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腐败剖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欧论文,腐败论文,社会主义国家论文,领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9年秋,东欧8个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剧变。其速度之快、性质之严重、影响之深远, 都是人们始料不及的。东欧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多米诺骨牌般的崩塌表明,马克 思主义执政党对历史周期律也没有天生的免疫力,搞得不好,同样避免不了覆亡的悲惨 命运。东欧剧变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东欧各国政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一个根本 的方面,尤其是在高度集权体制下产生的领导人的官僚主义、个人主义、以权谋私等腐 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从内部腐蚀了党的机体,使党严重脱离群众,削弱了党与群众的 联系,从而使党逐步丧失了纯洁性、先进性、感召力和战斗力。在东欧政局发生剧烈动 荡期间,一些高层领导的腐败问题成为反动派向党进攻的炮弹和口实。
一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高层领导腐败
(一)执政党领导人的官僚主义是腐败的催化剂
东欧各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后,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建立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缺乏 ,社会主义制度不可能很快建立起来。加之,缺乏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没有建立完善 的领导干部监督制约机制,致使这些国家的官僚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腐败成风,造成亡 党亡国的悲剧。
在1956年的“波兹南事件”中,波兰党和政府领导人的官僚主义引起了群众的不满, 而党的主要负责人对这种不满情绪又采取了官僚主义态度,“把有关群众情绪低落的每 一个信号都看作是无病呻吟”,甚至在大家“都明显感觉了坏事即将发生时,只有领导 还是两眼漆黑”[1-1]。
在1956年匈牙利事件爆发前,群众中的不满情绪已相当严重,国内的紧张局势一触即 发,而党的主要领导人却毫无察觉。事件发生后,总书记格罗“木瞪口呆,几乎不知道 国内发生的事情”[1-2]。
在1989年捷克斯洛伐克政局剧变前,许多党员都意识到了党要取信于民,必须进行深 刻的经济和政治改革,党本身也要进行自我完善。基层党组织虽然注意到了局势日益紧 张和矛盾不断加剧,但由于党内民主机制没有提供及时反映建议的渠道,党员的忠告对 党的领导人的决策不能起任何作用。
(二)执政党领导人的个人迷信、专制独裁等政治腐败行为在党内盛行
在东欧各国党内曾严重出现个人迷信和家长制,有的甚至发展到了独裁,这不仅影响 和压抑了广大干部和党员的积极性,破坏了党内民主生活和党的集体领导,也极大地损 害了党的形象。
前匈牙利党领导人卡达尔对党内的一言堂现象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党的生活有一段 时间得了一种绝症,参加党的活动就像教徒在办得不好的天主教堂里做礼拜那样。大家 集合在一起,然后一个主教式的人站起来,说一通他需要的话,其他人虔诚地倾听,听 完就回家[1-2]。
前波兰总理西伦凯维兹批评哥穆尔卡的一言堂作风:大家不可能在政治局会议上谈自 己的观点,因为这会刺激哥穆尔卡妄自夸大的敏感性,破坏他的权威感……实际上,谈 话只能顺着他的意思[1-2]。
保加利亚的日夫科夫对不同意见常常听不进去,进言者常遭贬谪,甚至被开除党籍。
罗马尼亚的齐奥塞斯库一人担任了党的总书记、共和国总统、国务委员会主席、武装 部队总司令、爱国卫队总司令、社会主义民族团结阵线主席等全党、全军、全国的最高 职务。所有单位都高悬其画像,高呼万岁,歌功颂德是家常便饭。他曾说过“谁也不能 垄断真理”,但却自食其言,大搞一言堂。事无巨细,一切均由他一人说了算,甚至连 一平方米土地要种几棵玉米的事也不例外。他的讲话被印成“纲领性文件”,各大报必 须全文登载。1974年,齐奥塞斯库亲自主持修宪,改行总统制并亲任总统,拥有了直接 颁布法律和任免政府成员的广泛权力。他高踞于人民之上,听不进任何不同意见,容不 得异己,不管是谁,只要对他稍有冒犯,即被消除。他的不少前辈和战友,因同他意见 分歧而被迫辞职。罗共老党员、前政府总理毛雷尔因不同意他在经济建设方面的冒进政 策而被迫辞职。罗共党内一位元老在罗共二十三大上即席发言,批评齐奥塞斯库不民主 、凌驾于全党之上,而立即被逐出会场,后被软禁。1971年,伊利埃斯库因反对齐奥塞 斯库提出的“文化革命纲领”而遭公开点名批评,并被解除中央书记的职务;后来,又 几次与齐奥塞斯库意见不同,屡次遭贬,最后贬为技术出版社社长[2]。
(三)执政党领导人中存在着任人惟亲、以权谋私的严重腐败现象
东欧各国党的领导人,尤其是高级领导人经不起和平建设时期的考验,出现了任人惟 亲、以权谋私的严重腐败行为。
罗马尼亚前总统齐奥塞斯库在执政期间不仅大权独揽,独断专行,而且还实行家庭统 治,任人惟亲、培植亲信,排斥异己。他的夫人兼任政府第一副总理以及全国科学和教 育委员会主席,其在党内的地位仅次于齐奥塞斯库。齐的儿子大学毕业后,当了共青团 的中央第一书记,又很快成为党的中央委员,后来又升为政治局候补委员。齐的3个弟 弟分别担任国防部副部长兼军队最高政治委员会书记、国家纪委副主席、内务部高级警 官学校校长。甚至齐的妹夫也被提升为中央委员、中央主管农业问题的书记。他的儿媳 被任命为中央委员、共青团中央书记、全国少先队组织的主席、全国妇联副主席。齐氏 家族在党政部门担任要职的不下数十人,其中在罗共中央任中央委员的就有六七人,他 们实际上控制了全国的政治、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据说罗共中央开会,就像齐奥塞 斯库的家庭会议一样。罗马尼亚民间流传的政治笑话之一正讽刺了这一场面:社会主义 是一家。
齐氏家庭在今国各地拥有多幢别墅。每年要花几十万美元从国外进口首饰、食品和各 种用品。其弟弟购买西方豪华商品,其子女过生日从国外订购礼品,其儿子狂赌滥饮, 所花的钱都是从内务部开设的外国公司的特别基金中支付的[3]。
波兰前领导人盖莱克的儿子用巨额公款到国外赌博。1980年,波兰党和政府在强大的 社会舆论压力下,由最高法院处理了25名中央政府官员的腐化问题。1988年,南斯拉夫 原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导人米兰科雷诺维无偿占有亚得里亚海内乌姆疗养地的土地 ,用公款购置自己的别墅和其他物品。卷入此案的有75名政府官员及其亲属。1987年捷 克斯洛伐克审判了斯洛伐克下古县工业经理巴比斯基特大贪污案,该案牵连了18位高级 干部。
上层领导人的腐败行为,同时也并发或导致中下层领导人的腐败现象的泛滥。在东欧 社会主义国家,成百上千的领导干部卷入各种贪污案或丑闻中。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东 欧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犯罪率都呈上升趋势,形成了两次犯罪浪潮。
二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领导人腐败剖析
(一)贪污腐败是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
一切握有公共权力的人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惯性推动下,都存在着权力滥用的惯性倾向 。如果没有另一种力量的约束,大多数行使公共权力的人都可能自觉不自觉地滥用权力 。这是现代政治发展的规律。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曾说过: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 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4]。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曾写下了一段至理明言:“一切 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非到了 限度,决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5]资产阶级接受 了这一理论,以权力制约权力,其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分权制衡。社会主义国家长期 以来将此理论束之高阁,对权力具有二重性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 它的二重性决定了权力运行中的不确定性。权力的二重性具有多种含义。首先,权力的 二重性是指权力本身并没有阶级性,它只为掌握政权的那个阶级服务,受掌握权力的人 支配。其次,权力的二重性是指权力具有双向发展的可能性。在民主法制国家里,权力 可能朝着合理使用、合理制约的方向发展;在缺乏法制的国家里,权力可能朝着专制独 裁、违背人们意志的方向发展。第三,权力的二重性是指权力对掌权者的影响具有二重 性。一方面,权力对人具有陶冶锻炼的作用,可以使掌权者在运用权力的过程中,思想 得到升华,能力得到提高;另一方面,权力对人还具有一定的腐蚀作用,可以使掌权者 腐化堕落,成为人民的罪人,权力对任何人的这种双重作用都是相同的:对资产阶级及 其政党如此,对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也是如此;对好人如此,对坏人也是如此。全面理解 权力的二重性,就不仅要看权力掌握在谁手里,不但看怎样运用权力,还要看能否建立 起正确的机制,以引导权力为推动发展服务,而避免和减少权力对社会的破坏作用。
(二)权力机制存在缺陷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条件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自身的活动规律。就其产生的原因来讲,利己主义思想 的恶性膨胀和权力制约机制缺陷是两个必要条件。首先,私有观念是剥削制度的产物。 东欧各国进入社会主义后,其生产力水平不发达,这就决定了私有观念在社会上的存在 是一种必然现象。其次,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虽然消灭了剥削阶级,但由于社会意识的相 对独立性,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依然存在,它使领导干部中的意志薄弱者思想深处 的私有观念恶性膨胀,从而导致利己主义思想的大量滋生。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有以下两个因素决定着权力机制存在大量缺陷:
一是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的相对分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由于这些国家的 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不高,民主还只能以间接的形式为主,不可能实现马克思主 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通过人民自己实现人民管理制”[6],也达不到“普遍吸收所有 的劳动者管理国家”[7]的理想境界。劳动人民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只能将权力交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两权分离”的结果既有可能使权力行使者与权力所有者 保持一致,也有可能发生背离。一旦国家权力脱离人民的控制,就会变成少数人谋私的 工具。为此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必然必须有一套法律化的民主制度和体制,即民主选举 制度、罢免制度和监督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一个最基本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问题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照搬苏联模式,在理论和体制之间存在着极大反差:理论上,人民 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体制上,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却受到严重限制。理论上,党和国家 的重大决策都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体制上,人民群众都没有反映自己利益、愿 望、要求的足够渠道。理论上,党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体制上,人民群众对他 们的升迁去留无法施加任何影响,领导有权卡群众,群众无权管领导。体制的不合理造 成了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严重隔阂,使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度下降,党的领导人逐渐成 为民众攻击、嘲弄、唾弃的对象。这样的党,人民群众是不会为它分忧的。领导人严重 脱离群众,是东欧执政党垮台的根本原因。
二是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乏力。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保持二者一致性的前提是 有强有力的权力约束和监督体系。这种体系必须通过一定机构和制度等因素进行客观的 而不是主观的、规范的而不是无序的、强制的而不是自愿的实施,不能因某个人或某些 人的变动而变动。东欧社会主义各国虽然也有权力约束和监督体系,但对于权力机构内 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由于相互之间利益的一致性而难以奏效。领导职务终身制和能上不 能下,更是其以权谋私的护身符;监督机构处于附属地位,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由于制 约职权的手段不够强大,还由于封建主义的影响,尤其是权大于法的干预,关系网的阻 挠,这些机构难以发挥应有的制约和监督作用。波兰一个工人在剧变以后说:“对工人 可以在每个小时和各个岗位上进行监督,并且做到这一点无须特殊本领。然而谁对我们 的领导实行监督呢?”[1-3]由于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从法律和制度上解决对权力特别 是最高权力的制约问题,出现个别人或少数人掌握着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甚至是无 限权力的现象,从而出现滥用权力问题,加上其他原因,最终导致了东欧共产党垮台。
高度集权体制是上述两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权力机制存在缺陷的一种极端表现 形式,它为领导干部腐败提供了适宜的土壤。权力集中并不是腐败产生的充分必要条件 ,而只是一个中介性条件。这就是,当比较集中的权力的应用,偏离了权力赋予者共同 利益的轨道,并且又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的约束,使之一意孤行时,才成为腐败产生的 一般原因。在历史上,曾经有两种经济形态直接导致了权力的高度集中。一种是分散、 闭塞和软弱无力,需要高度集权体制保护和恩赐的小农经济。另一种是由于其自身的特 点和内在机制导致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东欧社会主义各国仿照苏联建立起以计划经济 为基础的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对财产、权力和真理进行垄断,其结果导致国家上 层的腐化和变质。高度集权表现在一切权力集中于各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的权力又集 中于第一把手,层层集中,逐渐变成个人领导,从而为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使党的机 关和组织变为个人的工具成为可能。
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主要特征是:党的组织行政化,国家权力个人化,干部制度委 任化,个人崇拜普遍化,监督权构无效化,党政机关官僚化,法律制度虚无化。“党的 组织行政化”使执政党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其表现是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以及 党的领导部门行政化、权力化。党应通过将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国家意志的办 法来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应当到国家内部去执政,而不应在国家之外去执政。政府 工作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领导和管理;通过设定行政程序规范,强化 依法行政和权力监督,使每一个行政程序环节,成为对权力腐败现象实施严厉监督的一 个重要关口。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党政不分的恶果是权构重叠,人浮于事,权责不明,效 率低下,腐败多行。“党政干部官僚化”使党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人民群众无 法感受到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代表他们在掌权,反而加深了他们的被欺骗感和对执 政党的失望。因此产生了非常突出的“官民矛盾”,执政党无力解决或用错误的方式解 决,或矛盾为其他政治势力所利用时,就可能出现给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带来颠覆性危险 的社会动乱。“国家权力个人化”和“监督机制无效化”使失去了监督的权力走向腐败 。“国家权力个人化”其实质就是个人独裁,它的根本特征是个别领导人是权威和权力 的来源,而且别人的权力取决于与他的接近程度、亲密程度、依靠程度和受他的支持程 度。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一些领导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个人的等级和特权,视作谋 取个人私利的资本和筹码,高高在上,以权压人,随心所欲地滥施滥用。由于缺乏对权 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腐败者把权力当作资本运作,投入的成本很小,收益很大。这无 形中向人们展示,有权便有一切。于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权力,出现了人事方面的裙带关 系和任人惟亲现象,领导干部的选择和晋升往往不是根据才能和政绩,而是凭藉各种社 会关系,这就为一些品质低劣的人混进领导队伍提供了条件,这些人一旦掌握公共权力 ,就必致会把公共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手段。可见,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除建立 制约机制外,还要建立择优劣汰的人事制度,把公共权力授予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谨 防公共权力落入缺德无能之流手中。“干部制度委任化”,干部由上而下层层任命。在 缺乏制约机制的情况下,这种任命和授权带有主观随意性,难以排除任人惟亲、结党营 私、买官鬻爵等腐败现象的出现,并易出现“集体共犯”式腐败。干部可以只对上负责 而可以不对下负责,造成党群、干群之间的隔阂,因而也损害了党的领导的代表性。“ 个人崇拜普遍化”与“国家权力个人化”相联系,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毫无生机可言, 使社会丧失了制约性批评机制,领导人出了问题,也难以得到及时纠正。个人崇拜还培 养了一批品德不良、权迷心窍、阿谀奉承的害群之马。“法律制度虚无化”命名这些国 家的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执政党领导人说的话就是法,领导人改变了,法也跟着 改变。这就形成了主要靠领导者个人素养、人际关系来保证领导体制作用正常发挥的人 治方式。由此可见,高度集权是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并难以遏制的体制 性根源,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为滥用权力提供了很大的“自由空间”,诱发有权者以权 谋私的冲动,以致某些领导人专横跋扈,违法乱纪,滑入腐败的泥坑。执政党最终失信 于民,走向灭亡。
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与权力紧密联结,一旦权力运行超出规范和边界,腐败就会 滋生蔓延。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其机体上的腐败毒瘤有些异样,但在“滥用权力”这 一本质上,却与其它任何地方的腐败都有着惊人的一致。权力异化源于人性的不完善, 在权力运作过程中,要使权力始终成为谋取公共利益的工具,首先要求权力持有人具备 高尚的道德。但个人道德修养的完成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 ,决定了权力持有人总是难以排除以权谋私的可能性,阻止权力异化,既要靠人性的完 善,更要靠外部的约束。因此要有一套制度制约和监督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以法制 的方式规制权力的运行。法制的基本功能在于克服了人治的随意性、片面性和局限性, 避免了个人意志的主观色彩,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上升为相对稳定的国家意志,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 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应建立领导干部监督制约体系
这一体系以执政党的领导为核心,以广大群众为主体,以健全的法律为基础,主要特 征应该是:
(一)法制性。一是领导干部管理法制化。领导干部管理法制化是指把领导干部管理的 原则、方法、程序等变成法律、法规和制度,使之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来任免、管理、监督领导干部。它包括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 “公推公选”、“末位淘汰”、“法定任期”等制度,看实绩用人、公平竞争、存优汰 劣、培育充满生机的领导干部队伍;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对上级负责和对 群众负责统一起来,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把群众所想、所急、所求的实际问题解 决好;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失职必纠、失察必纠;建 立奖惩制度,对那些群众公认是埋头苦干、开拓进取、政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政治上重 用、经济上重奖、精神上光大,对那些作风漂浮、弄虚做假、失职渎职的干部,给予严 肃处理。二是用立法的形式确定反腐败相关机构的性质、地位、职权、运作程序及方式 并通过执法程序确保其运作在法律之内进行。三是权力的结构和运行程序要规范化、法 制化、使之可以操作,避免随意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关键是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过 程进行监督。第一,建立权力授予过程的监督机制,也就是对领导干部任用入口关的监 督机制,形成领导干部职务能上能下、竞争上岗的选人用人机制。健全执政党的选举制 度,以保证党员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参加选举。第二,建立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制 约机制。授予反腐败相关部门质询和听证的权力,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每一个具体步骤 都受到监督,要把领导者行使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结合起来。第三,建立权力运行结果 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离职审计、重大事项报告、财产申报登记等。建立 与领导干部使用相联系的弹劾制度。
(二)权威性。就是对违规的任何权力都能有另外的权力进行制裁。要把所有的公共权 力都列为监督对象,并确保作为监督对象的任何集团和个人,一旦出现腐败问题,都将 受到制止和惩办。为此必须做到:第一,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坚持在党纪和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改变对领导干部腐败的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第二,严肃查处 领导的腐败,凡对有线索的领导违法违纪案件,都要认真查处,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了 解,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能遇难而退,不了了之。第三,对敢于无视法规、 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必须用重典;不论职务有多高,该受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该 重判的坚决重判,决不手软。只有做到以上3点,才能使腐败成为高风险高代价的行为 ,成为一种得不偿失的冒险,使领导不想、不敢、不能腐败。
(三)制衡性。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集权易腐败的弊病,必须做到:第一,在领导机构中 要合理配置权力,分工要明确,权力界限要清楚,使权力适度分散和相互制衡,使同一 层面的权力值保持相对平衡,同一层面权力结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避免“一身 多职”,实现“任职有期”和“兼职有限”。第二,不同性质的权力必须由不同的行使 者行使,不能集中为一体,更不能集中于一个人。第三,加强和完善公共权力运行的责 任观念、责任规范、责任制度、责任机制,培育出充分体现责任性的现代权力运行意识 。领导者个人犯了错误,在受到处分的同时,还要追究制约者的责任,通过相互制约, 互相负责,减少用权上的独断性,提高民主决策的科学性。第四,执政党的领导干部既 是监督的主体,又是监督的客体,既有行使监督的权力,又有接受监督的义务。这种平 等关系在下级对上级、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中必须予以充分的保证。
(四)群众性。存在腐败并不可怕,关键是能够发现和揭露腐败。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 揭露腐败,就不可能惩治腐败,更谈不上遏制腐败。建立一套能够及对发现和遏制腐败 的有效机制离不开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生活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他们的监督无处不在, 无时不在;人民群众受腐败的危害最深,对腐败最痛恨;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各种监督形 式的基础,是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是腐败分子最害怕的监督。因此要赋予群众参与 治理腐败的权力,拓宽舆论监督的渠道,创新群众监督机制,逐步扩大“民选”范围, 提高“民选”质量,使腐败分子在众目睽睽之下,无藏身之地。要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 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群众对领导 干部的选拔任用具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对领导干部 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不敢监督的现象,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 ,领导干部的活动延伸到哪里,对其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对搞特权的领导干部,人民 有权依法对其进行检、控、弹劾、撤换、罢免。由人民来选举和罢免公共权力的执掌者 是实现群众监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只有让人民经常地、及时地、有序地 防止和矫正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脱轨变形,才能保证人民的权力永远掌握在人民的手中。
综上所述,对领导干部的党内监督、法制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专门机构监督 构成了领导干部监督体系。其中,党的监督是根本,法律监督与专门机构监督是关键, 群众监督是基础,舆论监督是保障。要惩治领导腐败,须在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形式优势 的基础上,使这些监督形式,互相补充,协同作战,形成一个系统、严密、立体式的监 督网络。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领导腐败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由于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 督机制不健全,当领导腐败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人民群众认为执政党执掌的政权背 离了他们的意志和利益,已成为领导干部发财致富的工具和手段,领导干部的主要目标 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促使私利的实现,那么,政治体系赖以存在的合法性就面 临危机,执政党失去了人民的支持,民众的抗议浪潮此起彼伏,事态恶化到一定程度就 导致政治动乱,最终导致执政党垮台。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发人深醒地指出:“ 我们党是任何敌人都压不倒、摧不垮的。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不能自己毁掉自己 。”这正是东欧剧变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的深刻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