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公安消防大队 福建省漳州市 363000
摘要:在消防工作中,要想正确的分析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判断火灾的性质,首先要做好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火灾调查的过程中,应当有效地利用新技术,采用新方法,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整体质量。
关键词: 放火;案件;火灾调查
1 引言
放火是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之一,给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结合笔者工作辖区,2014年以来,放火案件占火灾起数的20%,呈多发趋势。放火者行踪、手段之隐秘,大多为掩盖其真实目的而使使现场遭到严重破坏,给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加之放火案件是故意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和特异性的本质特征[1]。笔者根据火灾调查实践经验,对放火案件调查取证及依据进行简要分析。
2 放火案件火灾特点
(1)目标明确,预谋在先;放火犯和放火客体之间有明显因果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放火客体呈现出多样性。表现为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等。防火犯在作案前,对放火时间、地点和方法等都进行过周密考虑,充分准备引火物,选择放火地点和进出路线。甚至设想被发现如何脱身和作案后如何避免他人怀疑。(2)放火时间和地点具有规律性;放火犯作案一般选择在无人或人少的时间段。如农村农忙、上下班前后、节假日、当事人外出、夜深人静、刮风下雨的夜里等。放火地点一般选择在偏僻易于逃离现场的地点作案。(3)具有多个起火点;放火犯一般选择多个点进行放火,而且几个点相对独立,火势蔓延方向无规律性,纵横交错。(4)现场有明显的人为破坏痕迹物证;如门窗、账簿、保险柜等。(5)现场燃烧猛烈、破坏严重;放火犯一般采用棉花、纸张、油纸、易燃液体等作为引火物,一旦起火,燃烧猛烈,对现场破坏严重。(6)火灾现场有放火犯遗留物品。如油瓶油桶、打火机、火柴等。(7)火灾现场设备有变动。如通电设备故意放在可燃物上,煤气、液化气阀门打开等。
3火灾事故调查的方法
3.1 火灾现场勘验
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主要是以火灾现场勘验为主。火灾现场勘验指的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用科学的手段和调查研究的方法。火灾现场勘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掌握火灾的基本情况,对火灾类型进行初步的判断。对于周围的起火环境、物体以及尸体等,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勘验以及查找。其次,在保护火灾事故现场的前提下,对于那些非常明显的表面痕迹进行取证,通过全方位的调查与分析,初步判断火势蔓延的主要线路,进而推测出火灾发生的起点。最后,对初步认定的起火原因以及存在的相关疑点进行彻底的调查。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根据现场所有利用价值的物证痕迹,并通过逻辑推理以及相关技术进行分析,对火灾发生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最终确定火灾事故的真正起火点,认定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
3.2火灾调查询问
火灾调查询问可以为火灾现场勘验提供一定的线索,因此,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比较常用。在火灾调查询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报案后,一定要及时抵达现场,并且在询问周围人群有关火灾发生情况时,要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合法性。在调查询问的过程中,为了提高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应当确定重点的询问对象。通常情况下,最先报警的人、最后离开火灾现场的工作人员、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人员等,都可以作为火灾事故的主要调查对象。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调查信息的准确性,另一方面还能够有效的缩短调查时间,尽快的寻找火灾事故发生的线索。最后,要确定调查询问的重点内容。对于调查询问对象所叙述的内容进行筛选与排查,总结出与火灾事故调查有关的信息。
3.3 火灾技术鉴定
在经过火灾现场勘查、火灾调查询问后,如果依旧无法判断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时,可以采用火灾技术鉴定这一调查方法。火灾技术鉴定是指,根据火灾现场提取的可疑物证,送交规定的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可以判断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起火点中残留物的主要成分、存在的可燃性物质等信息。火灾技术鉴定的结论对于火灾认定结果,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4 放火案件认定根据
4.1 确定起火点的根据
放火案件起火点多表现为多个起火点,且蔓延方向无规律性,纵横交错。有易燃液体作为引火物的放火现场,主要以燃烧痕迹、被烧轻重痕迹和受热面判定燃烧方向,找出起火点。根据第一发现人、第一个到场人、最早报警人提供起火部位的事实也可作为判定起火点的依据。
4.2 查明放火时间,确定犯罪实施时间,为侦查排查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寻找根据
准确确定起火时间,应询问第一发现人、报警人,了解起火时间,并通过更多的目击证人予以证实;通过各方面证人提供的初起火势大小情况,结合起火部位、环境条件、燃烧物质性质、数量及气象条件估算起火时间。通过起火部位和物体燃烧程度痕迹推算起火时间;参照最后离开起火部位的人的时间推算起火时间。
4.3 认定获取放火者进入现场出入口根据
根据门锁、撬痕、窗户的插销状态、玻璃的破坏痕迹、放火者的行迹、开口孔洞等方面来获取放火者进入现场出入口的证据。
4.4 认定起火物、引火物的根据
一是根据现场燃烧剩余物、遗留物等认定起火物、引火物;二是根据异常气味、火焰、烟、颜色等进行判定。三是放火者利用现场原有条件进行放火,放火者总会留下物品变动、变化的痕迹。四是看易燃液体流淌痕迹,而易燃液体存在与原来建筑环境毫无关系。
4.5 获取物体翻动、丢失、人为破坏根据
室内物品是否有不自然的变动,是否有物品丢失,来判定是否是盗窃放火。煤气管道、阀门的开闭状态,尸体的位置、姿势、头部朝向等是判定人为破坏的重要依据。一般原始尸体紧靠地面处无炭灰。死亡前燃烧和死亡后燃烧的尸体也有区别,应及时通知刑侦部门检查辨认。放火案件有其规律性,也有特殊性。认定放火案件,要根据调查和勘验所得的第一手材料,组织所有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论证,力求证据充分,务必谨慎从事,把所获取的个别、孤立、分散、片段的物品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内在联系,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同时,消防部门与刑侦部门要做好衔接。
参考文献
[1]金河龙.火灾痕迹物证与原因认定[M].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2]公安部政治部.火灾调查[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3]常万森.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9,6.
论文作者:林世玲,陈兵兵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3
标签:火灾论文; 现场论文; 时间论文; 案件论文; 火灾事故论文; 痕迹论文; 发生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