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层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需求与对策研究——基于重庆市363名“棒棒”的调查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重庆市论文,社会保障论文,棒棒论文,群体论文,灵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13(2008)02-0044-06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灵活就业因其自身所具有的多样性、灵活性、门槛低、层次多等特点而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群体中的低层人员依靠在街头揽活获得生活来源,收入低且极不稳定,在就业上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又由于无社会保障的覆盖,他们在生活上也处于弱势,这类双重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由此所引发的各种问题也都将逐渐演变成阻碍城市化进程、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不利因素。
一、研究方法
(一)定义界定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2002年的《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中对灵活就业作了如下界定:灵活就业(Flexible Employment)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棒棒”,特指重庆市区由于特殊地形、地貌而产生的一种通过使用竹棒和绳索,为人肩挑搬运货物的无正规组织、工作不固定的服务行业,也代指从事该职业的群体。他们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劳动技能等原因而无法进入正规单位就业,并且工资水平低、生活条件差、文化程度大多是小学及其以下、就业竞争力弱,处于灵活就业群体的下层或者底层,本文称此类群体为低层灵活就业群体。
(二)资料收集
本文是在重庆大学“农民工二次分化与分类社会保障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基础上进行的研究。该调查以中低层灵活就业群体为重点调查对象,以重庆、四川为重点区域,覆盖除西藏、新疆、港澳台以外的全国各地。问卷共设计25道题目,153个选择条目,包括基本信息、经济状况、工作现状、留城意愿、社会保障享有状况及对政策的需求等内容,共发放问卷3100份,收回有效问卷2834份,有效回收率为91.4%。问卷数据的收集整理主要采用SPSS统计软件和相关的统计学知识,从技术层次上保证了样本数据的信度。本文从中抽取重庆市363份“棒棒”为例进行分析。
二、基本情况
(一)性别、年龄和文化程度
据调查,从事“棒棒”这一职业的低层灵活就业人员以男性为主,占到95.5%;年龄集中在31-55岁,占85.8%,其中21-35岁的占18.0%,36-55岁的占75.7%,56岁以上占6.4%;文化程度在小学及以下的占大多数,达到65.6%,初中占31.7%,高中及以上仅占2.6%。
(二)从事该工作的时间
被调查者从事“棒棒”1年以下的占1.9%,2-6年占41.3%,7-11年占37.%,12年以上的占19.9%。每个月工作28-31天的占82.5%,25-27天的占11.6%,24天以下的占5.8%。每天工作10-12小时的占70.9%,7-9小时的占16.9%,13-15小时的占8.2%,15小时以上的占2.1%,仅有1.9%的人工作4-6小时。
(三)住房和工资收入情况
被调查者的住房情况较差,租房的高达93.7%,住在雇主或单位提供的房子和亲戚朋友家的各占2.9%和1.6%,自己买房子的仅占0.5%,其他占1.3%。
据重庆市统计局8月14日公布的数据,重庆市2007年上半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10097元,由此可以推算出月平均工资为1682.83元。由图1可以看出从事“棒棒”工作的低层灵活就业群体的工资集中在501-900元,与前面所述的1682.83元相差甚远。同时,其他非“棒棒”的农民工群体的收入在901-1700元的比例要高于“棒棒”,更为明显的差别是收入在1701元以上的“棒棒”仅占到0.2%,比其他群体低14.5%个百分点,反映出“棒棒”这一职业群体的收入在社会中处于较低层次。
图1 工资收入情况
三、社会保障需求情况与生活满意度
(一)社会保障需求情况
调查显示,有29.6%的低层灵活就业群体认为社会保障对自己在城市中长期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认为比较重要的占36.2%,认为无所谓的占17.5%,还有16.7%的人对此态度不明确。在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保险费用的情况下,非常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31.5%,比较愿意的占39.4%,不愿意的占13.8%,说不清楚的占15.3%。同时,在目前低层灵活就业人员最关注的几项政策中,社会保障政策占67.7%,这些都反映出该群体对社会保障需求强烈。
1、需求养老保险的愿望强烈但实现程度较低
据调查,在最需要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政策的选择中,低层灵活就业群体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比例最高,达到73.8%。说明他们强烈关注养老问题,迫切希望自己也能被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之中。但实际情况是,只有8.2%的“棒棒”在农村参加了养老保险,在城市中参加养老险的仅有3.2%,有85.7%从未交过养老保险费,有3.7%的人交过但是由于收入较低、无力支付保险费等原因而中断缴费,还有7.4%的人根本不知道养老保险。这说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使得该群体游离于养老保险的体制之外。
2、对医疗保险极度渴望但面临两难选择
低层灵活就业群体收入较低,再加上医疗费用逐年提高,他们一旦生病就很容易陷入困境,据调查,有72.5%的人希望政府能够为其提供医疗保险,但在实际的参保过程中却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是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与实施使得该群体有机会参加农村医保,而调查显示他们中仅有36.2%的人参加了农村医保,说明那些长年在城市从事灵活就业的“棒棒”不仅由于不了解农村医保而难以选择是否参加该险,并且即使在农村交了医保费,在城市生病时也难以及时返回农村享受医保。另一方面,城镇医疗保险在制度设计上并未将他们纳入其中,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方面的门槛都相对较高,使得他们难以正常进入城市医保的行列。本次调查也证明,仅有2.3%的人参加了城镇医疗保险,有4.2%的缴纳过但由于无力支付费用而退保,从未交过医保费的占到90.1%。在农村医疗与城镇医疗中徘徊的低层灵活就业群体所面临的两难选择反映出城乡医保制度的严重脱节,不能实现有效流转与衔接,需要进一步的改革与创新。
3、对失业、工伤保险有需求,但比例不高
调查发现,低层灵活就业群体对失业、工伤保险的需求比例分别为40.5%和34.1%,与养老、医疗相比,需求比例相对较低,这主要是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决定的。“棒棒”这一特殊的职业群体主要是依靠在街头揽活为他人肩挑货物获得报酬,其工作本身就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和流动性,而且,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制度设计都需要有依靠的单位,对于这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和雇主的低层灵活就业群体而言,目前的制度还未能将其考虑在覆盖范围之内。此外,有30.4%的人在工作过程中遇到过工伤事故,仅有3.2%的拿到了全额医疗费及相应的补偿,12.7%的拿到一部分费用,没拿到任何费用的占13.5%;同时,有57.9%的人遭遇过工作中断无收入来源而陷入生活困境的情况,其中有5.0%得到了政府救助,得到亲朋好友资助的占24.3%,没得到任何救助或资助的占27.2%,这样的待遇使得他们对失业、工伤保险的信任感不高,需求程度不强。
(二)生活满意度
据调查,有47.6%的人认为目前的生活比在农村好,认为差不多的有20.4%、认为没有农村好的占5.8%,说不清楚的占9.0%。在回答“如果您希望在城市长期生活,感到最困难的是什么?”时,回答现有收入低的占65.3%,没有社会保障占56.7%,没有住房占50.8%,由此可以看出不能享有社会保障成为低层灵活就业群体在城市中生活的主要障碍(如图2)。此外,虽然有47.6%的人认为目前的生活比在农村好,但仍有62.2%的人打算回农村养老,这说明他们认为自己只是城市的匆匆过客,城市社会的各种障碍和困难使得他们很难真正的融入城市生活,难以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转移,难以实现城市化。
图2 在城市生活感到困难的问题
四、结论
(一)工作生活状况堪忧
以“棒棒”为代表的低层灵活就业人员中,青壮年男性占大多数,在城市生活环境极差,居住在简陋的出租屋。60%以上都是只身一人在城市打工,进城务工10年以上的近33%。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八成以上每个月工作28-31天,近80%的人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几乎没有休息日。工资收入低,月平均收入集中在501-900元,远远低于其他群体,除去房租、子女教育等支出,所剩无几。他们的工作流动性较强,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雇主,且存在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是当务之急。
(二)参保意识强烈但情况不容乐观
低层灵活就业群体对养老、医疗以及工伤、失业等保险有着强烈的参保意识,但是由于目前各种保险项目的设计以正规劳动关系为前提、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兼容、户籍制度的制约以及宣传力度的不够等都使得参保情况不容乐观,甚至有一部分人不了解社会保障制度,这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不但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力度、增强社会保障的公信力,并逐步打破城乡壁垒、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具有兼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生活满意度不高,返乡意识较重
将近四成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目前在城市的生活和农村差不多甚至不如农村,说明他们对城市生活的满意度不高。仅有45.2%的人愿意长期在城市中生活,这不利于城市化的推进以及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也提示政府应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物资扶持,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社会,避免“反城市化”现象的出现。
五、对策建议
(一)改善就业环境和政策,促进低层灵活就业群体稳定就业
政府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促进低层灵活就业群体稳定就业。一方面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所服务机构建设,创新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窗口,对低层灵活就业群体免费提供用工信息、政策咨询以及职业介绍服务。另一方面,积极筹措资金创办各种就业技能培训班或对专业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按照短时间、高效率的原则对该群体进行免费培训,使他们能够较快掌握技术,并拿到职业资格鉴定,快速进入就业岗位。同时,做好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减少由于工作的强流动性而增加的劳动争议的发生率,及时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并视情况减免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此外,建立和谐的法制环境,逐步完善有关该群体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将包括所有低层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各个层次的劳动者都纳入到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之内,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改革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将低层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到覆盖范围之内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作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还是作为促进社会公平的尺度,以及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解压阀”都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应根据低层灵活就业群体自身的就业特点,打破社会保障关系依附劳动关系的束缚,遵循“灵活与统一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制度设计要有弹性,要有可供选择的灵活的缴费方式、缴费基数和地点,实现社会保障关系的有效对接或转移。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有硬性规定,必须遵循统一的原则,即针对低层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是统一政策指导下的灵活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低层灵活就业群体所期盼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残有所助、贫有所济、难有所帮、就业有保障等目标。
1、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
根据低层灵活就业群体就业灵活、不固定以及收入较低等特点,遵循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进行养老保险项目的制度设计,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这就要求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要比现行政策规定的费率低,吸引和鼓励低层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保。同时,缴费年限应该与可享受的基础养老保险金挂钩,鼓励参保人员尽可能地提高缴费基数、延长缴费年限,以此提高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此外,对那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若本人能够继续工作,又有缴费意愿,应允许延长缴费年限,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目前各个省市、地区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都有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必须加大力度,保证政策实施的效度。
2、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改变长期固有的二元城乡差别所造成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兼容与不衔接的现状,消除该群体面临城乡医疗保险的两难选择,必须加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力度,使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尽快融合与衔接,促进社会保障关系的良好接续与转移。对那些以“棒棒”为代表的低层灵活就业群体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做适当的变通,允许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由政府拨款,减轻参保者的经济负担,实行低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按照低缴费、低收益的原则进行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考虑到该群体的实际情况,允许其定期取现。同时,着重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保险,保当期住院治疗,对大病医疗保险进行单独管理。此外,采取缴费年限积累制,对那些中断医疗保险的参保者,其以往的参保年限仍然计算在内,以鼓励低层灵活就业人员积极自愿参加医疗保险。
3、工伤、失业保险的制度设计构想
根据低层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特点和工作性质,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建立一种针对该群体的特殊的工伤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帐户由两部分组成,其中,政府财政拨款占大部分,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劳动者个人缴纳少部分费用,且这部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取现。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时给予补偿和救助,在劳动者不再进行劳动或者不具有劳动能力时,政府拨款部分将转移出个人账户。但是这仅仅是一种构想,其中一些难以标准化的因素,譬如,怎样证明劳动者不再进行劳动、不会发生工伤事故、政府拨款部分占多大比例、个人缴纳基数等等都是很难确定的。因此,这种方法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还需要进一步的考证。另外一种方法是允许没有依托单位的低层灵活就业群体以个人身份参加工伤保险,但困难就在于该群体缺乏工伤忧患意识,很可能不愿意参保。此外,可以规定劳动者在为雇主服务期间所发生的工伤事故,由雇主来承担相关费用,但是目前的政策实施力度以及公民的法律观念还不足以使每一位雇主为其临时雇佣的人员承担费用,而且这一雇主的身份具有极大的暂时性和普遍性。由此看来,针对低层灵活就业群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主要是针对城镇职工,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没有规定。这就使得低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无据可依,再加上类似“棒棒”等低层灵活就业本身的流动性太强,经常处于半失业状态,很难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进行界定。因此,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该群体无法确定失业的特殊情况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社会保障机构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登记其就业基本情况,一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就业或工作,无收入来源就可以按照特定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救助。当然,关于低层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还需要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研究和探讨,以尽快建立适合该群体的失业保险制度。
(三)完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保障低层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险权益的落实。
政策制定的完善是一项制度实施的前提,执行力度的保证则是政策实施效度的关键。现行社会保障执行、管理制度主要针对企业或用人单位而不是个人,不适应灵活就业形式的实际情况。因此,应针对低层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完善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改变原有的集体办理的方式,制定相应的个人申报、个人缴费登记和资格审核办法,允许低层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或者委托其他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代办参保手续。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项服务窗口和工作岗位,确定专门的管理职员,还要加强机构信息化建设,构筑网络平台和完善的数据库,实现低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的网络化,切实做到动态、灵活、开放式的“精细化”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保积极性。
调查发现有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保障,有哪些险种,不知道自己能否以及怎样参加保险,这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大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由于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较多且专业性、政策性较强,政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向低层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社会保障政策的咨询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在提高政策的公信力的同时也让他们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如何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收稿日期]200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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