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选择与总体趋势_微型企业论文

中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选择与总体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发展论文,中国论文,总体论文,趋势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各方面问题越发成为学术界和政策面共同关注的焦点。继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发端于希腊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渐次升级,由单一国家主权债务危机演变为整个欧元区的债务危机,进而发展成为制约并影响欧洲乃至全球经济复苏的一场“债务风暴”。世界经济的严峻形势和不明朗对处于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国家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1月,我国出口总值1499.4亿元,下降0.5%,为2009年12月以来首度出现负增长[1]。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扩大内需的重要性,认为“扩大内需是我国发展的战略基点,是转方式的基本要求和首要任务”。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新增就业岗位的主渠道,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战略意义更加凸显,引起政策层面的高度重视,自2011年11月以来,国务院已召开两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即是明证。由此可见,当下研究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及其走向判断,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界定与相关研究综述

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不仅受到政策层面的高度关注,其日益彰显的战略价值也使其引起了学术层面的足够关切。

(一)企业类型的划分依据与小型微型企业的界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依据固定资产价值、员工数量、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生产经营能力、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等指标对企业类型的划分进行了8次调整[2]。2003年,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提出“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适用于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工业为例,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该规定适用的行业较之《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有了进一步的扩充,在原有行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林、牧、渔业,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就工业而言,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这是中央首次将微型企业作为独立的一个企业类型。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国外~些政府和机构早就将微型企业作为独立的企业类型。美国《微型企业自力更生法》及《微型企业援助法》规定,微型企业是由贫困人口拥有与经营、员工不超过10人(包括不支薪的家庭成员)的企业。日本则把工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的企业定义为微型企业。亚洲开发银行认为,微型企业为“穷人的企业,雇佣工人不超过10人”[3]。

其实,在我国学术界,自2000年以来就有不少学者对微型企业作出过界定。还有学者从组织管理、金融支持、固定资本、销售模式、薪酬制度、生产运作、人力资源、财务会计等维度将微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比较[4],使人们对微型企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由此看来,学术界对微型企业的探讨较实务部门要早得多,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提供了借鉴。

(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相关研究综述

小型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因如此,学术界对此展开了充分而广泛的研究。

一是关于微型企业的理论研究。蔡翔等认为,共生进化论、原有产业振兴论、市场缝隙论、企业集群论是微型企业的理论基础[5]。陈剑林、李朝晖认为,在我国企业研究理论中,由于缺乏对企业性质的真实把握,忽视了对微型企业的研究,使得我国对中小企业研究得出的结论的可信度缺乏说服力,表现在对企业性质的理解把握不准确;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合理性缺乏理论依据;对中小企业生存机理缺乏说服力;对中小型企业的社会经济功能的理解把握不准;理论界与区域政府相比,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够[6]。

二是关于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的意义的研究。唐婧妮指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是经济转型期国家经济活力的源泉。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状况事关“十二五”时期就业优先战略和居民收入目标能否实现[7]。此外,徐凌云、张陆、陈金波还分别考察了微型企业在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等方面的功用[8][9][10]。

三是对微型企业发展中的财税金融政策的研究。这也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张杰认为,微型企业融资难不仅与其需求偏好的特殊性有关,而且也与在严重信息不对称情形下传统金融机构的融资供给行为选择有关。微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合一及产权边界的特殊性所导致的高额信息传递费用决定了必须有专业化地方性的股份制中小金融中介机构为之提供服务[11]。马宇基于对安徽省亳州市农村信用社的调查,探讨了微型企业信贷违约风险的影响因素[12]。梅沁芳重点探讨了微型企业与商业银行关系的现状、成因与新型关系的构建等问题[13],朱兆文则分析了金融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银企信息不对称;企业量多面广,银行管理成本较高;盈利水平较低,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信贷规模较紧张,银行存在惜贷心理;企业人员素质不高,银行存在惧贷心理[14]。

四是对农村微型企业的研究。这也是当前微型企业研究中的热点之一。学者们对农村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融资效率和资金供给,农村微型企业创业等从理论和实证角度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五是对国外微型企业的研究。王良洪重点论述了国外的微型企业划分及其作用[15];蔡翔则介绍了美国、日本、意大利及发展中国家促进本国微型企业发展的措施,并指出其对我国有四大启示:建立健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设立微型企业专门管理机构;构建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完善微型企业担保体系,拓宽融资渠道[16]。

六是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困境及其破解策略的研究。唐婧妮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困境归纳为:高成本压力下从事传统产业的小型微型企业生存艰难;向大企业倾斜的政策体系压制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空间;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不容乐观。在此基础上,她提出了三大政策建议:优先制定、落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优化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行政管理,减免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费负担;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中小型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17]。陈剑林将社会资本概念引入对微型企业成长的分析,论述了社会资本在微型企业成长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借助社会资本促进微型企业成长[18],可谓对微型企业发展的另类解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朱元双结合微型企业自身的特点和竞争优势,认为微型企业发展应采取错位竞争策略、竞合策略、差异化竞争策略、模仿创新策略[19]。韦志勇等则指出,应通过加大孵化器载体建设力度、建设支撑微型企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建立面向微型企业的孵化基金、加强对微型企业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及培育主导产业等措施促进微型企业成长[20]。

二、我国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演进轨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对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以及相关的方针政策,经历了一个曲折和不断深化的过程。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到对私人资本主义的“利用、限制、改造”,再到成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被彻底排斥,及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现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的蜕变,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确保国民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的功能得到了政策层面和学术界的一致认可。

前文提到,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出台以前,中央各种政策文本中是没有微型企业一词的,微型企业被涵括在小型企业之中,因此,2011年6月前,适用于小型企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同样适用于微型企业。

基于对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功能,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我国于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五个层面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系列举措。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下发,这是一部全面促进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文件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中央出台了许多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涉及财税、金融、信息化、设立专项资金、完善相应服务等方面,主要政策文本及其核心内容见表1(下页)。这些都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出台的政策。除此之外,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等出台的有关文件中,也有诸多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①。

2009年1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切实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升级;大力推进管理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保持社会就业形势稳定”。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出台。“36号文”从“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全方位地阐述了中央关于发展中小企业的系统措施,是其他部门制定相关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指导性文件。这是2009年出台的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两大综合性政策,其他的还有相关部门出台的诸多专项政策(见表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央围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财税资金、创新发展、公共服务等维度又出台了诸多优惠政策(见表2),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扫清了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障碍。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2011年是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一年,除像以前年份一样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外,有三大事件值得关注。一是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制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这次标准修订的重大突破和亮点之一是参照一些国家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这一细分不仅有利于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管理,也有利于使我国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的类型更加完善,与世界主要国家对微型企业标准界定大体一致。此外,标准的行业覆盖面广,基本涵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指标选取也更加灵活化,而且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二是2011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时期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要措施,是“十二五”时期提高中小企业发展质量的行动纲领,是制定中小企业规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该规划提出要实施两大关键工程和四个行动计划,其中,两大关键工程是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和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四个行动计划是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创办小企业计划、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中小企业市场拓展计划。三是2011年10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确定九条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被业内称为“国九条”。这九条措施是: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除此之外,有关部门也出台了诸多优惠政策,主要的财税政策有:《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大幅提高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为小型微型企业起到了减负作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外,还有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创新发展、公共服务的政策。其中,融资担保类政策有:《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105号)94号)、《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创新发展类政策有:《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区那托管工作指南〉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6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公共服务类政策有:《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

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聚焦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问题,提出了四大政策措施:一是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二是努力缓解融资困难。三是加快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提升创新能力。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四是加强服务和管理。建立和完善400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这是对以前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继承和发展,提出了诸多创新性的举措,如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这些举措必将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增添更强劲的动力。

三、我国各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比较

因应中央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取向,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实际,制定了许多政策性文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性措施(见表3),助推本地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以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缓解就业问题等方面的作用。

就共性而言,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多选择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打造融资平台,创新融资方式,以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难题。如辽宁省拟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融资可享贴息;江苏省和安徽省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开辟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湖南正式推出中南六省首创、以纳税信用取得商业信用的“税融通”业务;重庆市开办中小企业融资超市。为贯彻落实国发36号文精神,各地都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政策性文件或相关实施细则。采取的共性措施还有:组建、成立专门领导或协调机构;设立专项扶助资金;清理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搭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平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等等。

除这些共性措施外,一些地方的创新性做法值得一提。一是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上海市、黑龙江省先后分别出台《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北京市也启动了中小企业地方立法工作,争取将其列入2012年北京市人大立法计划。二是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中小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扶持符合转型方向的中小企业。天津市制定《推动现有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搭建八大服务平台助推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启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活动;安排市级专项资金10亿元,重点用于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孵化和服务载体建设;出台《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未来五年筹200亿元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2011年5月,“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正式启动,将对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最高可获100万元的资助金。山西省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三是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天津市实施“圆梦津城”公益性培训项目,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综合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上海启动“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计划”,旨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战略思维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以及较强决策力、驾驭力和运作力的新型企业家队伍;2011年8月,重庆市启动“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2011重庆中小企业‘卓越管理’100场巡回大讲堂”活动。未来3年内,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将邀请全国知名管理专家来渝授课,至少为1万名中小企业老板、管理者提供免费学习的机会;2011年10月,江西启动干名中小企业车间主任、班组长培训活动,并建立江西省中小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基地,这在全国中小企业系统尚属首创。这些创新性做法是对中央相关文件精神的细化和进一步落实,使小型微型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双重夹击下,依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国际经验

与我国不同的是,发达国家很早就认识到小型微型企业的功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措施,这些措施或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美国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措施大体可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体系。美国于1953年出台了《小企业法》,奠定了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基础。1964年通过《机会均等法》,进一步完善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金援助的机制。1980年通过《小企业经济政策法》,规定美国总统每年要向国会递交有关小型微型企业的竞争情况报告[21]。之后,美国又陆续通过了多种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法律法规,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二是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企业法》实施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正式成立。SBA的主要职能有:制定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的基本方针政策;监督小型微型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小型微型企业的需求,维护小型微型企业的利益;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直接贷款、担保贷款或特别贷款;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各种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管理和技术指导等服务。三是建立贷款及信用担保体系。1953年,美国实施《小企业融资法》,从而奠定了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制度的基础。四是税收优惠。美国为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的小型微型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美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减少企业新投资税收;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实行特别科技税收优惠;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个人所得税下调25%;资本收益税调整为20%,等等。美国除采取一般税收优惠扶持微型企业外,还利用政府订货政策在财政上给予小型微型企业支持。

日本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一是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二战”后,日本先后制定了《中小企业厅设置法》、《中小企业基本法》、《新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涵盖了小型微型企业,从而有力推动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二是建立健全相关金融体系。日本先后建立了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形成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同时,还专门成立“微型企业经营改善资金融资制度”,对融资能力较弱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低利息、无担保的融资服务。三是形成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中介服务网络。“二战”后,日本形成了由政府机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基金组织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分工合作、相互协调、分布广泛的企业服务网络。小型微型企业可从中获得相关的经营诊断、技术指导、人才培育和信息提供等服务。四是建立公共服务机构。政府通过商工会和商工会议所等机构,落实有关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

在对小型微型企业实施扶持过程中,意大利始终坚持对落后地区实行特别照顾的原则,实行资金补助和减免租税的政策。此外,意大利政府还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能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多种优惠。2006年意大利提出振兴“意大利制造”的商品出口计划,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为提高意大利小型微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加大财政投资、免除企业缴纳工商业大区税和促进国际化等措施。在金融服务方面,意大利政府专门开设SPI企业孵化器中心,以支持处于萌芽阶段的小型微型企业,为企业家提供设施齐全的办公场所、市场开发与金融服务,包括风险投资资金,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微型企业在马来西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促进微型企业的发展,马来西亚确立了以“微型融资”作为扶助微型企业的主要手段,构建全面的微型融资框架。根据这一框架,马来西亚指定一些银行,以相对优惠的条件,专门向微型企业提供“微型资金”支持。同时,鼓励这些银行为企业服务,使各类微型企业能持续获得充足资金扶持。与此同时,马来西亚中央银行也致力于发展面向微型企业的“升级计划”,为微型企业提供与其成长相适应的资金援助等。

发达国家促进小型微型发展的经验,可以给我国以如下启示:一是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增加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明确微型企业的法律地位,为地方立法提供依据。二是设立微型企业专门管理机构,以应对我国微型企业数量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微型企业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的严峻现实。实际上,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成立微型企业发展领导机构或协调机构,如重庆市于2010年6月就成立了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重庆市副市长担任。三是构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如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费、提供财政补贴等。四是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体系,拓融资渠道,如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设立政策性银行或专门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机构、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等。

五、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态势及对策建议

小型微型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重要力量[22]。研判小型微型企业总体发展态势,前瞻小型微型企业走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总体态势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加大政策支持,完善社会服务,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使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和质量跃上了新的台阶。由于2011年以前微型企业包含于小型企业,并未作为独立的企业类型,所以从中小企业的发展数据可窥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状况。《“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显示:2010年末,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超过11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3400万个。以工业为例,2010年,全国规模以上中小企业44.9万家,比2005年增长50.1%,年均增长8.5%,占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的99.3%;全国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长17.5%,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69.1%;实现税金1.5万亿元,占规模以上企业税金总额的54.3%,是2005年的1.9倍,年均增长13.1%;完成利润2.6万亿元,占规模以上企业利润总额的66.8%,是2005年的2.4倍,年均增长18.9%。不仅如此,“十一五”时期中小企业新增城镇就业岗位4400万个以上,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成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据测算,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约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根据第二次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数据公报,2009年,全国开展R&D活动的规模以上企业中,小型工业企业达到23953家,占65.8%,私营企业达到16153家。

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2011年上半年,我国相当一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因融资困难、用工荒、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价格高企等,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不少企业破产倒闭。下半年开始发生并有所蔓延的“温州高利贷风波”,则以极端的方式彰显了小型微型企业生存环境的恶化。因资金规模有限和缺乏核心竞争力,小型微型企业成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影响和冲击最大的群体。“国九条”和相关部委接连推出的一系列优惠财税金融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的合力支持,大大地缓解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压力。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工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有潜力的莫过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一政策导向无疑给处于“寒冬”的小型微型企业注入了一股暖流。会议提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更是给中小企业“松了绑”,使中小企业可以轻装而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2012年定位为“中小企业服务年”,以“服务企业、助力成长”为主旨,重点支持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将从政策咨询、投融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技能培训、舆论宣传等六个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2012年2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国九条”,并确定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2月初,国家财政出资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将编制出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计划用5年时间,通过认定、授牌方式,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和行业,重点培育300家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的示范平台。诸多政策利好表明。2012年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将享受更丰富、更全面、更优惠的政策,迸发出更大的生机与活力。

(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在诸多政策利好的导引和刺激下,相信2012年小型微型企业依然会稳步发展,为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增加就业作出积极贡献。与此同时,一些不利因素也会伴随其发展的历程,制约其快速成长的进程。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些不利因素既有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传统难题,也有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生的新问题。

就传统难题而言,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基础薄弱、质量较低。新中国成立初期,出于当时的特殊国情,我国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这种战略使国家本就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集中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生存空间有限。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对私人资本主义的改造以及后来对私人资本的排斥,使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陷入停滞,直到改革开放后这种局面才有所改观。不可否认,政策的导向性给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致目前我国大多数小型微型企业依然停留在家庭经营阶段,经营粗放,技术和管理水平低下,难以真正参与到市场竞争过程中。二是市场准入面临障碍。我国垄断行业的改革已有十年之久,但因各种因素的掣肘,进展十分缓慢,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和医疗等领域的垄断程度依然很高,市场化面临重重阻力,小型微型企业很难参与其中,这也是目前国家政策层面关注的问题域之一。三是税负偏重。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导致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微型企业实际税负偏重[23]。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压力。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措施,也可以起到一些作用。但在一些地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认证、乱培训等形式的乱收费仍层出不穷。四是融资依然困难。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便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出台了各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依然较为困难。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规模以下的小企业80%得不到银行贷款,2010年授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占全国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不超过5%[24]。这使其不得不转向民间信贷,承受更高的融资成本,一旦其发展受挫,企业就会濒临破产,进而引发一系列问题,2011年下半年出现并引起中央高度关注的“温州高利贷风波”则是这一问题的真实写照。也正是如此,2012年2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五是服务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网络覆盖面窄,多数省区市未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布局不合理,现有机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越往基层机构越少;区域差异大,中西部地区明显落后于东部地区;机构能力弱,多数地方服务机构“小、散、弱”;服务质量低,无法满足小型微型企业需求[25]。这主要是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和小型微型企业服务机构定位不清所引致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也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三个新的问题:一是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价格高企问题,在原材料价格上浮并长期处于高位的同时,劳动力成本也不断攀升,劳动力无限供给状况发生了改变,甚至出现局部短缺,“两个成本”的上升给资金原就紧张的小型微型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压力,挤压了其利润空间。二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挑战。可以预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不可逆趋势,处于传统产业价值链低端,技术创新能力弱,生产经营粗放,装备水平低,专业人才短缺,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主要依靠“低成本、低价格、低利润”参与竞争的小型微型企业,其生存将来愈加困难,时刻面临倒闭的危险。这类小型微型企业受到的政策照顾也较为有限,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中,很多是针对科技型或具有成长潜力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而这将是一大趋势。也就是说,传统产业领域的小型微型企业的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小,借助政府的转型升级资金扶助,自觉完成产业转型,才是这类小型微型企业的明智抉择。三是资源环境等约束不断强化。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和公民对于高质量生活的迫切诉求的背景下,传统的靠高消耗、高污染赚取发展速度的做法遭受广泛质疑和指责,而恰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多依靠的是“拼资源、拼价格、拼环境”的路子,资源环境方面的约束无疑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又一难题。

(三)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在系统梳理中央和地方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总体态势研判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1.系统梳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吸纳各地的创新性举措,不断完善优惠政策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通过以上对政策措施的初步梳理,不难发现政策多而杂的现实状况,政策制定主体既有国务院、中央部委,又有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策内容涉及财税、金融担保、创新发展、就业创业、产业、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政策执行主体牵涉诸多部门。由于政策制定主体多元化且出台政策的时间有先后,难免出现政策重叠、政策交叉或政策冲突的状况,这就必然会造成政策执行者无所适从,进而造成政策执行梗阻或延滞。作为政策受益者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利益也将受损。一些地方出台的创新性措施,虽然是针对本地而设计的,但具有普适意义,值得其他地方借鉴。为此,必须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对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归类,尽量避免政策间的冲突,形成有机的政策体系。在此过程中,在考察地方相关措施普适性的基础上,将其纳入中央的一揽子优惠政策,更好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

2.走产业集聚与“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依托小型微型企业灵活的优势,加强企业间的协作

小型微型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资金实力有限,走产业集聚之路可以扬长避短,发挥其相对优势。产业集聚是指同一产业在某个特定地理区域内高度集中,产业资本要素在空间范围内不断汇聚的过程。若干小型微型企业既可以为该地区主导产业或某一大型企业服务,提供其所需要的不同产品,提升其集体对外谈判能力;又可以相互协作,一个小型微型企业的投入是另一企业的产出,这种纵向的经济联系形成的产业集聚可以减少搜索原料产品的成本和交易费用,使产品的生产成本降到最低,相互间的协作还有助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实践中,可积极推动以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企业为主导、专业市场为导向的产业集群建设,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点,探索多种类型的产业集群发展模式。一些地方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园或微型企业孵化基地,就是为了使微型企业实现集聚,发挥其集聚效应。截至2012年2月,国家先后支持了29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已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1800多家,入驻企业12万家,提供就业岗位近400万个。

此外,“专精特新”也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可选路径。专业化可使其成为产业链某个环节的强者;精细化、特色化可使其生产出精良的、富有特色的产品进而赢得市场竞争优势;新颖化使其实现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进而获取核心竞争力。为此,政府须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工艺、产品和服务、市场专业化水平,培育为大企业和龙头企业配套的生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的骨干型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精细化发展,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管理,生产精良的产品,提供精致服务;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特色化发展,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产业,从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出发,在“特”字上做文章,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特,形成自己的特色产品、特色服务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新颖化发展,通过技术创新、工艺创新、功能创新,实现产品和服务创新,以“新”取胜,提高核心竞争力。“专精特新”是陷入困境的小型微型企业的“救命稻草”和“灵丹妙药”,有助于企业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3.优化小型微型企业产业结构,引导其向发展前景广阔的产业和区域转移

小型微型企业多集中于风险小、利润低的传统产业,如制造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是大势所趋,这类小型微型企业生存将会愈加困难。为此,可出台鼓励性政策,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其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软件和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以及家政、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领域的发展;鼓励其进入服务外包、游戏动漫、文化创意、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等新兴领域,拓展发展空间。此外,加快其向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中西部有序转移也是可行路径。在小型微型企业产业结构优化中,需要注意其生产产品结构的优化,实施品牌策略,提高名牌产品的数量和比重,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培育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的名牌产品,保护老字号等传统品牌,加大驰(著)名商标培育扶持力度。提升产品质量,扶持优质产品,加强质量安全保障。

在小型微型企业转型升级中,政府要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多元化手段,加快其产业结构优化步伐。2011年2月,由天津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推动现有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出台,预计到2015年,将有5000家中小企业完成转型升级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加快天津市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天津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对列入转型升级计划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落实融资优惠政策;2011年内发展3个科技型企业孵化器、4个生产力促进中心,并重点在电子信息、轻工纺织等领域建设10个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引导其技改升级,并引进高新项目实施嫁接改造。同时,吸引一批高水平人才携带成熟技术来津创业,为企业发展注入新活力。这些做法值得其他省市借鉴。

4.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突破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瓶颈

小型微型企业多为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在其成长过程中,必然会与浙江诸多民营企业一样,面临家族企业治理的困境,如何保证其长期健康发展,是小型微型企业经营主必须提前考虑的问题。为此,要着手小型微型企业科学管理制度的建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治理结构。加强小型微型企业基础管理,强化战略、财务、营销、品牌、质量、风险、安全和节能管理,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推动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的因素,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队伍,政府在此方面可以大有作为。上海、天津、重庆三地政府均开展了对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者的专门培训,提升其经营管理能力。

5.搭建服务平台,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体系

小型微型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较弱,其成长壮大需要各方支持,尤其需要各种公共服务。因应这一现实,就需要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推动形成以小型微型企业服务机构为核心,以行业协会(商会)和专业服务机构等为依托,各层级服务机构纵向贯通、各类服务机构横向协同、各类服务资源开放共享的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体系。目前,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已由2000年的33家发展到818家。近1/3的省(区、市)形成了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全覆盖、协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的服务网络。除培育合适的服务主体外,还应注意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集聚服务资源、集成服务手段、互补服务功能、减少重复建设,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地支持建设了1480个公共服务平台。这些平台在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服务功能上,还应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如创业服务、创新服务、融资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信息服务、人才招聘培养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等。

王佳宁编审主持审定选题和写作框架;执笔:罗重谱。

注释:

①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规定: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给予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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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选择与总体趋势_微型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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