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益受损职工补偿问题的思考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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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75(2012)01-0091-06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3月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1]近年来,改善民生成为社会热烈议论的主题,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出城乡居民的年均收入实际增长要超过7%的指标。并就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提出了具体的措施。[2]

收入分配不合理已经成为政府和民众的共识,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是当务之急。在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1992年居民、政府和企业三者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分别为68.69%、15.53%和15.78%;到2008年,三者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7.22%、17.52%和25.26%。与1992年相比,居民收入比重下降11.47个百分点,政府和企业分别提高1.99个百分点、9.48个百分点。[3]

居民、政府和企业三者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的这种变化,不仅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也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今天,党和政府反复提出提高劳动报酬这一点就已经清楚地表明,在过去相当一段时间,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受到了并不公平的对待,所以政府现在明确提出要提高劳动者的报酬。但应怎样看待这一问题?我们认为,提高劳动者报酬是社会经过反思后对过去30年劳动者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和付出代价的认可,不能理解为是社会发展、国家富裕后对劳动者的一种施舍或恩惠。提高劳动报酬的基本含义是补偿。

二、中国社会财富快速增长背景下的普通职工收入状况

(一)中国先富阶层的财产状况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改革初期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经过30多年的时间,曾经是“平均主义”的中国贫富两极分化的情况十分严重,财富迅速向少数人手中集中,并形成了“先富”和“未富”两大阶层。这一点在以下四个全球财富报告中可以得到证实:

1.2010年6月美林集团和凯捷咨询公司联合发布《最新全球财富报告》,报告将净资产(不包括主要房产)价值100万美元以上的人士归为富人,按此标准,2009年中国富人总数达到47.7万人,较2008年增加31%,继续位居全球第四。报告认为2009年中国成为全球财富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但是,美林的报告还是略显保守。[4]

2.2010年8月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了《2010年全球财富报告》,报告指出:在全球范围内百万美元资产家庭占所有家庭的比例不到1%,但这些家庭所拥有的财富占全部私人财富的比例从2008年的约36%增加到约38%。中国拥有百万美元资产家庭为67万,位于美国、日本之后,在全球排名第三。[5]

3.2010年10月瑞士瑞信银行发布了一份《全球财富报告》,报告指出中国时富总值从2000年的4.7万亿美元增加到现在的约16.5万亿美元,已经成为全球新兴财富阶层的主力,时富总值仅次于美国(54.6万亿美元)和日本(21.0万亿美元)。报告还指出,在全球共有2400万名高净值人士(人均财富介乎1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中,中国占80多万。[6]

4.2011年5月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发布了2011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报告指出中国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规模正在逐年扩大。2010年,中国的高净值人群数量达50万人;与2009年相比,增加了9万人,年增长率为22%。2008-2010年高净值人群拥有的财富占全国的比重从2008年的23%上升到2010年的24%,预期2011年这个比例将进一步提高到25%。[7]

综合上述报告分析,在今天中国,一个人数不多但非常富有的阶层已经形成,并占据了社会的大多数财富。早在2009年6月举行的中国政协十一届常委会会议上,蔡继明委员说:“中国权威部门的一份报告显示,0.4%的人掌握了70%的财富,财富集中度高于美国。”[8]2010年世界银行公布的调查数据,美国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在中国,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财富集中程度大于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二)中国一线职工的收入状况

与此同时,广大一线职工的收入状况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国家统计局在2010年底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首次公布了私营企业职工的收入状况,使社会对以广大一线职工为代表的“未富”阶层的收入状况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

2009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8119元,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736元相比少了14617元,为后者的55.35%。[9]2009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是12573万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数为9788.9万人。这样,我们可以计算出2009年城镇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26337.40元,月均2194.78元。这一数据与全国总工会2009年四季度全国职工收入分配专题调查的2152元职工月平均货币收入十分吻合。

另据2011年4月发布的《北京社会蓝皮书》披露:北京市职工2009年的年平均工资收入约2.68万元,约合每月2233元。全市普通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2.2万元,人均月收入1833元。接近70%的普通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3万元,年收入不足1.2万元的职工约为2.8%,超4万元的仅为14.2%。[10]而2009年北京市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57779元,位于全国第二位。

全国总工会2009年职工收入分配调查数据显示,全部调查职工中月收入低于月平均货币收入(2152元)的占67.2%,低于月平均货币收入50%(1076元)的占17.3%。[11]与2007年全国总工会第六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的数据相比,低于月平均收入的职工和低于月平均收入50%的职工比例均有所扩大,分别增加了4.8%和0.4%,同时,约有1/3职工工资水平徘徊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水平附近。[12]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低于月平均货币收入2/3即为低收入者。按此标准,60%的职工低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28元)水平的2/3,即1819元,属于低收入者。目前,低收入职工群体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一线职工、农民工、私营企业以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2009年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数据显示,一线职工、农民工、私营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分别为:1749元、1728元、1811.4元和1241.5元。仅以占低收入职工比例较大的一线职工为例,其月收入相当于全部被调查职工月平均收入(2152元)的81.27%,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2728元)的64.1%。[13]这种低工资加大了一线职工贫困的可能性,国际劳工组织将这种低收入的就业状况称之为“在职贫困”。[14]

从基尼系数看,中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尽管对中国的基尼系数各机构认识不一,但学术界认为目前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高于近年来国内外有关专家计算的0.47~0.50的水平。[15]中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目前已达到拉丁美洲的平均水平。另据刘元春的研究,自2002年起,城镇内部收入差距对全国基尼系数的贡献率就已经超过城乡收入差距对全国基尼系数的贡献率。[16]可以明显看出,城镇内部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与职工收入长期偏低有直接的关系。而这又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直接的影响:

一方面,劳动者报酬长期偏低,造成的内需不足已经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此,经济增长不得不依赖于投资和出口。近年来中国的外贸依存度不断上升,2001年为38.5%,到2007年已上升到66.8%。

另一方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表明,资本的边际产出与测度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之间存在着显著性的负相关关系,并且居民收入差距(基尼系数)越大,资本的边际产出越低。目前,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对资本的边际产出及中国经济增长的限制已越来越明显。[17]

三、一线职工劳动报酬低下的原因

过大的贫富差距正在超越社会所能容忍的界限,广大一线职工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中国职工当前的这种状况?

我们认为,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理论上的准备不足,使我们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认识存在片面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打破了原有劳动关系的均衡,形成了强资本、弱劳动的分配格局,导致新的劳动关系的均衡始终未能形成。

(一)职工劳动报酬持续走低的根源在于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片面理解

任何一个社会在经济发展进程中都要面对公平与效率的挑战。社会收入差距的不断增大表明,改革前期确立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了。为此,“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新的分配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对公平与效率关系认识的深化,也是对原有分配原则的重大改变,其核心是不能再以牺牲社会公平来换取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中国进入中上等收入国家行列后。

1.效率不可能脱离公平而长期独自提高

改革初期受到理论认识上的局限,我们认为效率与公平是一对矛盾,提高效率就不能顾及到公平。为此,当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打破平均主义。尽管目标明确,但实现目标的路径却不清楚,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虽然我们慎之又慎,但还是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走入误区,在自认为公平与效率不能兼得的情况下,将公平置于效率之下。[18]

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世界银行曾提出在未来的改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同时,针对工资的决定问题,明确指出即使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工资也不是完全由市场力量来决定的。[19]但是,这些提示并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在过度追求效率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世界银行在1997年发表的题为《共享增长的收入: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的报告中指出:“自从1978年开始改革以来,中国的收入分配越来越不均……增长的好处分配不均衡。”[20]

2.效率的提高不能自动转变为公平的实现

中国经济30年来效率不断提高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的资源配置已经逐渐由计划分配转向通过竞争性的市场体系来完成,而不是因为将效率置于公平之上。那种认为公平与效率不可兼得的观点源于“库兹涅茨假说”。库兹涅茨在1954年考察了若干个国家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数据以后指出:“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长期趋势可以假设为:在前工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的经济增长早期阶段会迅速扩大,而后是短暂的稳定期,然后在增长的后期阶段会逐渐缩小。”[21]这就是著名的“倒U”型假设,即在经济发展中,收入分配差距的长期变动轨迹是“先恶化、后改进”。根据发达国家经验、他认为一个国家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间时,收入分配差距会恶化,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收入差距开始缩小。

但是,“库兹涅茨假说”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假说,现实中的经济运行并不与其相吻合。以巴西为例,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巴西的经济高速增长,1968年~1974年,巴西的GDP年均增长11.4%,和现在中国的情况非常相似。这就是巴西所谓的“奇迹年代”,但其收入分配差距并没有像库兹涅茨假说所说的那样“先恶化、后改进”。巴西的基尼系数长期处于0.5以上,2008年达到0.57,巴西经济已被认为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就中国的情况而言,东部一些发达省份,如广东、浙江等地,其人均GDP早已超过3000美元了,但这些省份的收入差距并没有因此而缩小。以浙江为例,根据浙江省社会科学院2009年的调查,浙江人均GDP已经超过6000美元,但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继续扩大。[22]另据李实的研究,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动并没有遵循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的轨迹。[23]即使在西方国家,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所反映的工业化时期收入分配状况转折变化的一般规律也不是自然而然到来的,而是伴随着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和妥协,以及政府主动的政策干预。“美国的经验表明,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既是库兹涅茨一般规律的体现,也是工人阶级斗争和政府主动政策干预的结果。”[24]这意味着,我们没有理由坐等这一拐点的到来,更没有理由任凭收入差距继续扩大。

3.前期改革受益者已对今天分配制度改革构成阻力

党的十七大之前,社会相关方面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提出要重视公平分配。2005年9月,负责改革方案起草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拿出了《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即收入分配改革方案)。2005年12月和2006年2月分别召开了地方和部门的两次座谈会,2007年至2009年间,对这一改革方案前后又举行了6次征求意见讨论会,却始终未能与公众见面。

2010年曾被称为“收入分配改革”年,党和政府多次强调要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当年10月党中央在《十二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将收入分配不平等作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来对待,收入分配改革被确认为“十二五”时期的关键性任务之一。面对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迟迟未能与社会公众见面的窘境,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部门的有关人员表示:“不管怎么样,今年必须拿出东西来,收入分配不能总是空谈。”[25]在2011年12月召开的全国发展与改革工作座谈会上,李克强副总理再次强调要抓紧研究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26]

时至今日,横亘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上的阻力早已不是认识上的问题,而是利益问题。因为制定中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若要实施,就意味着改革的受益者的利益会因此受到触动。这样的改革必然会导致前期改革获益者的极力反对,一些官员、学者和企业家至今仍片面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而这正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难以推进的关键所在。

(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与分配制度设计使职工成为利益受损者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就是要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做出抉择,这是“最大的社会抉择”。这种抉择对中国的改革而言,就是要在公平与效率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均衡点,既可以解释社会主义经济中为什么可以存在收入差距,又不会违背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基本原则。

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的起点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居民之间收入差距非常低,1978年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16,可以说是绝对公平。改革初期,收入分配改革有两个可供选择的路径:一是在保持原有公平分配的基础上,探寻一条提高效率的途径;二是通过打破原有的公平分配来提高效率。由于改革初期理论准备不足,认为低效率源于平均主义,提高效率就必须要打破原有的分配模式。不可能在保持原有公平分配的基础上,探寻到一条提高效率的途径。选择第二条路径就成为一种必然,同时也就意味着收入差距会不断扩大,这与社会主义社会共同富裕的基本宗旨相违背的,社会必须要对这种经济现象的合理性做出解释。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直接影响了社会收入分配的走向

回顾30年的历史文献,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先富带后富,然后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思想最早是由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工作会议上提出来的。[27]这就是后来广为传播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的思想。这一思想后来在党的一系列文献中得到了体现。例如,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进一步将其具体化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又将其明确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了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构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收入分配原则,也是社会各界用来解释收入差距扩大的依据。但是,根据路径依赖理论,这一分配原则一旦实施就会从两个方面对后来的社会收入分配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是打破了原有的功能收入分配原则。从原来的单一的劳动要素参与分配逐渐过渡到各种生产要素均可参与分配。这一重大改变源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总体的收入分配原则。恰恰是这一转变,将劳动与资本作为相同的生产要素,放在了同一个收入分配的平台上,按各自的贡献取得相应的收入。这一点正是马克思将西方经济学要素分配理论批判为庸俗经济学的原因之一。在市场经济中,劳动与资本事实上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被资本雇佣,劳动是附属于资本的,工人被异化为机器设备的一部分。因此,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自然是有利于资本所有者的,更何况像中国这样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资本稀缺的社会。从改革最初的设想看,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是要使广大居民从中受益。但是,“效率优先”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却逐渐演变为各级政府追求以GDP为指标的经济增长,各级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各种优惠政策,使政府与企业在利益上结为一体,劳动者权益被严重地忽视了。

二是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加快。这一点在城镇内部尤为明显,2008年城镇内部收入差距对全国基尼系数的贡献率为45.3%,已经超过了城乡收入差距对全国基尼系数的贡献率,[28]同年,中国城镇家庭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10%家庭与最低10%家庭相差9.17倍。[29]根据中国改革基金会2009年在对全国19个省份的64个城市中4000多户居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数据的基础上推算,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3万亿元,比国家统计局城乡住户收入统计计算的14万亿元高出9.3万亿元(可以称为隐性收入),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基于经济普查资料计算的住户可支配收入总额17.9万亿元高出5.4万亿元(可以称为灰色收入)。这部分隐性收入在城镇居民中的分布是最高10%收入家庭为62.5%,最低10%收入家庭为0.4%。由此推算2008年中国城镇居民中最高收入10%家庭与最低收入10%家庭的人均收入比应为26倍。[30]

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场制度创新与变迁。但是,由于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成本—收益的分布往往是不对称的,人们从中获取的利益有多寡之别。这就必然会形成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即改革的受益者和受损者。前者构成了当今社会的高收入群体;而后者则构成了低收入群体。收入分配改革路径是效率不断提高与贫富两极分化并存的过程。中国基尼系数从0.16到0.47~0.50的变动就已经表明:30年来我们以公平为代价,完成了效率由低向高的转变。

2.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与利益受损者的形成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就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由于帕累托改进是一个效率概念,在效率改进的过程中会出现利益的不一致。所以,不能用它作为评价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效果的唯一标准。如果在改革的进程中,一部分人获益而同时另一部分人受损,这项改革是否有效率就要对其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然后利用补偿标准来判断。如果经济体制改革符合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标准,改革就应当继续进行。这也是我们在意识到改革会使一部分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仍然一直坚持推进改革的理论依据。[31]

依据“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标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增加了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但社会的不公平程度也在增大。或者说,改革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时,“蛋糕”的分配却越来越不公平了。究其原因,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采取的是增量战略,即在改革初期,社会财富的增量部分这一块很小,存量部分较大,所以改革红利在社会成员中分配时其差异并不明显。随着改革的推进,增量部分不断变大,存量部分相对变小。这时,增量改革的参与者无论合法与否,其获利数量越来越大。尤其是改革的中前期,增量部分改革的成本基本上是由存量部分承担的,具体讲,主要是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以及大量进城的农民工来承担,他们以自己的辛勤劳动支撑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默默承担着改革带来的阵痛,却未能平等地分享改革带来的收益。

在30多年的计划体制下,长期的低工资、高就业工资政策,使得政府、企业通过低工资制度“预先扣除”了职工创造的劳动财富中一部分“必要劳动价值”。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职工预先将这笔本应该归自己所有的收入存入了国有资产中。政府、企业与职工之间客观上存在一种“承诺”关系,即政府、企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一种事实上的终身就业以及相应的医疗、住房、养老等承诺。但是,国企改革却忽略了这一历史承诺。1984年开始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从最初的“砸三铁”、“三项制度改革”,到后来的“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买断工龄”等等,都直接损害了部分职工的切身利益。国企下岗职工,特别是40~50岁这一部分下岗职工,实际上已成为“改革成本的直接承担者和主要的利益受损者”。他们不仅因下岗失业被排斥在“巨额存量资产”重新分配的名单之外,甚至连自己预先“存蓄”的那一部分都无法收回。这样的改革对他们来讲是有欠公平的。

由于在企业改革中原有“游戏规则”发生改变,利益受损者也随之出现了,改革的利益受损者主要包括:企业的一线职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国家对某些行业进行强制性调整而受到影响的职工及老工业基地的职工;饱受社会歧视性的农民工;这三部分职工既是中国经济改革成本的承担者,也是这个过程的利益受损者。本文所提出的补偿对象主要是上述群体。

3.对利益受损者的补偿应是下一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大职工为了改革顺利进行牺牲了自身利益,按照补偿理论,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社会就要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否则不仅下一步的改革难以为继,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长期忽视对利益受损者的利益补偿,就容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还有可能掉入“中等收入陷阱”。近年来中国日益增长的劳资纠纷就与此不无关系。

历史与现实都反复证明,任何社会改革都必须遵循公平的原则,改革方案的设计应使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也能够从中获益,并对前一时期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给予应有的补偿,将他们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的范围和程度。否则,改革的社会效果会被大幅冲减,下一阶段的改革也会失去内在的动力。

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32年后的今天,在社会财富有了较为丰富积累的前提下,对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受损者,或者更准确地说对改革成本的承担者给予适量的补偿,就是一件应该尽快提到议事日程的事情,也应是下一步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因为只有对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给予应有的补偿之后,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均有改善,才能证明改革使整个社会的效率水平提高了。

[收稿日期]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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