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颁布的试行法,现已严重滞后,既不能满足规范破产的要求,也不能起到拯救企业的作用。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曾起草了一部新破产法草案。该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设立了重整制度,完善了程序规则,在国内外获得很高评价。但是,它至今仍未被提交常委会审议。我们认为,我国新破产法早日出台,对于拯救企业,规范破产和维护经济秩序,意义重大。如果目前颁布新破产法确有困难,可考虑先出台《企业重整法》。这部法律可以在现有破产法草案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吸收近几年来国际国内的新经验(如防治早期困境、制止破产欺诈等),加以进一步完善。

治理企业困境,需要同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结合起来。在这方面,企业兼并立法的作用不可低估。我国现有的兼并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还很不完善。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起草出《企业兼并条例》草案。该条例在规范企业兼并中的政府行为,保护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以及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方面,都有较详细的规定。

增加企业资本金是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的重要环节。除了必要的财政、信贷支持外,还可以在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上做一些文章。按照现行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企业若要将自己使用的划拨土地用于市场经营,必须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这对困境企业来说是勉为其难。我们建议,对于一些有拯救希望的企业,可将其现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国家投入的方式界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这样,一方面企业帐面的资产负债结构可以改善,从而使企业恢复从事经营和融资所必要的信誉。另一方面,企业还可以将这种土地使用权投入二级地产市场,以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方式进行经营,获得解困和发展所需的资金。这种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方式,也可以用于扶持优势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编后:江泽民总书记说过:“重整比完全破产好。”这肯定了企业拯救是国际化的大趋势,肯定了重整制度。当前的“债转股”其实就是重整制度中的一部分。它既非有的人所说的“仙丹妙药”,也非毒药。它仅仅是一种药,关键是对何症、如何下药,同时还需要辅以其它的治疗方法。

将“债转股”做成一场债务改革,或者说是一场债务改良,是我们所希望的。那么,政府能否在帮助企业寻找交易伙伴、寻找新的股东和投资来源上,以及协助企业融资、协助企业债权人债权减让和期限延长等其它方面,更切实的减轻一下企业沉重的债务负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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