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未成年人保护的特点及启示_青少年教育论文

瑞典未成年人保护的特点及启示_青少年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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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780(2012)02-0087-04

瑞典素有“儿童天堂”的美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瑞典青少年服务和保护工作也不断丰富和完善,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家庭关系、个人发展、行为矫正以及预防犯罪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和借鉴瑞典未成年人保护的特色和经验,对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瑞典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做法和特色

(一)儿童至上,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先进

瑞典位于北欧,经济发达且社会福利制度成熟。北欧长期由社会民主党执政,奉行社会民主主义,强调民主、平等和公平的价值理念,极为关注个人发展和个性解放。这种理念也体现在瑞典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他们严格遵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的一切行为应该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原则,认为“儿童也是完整的人,他们的权利应得到全面的保护”。他们从人权的角度来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并且认为由于未成年人心智未发育成熟,其权利更应得到特别保护,把儿童当作平等的权利主体,和成年人拥有同样的权利。在对待残疾儿童上,更强调与一般公民的同等价值,不把残疾人看作另类人,也并不认为残疾人是一个固定的群体,而是动态地看待残疾人。瑞典人认为,孩子是上帝赋予的礼物,这个礼物本身就是最好的,而不需要通过后天的雕琢变得更好,并认为孩子首先是社会的,其次才是家庭的,家长对孩子的管教不能侵犯孩子的权利。如今,瑞典对儿童保护的理念已经完全扎根在国民的心中,并转化为他们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设计。无论在公共设施、文化传媒、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上都经过了精心设计,体现了“儿童至上”的原则。

(二)官民并举,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健全

在瑞典,保护未成年人的机构主要由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志愿者、民间社团和宗教团体等组成,它们既承担着服务的职能,同时也是保护机构,这些机构组成了瑞典全国保护青少年的立体网络,实现了政府、社会和家庭的无缝对接。首先,在政府层面,瑞典国内设有儿童福利局,规划管理有关儿童和青少年的一切福利事务。不满20岁的少年,有犯罪行为、不良行为、缺乏自制力、乱用兴奋剂与饮酒等都可以交由儿童福利局进行帮扶。

其次,议会层面,瑞典实行“调查官制度”,1993年,议会设立“儿童事务调查官”,代表18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的权益,其主要任务是根据《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的规定保护儿童及青少年的权利和利益,运作资金直接来自于议会。[1]

再次,社区和私人服务机构迅速发展。在出现高福利国家普遍存在的财政、效率和高税收等问题后,瑞典开始鼓励社会力量、私人机构参与青少年社区服务建设,或将原来一些由政府直接管理的社区服务机构或其中的部分职能交由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进行管理,青少年服务模式开始由集中服务转向分散服务。私人青少年服务机构迅速发展,包括青少年心理咨询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和家庭咨询机构等。比如,在瑞典,幼儿园比比皆是,却找不到一间孤儿院。这是因为政府认为,照顾孤儿对孤儿院的员工来说只是一份工作,很难保证孤儿得到真正的温暖。因此,孤儿都由政府出资,寄养在经考察合格了的正常家庭里。这种立体的保护网络确保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三)法制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及时而详尽

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瑞典政府非常重视建章立制,形成了完善的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体系。瑞典政府于1960年制定了《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规范受虐待儿童及犯罪少年的强制性保护,隔年颁布了《儿童照顾法》,1975年实施《学前教育法》,为入小学前一年的幼儿,提供一天3小时免费的学前教育。1982年制定并颁布《社会服务法》,将《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儿童照顾法》并入其中。这些法规不仅规定了未成年人全面的福利保障,而且详尽地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各种保护措施。

瑞典可以说是世界上首个立法禁止体罚儿童的国家。早在1979年,随着瑞典全面禁止体罚儿童的《反体罚法》的生效,这意味着父母们关上家门打孩子——无论扇耳光、打屁股、罚跪或是揪耳朵——都属于非法行为。当然,瑞典人不打骂孩子不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是源于瑞典全社会都十分重视儿童教育的良好风气。

针对传媒侵扰,瑞典早在1991年就颁布法律,全面禁止针对12岁以下儿童的电视广告。该国认为,向儿童做广告是不道德的,因为儿童缺乏经验和判断力。随着网络新技术不断发展,社会需要更严格的法律来监管网络发展,瑞典政府2010年向国会递交提案,要求对与青少年和儿童有关的网络色情犯罪加强打击力度。这项法案的通过不仅使那些传播色情和以网络色情谋利的人将被处罚,而且通过互联网付费观看青少年和儿童色情图片及视频的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提案还呼吁法庭对实施与青少年和儿童有关的网络色情犯罪者进行更严厉的惩处,对以往判刑较轻的相关行为可适当加重刑罚,以便于进一步打击与国外密切关联的网络色情犯罪。总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使得瑞典的未成年人处于完善的法律保护之下。

(四)富有人性化,未成年人教育、犯罪预防和矫正措施得当

瑞典学校教育遵循儿童天性,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努力塑造符合社会需要的合格公民,非常注重教学的活泼性与学生的参与性,力求使他们感同身受。在教学方式上,瑞典学校强调德育要以民主为基点,不搞强制灌输和先入为主,而是根据青少年的成长规律和心理特点,采取对话、讨论和渗透等隐性手段,教会学生自我教育、自我认知和自我保护。比如,瑞典早期学校性教育是国际公认的青春期教育成功模式之一。其具体做法是从幼儿开始就对孩子进行正面的、积极的、实用的性教育,多与孩子们交流讨论,在参与和游戏中让他们知道“性”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这样才能有助于孩子们建立起对性的正确认识。例如,在教授避孕套的使用方法时,老师就使用模型作实际的装戴,形象直观地教给了学生有关的性知识。另外瑞典政府还建立了少女中心,通过国际互联网、同伴教育、媒体及非政府组织的各种性教育活动,使性教育得以在全国开展。瑞典的性教育很有成效,少女妊娠和人流数量明显减少,性病和性犯罪比例也在下降。在1991年至1996年的5年间,15~19岁青年的艾滋病感染率下降了32.4%,淋病和梅毒的感染也分别下降了65.8%和55.9%。[2]

对犯罪或犯错青少年如何矫正最能体现保护的人性化色彩。

1.矫治机关的设置。在瑞典主要负责对少年犯进行帮扶的机关是社会福利局,其性质是行政机关,而司法机关则起次要和附带的作用。这样就避免了司法机关过多介入给青少年内心所带来的“犯罪感”。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对于一些案件是否要起诉和如何挽救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会与社会福利局积极地联系,就具体案件的处理听取社会福利局的建议。[3]对犯罪或犯错青少年的调查、取证、矫治及其他帮助都由社会福利局来完成。

2.矫治场所的选择。对少年犯进行矫治主要在城区少年工作学习中心或家庭式青少年收容所进行。前者的上级是社会福利局,后者则是独立的机构,虽然与社会福利局没有隶属关系,但社会福利局有权决定是否将涉案未成年人送入家庭收容所。这两个矫治场所的共同点是都不限制青少年的人身自由,让其在一种相对宽松的氛围中醒悟并能改错,体现了社会对青少年真正的关爱。

3.瑞典还建立了严格的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世界多数国家都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即一旦成年后,其在未成年时所犯罪行,或者一笔勾销,或者封存不准随意查询。相关未成年人在应聘职务时,可以声称无犯罪记录,而不视为撒谎。这就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不会因为未成年时的幼稚举动,影响一生的轨迹。[4]

(五)“互择互变”,未成年人社区服务与保护并举

在青少年的服务和保护上,强调与社会“互择互变”的理念。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形成各种身份认同,健康和谐的社区关系对青少年认同自身的社会身份,积极参与社会、融入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参与社会活动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对青少年群体和青少年工作的认同与重视。瑞典“街头青少年扶助项目”通过招募社区街头闲散青年加入社区社工队伍、参与社工服务,帮助其他街头闲散青年重返社会,社会再回馈给他们个人价值的实现和以新的身份融入社会的机会。这样“助人自助”和与社会“互择互变”的理念,有利于青年的健康成长和青年工作的可持续发展。[5]

为了真正体现对青少年未来负责的理念,瑞典当局可谓煞费苦心,2007年通过了一部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新法律。新法使社区服务成为单独的量刑,适用对象是那些犯罪较轻,不是特别需要限制自由的未成年人。其内容是精心设计、相互关联的一系列公益活动和项目,让青少年在上学或工作之余,从事20~150个小时的社区义务劳动,也可以参加其他有组织的活动,这样就可以替代原来的罚款和短期监禁刑。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减轻青少年“犯罪”的角色认知,消除一时“失足”留下的心理阴影,通过社区劳动而非监禁的方式加强与社会的交流与互动,改变其思维方式,培养社会公民的责任感,从而更好、也更快地融入社会。

二、瑞典未成年人保护的地对我国的启示

只有适合国情的借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习和参考。不同国家儿童的服务水平和保护的程度是各国文化传统、政治和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他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瑞典在历史、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与中国虽然存在诸多殊异,但其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仍然对我们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真正树立儿童至上的理念,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

在瑞典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始终把儿童放在中心地位,但又不把儿童当成是一个弱者,或是仅仅当成一个需要保护的对象,而是将其当作平等的权利主体,拥有独立人格和自主权利,在此基础上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父母对孩子的管教也不能侵犯孩子的权利。我国有重视儿童的优良传统,但儿童保护和发展的理念还有较大差距,比如中国人把父母称为“家长”,中国的旧文化曾耽迷于家长观念,很多父母在爱的名义下对子女的管教往往漠视孩子的权利,压抑、管制甚至是惩罚,把孩子当成了私有财产,甚至酿成很多悲剧。整个社会都以保护未成年人为重责,很多方面却又不尊重其人格,忽视其心声,其发展权、参与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所以,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我们都必须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儿童发展观,把儿童当成一个真正的权利主体,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尤其要注意发动社会组织的力量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立法、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协同运作、共同努力。当前尤其要注意整合青少年保护的资源和力量,使部门分散、权力虚置、多头管理的局面有所改变。本着政府主导、社会承办的方式,大力培养青少年保护的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发挥志愿者组织和私人机构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以社区为平台的横向的青少年保护模式,构建一个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的立体网络,这是我国青少年保护未来发展的方向。

(三)厉行法治,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切实保护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所能做到的。瑞典之所以能成为儿童的天堂,与其严密而细致的法律保护是分不开的。未成年人保护做得好的发达国家莫不如此。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宪法、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这些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但从整体上看,远谈不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从现实运作来看,仍然需要细化和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使之从偏重于理念的宣誓,转向无微不至的细节保护,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法律的分工、协调与衔接仍需加强。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虽然规定了一些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等条例,但却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更为重要的是必须严格执法,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必须严惩,这样才能有效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四)以人为本,做好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工作

借鉴瑞典未成年人教育的成功经验,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认真研究青少年的成长规律和心理特点,注重实践教育和养成教育,采用未成年人乐于接受的方式教会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保护。这样的教育本身就是对青少年的一种最好的保护;在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上,建立健全青少年利益诉求的渠道和机制,及时、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群体的需求和呼声,有效服务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青少年的犯罪或犯错的预防与矫正上,更要本着对未成年人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保护而不是惩罚的立场出发,健全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一点,我国仍然存在制度漏洞,比如,世界多数国家已有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在我国还是空白。为此,我们可以效仿瑞典,采取对未成年人伤害最小的方式帮助其悔过自新,通过适当的矫正方式改变其思维方式,进而改变其行为,重新融入社会,不致于影响其成年以后的做事与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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