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帝国历史医生的作用_汉朝论文

秦汉帝国历史医生的作用_汉朝论文

秦汉御史大夫的职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御史大夫论文,秦汉论文,职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御史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秦汉时期是它的初创阶段。随着封建社会及皇权政治的不断发展,御史制度经历了一个由确立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主要表现在:由职权混乱不清、主管事务繁杂到专门监察职能的确立。这种变化可从秦汉御史大夫职能的演变过程中略见一斑。御史制度的演进过程与封建政治的发展系系相关,研究秦汉御史制度的发展变化,对深入了解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乃至封建政治的沿革大有裨益。

【关键词】 御史大夫 监察制度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一个历史演进过程,它是封建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进一步加强皇权的结果。很长时间以来,人们一般认为,御史大夫是从秦王朝起设立的“最高监察官”,①钱穆先生则认为,御史大夫“主管监察。御史大夫职权,不仅监察中央及地方政府,同时并监察及皇宫之内。”②所以一谈及御史大夫便自然与监察相连,往往把御史大夫当成监察总长。实际上,御史大夫在秦及西汉是副丞相,而不是最高监察官。这个问题对了解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起源、演变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故论述如下:

御史之职最早见于商代甲骨卜辞,③先秦时期是国王的亲信,其职权就是掌管图书典籍,议定法令和传递诏书。④《汉书·百官公卿表》里并未谈及御史大夫具有监察职能,拥有监察权的是御史中丞。

《汉书·朱博传》对御史大夫的监临权有较详尽的记载,哀帝时,大司空朱博上奏“高皇帝以圣德受命,建立鸿业,置御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历载二百年,天下安宁。”文中指出,御史大夫是肃正法律政纲之官,总领二千石以下官吏,并对上对下都有监察之权。

从客观上讲,秦始皇是以专权闻名于世,所以侯生,卢生认为他“天性刚戾自用,……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辩于上。”丞相在此时,不过是皇帝的御用工具,除了有上奏议事权之外,“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既然如此,君权与相权的矛盾相对和缓,丞相根本无法构成对君权的威胁,皇帝就无需设监察官监督丞相。事实上,史籍中也的确找不出御史大夫监临丞相的事例。御史大夫和丞相共同上奏议事,具有行政职权。“秦初并天下,令丞相御史曰……”“丞相臣斯、臣去疾、御史大夫德昧死言……”⑤

汉初一改皇帝专权的局面,黄老思想主张“君道无为,臣道有为”,丞相的权力得到充分的施展,从而达到“丞相所请,靡有不听”⑥的局面,皇帝也无力设监察官监临丞相。据《汉书·萧何传》载:刘邦与萧何可算莫逆之交,萧何为汉代制定典章制度可谓功劳卓著。可刘邦对萧何存有戒心,萧何为了博得刘邦的信任,在楚汉对峙于京、索时,派遣“子孙昆弟能胜兵者悉诣军所”。而御史大夫周苛却因受汉王信任而独“守荥阳城”,周昌则“常从击破项籍”。⑦既然他们是监察官,为何不直接派在萧何身边,以备不测呢?曹参为相国后,“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从而成为人们经常使用,并借以证明汉初实行无为而治思想的典型史料。“惠帝怪相国不治事,以为‘岂少朕与?’便命参子曹窋质问参‘君为相,日饮,无所请事,何以忧天下乎?”曹参不但没有“改邪归正”,反而振振有词地说:“法令既明,今陛下垂拱,参等守职,遵而勿失,不亦可乎?”惠帝对此大加称善。⑧这个例子反映出二个问题:一是惠帝非常软弱,缺乏胆识,更没有统治经验,他只有依靠丞相来治理朝政,而且对其言听计从,处于这种境况下的皇帝,自然不会派人去监临丞相,退一步讲,即使监察出丞相有错,对此也无可奈何,设监察官又有何意义呢?二是丞相应是“掌丞天子,助理万机”,“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⑨所以丞相应以“忧天下”为己任,“不治事”就是渎职行为,理当是监察官应监临的范围。按照正常程序,应该由御史大夫前去督责,可惠帝并没有派御史大夫,而是派身为中大夫的曹窋前去质问,至少可以说,皇帝并没有把御史大夫看成是监察官。

据《史记·吕太后本纪》载:

“平阳侯窋行御史大夫事,见相国产计事。郎中令贾寿使从齐来,因数产曰:‘王不早之国,今虽欲行,尚可得邪?’具以灌婴与齐楚合从,欲诛诸吕告产,乃趣产急入宫。平阳侯颇闻其语,乃驰告丞相、太尉。……太尉行至,将军吕禄亦已解上将印去,太尉遂将北军。

然尚有南军。平阳侯闻之,以吕产谋告丞相平,丞相平乃召朱虚侯佐太尉。太尉令朱虚侯监军门。令平阳侯告卫尉‘毋入相国产殿门’。吕产不知吕禄已去北军,乃入未央宫,欲为乱,殿门弗得入,徘徊往来。平阳侯恐弗胜,驰语太尉”。

这条史料同样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御史大夫掌国家机要,这是由他所处的地位决定的。他是皇帝的家臣,就在宫中办事,吕产等人没有必要背着他议论国家机密,平阳侯才能“颇闻其语”。第二,御史大夫曹窋在其中只是个通风报信的角色,他既无行政决策权,也无军事权,在遇紧急情况时,除了“驰告丞相、太尉”外,便一筹莫展。可是对相国吕产来说,吕产与人密谋发动宫廷叛乱,可是大逆不道之事,因为吕产并没有把曹窋当作监察官,所以才使曹“闻之”。由于曹窋泄密,吕氏之乱才遭败露。

如此说来,秦及汉初,御史大夫并没有对丞相实行过监察,对上的监临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秦汉时期,对中央及地方的百官有较严密的监察制度。在封建政治中,宰相的基本权力有两方面:一是议政权,另一个则是监督百官执行权。⑩前引《史记·陈丞相世家》在谈到丞相的职责时说“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就已包括了监督权。丞相是掌管行政的最高长官,他具有这两种职权,表明在封建政治中行政与监察权并没有完全分离。御史大夫是“丞相之副,九卿之右”,他自然与丞相一样都具有对下的监察权,所以,秦汉时期在日常政治生活中,主持监察百官工作的是丞相,而不是御史大夫。需要行施监察权时,皇帝总是诏令丞相、御史大夫共同行施。汉文帝时,淮南厉王刘长“不用汉法,出入警跸称制,自作法令,数上书不逊顺”。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等共奏请“论如法”。于是“上即令丞相、御史逮诸县传淮南王不发封馈侍者,皆弃市”。(11)《汉书·景帝纪》载:中元六年,景帝下诏“车骑从者不称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闾巷亡吏体者,二千石上其官属,三辅举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请之”。武帝时期依然如此,元狩六年,武帝下诏,“遣博士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详问隐处亡位及冤失职,奸猾为害,野荒治苛者,举奏。郡国有所以为便者上丞相、御史以闻”。(12)据《汉书·车千秋传》载:“巫蠱始发,诏丞相、御史督二千石求捕,廷尉治。”

据《西汉年纪》卷三引《汉仪》载:“惠帝三年相国奏御史监三辅郡,察以九条,察有司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恣为奸诈者,论狱不直者,擅兴徭赋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刻故劾无罪者,敢以踰侈及弩十石以上者,作非所当服者,凡九条。”由此可知,汉代御史监三辅郡源于惠帝时期,但此时并没有形成定制。值得注意的是,御史大夫监三辅郡并非它自身的职能,而是相国提议他去执行的。《汉书·景帝纪》载,景帝后元二年,景帝以“岁或不登,民食颇寡”,认为是“或诈伪为吏,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弁万民。县丞,长吏也,奸法与盗盗,甚无谓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这条诏令明令丞相监督二千石等官吏,官吏不遵法度,御史可闻,也可不闻,丞相则必须过问。至少可以说,在实行监察的过程中,御史大夫不过是丞相的副手。如果御史违法,丞相有权督察。“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13)

综上所述,御史大夫作为副丞相并不是最高的监察官,这种论断并不会因为以下事实而改变:

一是自秦以来就有监御史,很明显,他是执行监察作用的御史,虽归御史大夫管辖,但仅为多种职能中的一种,不能因此认为御史大夫就是专职监察官。因为汉代御史常以其职掌而名为“××御史”,如“符玺御史”就是掌管符玺的御史,“治(持)书御史”是“掌以法律当其是非”。(14)尤其是“绣衣御史”就更为明显,《汉书·百官公卿表》师古注曰:“衣以绣者,尊宠之也。”这根本就是一个带职执行其种特殊任务的御史,一般是“逐捕‘盗贼’,治理大狱”。(15)它并不是御史大夫的固定属官,其他官吏“衣绣衣”也同样具有这种职能。

《汉书·咸宣传》载:

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擅自号,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守都尉,杀二千石,为檄告县趋具食;小群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称数。于是上始使御史中丞、丞相长史使督之,犹弗能禁,乃使光禄大夫范昆、诸部都尉及故九卿张德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

监御史不过是监察郡国守相的御史而已,正如不能因为御史府有“符玺御史”“持书御史”就认为御史大夫是符玺、持书总长一样,也不能因为有个“监御史”就认为御史大夫就是监察总长。

二是朱博所谓的“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历载二百年。”《汉书·朱博传》紧接朱博这句话的是“故事选郡国守相高第为中二千石,选中二千石为御史大夫,任职者为丞相,位次有序,所以尊圣德,重国相也。今中二千石未更御史大夫而为丞相,权轻,非所以重国政也”。综观西汉前期的13位御史大夫,任职前秩在中二千石者只有4位,即中尉周昌、典客冯敬、太仆刘舍和卫尉直不疑,占总数的1/3还不到。这种为朱博所赞美的制度在汉初根本就没有很好实现,说明朱博的说法并不十分严谨,我们自然有理由怀疑“上下相监临”在当时的可信性了,大概应归结为朱博本人对二百年前的事也未必完全了解。当然,至于朱博为何有此断论,还有待作进一步的探讨。

那么御史大夫作为副丞相在秦及汉初究竟具有哪些职权呢?

从《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可以看出,御史大夫是兼有家、国两任的一个特殊官吏。他具有两种职能:一是家臣中的“侍御史之率”,二是国臣中的“副丞相”。在秦及汉初,不是皇帝专权,就是丞相权重,御史大夫作为家臣的特色极为浓烈,国臣的特性反而被掩盖了。

御史是由先秦时期国王的亲信发展起来的,秦及汉初依然保留了这种特色。秦灭楚后,秦王“以其冠(楚冠)赐近臣御史服之”。(16)《史记·李斯列传》载:秦二世时,丞相李斯下狱后,赵高为了置他于死地,“使其客十余辈诈为御史、谒者、侍中,更往覆讯斯。”谒者是“掌宫殿掖门户”的官吏,侍中则是在宫中侍奉皇帝的人,均属于皇帝身边的亲信,御史的地位自然也很明显。赵高就利用这一点,采取逼供的手段,使李斯不辩真伪,当秦二世真派使者来试探时,李斯“以为如前,终不敢直言,辞服”,而招来杀身之祸。由于御史是皇帝的亲信,他基本是皇帝的代表,反映皇帝的意图,经常接受皇帝临时性的指派。《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三十五年,因侯生、卢生“造谣惑众”而逃之夭夭,“使御史悉案问诸生。”三十六年,为东郡陨石之事,“遣御史逐问。”《史记·蒙括列传》又云:秦二世胡亥欲杀蒙毅“遣御史乘传之代”。

汉景帝时期,国家渐入多事之秋,当时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外的匈奴问题,一是对内的诸侯王国问题。此时的诸侯王国已构成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严重威胁,其尖锐性已达到白热化的程度,御史大夫就成了协助皇帝解决这种危机的合适人选,这是由御史大夫的特性所决定的。升任御史大夫的人一般资历较浅,与丞相相比,地位较低,丞相为“金印黄绶”,御史大夫是“银印青绶”。他虽有家、国两任的双重性,却没有行政实权。皇帝既可以临时授予他某种特殊权力,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收回,灵活性很大,主动权完全操纵在皇帝手中。况且御史大夫本身就是皇帝亲信,他掌握国家机密,“实居主任秘书的地位,以直接于天子”。(17)他对皇帝忠心耿耿,绝无两心,皇帝从中选拔“任职者为丞相”。御史大夫为了升迁,竭力讨得皇帝的赏识,他对皇帝只能唯命是从,哪里还敢有非份之举?汉初,丞相多以功臣入相,文景时期,升任丞相,首先要按高祖时大臣的功劳大小,论资排辈。皇帝所面对的都是以父辈自居的丞相,皇帝召见丞相的礼仪非常繁琐,“丞相进见圣主御坐为起,在舆为下”,还有谒者为之赞唱,(18)而见御史大夫的礼节却简单得多,况且他们就在宫中,指使极为方便,他便成了皇帝的御用工具,完全听凭皇帝的指挥。

晁错的事例极为典型。据《汉书·晁错传》载:“晁错为内史,错数间言事,辄听,幸倾九卿,法令多所变更。”他出任御史大夫后,即“请诸侯之罪,削其支郡。”当景帝按惯例“令公卿列侯宗室杂议,”他们对此却“莫敢难”,只有身为“皇亲国戚”的窦婴才敢“争之”。显然,晁错此时所凭借的并不是御史大夫的权威,而是身后景帝的皇威,他的权限已大大超越了丞相,如与皇帝“议出军事”,甚至“欲令上自将兵,而身居守”。这种状况充分体现了封建政治中人治的特色。御史大夫才华横溢者,皇帝可以授权让其施展;无才能者,只“承上旨”也无伤大局。陶青任御史大夫长达七年,舆论对其并无异议,而任丞相后,却被认为是“娖娖廉谨,为丞相备员而已,无所能发明功名著于世者”。(19)

然而,御史大夫权重于丞相的行为毕竟不合常规,终究会触犯到丞相和其他大臣的利益,从而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结果必然是由丞相名正言顺地发动大臣弹劾御史大夫,以各种名义奏请皇帝诛杀。这反映出景帝对相权过重的事实已表示不满,希望御史大夫能助他一臂之力,当然,真正的变化则在汉武帝时期。

秦及汉初,御史大夫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1.掌图书计籍 这个职权是继承先秦御史职权的结果。《汉书·张苍传》载:“(张)苍乃自秦时为柱下御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萧何传》又云“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才使刘邦“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处,民所疾苦者。”所以刘邦路过曲逆,“顾问御史曰:‘曲逆户口几何?’对曰‘始秦时三万余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户。’”(20)御史大夫掌握着天下的图书计籍,所以了解各郡县户口的变化情况,从而可以为统治者的行军作战及制定政策,提供准确的数据和情报。刘邦之所以能占据敖仓这个粮食基地,最终战胜项羽,与他占有秦的图书计籍是分不开的。

2.起草审议奏章 御史即所谓的主文书起草的“草制之官”。丞相及大臣的意见,均由御史大夫上奏皇帝。形成诏书的程序是这样的:皇帝认为可行的便直接“制曰‘可’”,否则均要下群臣议,然后由皇帝决断。皇帝决断后,往往要“制诏御史”,其作用有二:一是让御史奉诏起草,然后交御史大夫审阅;二是由御史府下发“丞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21)据《汉书·高帝纪》十一年二月诏:“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酇侯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1961年日本学者大庭脩利用出土于居延地湾的八枚简,按照诏书的书写格式,将下达诏书的时间及简文内容的内在联系,完成了复原元康五年诏书册的基本研究。他认为御史大夫在实施皇帝的政策方面,发挥着秘书官的作用。(22)所以,《汉书·高帝纪》王先谦补注引沈钦韩曰:“是时未有尚书,则凡诏令,御史起草,付外施行。”这种“制诏御史”的文字在史书中大量出现,不胜枚举。(23)在起草诏书的同时,御史大夫还要对诏令进行最后审核,如果认为不合理,有权拒绝接受。《汉书·周昌传》:周昌任御史大夫后,刘邦欲废太子立赵王如意,“昌庭争之强,盛怒曰:‘陛下欲废太子,臣期期不奉诏。’”

3.举荐官吏权 御史大夫举荐官吏的权力,据《通典·选举一》卷十三载:“汉高祖初,未遑立制。至十一年,乃下诏曰:“贤士大夫既与我定天下,而不与我共安利之,可乎?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荣之。以布告天下。其有称明德者,御史、中执法、郡守必身劝勉,遣诣丞相府,署其行、义及年,有其人而不言者,免官’”。又据《史记·萧相国世家》:“秦御史欲入言征何,何固请,得毋行。”

4.肃正朝仪 关于这一职权仅见于《汉书·叔孙通传》,叔孙通“定汉诸仪法,……御史执法举不如仪者辄引去”。

除此之外,御史大夫与丞相具有一些共同的职责,如上朝奏议、弹劾百官等等,但这均是在丞相率领下,共同执行的,而非御史大夫的独立职掌。御史大夫,虽然在丞相之下励行一定的监督权,但这仅仅是他作为副丞相的职能之一。所以,御史大夫不是最高的监察官。

西汉中期,尤其是汉武帝时期,“朝廷多事,”武帝在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一改过去清静无为的政策,希望大有作为:一是进一步打击和削弱诸侯王国的势力,使之不再构成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威胁。二是调动全国的人力物力,大规模地进行反击匈奴的战争,制止匈奴贵族的野蛮掠夺,为封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三是实行选官和吏治方面的改革,以培养选拔更多的人才,维持统治机构的活力,提高办事效率。四是在经济上实行一系列旨在限制土地兼并,稳定小农经济,保证封建政府财政来源的改革措施。

武帝改革官僚体制的关键是建立“中朝制”,旨在削夺丞相的权力,所以自任出身布衣的公孙弘为丞相之后,“李蔡、严青翟、赵周、石庆、公孙贺、刘屈氂继踵为丞相。自蔡至庆,丞相府客馆丘虚而已,至贺、屈氂时坏以为马厩车库奴婢室矣。”(24)但中朝成员的职权并不大,他们只是皇帝的参谋,不可能代替外朝官执行行政职能。只有加强御史大夫的行政职能,才能达到限制丞相权力的目的,御史府的行政职权使愈来愈强化,其组织也日趋庞大。“(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复监。后御史职与丞相参增吏员凡三百四十一人,分为吏,少吏属。”(25)

在相权受压制的同时,御史大夫却极为活跃。张汤就是这个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张汤任御史大夫后,“每朝奏事,语国家用,日旰,天子忘食。丞相取充位,天下事皆决汤。”他甚至直接“承上指”主持经济改革事宜。(26)武帝时期,其他御史大夫亦如此,据《汉书·石庆传》载:元封四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公卿议欲请徒流民于边以适之。上以为(丞相石)庆老谨,不能与其议,乃赐丞相告归,而案御史大夫以下议为请者。”儿宽“位至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未有及宽者也。”(27)而在武帝死后,御史大夫桑弘羊实际成了外朝的总领,才出现了在盐铁会议上舌战众儒的场面。尤其是《汉书·霍传》中,武帝疾,在“并受遗诏,辅助少主”的大臣中,有大将军霍光、车骑将军金日碑,还有御史大夫桑弘羊,唯独没有丞相车千秋,尽管霍光后来提到与车千秋“并受遗诏”,但至少可以说御史大夫桑弘羊在武帝眼中地位比丞相车千秋重要。

显而易见,雄才大略的汉武帝此举是别有用心的。他在使用中朝官分割丞相议政权的同时,又利用素有近臣职掌的御史大夫来分割丞相的付外执行权。其实,御史大夫本来就是副丞相,实施行政职责也是合情合理的,但对御史大夫本身来讲,一但具体接触了外朝事务,他的内朝职掌也便宣告结束。他若参与内朝事务,须由皇帝加“给事中”,(28)如不参与内朝事务,便俨然成为纯粹的外朝官员,命运也因此与丞相紧紧相连了。与此同时,御史中丞这个内外相维的官吏,便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显得日趋重要,占据了御史大夫作为皇家近臣的位置,并充分发挥其监察职能。御史中丞“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29)甚至对御史大夫也有监临权。(30)在霍光诛杀桑弘羊之后,再没有出现过权重于丞相的御史大夫,这并不在御史大夫本身,而是霍光专权的结果。

由于御史府和丞相府在职能上的日益靠近,时人习惯称其为“两府”或“二府”。这种称呼大概出现于昭宣时期,因为至少在武帝后期,“两府”还不是丞相府和御史府的专称。据《汉书·刘屈氂传》:“其以涿郡太守屈氂为左丞相,分丞相长史为两府,以待天下远方之选。”师古注曰:“待得贤人当拜为右丞相。”武帝之后,“两府”的称谓大量出现于史籍。如《汉书·杜延年传》中有:“常与两府及廷尉分章”的字句。如淳注曰:“两府,丞相、御史府也。”另见《汉书·萧望之传》:“西羌反,汉遣后将军征之。”张敞以“国兵在外……国事颇废”建议让罪犯入谷边地以赎罪,“于是天子复下其议两府,丞相、御史以难问张敞。”《汉书·刘向传》有“今二府奏佞谄不当在位,历年而不去”的记载,如淳注曰:“二府,丞相,御史大夫府,亦曰两府。”《汉书·翟方进传》中也有“故事,司隶校尉,位在司直下,初除,谒两府”的记载。谷永在推荐薛宣为御史大夫时,则有“宣考绩功课,简在两府,不敢过称”的说法。

在处理一些重大事务时,丞相和御史大夫均是“共奏言”,然后,皇帝“章下丞相御史案验”。(31)《汉书·丙吉传》记载:宣帝“诏召丞相、御史,问以虏所入郡吏,吉具对,御史大夫卒遽不能详知,以得谴让”。这与汉初文帝问政于右丞相周勃、左丞相陈平(32)不谋而合,说明丞相和御史大夫已充当了过去左右丞相的角色。

然而,这一时期,御史大夫和丞相虽并称“两府”,但在职权上仍然存在许多异同。我们不妨参照安作璋先生《秦汉官制史稿》一书所列丞相的职责范围,与御史大夫作一比较研究。

首先谈谈相同之处:

1.选用官吏之权 御史大夫和丞相一样具有选用官吏之权。每遇地震等灾异,皇帝便下诏丞相御史荐举“贤良方正”,以备参选。《汉旧仪补遗》卷上载:“武帝元年,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诣御史举试,拜为郎中。”御史府似乎还有考核官吏之权。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亦是如此,《汉书·孙宝传》载:“御史大夫张忠……上书荐(孙)宝经明质直,宜备近臣,为议郎,迁谏大夫。”所以,御史大夫韩安国因“所推举皆廉士贤于己者”,“士亦以此称慕之。”(33)

2.弹劾、诛罚百官之权 汉武帝时,“博士徐偃使行风俗,偃矫制,……御史大夫张汤劾偃矫制大害,法至死。”后来终军奏“请下御史征偃即罪”。说明御史大夫也具有弹劾、诛罚百官之权。有时甚至是丞相和御史大夫共同弹劾。《汉书·韦玄成传》,韦玄成在父亲死后,“当袭爵,以病狂不应召。……而丞相御史遂以玄成实不病,劾奏之。”

3.封驳、谏诤之权 御史大夫的封驳、谏诤之事屡见于史籍中。如《汉书·公孙弘传》“迁御史大夫,时又东置苍海,北筑朔方之郡。弘数谏”。《汉书·夏侯胜传》载:宣帝即位后,欲为武帝立庙乐,夏侯胜却认为武帝“亡德泽于民,不宜为立庙乐。”“于是丞相(蔡)义、御史大夫(田)广明劾奏胜非议诏书,毁先帝,不道。”而御史大夫薛广德“为人温雅有酝籍,及为三公,直言谏争”。(34)御史大夫有时也和丞相一起封驳。如《汉书·王嘉传》,汉哀帝欲封宠臣董贤,“心惮(丞相嘉),乃先使皇后父孔乡侯傅晏,持诏书视丞相、御史,于是嘉与御史大夫贾延上封事。”因为这是御史大夫的职责,所以在儿宽任御史大夫后,“以称意任职,故久无有所匡谏于上,官属易之。”(35)师古注曰:“易,轻也。”

4.总领百官之权 御史大夫同样具有总领百官之权。史籍中有御史大夫“总领百官”的说法,在日常政治生活中依然如此。据《书汉·公孙弘传》载:公孙弘为御史大夫后,有人指责他“位在三公,奉禄甚多,然为布被、此诈也”,公孙弘不但承认自己“为布被”,还声称“自九卿以下至于小吏无差”。

《汉书·萧望之传》中有“(杨)敞幸得备列卿,以辅两府为职,不敢不尽愚”的说法。正因如此,昭帝时,在霍光等人策划的盐铁会议上,助御史大夫桑弘羊与“文学贤良”舌战的人,除了御史府的成员外,还有丞相府中的丞相史。

其次谈谈不同之处:

1.秩禄在丞相之下 御史大夫为丞相之副,地位自然低于丞相,《汉书·百官公卿表》臣瓒注引《茂陵书》曰:“御史大夫秩中二千石。”与自太常到执金吾的九卿相同,其秩禄之低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改制时,御史大夫改大司空,与大司马,“皆增奉如丞相。”(36)御史大夫“朝奏事会庭中,差居丞相后,丞相谢,大夫少进,揖”。(37)他要格外尊重丞相,“丞相有疾,御史大夫三日一问起居。”(38)《汉书·萧望之传》云:萧望之以“百姓或乏困,盗贼未止,二千石多材下不任职”为由婉转地指责丞相不称职,宣帝却认为萧望之“意轻丞相”,不但将其下官“诘问”,而且左迁太子太傅”。

2.辅佐丞相 实施行政权 御史大夫从两方面辅佐丞相:一是在政治上以典章制度为依据,为丞相提出施政建议。据《汉书·刘屈氂传》载:武帝征和二年秋(公元前91年)戾太子叛乱,“会夜丞相司直田仁部闭城门,坐令太子得出,丞相欲斩仁。御史大夫暴胜之谓丞相曰‘司直,吏二千石,当先请,奈何擅斩之。’丞相释仁。上闻而大怒,下吏责问御史大夫曰:‘司直纵反者,丞相斩之,法也,大夫何以擅止之。’胜之皇恐,自杀。”暴胜之阻止丞相斩司直是以典章制度为依据的,丞相认为合理,才采纳了这个建议。二是监督百官的违法行为,为丞相提供可靠的考功依据。宣帝时,“诏使丞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以政令得失。”(39)说明丞相御史都有掌管郡国上计的权利。但承相实行的是行政监督,他根据百官政绩优劣,“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奉行赏罚而已。”(40)可对百官政绩“殿最”是否属实,丞相并不详知。其实,一些地方官往往在上计时,弄虚作假“欺谩”朝廷,“以辞其课。”“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41)鉴于这种状况,“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42)这是从法律角度协助丞相,检查百官政绩虚实。

3.丞相掌握外朝的最高权力 御史大夫与丞相虽然充当了汉初左右丞相的角色,但两者的职权却有差异,丞相掌握外朝的最高权力。政绩出现失误,皇帝指责丞相、御史,但常常受处罚的却只有丞相害。据《汉书·于定国传》载:“上(元帝)始即位,关东连年被灾害,民流入关,言事者归咎于大臣。上于是数以朝日引见丞相、御史。入受诏,条责以职事。……丞相于定国上书谢罪。”同样,《汉书·薛宣传》“会邛成太后崩,丧事仓卒,吏赋敛以趋办。其后上闻之,以过丞相御史。遂册免(丞相)宣”。因为御史大夫仍然是丞相的副手,他自然没有理由受到处罚。

这种政治下的御史大夫,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相权过重的局面,也弥补了丞相才干的不足。他要对丞相的论议有“所拂”,他和丞相均要对皇帝的决策“有所匡谏于上”。(43)在人治的政治生活之下,皇帝认为丞相“明习政事”,则御史大夫“数处駮议,……率常丞相议可”。(44)反之,则“赐丞相告归,而案御史大夫以下议”。当然,皇帝更希望他们“同心辅政”。所以“凡丞相有阙,则御史大夫以次序迁”。(45)武帝之后,两府命运相连,丞相的地位受到压制,御史大夫也同样受到排挤,因为他已没有了近臣的特权。武帝死后,昭帝继位,外戚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身份兼领尚书事。“政事壹决于光。”“视宰相亡如也。”(46)

然而,丞相掌握外朝最高权力的结果,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丞相一人统领外朝事务的局面,也没有最终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所以迫使成帝在绥和元年实行改制。关于改制的原因,祝总斌先生认为根源不在所谓的君权与相权的矛盾,而是为了保证统治质量的结果。这种看法是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的,这可以从丞相与御史大夫之间的关系中得到证明。据《汉书·朱博传》载:何武奏请改制的理由是“政事烦多,宰相之材不能及古,而丞相独兼三公之事,所以久废而不治也”。为此建议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其目的是为了“备三公官,各有分职”。实际却是有其名而无其实,大司空并没有独立的职权,与御史大夫的职能并无差别,从而造成“御史吏百余区井水皆竭”的混乱局面。时人以为改三公“职事难分明,无益于治乱”。哀帝时,大司空朱博建议恢复御史大夫原名,可不久又复改为大司空。几度反复,终没有从实质上解决问题,直到东汉光武帝时,去“大”名司空,其职责为“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47)其他二公,司徒主民事,司马主军事。至此,三公职责的划分才算明确。划分的结果,既达到了加强君权,分散、削弱相权的目的,又解决了“职事难分明”的问题。

注释:

①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②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③参见陈梦家的《殷虚卜辞综述》及张亚初、刘雨的《西周金文官制研究》。

④关于前两种职能,安作璋在《秦汉官制史稿》中有详尽记述。第三种职能参见《周礼正义》卷32索隐“周秦皆有柱下史,谓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恒在殿柱之下”。《战国策·赵二》“敝邑秦王使臣献书于大王御史”。

⑤《史记·秦始皇本纪》。

⑥《后汉书·陈忠传》。

⑦《汉书·周昌传》。

⑧《史记·曹相国世家》。

⑨(20)(32)《史记·陈丞相世家》。

⑩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

(11)《汉书·淮南厉王刘长传》。

(12)《汉书·武帝纪》。

(13)《通典·职官14》卷32。

(14)(47)《后汉书·百官志》。

(15)安作璋等:《秦汉官制史稿》。

(16)(38)卫宏:《汉官仪》卷上。

(17)曾资生:《中国政治制度史》。

(18)《汉书·翟方进传》师古注引《汉旧仪》。

(19)《汉书·申屠嘉传》。

(21)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22)大庭脩(日)著、林剑鸣译:《秦汉法制史研究》。

(23)参见严可均《全汉文》卷一至卷九,皇帝共下“制诏××”27条,其中“制诏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有2条,“制诏丞相、御史(大司空)”5条,而“制诏御史”为20条。

(24)《汉书·公孙弘传》。

(25)卫宏:《汉官旧仪》卷上。

(26)《汉书·张汤传》。

(27)《汉书·刘向传》。

(28)《汉书·魏相传》。

(29)《汉书·百官公卿表》。

(30)《汉书·萧望之传》载:因萧望之暗指丞相不称职,宣帝以望之“意轻丞相,乃下侍中、建章卫尉金安上,……御史中丞王忠并诘问望之。”

(31)《汉书·韦玄成传》。

(33)《汉书·韩安国传》。

(34)《汉书·薛广德传》。

(35)(43)《汉书·儿宽传》。

(36)《汉书·朱博传》。

(37)《汉书·萧望之传》。

(39)《汉书·王成传》。

(40)《汉书·丙吉传》。

(41)《汉书·贡禹传》。

(42)《汉书·宣帝纪》。

(44)《汉书·于定国传》。

(45)永瑢(清):《历代职官表》卷18。

(46)《汉书·霍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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