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并购中应谨慎行事_企业并购论文

政府在并购中应谨慎行事_企业并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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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是企业高效率低成本扩张的途径,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一部工业史就是一部企业兼并史。世界第五次并购浪潮进入1998年,已经呈现出规模化、金融化的新特点。交易金额成百上千亿美元,金融领域的并购事件越来越频繁。1997年12月8日, 瑞士联合银行和瑞士银行宣布合并,揭开了新一轮金融并购浪潮。工业方面,德国最大的工业集团戴姆勒——奔驰公司和美国第三大汽车公司克莱勒公司于1998年5月7日宣布合并,成立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这是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宗工业合并事件。而在此之前的主要并购案例已有波音麦道合并事件、宝马收购劳斯莱斯公司事件。这些并购事件毫无疑问会使世界500 强公司的排名发生变化。然而,更重要的是对世界经济和国际市场造成很大影响。但是人们对近来东南亚金融风波中濒临危机的韩国集团式的企业兼并却持怀疑和否定态度。这是因为:

第一,主体不同。欧美式兼并的主体是企业,兼并与否、如何兼并等均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政府(主要是司法部门)主要是监督兼并有无违反法律和侵犯大众利益;韩国式兼并的主体是政府(至少也是政府主导),兼并与否、如何兼并等均是政府推动企业进行的,兼并的过程较少受到监督。

第二,目的不同。欧美式的兼并是为了创造和抓住企业发展的机遇、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等企业内部的经济原因而进行的;韩国式兼并是政府为了实行赶超战略、推行产业政策和增强整个国家的竞争力而进行的。

第三,途径不同。欧美式兼并是在市场上完成的,有些兼并还借助了投资银行的帮助,且一般得不到政府的补贴;韩国式兼并是通过行政力量推动,配备有减息、减税、贷款、出口配额等政策。

第四,效率不同。欧美式兼并是企业基于自身微观经济因素通过市场法则来实现,有必要就谈,有可能就成,效率相对较高;韩国式兼并是基于政府宏观调控因素,通过政府推动企业而实现,企业不能完全自主行事,多了一道环节,容易产生寻租行为,故效率相对较低。

第五,兼并结果不理想时对社会影响不同。欧美式兼并是企业的事情,不理想的兼并会使企业的利润不理想,会影响企业的生存,甚至会影响往来银行,影响面主要在微观领域,政府没有什么责任;韩国式兼并是政府主导的产物,动用了许多属于社会的资源,不理想的兼并不仅使企业受损失还会导致金融危机,损害社会福利,导致政府受到批评,社会对政府丧失信心。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造中贯彻“抓大放小”的思路,即通过兼并等方式发展巨型企业集团,并以500家为基数,进入500大的企业不但受到政府的保护,而且还会受到银行的关爱。同时,将广大中小企业推向市场。这一思想与韩国经济模式如出一辙。目前,国内出现了企业兼并、收购、培育巨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主张和做法,甚至以进入世界500 强为追求目标,以为不如此就无法提高民族产业在日益开放的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力、抵御国外产业的入侵。它也有如下特点:

(一)企业兼并的动机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它还来自于政府部门、甚至有时政府的动机强于企业本身,政府的推动力在中国企业兼并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兼并在中国是一种替代破产的重要机制,它适应了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社会稳定的需要。

(三)强强联合式的企业兼并是应付激烈的国际竞争的重要战略,它适应了强壮中国民族工业的需要。

(四)在中国国内资产存量效率低下的情况下,兼并又是国有资产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运行效率的一个重要机制。

这是由于当前国内盛行的企业并购的理论依据认为企业规模扩大可以带来规模经济和成本降低的好处。但是,规模经济来源于要素投入的不可分性,如果不存在未被利用的不可分要素,企业合并就会带来规模经济和成本的降低。我国目前进行的企业并购往往并不具备经济合理性,因为企业之间一般并不存在共同的、可以进一步加以利用的不可分要素。相反,在目前的发展阶段,我国的比较优势是相对便宜的劳动力,充分发挥这方面比较优势的企业可能相当多,但资金规模相对来说并不大。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当前在国外进行合并的那些巨型资金密集型企业生存的条件。如果不顾我国的现状和经济的现实,合并就不可能有规模经济和成本降低之效,当然也就不会提高企业的素质和竞争力。这样不但不会增加社会福利,反而会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因为这种并购只会加强企业的垄断地位,其帐面利润即使增加也是消费者剩余减少的结果,是已有的社会财富的转移而不是社会财富的净增加,而且从长远看企业效率和整个经济运行效率都会因垄断势力增强而更为低下。依靠行政手段强制“拉郎配”式的并购更不可取,效率损失会更大。当然,确实能够带来规模和成本降低的企业并购还是应当加以鼓励的。不过仍不应进行行政干预,应该通过市场、并让并购成为企业自主、自愿的市场行为。政府要做的是审查企业合并是否会损害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其它企业的正当权益,而不是仅仅考虑当事企业的利益。只有这样才可能规范企业并购行为,使并购真正成为具备经济合理性的正常的企业经营活动。

由于国情有别,我国企业并购与西方国家相比,存在诸多差异。我国应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对合理的方面加以吸收和发展,对不合理的方面加以改革,走如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并购之路:

(一)企业并购应加强市场化力度,采取多样化的方式。企业并购形式的变化反映了企业成长的一般规律。美国企业第一次并购浪潮是以横向并购为主,当形成一定垄断势力之后,则向纵向发展。随着竞争程度的加剧,许多大公司又转向多样化经营,进行混合并购。手段有整体购买方式,也有股份收购式并购,从企业并购媒介来看,有经纪人引导式并购,也有投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参与性并购。我国企业并购不应囿于某一固定模式,而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生产性质、不同并购动机,采取不同的并购方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并购无论采哪种方式,都应加强市场化力度。企业并购和产权转让双方,客观上都需要一定的场合表明各自的意向,并进行多元的选择;同时,产权转让实际上也是资产商品化的一种典型形式,需要市场引导和调节。

(二)使企业成为并购的主体,政府予以协调支持。政府介入并购,如果从自己的动机出发,搞“拉郎配”,虽然降低了并购成本,但会遗留下许多难题。而以优势企业为主体,根据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原则,通过“去劣存优”,吸纳劣势企业的优质资产,迅速壮大规模和实力,尽快改变我国企业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等不合理的企业规模结构;优势企业还可以利用当前大量的地方企业生存困难,急于寻找出路的机会,按照区域的不同资源分布和市场特征,以资本为纽带调节企业资产的地区布局,打破条块分割,尽快解决我国地区雷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矛盾,发挥各地区的比较优势。其实我国在汽车、高科技这样的行业个体规模是很不经济的,亟待扩大。我国固定资产已有4万亿元, 只有通过多层次、多行业的产权交易,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企业的并购,才能使庞大的存量资产得以合理重组,产业升级方可尽快实现。在我国现阶段,因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仍需要借助政府的作用,但政府也应该遵守市场经济的规模和要求,通过协调和支持,降低并购的成本,提高并购的速度和成功率。

(三)产业组织结构调整要坚持以并购为主、破产为辅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购、破产是进行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与方法。然而,这两种方法所适用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并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同时,它所要求的市场规则的完备程度也较破产低。而相反只有在市场发育程度较高、外部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健全、各项法规比较完备的条件下,破产手段的运用才不会引起社会的混乱。因此,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进行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坚持以并购为主,逐步完善破产机制的原则是非常适宜的。与此相适应的政策取向重点应是:(1)要继续扩大国家鼓励企业并购政策的实施范围, 允许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并购享受同样的政策优惠。(2 )鼓励将经营不善的企业,交由同行业的优势企业进行托管经营。(3 )鼓励企业间以名牌、名厂和名人为龙头进行资产重组,把“三名”无形资产同有形资产的调整结合起来,达到资本扩大、结构调整、盘活存量的目的,使兼并与收购获得大的空间。

(四)建设成熟的企业并购中介机构。在国际企业并购舞台上,各种金融机构、会计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尤其是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纷纷登台,介入企业并购的咨询、融资、评估、法律顾问等项目工作,为企业并购的完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当前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就是通过中介机构的作用,以产权为纽带,实现存量资产的优化组合,使国有资产的潜能得到充分释放。应规范好各地已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投资公司,引导他们逐步成为具有为企业提供并购设计、咨询及实施服务的机构。同时,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信息网络,使全国范围内的并购双方能够更快、更好地相互选择,提高并购质量。

(五)重视无形资产评估,避免无形资产流失。发达国家企业并购时,对无形资产的交易十分重视,象专有技术、商标、土地使用权等都作价予以交易,而且评估客观、合理,有些无形资产占到总资产的40%。而我国企业并购从交易的内容看,主要是实物产权、债权和股权,企业无形资产作价低或被忽略。我国国有企业在建立时,土地大都没作价,因此被兼并企业不知珍惜,从而使国家受损。今后在企业并购时,应对无形资产客观评估,如果低估也会造成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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