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群第一案”为何被裁定驳回起诉?
特约撰稿人 罗书平
>>“踢群第一案”庭审现场 资料图
2019年7月29日,备受公众关注且曾经由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今年2月受理的柳孔圣诉刘德治(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名誉权纠纷案(网称“踢群第一案”)尘埃落定:经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裁定驳回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介绍,通过庭审,经合议庭评议,法院认为,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本案中,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且没有侵权行为,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此外,法院认为,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
近日获悉: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核能安全技术研究所项目团队研制的液态金属锂实验回路,在国内首次实现1 500 K(相当于1 227摄氏度)超高温稳定运行1 000 h,标志着我国先进核能系统液态金属冷却剂关键技术取得新突破。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报》还报道了“为使广大公众全面了解该案有关情况,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莱西法院相关负责人”的情况。这些问题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裁定驳回起诉的依据是什么”“该案对广大互联网用户、相关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有什么启示”“案件审理中莱西法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遗憾的是,在上述记者提问中,似乎在刻意回避一个敏感的问题:莱西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主要理由是 “(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那么,当初为什么又“立案受理”了?——尽管这个问题莱西市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以“那是兄弟法院”的事,“本院只是受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无可奉告”,但社会公众可不会这么想,普天之下的“人民法院”都是一家,法治国家的法律标准更是同一,怎么会出现对同一案件甲地法院“立案受理”到了乙地法院就“不该受理”?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正常吗?!
>>视觉中国供图
其实,话又说回来,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平度、莱西两家基层法院,还是青岛市中级法院乃至山东省高级法院,都不可能作出圆满回答——因为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并不在地方法院,而在几年前自上而下全面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新举措之一“立案登记制”。
研究组PTTG、VEGF-C、VEGFR-3阳性率及LMVD显著高于对照组(P均<0.05)。见表1。
为此有理由相信,其中“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显然是当初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举措时所始料未及的!难怪在这个司法文件中,非常委婉地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注意:“要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的精神实质,在防止过度审查的同时,也要注意坚持必要审查。”这是否意味着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两年后,重新强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仍要“坚持必要审查”,以解决“一刀切”似的“改革举措”留下的“后遗症”?
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笔者从两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题为《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司法文件中,似乎读出了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宣称“立案渠道全面畅通”“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的同时,也公开坦承两点事实:一是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二是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
四年前,最高人民法院高调宣布全国法院实行立案制度改革,即变传统的“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只要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就不再审查其他内容,必须“当场登记立案”,对即使暂时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于原告只要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
随着国家对基层医疗的重视和经济投入的不断增加,基层医疗机构的硬件设施有了显著提高[1]。但相对于硬件设施,基层医疗机构缺乏高水平、高素质、高学历的全科医师[2]。为改善这一现状,我国部分医学院校于2010年开始招收免费医学生,通过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以改善基层医疗机构缺乏高水平医疗卫生人员的现状。但相对于普通医学生,免费医学生因定向就业等特点,在管理、职业生涯规划、培养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本文对现有关于免费医学生的研究进行回顾,归纳、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为相应的免费医学生教育改革及相应的科学研究提供参考。
3.养成良好习惯。对“师范”蔡元培解释为:范就是模范,可为人的榜样。他认为,养成良好行为习惯,需要创设学生“慎独”环境。学生“上课时,下课时,有人监督,无从监督,宜丝毫不事苟且”,以后才能“以其身为学生之律度”,“学生日熏其德,其收效胜口舌倍蓰矣”[2]卷2,149。反之,“必藉师长之督责,无督责即中辍,不免一暴十寒”,那日后就难为人师。所以,在蔡元培看来,“师范生的行为最要紧。模范不是短时间能成就的,须慢慢养成”[2]卷4,330-331。
不过,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两年后及时发文要求,在立案时“也要注意坚持必要审查”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完全必要的。
事实上,以目前铺天盖地、数不胜数的因为“微信群”引发的纠纷为例,如果只要“群友”对“群主”的“踢出群外”行为都要“法庭上见”,对于这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都要立案受理允许其对簿公堂,将非常严肃的诉讼行为视为大妈到农贸市场买点葱姜蒜、大爷到医院看个头疼脑热那样方便,总觉得不是个滋味!为了如此鸡毛蒜皮的小事不惜告上法庭“打官司”毕竟要耗费不菲的司法资源——这可是在耗费纳税人的“真金白银”啊!花钱人可以不心痛,纳税人心里可难受哟!
不出意外,估计曾经甲地法院“立案受理”后被指定管辖的乙地法院“驳回起诉”的原告还会“依法上诉”,最终将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在此,笔者不妨推介一起类似的发生在四川省泸州市经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和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例作为“参考”。
这是一起“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不服,上诉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中院在“驳回上诉”的二审裁定书中的裁定理由是:“……上诉人宋某某反复多次就相同或者类似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继而反复提起复议、诉讼,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浪费了国家大量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社会公共资源,属于权利的滥用,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一审法院因上诉人宋某某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滥用诉权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对当事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打击,当事人滥用权利,无诉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
显然,这个“驳回上诉”的裁定理由是于法有据、无可非议的,也是可以作为这些“类案”借鉴的。
● 责任编辑:高波
标签:驳回起诉论文; 裁定论文; 中级人民法院论文; 案件受理费论文; 法院审理论文; 指定管辖论文; 尘埃落定论文; 平度市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