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城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设想_个人信用论文

关于建立我国城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设想_个人信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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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是维系一切正常社会关系的纽带,没有个人信用制度,市场经济便失去了坚实基石。作为国家,确切地掌握个人资信情况,是正确制定社会保障政策、税收等政策的前提。作为银行,有了个人信用制度,无疑是开辟了一条业务通道,使银行信用向个人信用领域延伸成为可能,这对扩大内需,带动市场,繁荣金融,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个人,优良的个人信用记录,会使个人许多需要变得明确和简便,如贷款、租赁、担保;而不良的个人信用记录,则会成为伴随一生的污点,它不仅会降低个人的信用等级,甚至会影响他们的社会经济业务往来,进而影响到他们的退休保障。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除上海刚起步外,基本还是空白,个人的信用度无法衡量,守信行为的社会价值得不到体现。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亟需借鉴国外个人信用制度成熟经验,尽快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和管理体系。

一、建立我国城市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目标。

从广义上讲,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指个人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消费、投资和经营的制度,是利用个人信用来达到提前消费、投资和经营的目的。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有一个以现代通信技术为支撑的征信系统,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和信誉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为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系统了解个人的信用和信誉状况提供服务。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有不少经验可以为我所用,如先进的现代技术支持网络、健全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完备的征信法律体系等,但不能照搬、照抄,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实现个人信用制度本土化。鉴于此,我国城市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目标应是:第一步是向商业银行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为信贷决策服务,以防范信贷风险;第二步则是随着信息的积累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向社会各有关部门提供个人资信服务。与之相适应,一是必须选择一种切合实际、行之有效、便于操作的管理模式,二是有效地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三是尽可能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和通信网络技术,完善区域性信用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四是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个人信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征信业务的实施办法,五是要形成开展个人信用征信业务的法律法规框架,以最终形成富有成效的、便与同国际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

二、城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管理模式。

上海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起步于1999年6月,次年6月形成基本服务功能,在组织管理上,是由上海市政府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共同推动,成立由理事会监管下的独立征信机构,以企业化运营方式具体进行征信业务操作。而当今发达国家个人信用管理较为成功的模式主要有: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登记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如德国、法国等。系统建设由政府出资,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央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决策。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央行。二是以商业征信公司形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如美国的信用局,全国的企业、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都是市场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三是在银行协会下建立非盈利性的会员制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如日本等。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和上海试点情况,我国城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管理模式可供选用的方案有:①美国模式—建立民间征信公司,完全的市场化动作;②欧洲模式—由中央银行组建信用管理中心,负责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③日本模式—在银行协会设立个人信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推动;④上海模式—由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推动组建企业化的独立征信机构;⑤我国城市模式—由人民银行组织成立商业银行参加的非盈利性的会员制个人信用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上述模式各有所长,关键是要根据国情,切合当地实际。目前,就我国来讲,想要国家财政出钱,在短时间内,再建一个类似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全国性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不大现实。因此,选用方案须把握的基本原则是:1、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体制因素来确定机构的设置;2、建设周期短、作用明显;3、着眼与国际接轨,又兼顾现阶段的可能。同时要考虑到,建立我国个人征信的法律尚需一个过程;社会综合部门在短时期内难以实现对个人征信的信息共享;社会公众信用观念的普及还需较长的时间。基于这些因素,我国城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管理的基本模式应是:由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参加,政府推动,组建一个非盈利性的会员制机构,即城市个人信用管理中心,具体进行个人信用的采集和咨询服务,待条件成熟后再转向市场化运作。

城市个人信用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会员组成、经费来源等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中心的设立,须经全国个人信用管理总中心的审批,并由人民银行负责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在数据库设置、信息采集内容等方面要服从全国的统一标准。这种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一是各家银行自成系统,便于组织和管理;二是系统建设资金可由各会员单位提供;三是可借助必须的行政手段在短期内建成并发挥作用;四是利用银行内部的行业自律条规,尽可能解决一些当前的法律障碍问题;五是依托银行间的网络基础,便于信息的采集和提供咨询服务;六是部分工作人员可向社会招聘,以解决人员编制问题。

三、实施城市个人信用征信的步骤。

鉴于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是以城市为基础,其内容将首先涵盖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管理等业务,进而实现对个人异地消费信息的采集、咨询等网络管理,因此,其实施步骤可分为:

1、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因地制宜,注重实用。即城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数据库设计,征信内容和服务范围等,要服从全国的统一规划。使之既方便当前应用,又符合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分步推进,则是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可先在经济发达、消费信贷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城市、东部沿海城市实施,进而逐步向具备条件的其他城市辐射。因此,各城市系统的建设进程、应用层面,乃至运作机制,不应强求一律,而是要因地制宜,注重实用。

2、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以个人帐户为中心的个人资信档案。个人资信档案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的基础,但个人信息资源面广、量大,拟根据现阶段个人消费信贷的特点,先易后难,分步征集。首先,向金融机构采集:个人消费贷款信息、个人信用卡信息,即消费者个人在银行发生的信用信息。其次,向税务、保险、房管部门采集:个人收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个人人寿、财产保险信息,个人养老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帐户信息,个人房产和其他信息。再次,向工商、公检法等部门采集:个人的社会信用不良行为信息,包括违反工商、公安行政法规,恶意逃债、偷逃税责、欺诈行为等民事处罚和刑事犯罪信息。

3、综合个人信用信息,搞好信息产品加工。在信息积累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加工、整理,提出个人信用分析报告。个人信用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应包括:个人身份信息、银行信用记录、社会信誉、不良记录等。

4、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和通信网络技术,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有了信用资料的实体记录,重要的就是要实现记录在各个信用使用者之间的传输,因此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重要的一环就是要有高效率的信息传输网络。从目前我国城市的实际情况看,个人信用资料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和通信网络建设可分三步走:(1)以现有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基础,开发城市个人信用征信子系统,将各家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和信用卡业务信息登录集中起来,在城市人民银行建立相对完整的个人信用资料库。当消费者与系统内任何一家银行发生信用关系时,银行可经系统从人行个人信用资料库查取该客户的有关信用状况,同时将自己掌握的情况经系统报送人行数据库保存,以实现消费者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期间,系统开发、运作及必要的硬件配置等一应费用由城市个人信用管理中心负责筹措。(2)实现城市个人信用征信子系统与税务、保险、房管、工商、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消费者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从而真正建立起能够提供消费者各方面信用资料的完整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3)全国联网,并转向市场化运作,实现对个人异地消费信息的采集和咨询管理,实现信息服务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5、制定个人信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个人征信业务的实施办法。由于目前还缺乏比较成熟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拟参照现阶段对企业资信评估的做法,由人民银行牵头,与各商业银行及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人们的社会信用意识,将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形成若干统一的指标体系,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从而对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资信状况等作出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的得分划出信用等级。以便各商业银行客观、公正地对根据信用等级决定“借与不借”、“借多借少”。同时,个人信用征信范围涉及个人社会行为,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需要社会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而且采集的信息需及时加工、更新、储存,并为各家金融机构乃至社会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信用咨询服务,为此必须制定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明确职责、强化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安全。

四、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法律依据问题。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但信用如果没有法律作保障也就很难有效实现,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离开法律是寸步难行。如香港虽经过20年的努力,但个人信用制度的运作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相关配套法规。上海的个人征信也存在法律缺陷,如有关部门不提供信用线索或信息失真问题,资信公司向银行提供的信息不实问题,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等。可见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最关键问题是需要法律支持,即做到既能维护信用机构的债权,又能保护个人的相关权益,如隐私权等,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尚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可供支持。若采用银行会员制模式,能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一些法律障碍问题,但这毕竟是权宜之计。因此,有关部门要尽快创建一个有利于个人信用发展的法律环境。

首先,运用现行法律法规提高消费金融法制化水平。目前,个人信用行为的约束、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汇总、资源共享、保密及信用机构设置上,尽管存在法律上的空白,但这不影响金融机构制定消费金融的规章制度,也不影响较大城市地方政府先行出台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的法规性文件。

第二,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律。一是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其中包括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二是建立界定数据保密范围,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及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三是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并设置严惩不真实数据提供者的条款。四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如征信必须取得被征信者的同意,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信息收集应仅限于对客观事实的记载,不得向第三者随意泄露信息,在进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被征信者的许可等。总之在收集、存储、评估个人信用情况过程中,要做到公正和适当,尊重消费者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对征信过程中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者要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制定《个人破产法》,完善信用担保机构。如同企业破产一样,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是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整,也是重建个人信用的重要方法。要限定的是,破产人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如个人破产后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不得进行高消费。同时,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担保机制,由政府出面筹资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个人信用消费提供担保,转嫁个人违约风险,消除银行后顾之忧。

第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消费信用的法律体系。

五、改革与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相关的社会经济制度。

个人信用是一个人道德、法律、经济、社会等诸方面观念和能力的综合反映,构成个人信用的信息也是全方位的,如个人资产、个人收入、公用事业的付款记录、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还款记录、诉讼记录等,分别掌握在公安、银行、公用事业单位、法院等部门手中。因此,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必须依靠有关部门的鼎力支持和相关社会经济制度的配套改革。一是改革个人身份证制度,实现居民身份证的智能化,并实现对流动人口信息化、智能化的管理。二是完善储蓄实名制,尽快实现全国银行间的电脑联网。三是实行个人基本帐户制度,推广个人支票。四是完善工商登记制度,不准许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或外国人注册成为一个新公司的股东或最高管理职位。五是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使每个守法公民都获得可靠的社会保障。六是建立健全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最后,还必须加强全民信用文化的普及。个人信用观念和对信用的认知程度,反映了一个民族整体素质水平。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在即,要想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有赖于全民信用觉悟的提高。为此,通过各种形式培养全民的信用意识,利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使诚实守信的个人获得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一切方便,让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才能逐渐培养起全民的信用意识,早日使我国跨入征信国家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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