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盈余管理与控股股东利益输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盈余论文,同业论文,股东论文,利益论文,竞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关系,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关系。如果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那么它们就可能会在市场拓展、产品开发与布局、对外合作等方面存在利益冲突,控股股东就可能进行干预,从而使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无法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发展经营业务。这样,上市公司的财务业绩表现,也就不再是其独立经营结果的真实反映。
同业竞争关系会引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问题: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力,影响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转移。与关联交易不同,同业竞争关系引发的利益转移发生在“竞争”过程之中,监管机构难以判定更难以量化,这使得同业竞争关系更可能成为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手段。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律和证券法规都要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我国的相关规定中也有类似要求①。
中国资本市场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发展历史并不长。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考虑到资本市场容量限制,监管部门对企业上市采取审批制,并对各个地区的上市公司分配一定的发行额度。由于对上市公司的“量”和“质”都有了限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分拆上市时,大都选择剥离出部分优质资产组成上市公司的方式。因此,我国许多上市公司自从成立之日起就不可避免地与其关联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分拆上市在当时是一种有效的创新,既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又适应了资本市场的容量限制。然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变化,由这种上市方式导致的上述同业竞争关系,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实现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转移提供了便利。
针对同业竞争关系给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带来的诸多弊端,证监会于2010年初提出了“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专项活动的具体方案,并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工作的通知》。随后,证监会驻各地派出机构督促相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按照“一司一策”、“分类推进”的原则制定解决方案,以明确的时间进度来推进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在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督促之下,许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纷纷发布公告,承诺将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其中不乏大型企业集团,如五矿集团、中国铝业、中国大唐集团、青岛海尔集团等②。由此可见,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已经被列入了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重要议事日程。
已有的文献主要关注同业竞争关系产生的原因以及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本文则拟考察,在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③动机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是否会利用同业竞争关系实现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从而将额外利益输送到上市公司?在已有的盈余管理方式文献中,无论是关于使用应计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研究,还是关于使用影响到现金流的真实活动进行盈余管理的研究,都没有考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能利用同业竞争关系将额外利益反向输送给上市公司这种情形④。如果同业竞争关系确实是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和利益输送的新手段,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将不限于上述两种传统的方式。那么,这种新的手段与原有的两种手段究竟是互相补充,还是互相替代地发挥作用呢?这也是本文希望探究的问题。
我们使用2007~2010年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同业竞争关系对盈余管理方式和控股股东利益输送的影响。对样本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进行甄别后发现,在2007~2010年期间内,有2541个样本存在同业竞争关系,2117个样本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1967个样本难以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可以明确判断为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样本占到了总样本的38.35%(2541/6625)。通过对存在盈余管理动机与不存在盈余管理动机的样本的比较发现,存在盈余管理动机的上市公司操纵性应计更多,说明大多数上市公司倾向于使用操纵性应计的手段来增加利润。这一发现与之前许多学者(Ducharme、Malatesta and Sefcik,2004)的研究结论一致。然而,当我们进一步考察同业竞争关系对盈余管理方式的影响时,发现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销售收入增长率、销售现金流增长率显著更高,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显著更快,而操纵性应计显著更低。最后,本文还发现同业竞争关系没有影响到关联交易或线下项目,说明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与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在盈余管理动机下所表现出来的上述差异,并非由于关联交易或线下项目所致。综上所述,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需要通过盈余管理增加账面利润时,控股股东会利用同业竞争关系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使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加销售来满足盈余管理的目标。与以往研究相比,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1)本文发现,同业竞争关系的存在使得上市公司拥有了盈余管理的新的途径和手段,即控股股东利用同业竞争关系,让渡自身的资源,对上市公司进行反向支持和利益输送,增加上市公司的销售、利润和现金流。丰富和发展了盈余管理方面的研究文献;(2)本文的研究和发现,也拓展了“支持”与“掏空”方面的研究,还为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与监管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
二、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同业竞争关系会引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问题: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力,影响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转移。与关联交易不同,同业竞争关系引发的利益转移发生在“竞争”过程之中,监管机构难以判定更难以量化,这使得同业竞争关系更可能成为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手段。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律和证券法规都要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汤树梅,2004)。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长,监管体制完善,上市公司很少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而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转轨市场,还有许多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初期,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数量与质量,所有的上市公司都采取了审批制,许多企业在上市时只是把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当中最优质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此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上市之后,由于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又增加了新的同业竞争关系问题。最后,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对同行业其他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实施收购兼并案例的逐渐增多,进一步增加了资本市场同业竞争关系的数量(杨朝军等,2011)。
盈余管理是经营者运用会计方法或者安排真实交易来改变财务报告以误导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业绩的理解或者影响以报告盈余为基础的合约(Healy and Wahlen,1999)。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制度的核心,而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受公司对投资者保护重视程度的直接影响(Leuz、Nanda and Wysocki,2003)。国外已有大量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在股权再融资过程中普遍存在盈余管理现象(Rangan,1998;Ducharme,Malatesta and Sefcik,2004;Cohen and Zarowin,2010),盈余阈值处也存在盈余管理现象(Degeorge,Patel and Zeckhauser,1999)。国内也有大量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对IPO、配股、增发新股的业绩要求以及避免亏损,都在事前进行盈余管理,许多研究已经证实,政策性的盈余指标会直接诱发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李仙等,2006;王良成等,2010;章卫东,2010;吴联生等,2007)。
除了对盈余管理的动机进行分析,大量的国内外研究还对盈余管理的方式进行了探讨。早期的研究对使用应计项目的盈余管理方式进行过深入的探讨(Jones,1991;Rangan,1998),而近年来有些学者的研究转向了真实活动的盈余管理,并证实了真实活动盈余管理行为的存在(Roychowdhury,2006)。但我们必须注意到,无论是使用应计项目还是真实活动进行盈余管理,都有实际的风险与成本。应计项目的盈余管理方式越来越不为管理者所偏好,其主要原因是:(1)监管部门与审计师对于应计项目盈余管理方式已具备较强的识别能力,因此,企业使用应计项目进行盈余管理将面临较大的监管风险;(2)单独使用应计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调整程度有限,一旦在财务报告末期采用应计项目进行盈余管理无法弥补真实盈余与目标盈余之间的差异,那么管理人员就几乎没有其他方式进行盈余管理(Cohen and Zarowin,2010)。特别是Cohen et al.(2008)发现,在安然事件以及萨班斯法案颁布之后,由于对应计项目盈余管理方式的管制与识别大大超越了法案颁布之前,导致了许多管理层开始使用其他的方式进行盈余管理(如实质性的盈余管理)。而在中国已有证据显示,盈余管理的程度越高,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的可能性越大,表明审计师能够鉴别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并对使用应计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程度高的上市公司出具非标意见(刘继红,2009)。陈小林和林昕(2011)进一步地研究发现,在同样进行了盈余管理的样本中,审计师能够区分不同属性的盈余管理,对高风险的机会主义盈余管理应计额(如为了保牌、增发和配股)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大于低风险的决策有用性盈余管理的应计额。
而使用真实活动进行盈余管理,从已有文献发现的一些操纵方式(如:通过加大销售折扣促进销售、通过增加产量降低当年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减少研发和广告等费用支出)来看,尽管会降低引起审计师或者监管部门注意的风险,但会对企业现金流产生直接影响,且会影响到企业未来的真实业绩(Cohen and Zarowin,2010),因而是一种风险与成本很高的盈余管理方式。李增福等(2011)对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再融资前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研究后发现,上市公司会同时使用应计项目和真实活动两种盈余管理方式,二者的影响存在明显差异,相对而言,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是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之后业绩滑坡的主要原因。
使用会计方法调整应计项目以及真实活动对盈余进行操纵,一般都只是涉及单独的企业主体。国内近年有研究表明,在上市公司无法满足融资管制要求的情况下,为了保住“壳资源”或者为了其他融资目的,控股股东会反向地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李增泉、余谦、王晓坤,2005)。国外也有研究表明,当控股股东需要取信于外部投资者时,用私有资源支持上市公司是非常有效的手段(Friendman et al.,2003)。同业竞争关系比较广泛地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控股股东控制着许多与上市公司有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公司(杨朝军等,2011),当上市公司需要进行盈余管理时,这种同业务类型公司的自身资源极有可能作为控股股东的私有资源被让渡一部分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既然能使用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的资源(李增泉、孙铮、王志伟,2004;李增泉、余谦、王晓坤,2005),那么,也就有可能向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控股股东利用同业竞争关系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说私有资源让度,使其通过实现“额外/超常”的销售增长来达到盈余管理目标。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首先,过度依赖应计项目进行盈余管理会提高审计风险,导致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从而影响盈余管理的最终目标⑤;其次,在同业竞争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利益输送的盈余操纵方式没有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非常好地补充了盈余调整空间。因此,在需要盈余管理的情况下,为了达到盈余目标,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会更偏好控股股东利益输送的方式进行盈余管理,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盈余管理,上市公司可以大大降低监管风险以及未来的实际经营风险。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1:当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动机时,较之于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销售收入增长率更高。
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通过实现“额外/超常”的销售增长来达到盈余管理目标,而不倾向于通过调整会计应计或者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方式进行盈余操纵。因此,与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相比,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的操纵性应计应该更低,而销售现金流和主营业务利润等都会增加得更快。因此,我们继续提出如下假设:
H2:当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动机时,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操纵性应计更低,而销售现金流和主营业务利润等都会增加得更快。
三、研究设计和样本选择
(一)变量的定义
1.同业竞争关系
一般文献所指的同业竞争关系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制与相对控制)、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本文定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主要是考察控股股东下属除上市公司以外,是否还控制着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判断是否同业的标准,主要是观察对比的公司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与服务。上市公司的产品与服务类型数据主要是来自于MM)在1%的水平下对销售收入增长率(SALE_GROWTH)具有显著为正的影响;而从回归(1)可以看到,交互项(MM*INDUS)系数显著正,说明在盈余管理动机下同业竞争关系(INDUS)销售收入增长率(SALE_GROWTH)更高。回归结果证实了本文提出的H1:当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动机时,较之于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销售收入增长率更高。
(二)操纵性应计、销售现金流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增产率与同业竞争
表6中回归(2)、(4)和(6)考察盈余管理动机对操纵性应计、销售现金流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的影响,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到,存在盈余管理动机时,操纵性应计、销售现金流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都会更高。而从回归(1)、(3)和(5)可以看到,交互项(MM*INDUS)系数显著,并且符号方向符合预期。回归结果证实了本文提出的H2:当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动机时,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操纵性应计更低,而销售现金流和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等都会增加得更快。
六、稳健性检验
为了排除竞争性的假说,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稳健性检验:(1)使用其他的盈余管理程度代理变量。本文又采用了非修正琼斯模型对盈余质量进行计算,结论基本一致。(2)考虑到关联交易也可能对本文的结论产生影响(Jian and Wong,2010),本文使用模型1对所有的关联交易、母公司以及与母公司相关联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主要是产品与服务销售金额)增长率分别进行了检验,没有发现同业竞争关系会对关联交易产生差异;同时将关联交易数额从销售收入中剔除之后对销售增长率进行考察,结果仍然一致。(3)根据之前的研究(魏涛,陆正飞,单宏伟,2007),我国上市公司可能会利用线下项目进行盈余操纵,本文使用模型2对上市公司的线下项目增长率进行检验,没有发现同业竞争关系的存在会对线下项目产生差异。(4)本文还对经营现金流对营业收入比例变化进行了考察,没有发现同业竞争关系会对现金流对营业收入比例变化产生影响,说明同业竞争关系的存在没有对影响现金流的真实盈余操纵产生影响。(5)考虑到对于盈余管理动机的定义会对结果产生影响(Zhang et al.,2010),本文将盈余管理动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修改为ROE属于0到1%,6%到7%),结果仍然稳健。
七、结论与局限
本文使用2007~2010年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主要研究样本,研究了同业竞争关系对盈余管理方式和控股股东利益输送的影响。研究主要发现:(1)当上市公司存在向上操纵盈余的动机时,较之于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的销售收入增长率显著更高;(2)当上市公司存在向上操纵盈余的动机时,较之于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的操纵性应计显著更低,而销售现金流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显著更高;(3)发现同业竞争关系的存在不会对关联交易和线下项目产生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的盈余操纵更多来源于控股股东通过同业竞争关系进行的利益输送。
同业竞争关系的存在使得上市公司拥有了盈余管理的新的途径和手段,即控股股东利用同业竞争关系,让渡自身的资源,对上市公司进行反向支持和利益输送,增加上市公司的销售、利润和现金流。本文的研究丰富和发展了盈余管理方面的研究文献,也拓展了“支持”与“掏空”方面的研究,还为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与监管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
作为对同业竞争关系经济后果的探索性实证研究,本文的研究还存在一些局限,主要有三:(1)在使用手工方式进行数据搜集来确认同业竞争关系过程中,对同业竞争关系的确定涉及对产品与服务同质性的判断,因此可能会存在一些判断上的偏差。(2)受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数据可获取性的限制,我们无法直接观察到控股股东利用同业竞争关系向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具体路径和手段,而只能通过考察同业竞争关系对盈余管理方式产生的影响进行间接推论。(3)由于本文是关于同业竞争关系经济后果的探索性实证研究,比较缺乏同类研究文献的借鉴和参考,因此,本文的研究设计也许还不够精细,需要在未来的研究过程中进一步改进。
注释:
①如日本商法第二编第74条规定:“股东非有其他股东的承诺,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进行属于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或成为以同种营业为目的的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董事;股东违反前项规定进行为自己的交易时,可依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决议,将其视为为公司所作的交易。”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27条规定:“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对同业竞争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详细的披露情况可以登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进行查询。
②详细的披露情况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查询。
③根据Schipper(1989)和Jones(1991),盈余管理可以分为向上操纵盈余与向下操纵盈余。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指的盈余管理都是指向上操纵盈余。
④控股股东将自己的资源输送给上市公司有多种操作方式:人力资源的转移可以通过调动研发人员、销售人员等途径实现;如果在非竞争市场的情况下,提高原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或者通过控股股东的直接协调,则可以实现客户资源的转移;产品资源的转移可以通过集团对研发出来的新产品进行定向授权生产与销售来实现。与关联交易不同,通过同业竞争关系进行的利益输送不会与关联方发生实质性的交易,但这些利益输送方式可以改变上市公司的产品结构或者直接将客户资源转入上市公司,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真实销售收入进而达到其提高盈余水平的目的。如无特殊说明,本文当中的所说的控股股东通过同业竞争关系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都包含这些方式。
⑤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30号)第29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以及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第8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可以看到,审计师的审计意见会影响盈余管理的结果从而对盈余管理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⑥参考王春飞、伍利娜、陆正飞(2010)关于托宾Q值的算法。
⑦操纵性应计(DTAC)的算法是删除了行业当中样本个数少于10个的样本,因此与其他被解释变量相比,数量会少一些。
标签:盈余管理论文; 同业竞争论文; 关联交易论文; 盈余质量论文; 上市公司监管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 控股股东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