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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平话心理科学向何处去》的狂妄之作,承本刊在去年九月份发表以后,又经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的心理学专题在同年十一月份转载,更引起我的担心。事实上,我早已料到它会引起许多不同意见,这是理所当然的。因为题目太大,还没结尾我就感到该文实在太冗长了,怱促结束,只好提出“抛砖引玉”的求援要求。现在既有回应,就不该恝然置之,理应坦诚答复。例如现在有这样的要求:“心理学今后如何进行研究?采用哪些方法?它们的关系是什么?清予具体答复”。忠诚地讲,这样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因为标题“向何处去”,就不能仅提过去就可以了事。我现在感到困难的是要我“具体答复”。我已年届期颐,现在实无力进行具体研究,如果只贪方便,拿别人的样品来搪塞,就未免会唐突他人,因此只得自己献丑,找些自己陈年八古的东西,加些具体说明,用作回应,读者谅之。
我对战役性的研究,是曾有过一些幻想的。当然,在《平话》中,我曾贬议过遭遇战式的研究,但接着我就提出“战役一定是集体研究,但又不会损及各个参加者的自立积极性的”。在我国革命的解放战争中,不但有“淮海战役”、“平津战役”,也曾强调过游击战、遭遇战,甚至不少时候还有孤军作战的。所以对有些个体研究,我也隐约地有所交代。只是在假想鲁滨逊在孤岛做实验,完全脱离了科学工作者的共同体,我对其成果便不敢完全肯定其科学性了。这是我对批判的态度。完全缺乏批判的工作,我就不免有些担心。没有否定,科学也就没有发展和客观性的保证了。
在六十年代初,我曾在一次全国心理学会的学术会议上,提出在全国开展心理学的实验研究,并建议以认知过程的发展为课题,因为教育为强国之本,应该是很有意义的。但当时好象还没有“认知心理学”这样的正式名称,而斯皮尔曼早在1923年曾出版过一本名称为《智力的性质和认知原理》这样一本书。 后来也有几个心理学家, 如卡罗尔(Carrol)、斯腾伯格(Sternberg)、恩柏里特逊(Embretson)等人也都附和承认斯皮尔曼的“认知原理”开发了认知心理学的先河。我认为从历史讲,这是正确的。我也决没有因为斯皮尔曼是我的业师而特别捧扬他。下面是我对他的认知原理的简写和批评。
我根据斯皮尔曼的认知三定律,给予我自己的解释与批评。认知原理的第一律,他称为“经验的掌握”(APPrehension of Experience),即经验的体会(AwareneSS )。 我把它落实到实践。 因为, 掌握(APPrehension)显然来自把握(Prehension,抓住)。“抓住”当然是实践活动,
有意志的根源。
斯皮尔曼在其诠释智力为“创知”(Noegenesis)时,在g因素之外,还有“情意因素”(Orectic Factors)。Orectic字源于希腊。《英汉词典》译为“愿望的”,实即意志。 我从恩格斯的《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找出这样一句话:“愿望是由激情与深思熟虑决定的”。我查过去莫斯科出版的英文译本,“愿望”的英文原文是意志(WiLL)。我只得到图书馆去查《马恩全集》的德文原版,结果仍是(will)。我才彻底弄清意志原有愿望的涵义。这里我之所以喋喋不休地谈了这么多,一个原因就是为了了解潘菽同志从实践论出发而主张心理的意智两分法的底细。不知有无歪曲?
《认知原理》的第二律是“关系的引申” (Eduction ofRelations)。斯皮尔曼过去对此是不太重视的, 因为他认为这种思想早已有之,不是他自己的发明。我则特别重视关系。在1949年底,我曾写过一篇题为《今古科学的分野》,即着重指出“近代科学的着眼点不是事物的本质,而是事物间的关系”。所以过去的科学重分类,现代的科学重实验,找因果关系的定律。例如牛顿的万有引力,即认为例如物体的下坠,不是物体的轻重决定的,而是物体与地球的引力关系决定的。认知心理的过程,所谓抽象,实质就是关系的捕捉。例如白马黑马的不同,就是由于颜色的抽象,白马黑马都是马,显然是弃异存同,当然也是一种抽象。斯皮尔曼死后,出版了他和乔纳斯(Jones )合著的一本《人的能力》的续集(1951年),说抽象就是语言能力,这和我在1948年在美国的《发展心理学报》上发表的一篇名为《一组测验在不同教育水平上的因素分析》是有些巧合的。因为我的结论是智力结构因教育水平的提高,随年龄而逐渐简化,由四个发展成一个( 斯皮尔曼则主张g是不变的)。所以我提出语言因素向智力因素g逐渐同化, 就有些象斯皮尔曼在其新著中所说的。他在该书第十章曾有这样的说法:“凡是称为抽象的,都可以说是语言因素,反之,几乎(注:注:“几乎”二字很重要,因为五个测验,四个是正相关,一个是零。)凡是称为语言因素的都可以称为抽象”。我把他的第二律解释为抽象作用,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他的认同。
第三律是斯皮尔曼最称心的创造, 内容为“相关的引申”(Eduction of CoRRelates)。在形式逻辑中就称之为演绎的,平常文字测验中,有如此的例子:
父∶母∶∶男∶?
答案当然是:女。也就是根据第二律可以从父母引申出性别的关系,从这个关系的基础上,我们从性别上引申出关系的另一端,即“女”字来。我可以把关系搞得复杂一点,例如以下的一个数学问题:
1∶3∶5∶7∶∶?∶?
这个显然复杂一点,但看起来仍很容易。只要认得数字的,很容易看出系列的关系都是相差2,一般会把答案写成9,11。可是主试竟会说他完全错了。为什么?因为他心目中这一系列数字都是素数。9 不是素数,是3×3,所以当然错了,你说错在哪里?这就又得把我引向第一律,即元认知。因为被试不知道题目的用意,即心理学所说的问题意识。如果你是一个高年级学生,象这样的数列,如此容易,你会意识到一个智力测验不会如此容易的。因为即使你不知道这个数列关系,凭习惯(记忆)你也会象念顺口溜一般把9和11写下来。 斯皮尔曼会把这看成是机械的记忆(Reproduction),而不是创造性的智力。斯皮尔曼所以如此重视第三律,就因为它是创造性思维。
因为我在全国心理学年会上曾倡议全国协作进行认知的发展研究,而自不量力意图先走一步,就与当时我的助教,汪安圣同志,进行着“儿童色形抽象的发展”研究。这也就是我在《平话》中所说的“战役性研究”。因为战役性研究是要“深思熟虑”的,我就提出上面有关斯皮尔曼的认知三定律而一一加以解释,表明我在研究在酝酿中的思考。不管这些思考是否对路,我认为总是还是有些来历的,不是仓率从事。
世界上的万象,我们称之为“形形色色”。我们的目的是进行抽象性研究,所以就落实于形与色。因为是认知的发展研究,所以我们就用儿童为对象。我个人认为人的认知的发展,最关键的阶段是儿童的二至四岁。我们到幼儿园先试了一下,两岁左右的儿童实在无法进行这样的实验,因为他们对试验的指导语都不能掌握,所以只好改从二岁半开始。这样一来,四岁的上限也就突破了,竟升到五岁多。这真是事与愿违,不得已而为之。实验结果写成三篇报告,都在1963年的《心理学报》发表的。第一篇为对“儿童色形抽象的发展研究”,第二篇则为对“色形抽象的跟踪研究”。因为第一篇为横切面的发展研究,过了一年又抓住机会进行跟踪研究,实验对象仍是原来做过实验的原批人马,以验证发展规律的可靠性,这也就是发展的纵切面的研究。至于接着发表的第三篇,则是完全另一研究,虽然也讲发展,但已经不是专题的抽象作用的研究,而是另一个范围的研究,即关于情意的研究。这有些类似节外生枝,原来的意图是想排除爱好对抽象作用的干扰,是不是爱好影响着抽象作用,喜欢什么就注意什么,抽象什么。结果是对颜色爱好没有年龄大小的差别,各个年龄阶段对颜色爱好的次序都是红蓝绿黄。对形状,除各阶段大家都最爱好圆形以外,对三角、正方、长方就有些年龄差别了。对此,我在这里要揭发一个小问题,就是姚文元在文中讥讽我连“黄金分割”都不知道的外行来谈什么长方形的长宽比例。事实这正是“黄金分割”。 我在论文的英文提要中, 明明写上“the so- caLLedgolden section”。我在正文中用的是“一定比例”,因为“黄金分割”对有些人可能莫名其妙,也是我努力避免“行话”(Jargon)的习惯。我不敢断定姚文元不懂英文,但他只爱抓小辫子的伎俩也就暴露无遗了。(又例如他在文中挖苦我,连朱光潜的“文艺心理学”都不知道,事实上我和朱光潜是同学,我在听斯皮尔曼的讲课时,他都在旁听。其“文艺心理学”到底不是心理学的专著,在一篇实验报告中,当然提不上)。
因为姚文元对我批评,成了中国心理学史中的一件大事,我不得不在这里澄清一下这段史实的经过。大家都知道这起叫作“葛陈辩论”的事变,原来就是由我的这三篇报告引起的。“葛陈辩论”当然是后来提出的。姚文元的批判,“这是研究心理学的科学方法和正确方向吗?”刊登于《光明日报》1965年10月28日。我的答复“对心理学中实验法的估价问题”也是登在《光明日报》同年12月3日同一版面上。 答复好象迟了一点,是因为当时正在搞“社教运动”教师都离校投入运动,我当时以政协委员的名义,也在浙江各处搞调查,直到我到浙江诸暨县遇到汪安圣才看到姚的文章。直到我回到杭州,光明日报的驻杭记者赶来见到我,催我并限期作答,这才在当年12月3日在该报同一栏发表。 此后,到1966年,《心理科学通讯》第一期把姚文元用笔名“葛铭人”发表的那一篇,和我回敬的那一篇合登在一起要大家批判,这才形成了“葛陈辩论”。我现在这样详述细节,为的是在1982年的10月,美国出版的《现代心理学报》登了一篇书评。书是澳大利亚一个心理学家布朗(L.B.Brown)著的《现代中国心理学》,书评的作者是中国心理学界的老朋友,美国的斯蒂文森(H.W.Stevenson), 书评题为《中国心理学英雄传奇》(The Saga of Chinese Psychology)。兹摘择有关的一段大意如下:
“陈立的研究成为姚文元在1965年于《光明日报》发表的著名的(?)论文的靶子。……而陈迟到1977年才对实验的理论意义和实验价值加以讨论”等等。
所谓“葛陈辩论”竟拖达了十二年之久,在“文化大革命”的发轫时开始,到“文化大革命”平反后才结束,这当然是由于消息隔阂,以至误会。我将在这里附言订正。如果通过传媒,流到国外,可对历史事实,留下真相。
我原拟本文写到四、五千字,因为有位好友建议在本文中,谈谈方法论的问题, 限于篇幅, 我拟另写一篇关于个案特征研究法(Idiography),和普遍法则研究法(Nomothesis),就正于读者,这里暂不涉及,请原谅。
责任编辑注:《平话心理科学向何处去》一文见本专题199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