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博58号文献与唐代两书地理志研究_文书论文

敦博58号文书与两唐书《地理志》等相关问题考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书论文,地理论文,唐书论文,敦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9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205(2014)02-0046-15

      现藏于敦煌市博物馆,馆藏旧编号为058号,现馆藏号为10—76号文书,首尾残缺,由七张黄麻纸粘连而成,残长301.9厘米,纸高31厘米,每页纸幅宽45厘米。残留部分内容为唐代郡(州)府县及其相关信息。各郡(州)以道为纲,以州府为目。残余者为五道内容,由河西道与陇右道不分,亦无开元二十一年增置的黔中道及京畿、都畿的划分,可知该文书完整部分所记为唐初十道。残留五道郡(州)府,按先后次序分别为陇右道残留十六、关内道二十四、河东道十九、淮南道十四、岭南道六十八郡(州)府。

      该文书自上世纪初向达先生发现此卷并公之于世,1979年10月出版的《中国文物》第1期又刊出全卷黑白照片后,对于其形制及外观,前贤介绍的已经很多,此不赘述。在前贤的研究中,向达《西征小记》一文称其为“地志”②;薛英群曾定名为《郡县公廨本钱簿》③,吴震详加录文,沿用是称曰:“本簿重点记录了郡县公廨本钱,而不记沿革、山川、名城和胜迹,不同于一般地志,所以我们把它定名为《郡县公廨本钱簿》。”④日本学者布目潮沨在其著《试作开元末府州县图》中,将该文书暂定为“贞元十道录残卷”的祖型,认为本文书是在天宝元年到二年间书写的,其原本是在开元二十三到二十五年编纂的⑤;马世长研究后称:“本卷地志和这类十道录、图,有非常相似之处。我们推测本卷可能是模仿这种体例,而增补公廨本钱内容的一种‘十道录’性质的地志写本。”⑥王仲荦、郑炳林在著述中分别详加释录,一并采用马世长定名;荣新江将之定名为“天宝十道录”,同时对有关文书的现状、形制详加介绍,对其重要的文献价值作了介绍⑦;李锦绣亦指出:“敦博58号文书也可以确定为《十道录》类文书……编著于天宝初年,其后在使用过程中有所增改,文书中数处‘改为’等等的注明,即临时增补改正者”⑧;近年又有叶爱国撰文,认为文书为唐中后期撰成⑨。

      一 文书定年考辨

      该文书向达、吴震等定为天宝初年记事;布目潮沨认为本文书是在天宝元年(742年)到二年间书写的,其原本是在开元二十三(735年)到二十五年编纂的;荣新江认为文书为天宝元年撰成。但马世长认为:“将地志写本定为天宝初年,实际是就地志内容而定的,它不能说明本卷也写于天宝初年。笔者认为,本卷地志的编纂和抄写,要较天宝初年为晚。”叶爱国进而认为:“向、吴、王三先生谓残卷为天宝初年,大误……残卷以‘×郡×州’排列,只能是乾元元年改郡为州后的真实反映,而不能是其他,此为残卷年代之上限也。除‘×郡×州’排列残卷反映了乾元元年后之情况外,尚有下列更直接的证据可证‘天宝初年’说之误。”

      对文书准确定年是对文书准确定性及定名的重要前提,是正确认识文书价值的重要依据。而以上几种意见,时间先后相差二十年以上,而在这二十年内,恰是唐王朝政局发生剧烈变动,国内郡县名称及行政区划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前人研究孰是孰非若不能分清辨别,不仅鲁鱼亥豕不辨,而且有碍于对文书的进一步研究利用。尤其史书记载个别郡县的废置与已有研究有相互抵牾之处,亦须辨明。为叙述的方便,以下将该文书简称《文书》。

      其实,《文书》所记地方行政区划的最高一级单位已为天宝元年所改的郡,后注明原来的州,即“×郡×州”,这种排列正与天宝元年改州为郡后的形势相符,与《通典》所记天宝年间的州郡排列一致,恰与《新唐书·地理志》所记乾元元年改郡为州后的州郡排列相反。至于《文书》对于庆州安化郡都督府等级的记载,马世长认为:“本卷乃作下府,此项内容是开元二十六年以前者。”鄙以为,虽然对于其都督府等级两唐书《地理志》皆有载,《旧书·地理志》记:“(开元)二十六年,升为中都督府。”而通览《文书》各处用朱笔书写的州县等级,此“下”也是标明了州郡的等级,而非都督府的等级。而且记载了天宝元年所改各县的原名和改后名,其记事为天宝元年十分清楚。若继续深入文书内容,结合前人已有成果,判定《文书》记事下限的依据也是非常充分。此条举如下,并对前人相关遗留问题予以探讨:

      其一,因安史之乱的爆发所引发的全国郡县名称的变动

      1.带“安”字郡县名称的前后改动。安史之乱爆发以后,至德及乾元年间(756-759年),曾将全国凡是郡、府、县名带“安”字者一律改名。直至大历(766-779年)年间改复时,郡与府名带“安”字者复旧名,而县的名称曾带“安”字者大多数没有再次改复,仍沿用和保留了至德年间改后的县名。这个过程涉及的郡府县的数目是极大的,仅考察文书残留郡府县,郡县后来一并因之有改动者,如关内道的安化郡,曾改为顺化郡,辖县安化改为顺化;河东道的安平郡,曾改为兴唐郡,辖县安边改为兴唐;淮南道的同安郡,曾改为盛唐郡,辖县同安改为桐城;岭南道的始安郡曾改为建陵郡,辖县始安改为临桂、兴安改为理定,以及四大都护府所带“安”字曾全改为“镇”,等等。经统计,在至德、乾元年间更名、更置的郡县在四十个以上,至大历年间改复时,原州(郡)名一律不避“安”而改复旧名,而县的名称基本一律保留了至德、乾元间的改名。但通览《文书》郡(州)、府、县名称一并不避“安”字,一并为至德、乾元年间改动以前的旧称,其显然为安史之乱以前的记事。

      2.安史之乱后作为肃宗复兴基地的朔方及曾为其驻跸陪都的凤翔等郡府县等级及名称的前后变化。灵武郡灵州,《文书》记为中都督府,所辖六县唯回乐县为上县,其余五县皆为中或下县。《通典·州郡典》所记六县名与文书同,但无记郡县等级。而《元和志》、《旧唐书·地理志》皆记为灵州大都督府,所辖六县的等级,一为望县,其余五县皆为上县,且明载灵州因至德元年肃宗即位于灵武,升为大都督府,或“升上县”。另外,二书皆记有保静县,为原安静县,至德元年,改为保静,而《文书》仍记为“安静”。这些均说明《文书》记事不及至德十分明显。

      扶风郡,岐州。《文书》记领九县,《通典》与之同,且皆称郡,不称府。而《元和志》、《旧唐书·地理志》并称“凤翔府”,具体管县《元和志》记凤翔府下管州二,为凤翔府与陇州,与《文书》所记大相径庭。《旧唐书·地理志》明确记载:“天宝领县九”,数目与《文书》、《通典》同,但其中记有“天兴、宝鸡”二县,《文书》与《通典》仍记为“雍、陈仓”。综合这些不同,究其原因,《旧唐书·地理志》记载甚明,天宝元年岐州所改的扶风郡,因在平定安史之乱期间,曾为肃宗收复长安前的陪都,因之克复两京后,升格为府,列入五京。期间,设置天兴县,改陈仓县为凤翔县,后改为宝鸡县。由此,《文书》、《通典》所记为天宝年间之郡县,而《元和志》、《旧唐书·地理志》显然已为肃宗至德二年以后的郡县。

      其二,各道郡县废置变迁反映的文书所取的年代标准

      1.关内道京兆府辖县数目及名称的变化。《大唐六典》“尚书户部”记开元后期关内道为二十二州,尚不包括单于、安北二都护府。《文书》记关内道二十四州,增加了二都护府。另外,《文书》记京兆府二十三县,此数与《通典·州郡典》京兆府二十三县数目合,与《旧唐书·地理志》记天宝领县二十三亦合,但与二书相较具体辖县有了变化。与《通典》记县比较,《文书》有“新丰”、“盩厔”、“渭南”,无“昭应”、“宜寿”、“渭阳”;与《旧唐书·地理志》相较,其所记兴平、昭应二县,《文书》代之以金城、新丰二县。

      查考这些县的置废变迁,《文书》记“新丰”而《通典》所记为“昭应”。据《旧唐书·地理志》昭应条曰:“隋新丰县,治古新丰城北。垂拱二年,改为庆山县。神龙元年,复为新丰。天宝二年,分新丰、万年置会昌县。七载,省新丰县,改会昌为昭应,治温泉宫之西北。”此记天宝二年分新丰、万年置会昌县,而《唐会要》卷七十州县改置上、《旧唐书·玄宗本纪》均记为天宝三载,《通鉴》天宝三载下胡注曰:“自开元以来,每岁十月临幸,岁尽乃归。以新丰县去泉稍远,即于汤所置会昌县,又置百司及公卿邸第焉。”可见,应该是天宝三载置会昌县,《文书》记为“新丰”,且无“昭应”,则《文书》所记为天宝三载分新丰、万年置会昌县以前,而《通典》所记为天宝七载省新丰,改“会昌”为“昭应”之后的县。

      《文书》所记“盩厔”,且注明“为宜寿”,即天宝元年由“盩厔”改为“宜寿”,此记与《唐会要》州县改置上条合,其文曰:“盩厔县,天宝元年八月二十四日改为宜寿县,至德二年二月十五日,改为盩厔县。”则《文书》此记为是,而《通典》只记“宜寿”,显然为天宝元年改后名。另外,《通典》所记有万年县,《元和志》记该县“天宝七载改为咸宁,乾元元年复为万年县。”《旧唐书·玄宗本纪》亦记:天宝七载八月“壬子,改万年县为咸宁县”。则《通典》所记并非全为天宝七载后。又因《太平寰宇记》雍州京兆郡条记“元领县二十四”,且记天宝“七载仍置真符县,十一载废。”又记万年县“天宝七年改为咸宁县,乾元元年复为万年县”,对此《文书》均无记,则其记正是天宝七载以前京兆府的管县数,该时期京兆府辖二十三县。

      《文书》所记金城县,《旧唐书·地理志》记:“景龙四年,中宗送金城公主入蕃,别于此,因改金城县。至德二年十月,改兴平县。”但《唐会要》州县改置上条曰:“兴平县,景龙二年二月一日,改始平县为金城县”。《元和志》与之同。查考中宗朝唐蕃和亲之事,《旧唐书·中宗本纪》与《通鉴》皆记中宗景龙三年十一月,吐蕃赞普遣其大臣尚赞吐等来迎娶金城公主,后者又详记景云四年(710年)⑩正月丁丑,“命左骁卫大将军送之。己卯,上自送公主至始平;二月,癸未,还宫。公主至吐蕃,赞普为之别筑城以居之”(11)。此也为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大事纪年》所印证,该文书其中记曰:“及至狗年(睿宗景云元年,庚午,公元710年)……以尚赞咄热拉金等为迎婚使。赞蒙金城公主至逻些之鹿苑。”由此,中宗送金城公主入蕃事就在中宗景龙四年,改始平县为金城县也就在该年,《唐会要》所记景龙二年为误。《文书》记为“金城”,其记事远在至德二年十月再改为兴平县之前。

      2.安北、单于二都护府辖县的变化。前文提到,《大唐六典》所记开元后期的行政区划中,关内道尚不包括二府,而《文书》已将二府一并归在关内道,而《通典》古雍州上(相当于唐关内道)记郡府二十四,包括了安北都护府,但已将单于府划在古冀州(相当于唐河东道)下;《旧唐书·地理志》亦将安北大都护府计入关内道,而将单于大都护府计入河东道。这其实已经反映出了诸典籍所记唐前期行政区划与所记郡县在不同时期的明显变化。即《文书》所记郡县时间比《大唐六典》晚,但比《通典》与《旧唐书·地理志》早。另外,其中安北大都护府,《文书》无记管县,《通典》与之同。而《旧唐书·地理志》记管阴山县,“天宝元年置”。《新唐书·地理志》又记管县二,“阴山,上。天宝元年置。通济。上”。且记镇北大都护府,管大同、长宁二县。但《唐会要》卷七十三载:“天宝四载十月,于单于都护府置金河县,安北都护府置阴山县。”结合《通典》、《元和志》、《旧唐书·地理志》、《新唐书·地理志》皆记单于都护府管金河县一,后二书并记天宝四年置县,与上引《唐会要》记载同。另《旧唐书·玄宗本纪》天宝四载亦记:“冬十月,于单于都护府置金河县,安北都护府置阴山县。”说明二都护府最初设县正是在天宝四载,而两唐书《地理志》关于阴山县为天宝元年置立的记载是错误的。《文书》明谓单于都护府“管府不管户”,说明《文书》为天宝四载二都护府始设县以前记事。《通典·州郡典》无记安北都护府设县事,但记管户一千七百七十五,口二万一千;且明确记载单于大都护府领金河县。则《通典·州郡典》此记已为天宝四年以后的情况。

      3.关内道新秦郡麟州的始置。《文书》关内道二十四州中,无新秦郡麟州。而《通典》州郡三记“今置郡府二十四,县百三十一”。另《元和志》、《旧唐书·地理志》皆记天宝元年王忠嗣奏割胜州连谷、银城两县置麟州,其年改为新秦郡。乾元元年复为麟州。《唐会要》州县改置上麟州条记:“麟州,开元十二年闰十二月二十九日置。十四年十月九日废。天宝元年,复置”;另外,《通典》新秦郡麟州所管的新秦、连谷、银城三县,其中后二县,《地志》皆记在榆林郡胜州之下,而《通典》记榆林郡只辖榆林、河滨二县。麟州唐初就有,但据《旧唐书·玄宗本纪》,开元十四年(726年)“冬十月,废麟州”。再次设置具体时间为天宝元年几月,史书不载,考察《元和志》、《旧唐书·地理志》皆记天宝元年王忠嗣奏割胜州连谷、银城两县置麟州,其年改为新秦郡。乾元元年复为麟州。另据旧唐书《王忠嗣传》与《通鉴》天宝元年相关史事,该年朔方节度兼灵州都督的王忠嗣北伐,盛兵碛口,突厥相次来降事皆在该年八月之后,则唐于漠北边陲设新郡以加强边防就理应在该年年底。《文书》记载了天宝元年八月所改郡县,而无记至该年年底设新秦郡麟州事,无记新秦郡麟州与榆林郡胜州之间辖县的变更,则《文书》记事下限应该在天宝元年八月之后,麟州新秦郡设立之前。

      4.关内道宁朔郡宥州的始置。《文书》关内道二十四州中,无宁朔郡宥州。《大唐六典》尚书户部所记关内道二十二州,亦无记宥州。《旧唐书·地理志》详记宥州沿革,《元和志》与之略同。《新唐书·地理志》、《唐会要》卷七十州县改置均有所记。综合诸籍所记,宥州早在开元二十六年已经置立,但开元二十七年撰成进上的《大唐六典》却为何同样没有计入呢?查考宥州设置前的建置,该地曾为唐前期安置党项部族所置,不管是调露初年的六胡州,神龙三年的兰池州都督府,直至开元十八年设立的匡、长二州,都是作为羁縻州而未计入唐朝正州之列。直至开元二十六年置立宥州以后,应该一度也是仅仅作为唐朝的羁縻州而隶属夏州,依然没计入正州之列。再考察唐宥州的位置,其治所初置无考,但天宝年间侨置的经略军治所,据今考古发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的城川古城(12),说明唐代宥州方位正在唐代夏州西北与河套地区丰州以南的驿道上,为唐代突厥由丰州渡过黄河南下的必经之地。而据前文根据旧唐书《王忠嗣传》与《通鉴》天宝元年相关史事所考,该年王忠嗣北伐,盛兵碛口,该年八月之后突厥相次来降,随之该年年底唐于漠北边陲设麟州新秦郡以加强边防,而麟州新秦郡与宥州宁朔郡东西毗邻,分别把持着唐朔方盐、夏、延、绥等州通向河套地区的两条交通驿道,说明唐在王忠嗣的奏请下设置麟州新秦郡的同时,必然是将其以西的宥州改为了宁朔郡升为正州,从而加强了朔方夏、延、绥等州与河套地区的防务和联系。说明《文书》记事与《大唐六典》一样,为宥州升格为正州之前记事。

      5.陇右道金[城]郡兰州辖县的变化。《文书》记为二县:金城与广武,且记前者改为五泉。《通典·州郡典》记三县:五泉、狄道、广武。《旧唐书·地理志》与《地志》所记二县同,且谓“旧领县三……天宝领县二”。将狄道县归之临州下都督府,且谓狄道县,“隋复为狄道,属兰州。天宝三载复置”。《新唐书·地理志》记二县,为五泉、金城,且谓金城县,“本广武县,乾元二年更名”。考察《唐会要》莫门军条等所记,洮州曾于开元十七年迁寄州行政衙署于洮河下游的临洮军,开元二十年(732年),曾于旧洮州辖县临潭县治所置临州,二十七年四月,又改为洮州,而将曾于临洮军所置的侨置洮州于开元二十七年废除,但直至天宝三载,尚未置立新的狄道县。则《旧唐书·地理志》记金城郡天宝领二县,与狄道县“天宝三载复置”的记载是正确的,在此之前唐曾于隋狄道县地置临洮军,开元天宝之际,曾将临洮军迁往鄯州城,结合唐前期设县与设军不并存,则《文书》记金城郡无设狄道县乃天宝三载以前记事,此时尚为临洮军所辖。

      6.淮南道广陵郡扬州都督府辖县的变化。《文书》记扬州辖六县,且注明其等级为“中”,但此亦为州的等级,并非令马世长困惑的所谓都督府的等级。至于都督府的等级,《旧唐书·地理志》记龙朔二年,扬州升为大都督府,天宝元年改为广陵郡后,依旧为大都督府。《通典》古扬州下记广陵郡辖七县,多出天长一县。两唐书《地理志》并记七县,其中记天长县“天宝元年,割江都、六合、高邮三县地置千秋县,天宝七载,改为天长。”此说明《文书》记至天宝元年改州为郡,但尚未记至该年设千秋县,千秋县应该为该年后期所置,而《通典》所记为天长县,非千秋县,其记已为天宝七载以后的县名。

      另外,文书记事明显不及至德、乾元年间者如:陇右道的同谷、武都等郡,在安史之乱爆发后都于宝应元年前后陷落吐蕃,至大中、咸通年间收复后,治所与辖县多有变化,《文书》与史籍所记宝应元年以后的情形多有不同;河东郡的安邑县,史书所记安邑县,在乾元元年,被割属陕州,改安邑为虞邑。大历四年,复为安邑县。而《文书》安邑尚属河东郡,不记乾元元年改属事。

      其三,对有争议的郡县的再考定

      1.云中郡,云州,《文书》只有州名,而无云中郡名,马世长因之认为:“此条当在开元二十年之后,天宝元年以前。”其实,根据《文书》书写体例,此处显然为漏书或漏抄,而且根据史书关于天宝元年改天下州为郡的记载,只要当时的云州存在,一定也是同时改州为郡的。

      2.其次,马世长、叶爱国二先生依据史书个别州县建置时间晚至晚唐时期,而判定《文书》下限为天宝以后记事,这十州县为:临贺郡贺州荡山县、开江郡富州思勤县,始兴郡韶州仁化、浈昌二县,南陵郡春州罗水县、连城郡义州二县(龙城改为岑溪,改安城为永业)、昌化郡儋州洛场县、朗宁郡邕府州二县(思笼、封陵)、普宁郡容州普宁县、承平(化)郡峰州二县(嵩山、殊绿)、普宁郡容府陆川县三乡。其实,经考察,这里所列十个郡(州)的县,皆为《文书》记岭南道六十八州中的十个郡(州)属县,除连城郡义州二县与普宁郡容州普宁县不能考定外,其他都是《旧唐书·地理志》无详细记载其沿革,仅记“新置”二字,《新唐书·地理志》皆作“天宝后置”者。至于陆川县因人口较《新唐书·地理志》所记多出一乡,也不能依此认为是后世人口的繁衍所致,因人口也有特殊时期的减损情况。结合前面对于《新唐书·地理志》关于沿革方面的记述多来源于《旧唐书·地理志》的结论,说明关于以上十县的建置时间仍然是《新唐书》作者在《旧唐书·地理志》基础上的引申发挥。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因素来分析。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向达、吴震、荣新江等先生将文书记事推断为天宝初年或天宝元年的结论是正确的。经进一步考察麟州新秦郡的置立,《文书》记事下限应该为天宝元年麟州新秦郡置立之前。而经考察,叶文所谓“更直接的证据可证‘天宝初年’说之误”者(13),皆为《文书》记岭南道六十八州中的十个郡(州)属县,皆因《旧唐书·地理志》无详细记载沿革,仅记“新置”二字,《新唐书·地理志》皆作“天宝后置”者。究其原因,《旧唐书·地理志》虽然记“新置”二字,但并非就一定为天宝后置的,有些依据其他史料是可以考证出其置立时间的,《新唐书·地理志》因之而一律含混为天宝以后置,显然为理解错误,也显然为两唐书《地理志》著者已经无天宝初年许多郡县名称改动的确切资料,只是一个大致的推断,但却贻误后世。退一步想,即使确实《文书》记有个别天宝后置县,也一定为后世抄写时根据当时的情况改动或误入的,但不能仅此而断定整个文书撰成“天宝初年”说之误。同样,马世长认为文书抄写所取后世用纸的情况与道的先后次序与诸籍不同,也应该是因文书为当时或其后的沙州地方官府为使用的方便而抄写的原因,并不代表文书内容所反映的实际年代。

      二 文书定性及其与天宝元年户部计帐之间的关系

      《文书》的书写体例为纲目式,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首先以唐初所划分的道来统摄郡(州),郡名在前,州名附后。各郡州之下附所辖诸县,详细注明各郡(州)、各县的等级,以及天宝元年所改县名与原称。在非郡县建置的地区,为都护府及所辖都督府或县。在郡(州)与县名之下以较小字体标注的内容尚包括以下几项:

      1.各郡(州)距离京与都的里距。2.各郡(州)所贡物的品名。3.各郡(州)的公廨本钱。4.各县所辖的乡数。5.各县官吏的俸禄标准。

      这些内容与史书相比较,多与两唐书《地理志》、《元和志》所记相似,但较二书多出3与5项的内容,即多出各郡(州)的公廨本钱与各县官吏的俸禄标准。从这些内容分析文书的功能与性质,仅看1、2、4项的内容,该文书与其他唐代史书《地理志》无异,只是数据、名称前后有变异。即《文书》详细记载了全国各道内的郡(州)及辖县的名称,以及各县的辖乡。但与各典籍《地理志》相较,缺少了各郡(州)县的沿革变化,反映出该文书不同于历代《地理志》的特殊性,即其并非史书性质的《地理志》。

      其次,第3项,即各郡(州)的公廨本钱,《文书》书为“本”,较之史书其他志书,此记尤其珍贵。什么是公廨本钱呢?唐代中央政府给不同级别的郡(州)县以不同数额的货币资本,由专门的官吏或高户主管,放高利贷收取利息,以充当行政运转的经费及郡(州)县官吏的俸料。《新唐书·食货志》有云:“天下置公廨本钱,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赋粟者常食,余为百官俸料。”这种政府设公廨本钱“收息取给”的做法隋代曾有(14),唐初得到继承,但开元十年一度曾停,《旧唐书·玄宗本纪》记载:开元“十年春正月……乙丑,停天下公廨钱,其官人料以税户钱充,每月准旧分例数给……”这次被停似乎时间不长,从开元十八年以后,就已重新设置。《通典·食货典》杂税条记载:“大唐开元十八年,御史大夫李朝隐奏请薄百姓一年税钱充本,依旧令高户及典正等捉,随月收利,将供官人料钱”(15)。由此可见,唐前期置公廨本钱,其一就是作为州县官俸料的一部分,《文书》中记公廨本钱数,也正是要反映地方行政经费及外官俸料的支给数额情况。唐后期地方官俸料由当地两税供给,国家不再给统一设公廨本钱,因而李吉甫撰《十道图》直接记俸料,不记本钱。另外,关于唐开元天宝年间政府收公廨本钱的利息用作政府某些政务的开销和官员俸禄的支出,正史文献是有反映的。《旧唐书·玄宗本纪》记载开元二十六年春正月,“制天下……百官赐勋绢。长安、万年两县各予本钱一千贯,仍付杂驲……”又记该年三月:“己酉,河南、洛阳两县亦借本钱一千贯,收利充入吏课役。”

      公廨本钱与各县官吏的俸禄标准紧密相关,一般情况下,地方官员俸禄的薄厚,主要看当地公廨本钱的多寡,但在一些地理位置重要但人口较少、公廨本钱投入不多的郡县,地方官员官俸的来源只好另行规定,如《文书》记合川郡叠州各县为“并井课”,怀道郡各县为“并准京官例”。可见,《文书》统计或记载该项的功用或目的,显然为政府行政运转作参考或政府官员薪酬颁发所依据,为中央政府所制定,为各级官府和官员所具有,为当时行政运转所必需的实用文本。那么具体为哪一部门制定和颁发的呢?或者说,唐代中央政府具体为哪个部门在负责和掌管着全国各级行政区的贡赋与官吏的俸禄事宜呢?据《大唐六典》尚书户部卷第三记载:“户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户口井田之政令。凡徭赋职贡之方,经费赒给之筭,藏货赢储之准,悉以咨之。其属有四:一曰户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仓部……郎中、员外郎掌领天下州县户口之事,凡天下十道,任土所出而为贡赋之差。分十道以总之。”由此,文书所反映的2、3两项,即各郡(州)所贡物及各郡(州)的公廨本钱,正是主管天下“职贡之方,经费赒给之筭”的户部所经管的事务。

      那么,该文书是否反映户部所掌领天下州县户口情况呢?其实文书第4项,即各县所辖的乡数,就是户部所掌领天下州县户口情况的大致数目。唐代,县以下的行政编制为里和乡,上引《大唐六典》尚书户部卷第三记载:“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则每乡的户数应为固定的五百户,但边远地区的标准往往低于此数,大约为三百五十余户,各县户口每增加五百户增置一乡。乡的数目随人口的增减在不断地变化。而且,为了及时掌握地方户口,唐代规定了严格的邻里乡党制度及户籍造籍制度,上引书同卷继载:“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里正兼课植农桑,催驱赋役。)四家为邻,五家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每一岁一造记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诸造籍起正月,毕三月,所需纸笔、装潢、轴帙皆出当户内……)每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

      综合以上所论《文书》所记各项内容,这中间道里与土贡相对具有稳定性,公廨本钱应该也是比较稳定的,最不稳定的是户籍与人口,在不断地增减,因之各地乡的数量是在随之不断的变化,不同时段的户籍上各地乡的数目前后都有增减的变化。

      对于唐代户部记帐的研究,因唐徐坚所撰《初学记》卷八《总叙州郡第一》引《〈括地志〉序略》有所谓:“唐贞观十三年大簿,凡州府三百五十八……凡县一千五百五十一。至十四年西克高昌,又置西州都护府及庭州,并六县,通前凡三百六十州。依叙之为十道。”依此岑仲勉、严耕望二先生先后考证出《括地志》根据的蓝本即是其《序略》所提到的“贞观十三年大簿”(16)。进而翁俊雄先生指出,“所谓‘簿’者,系指户部记帐而言”(17)。而且岑仲勉先生在《〈旧唐书·地理志〉‘旧领县’之表解》一文中指出:《旧唐书·地理志》中之所谓“旧领”即贞观十三年所领。翁俊雄先生继承此说,进而言:“《旧志》作者所以能将贞观十三年各州的领县、户、口数字摘录出来,说明他手中掌握了《贞观十三年大簿》,只有该年的《户部记帐》才有当年的州县名称、数目和各州的户、口数目……总而言之,《贞观十三年大簿》的主要内容被保存在《旧志》中。”(18)其实,《旧唐书·地理志》记事内容以及以唐初所置十道为纲,以州府为目的编写体例,正与《文书》的记事内容与体例是相同的,只是《文书》少了《旧唐书·地理志》记述州县沿革的内容,而这一部分也不应是定期普查户籍的“大簿”的内容,而此应该是其与《地理志》一类的史书最大的区别之处。而且由《文书》内容可知,《旧唐书·地理志》在叙及诸州沿革之后,往往都载“在京师”、“至东都”的方向和里数,这一点也是《文书》所记内容之一,应该也是“大簿”的内容。同样,《新唐书·地理志》除亦记《旧唐书·地理志》以上几项内容外,还记述各郡(州)的“土贡”名称,此项也是《文书》所记内容之一,应该也是“大簿”包括的内容,为唐代各级政府掌握各地自然资源和经济优势的必须资料。也就是说,《文书》反映的内容信息,大部分是两唐书《地理志》编纂所必须的内容,不同时期撰成的正史《地理志》就是主要依靠《文书》这类材料修成的;而后者没有采用的公廨本钱部分,为当时行政部门必须要掌握的部分,却是史书《地理志》完全可以忽略的部分;而史书《地理志》多出的诸州沿革部分,恰恰是《文书》所无者,说明是《文书》不必要反映的部分。由此,又反映出《文书》明显具有供当时使用的时效性和为行政运转服务的实用性。

      综合上述,《文书》所记的各项内容皆为唐代户部编制“大簿”需要掌握的事项和内容,我们认定该《文书》与唐代户部计帐有关。结合前面文书记事为天宝元年的结论,进一步考察正史文献记载,天宝元年唐朝廷曾进行了一次全国行政郡县的调整和户籍人口的普查统计。该年二月,唐王朝先是对全国州一级的行政区划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整改,“东都为东京,北都为北京,天下诸州改为郡,刺史改为太守。”继之对县一级行政区划进行了一次统一普查,对县名统一做了一次规范。史载,该年九月,“丙寅,改天下县名不稳及重名一百一十处”。(19)对于这一次普查和调整,由《文书》得到了最为具体的体现,《文书》对有变动的郡县都做了注明;另外,天宝元年,唐王朝在全国范围内做了一次户籍人口的统计。史载:“其年,天下郡府三百六十二,县一千五百二十八,乡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九。户部进记帐,今年管户八百五十二万五千七百六十三,口四千八百九十万九千八百。”(20)可见,天宝元年这次全国行政郡县的调整和户籍人口的普查统计,涉及内容多,规模大,为唐前期国家行政管理中的大事件。

      而且从以上所引可以看出,天宝元年户部记帐时,不仅载有全国郡(州)府、辖县数目名称,而且还有各县乡数。不仅有户口总数,而且有人口总数。由此,结合以上对于《文书》逐项记事的考察,该文书正好包含天宝元年户部计帐的各项内容,而且从其不记郡县沿革,但详细注明所改县名及其原名,详细记载州府土贡及各郡县公廨本钱、官吏俸禄等财政运转情况,皆为中央政府为了解和掌握当年全国州县、户口、财政等情况,藉以制定政策和课役,以及预算政府财政开支而统计和编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行政针对性,更加说明此文书与唐天宝元年户部记帐有直接的渊源关系。

      对于唐代户部计帐,《新唐书·食货志一》记载:“凡里有手实,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由此,说明计帐是从造籍的基层单位乡一级开始逐级编制和上报的,乡有乡帐,县有县帐,州有州帐,最后总汇到户部,户部编制的记帐即为该年全国性的“大簿”(21)。而且正如翁俊雄先生对于唐代户部计帐与户籍的论述:由“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句反映出,户部计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应该就是简明扼要,包括多项内容,反映全国各州县基本信息的“大簿”。另外一部分则为仅仅详细记载各州、各县户口、人口,应征赋役的数字,并分类统计,区别课口与不课口的男女、良贱等信息的计帐。后一部分应该就是“每一岁一造”的计帐,前一部分应该为“三年一造”的户籍。也就是说,所谓“大簿”,应该是三年一造的户籍簿,它是与一年一造,记载逐年户口、人口、贡赋、课役数字的计帐是有所区别的。但二者紧密联系,户籍是在详细计帐的基础上编制的,户籍反映记帐的户口与人口分布信息。为了准确“课役”,就必须每年及时分类统计人口而造计帐。而户籍的变化稍迟缓于人口,加之州县的行政区划、道里、土贡及公廨本钱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以三年一造;其次,其中《文书》记载各地距离京都的距离远近与州县户数的概数,又是为州县定等级,官员定品级的依据标准。由此,从其极富实用价值的角度看,其包括了全国各地的行政区划,道里远近,户籍人口,贡赋财政,地方官员俸禄等信息,说明他是由中央政府向全国颁发,为中央和地方官员提供各地行政基本信息的一种宝典或简明手册。这种向全国范围颁发的性质,从《文书》出现的“勘本无此州”等句得到了最好的诠释。综合以上各因素我们得出,该文书与天宝元年户部计帐或户部大簿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说唐代不同时期所修的《十道录》包含的内容与功用恰与之相符,则其必然是学者们已经提出的所谓《天宝十道录》,但它也必然是天宝元年户部计帐或户部大簿的基础上编制出来的,反映的正是天宝元年户部记帐或户部大簿的基本信息,极具史料价值。而由此可见,该文书为敦煌文献中最具文献价值和文物价值的文书之一。

      而且从户部计帐的时间限制和呈报过程来看,《通典·赋役下》记载:“诸课役,每年计帐至尚书省度支,配来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讫。”各州要将州计帐申报到尚书省户部造记帐后,在十月三十日以前要报尚书省度支。则户部记帐的编制最晚时间也应在十月三十日左右(22)。则《文书》不记天宝元年年底设置的新秦郡与同时期升为正州之列的宁朔郡宥州,也就在情理当中了。

      三 由《文书》考证《通典》、两唐书《地理志》等郡(州)县系年及户数系年

      诸典籍关于唐代各州县数系年与户数系年问题,是学界多年来颇有争议的难题。这其中重要的原因应该为各史书之间尚缺少比较明确的时间参照坐标。探明了《文书》记事的年代标准与其性质,就为我们进一步解决诸典籍所记唐代州县数系年与户数的系年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提供了开启的钥匙。

      1.《通典·州郡门》所记郡(州)县的时间标准

      《通典·州郡门》所记州县建置的年代标准,杜佑本人没有说明,据李翰序云:“上自黄帝,至于我唐天宝之末”。但据日本学者平冈武夫的研究:“《通典》的内容及于天宝末年,《通典》列出的郡名,确是天宝年间的事实。但是,州县的记述,多是天宝初年(742)之事。当然也不是没有一些例外。比如,桐城县出现桐城之名,是至德二年(575)以后的事,将龙岩县属漳州,是大历十二年(777)以后的事;整理也有不完全之处……但就整体而言,《通典》以天宝初年为基准,而且是比较好地遵守了这一点的吧!”(23)因“天宝初年”这一判断,仍然不十分具体,翁俊雄研究后又专文提出:“《州郡门》所载州县建置,是以天宝元年为准的。”(24)

      《通典·州郡门》所记郡(州)县建置的年代标准,是否是“天宝初年”或“天宝元年”?依据《文书》反映的天宝元年大簿所记的郡县,就可以判明。经比较,《通典》所记与《文书》所记郡县名称、数目,以及反映的时代最为接近。而《州郡门》的撰写是按照《禹贡》中将全国划分的九州为纲,又与唐初十道折衷,所谓的古雍州上下,其实就是唐初的关内、陇右二道。仅对关内道的记载来看,《文书》记京兆府二十三县,《通典》京兆府下亦为管县二十三。《文书》记关内道二十四州,《通典》古雍州上亦谓:“今置郡府二十四,县百三十一”。但正如前文所论,二者相较具体所辖郡府有了变化。

      首先,《文书》与《通典·州郡典》比较,二者所记的郡县在行政区划上已经不同。尽管都记关内道辖二十四州府,但后者记到了天宝元年设置的新秦郡,而且后者所记已将单于都护府和会宁郡划出关内道,另计入了宁朔郡宥州,此应该是天宝元年年底将该郡由羁縻州升格为正州的缘故。

      其次,《文书》所记“盩厔”,且注明“为宜寿”,即天宝元年由“盩厔”改为“宜寿”。《通典》只记“宜寿”,显然为天宝元年以后;另外前已考得,《通典·州郡典》记安北都护府的管户数与单于都护府的辖县金山县,证明其所记已经是天宝四载之后的郡县;尤其《文书》记“新丰”而《通典》所记为“昭应”,前已经考得《通典》所记为天宝七载省新丰,改“会昌”为“昭应”之后的记事,显然《通典》此处记事在天宝七载之后。考虑到《通典·食货典》所记唐代全国逐年的应授田数、全国屯田所收粮食数、天宝中户部记帐的户数、天下诸色米的总数,都取天宝八载(25),则其所记郡县系年应该也是在天宝七载到八载之间。但个别也有例外,如《通典》所记有“万年县”,因《元和志》记该县“天宝七载改为咸宁,乾元元年复为万年县。”说明《通典》所记并非皆为天宝七载后;《太平寰宇记》雍州京兆郡条记“元领县二十四”,且记天宝“七载仍置真符县,十一载废。”又记万年县“天宝七年改为咸宁县,乾元元年复为万年县”。《文书》均无记,《通典》亦无记真符县。至于《通典》所记之渭阳县,参稽各文献皆无,加之本条下注云:“本汉新丰县地……汉初有渭南县,盖取以为名……”则“阳”应为“南”的误书。即应该就是《文书》所记的渭南县。

      结合《文书》为天宝元年郡县记事的结论,我们得出,《通典》绝大部分为天宝七载后郡县记事,其中个别含有七载以前者,而七载至十一载之间也有无记者。另外,《旧唐书·地理志》、《元和志》京兆府皆记二十三县,皆有“昭应”、“盩厔”二县,尤其盩厔县因天宝元年改为宜寿县后,至“至德二年三月十八日复为盩厔”,说明二书记事下延到了至德二年以后。

      进一步考察《通典》所记其他几道的郡县,其所记的各道郡名基本都与《文书》所记同,而且二者郡名一律不避“安”字。也就是说,《通典》的郡名系天宝年间的郡;县名虽以天宝七载至十四载之间的县名为主,但还有很大一部分为至德、乾元年间改后名。个别之处记载到了天宝元年改名前的县名,还有个别的为唐后期设置的郡(州)县名,如其中记到大历十二年、建中二年设置者。总体反映出,《通典·州郡门》记事以天宝七载至十四载某年的郡县为基准,确切地说应该就是天宝七载或八载建置为基准,而绝非天宝元年为准,只因取材的多样、复杂,混入不同时段的县数也有很多,有自乱其例的现象。

      2.两唐书《地理志》所载各州县的时间标准

      《旧唐书·地理志》开篇作者称:“今举天宝十一载地理,”但在实际的记述中,形式上不以天宝郡名记述,而在道之下以州名为目记述;内容上也没局限于天宝时的郡县建置,而是以一个动态的过程来记述:首先概述州的沿革,内容包括汉隋旧称、唐以来的建置变化、所领县数、户数与口数,以及与京都里距。其中领县又划分为三个时段,即“旧领县”、“天宝领县”与唐末领县。最后所列各州的县名与县数以唐末为准。因此,其形式到内容并非局限于天宝时的郡县建置。

      对于《旧唐书·地理志》所载“旧领县”,岑仲勉先生曾揭示出,其实际为《贞观十三年大簿》所领的县,而且与《括地志》有直接的渊源关系(26),此已毋庸置疑。

      学术界曾就《旧唐书·地理志》所载各州的“天宝领”县与户口数字的系年多有争鸣。其一为天宝元年说。史学界很长时间,曾依据《新唐书·地理志》的说法,即该书京兆府京兆郡条所谓:“天宝元年领户……领县二十。”以此为依据,推断《旧唐书·地理志》所谓“天宝领”也为天宝元年领。其二为天宝十一载说。此说以王鸣盛为发端,他在《十七史商榷》云:“向来志地理者,皆据最后为定。如汉(《汉书·地理志》)据元始。旧唐(《旧唐书·地理志》)据天宝十一载,则以其极盛。”(27)日本学者平冈武夫、市原亨吉曾已注意到此,称《旧唐书》的作者刘昫“他在《地理志》的序中说:‘举天宝十一载地理’……但实际上,《旧唐书》中离开这一基准之处所在多有。”(28)继日本学者之后,翁俊雄先生在承认“天宝十一载”说自有其理的同时,进一步发挥:“这透露了一个重大信息,即作者除掌握了《贞观十三年簿》以外,还掌握了《天宝十二载簿》。不言而喻,《旧志》中的‘天宝领’,即天宝十二载各州府所领的县、户、口数字,是抄自《天宝十二载簿》。”(29)其实,今与《文书》所列天宝元年各州领县比较,《旧唐书·地理志》各州所列的县名与县数并非以天宝元年为准,而是以唐后期为准,甚至下延到了唐景福年间(30),而其所谓的“天宝领县”也并非是天宝元年的县数,经前文多处比较,而应该是王鸣盛、翁俊雄、冻国栋等前贤倡导的系天宝十一载地理及其后不久者(个别在撰成时补入了天宝十二、十三载者),而且亦有自乱其例的现象(31)。

      《新唐书·地理志》无记其所载各州县的时间标准。其体例以唐初十道为纲,以州郡为目,州名与郡名并书,即“×州×郡”。其实,这种排列正与《文书》、《通典》天宝初年改州为郡后的记述方式相反,显然为乾元元年改郡为州后的州郡排列方式,突出州名,另副之以原来的郡名加以说明。但从其近似《文书》的这种以十道为纲,以州县为目,道之下州郡名并列的这种体例,其实反映出,天宝元年以后的户部大簿仍然是这种形式,《新唐书》作者也是参考了这种体例的。

      其次,从《新唐书·地理志》的记述内容来看,也是一改《旧志》州名之下详述州沿革的形式,而是略其所详,补其所漏,只简略记述唐以来主要的沿革变化,但对于所罗列县的沿革却加以记述,其丰富翔实远非《旧志》所能比拟。州县之外,增加《旧志》所无的土贡,另继之以户数、人口。这些内容与《文书》相比,也是十分的相似,同样反映出作者应该是参考了户部计帐形式。但由《新志》对于唐前期的沿革往往简略,甚至对《文书》记载为天宝元年所改的个别县名具体改名的时间记载已经含混不清,说明《新志》作者已经不能得见天宝元年户部帐簿。

      《新唐书·地理志》所记县数与县名与《文书》所记天宝元年郡县相比较,也是有了很大的变化,如《文书》所记与《旧志》之“天宝领县”皆记京兆府二十三县,《新唐书·地理志》仅记二十县,对于至德元载更郡曰凤翔府的原扶风郡,径书“凤翔府扶风郡”,显然其选取的州县也是以唐至德、乾元以后者,即为唐中后期者。

      3.诸典籍的户口数字系年

      诸籍中《元和志》与《太平寰宇记》有开元和元和时期的乡数与户数,因后者所载开元户数,大多抄录《元和志》和《旧唐书·地理志》,此不予论列。而《元和志》所记的开元户数与乡数据考证为开元二十年前后户部统计数(32),经考察应为是;《通典·州郡门》未说明所载户数系年,翁俊雄先生似乎因误信《新唐书·地理志》所谓其所载户数为天宝元年数,曾推定《通典·州郡门》所载户数系开元二十九年数(33)。另有刘海峰先生又考定为天宝元年数(34)。至于《旧志》所记户数,所谓“天宝领户”数的系年,前已提及至今学者之间分歧较大。其一,王鸣盛、翁俊雄、冻国栋、刘海峰、日本学者平冈武夫、市原亨吉等先后持天宝十一载或其后不久者说(35)。其二,梁方仲,日本学者青山定雄、日野开三郎等曾持天宝元年说(36)。其三,严耕望先生因无辨两唐书《新志》所记各府州户数乃抄自《旧志》天宝户数,而认为其为开元二十八年数(37)。

      前文已论《文书》所记各郡属县的辖乡数,其实就是各县在天宝元年之户口数的反映,因每乡的户数是固定的五百户。但实际情况往往不能与之相符,除人口集中的都市外,全国大部分的乡人口均在五百户以下,依照《元和志》所记边远地区每乡大约按三百五十八户计算的。这样,各地历年计算乡的人数标准先后是相同的,以《文书》天宝元年户数为坐标,与各典籍所记户数作比较,综合其他已有线索,它们各自反映的年代依然可以得到确定。因为根据《元和志》所载各州的开元户数与乡数,就可知各州各乡开元户数的平均数。由此,根据《文书》已经给出的各县天宝元年的乡数,就可估计《文书》各州较《元和志》各州多出乡数应该多出的户数和天宝元年各州应有的户数。如:坊州开元乡数字44,户数字15715,则各乡的平均户数为357户。《文书》记坊州天宝元年的乡数字48,较开元户数多出4乡,则应该多出357×4=1428(户)。则天宝元年应有户数为15715+1428=17143(户)。

      经对《文书》及各典籍所记户数详细比较,除京兆府、太原府、广州、扬州等州府可能因人口流动大、宫廷坊市人口统计情况不明等缘故,以及处于边疆地区的郡(州)县可能因民族战争等因素的影响,各籍所记户数差异较大外,其他绝大部分郡(州)府县的户数各典籍所记还是有一个较稳定的变化趋势。(淮南道因《元和志》失载,亦不论列。)此以《文书》为中心,选取开元、天宝年间辖县比较稳定的关内道13州府,河东道3州,岭南道4州,共计20州进行比较,如表1所示。

      首先,此表总体反映各郡县户数人口从左到右呈递增趋势,《文书》所记天宝元年各州乡的数字及我们推算出的大致人口数,与《元和志》开元年间的乡数字及人口数字比较,除京兆府因坊市人口与皇室成员等无法计算而差别较大,以及陇州《元和志》开元户缺载外,所列其他的18州,其中有11州有增加,6州相同,仅1州有减少。此清楚地反映出《元和志》所记开元户并非杜撰,而《文书》所记天宝元年的户数亦有所据,《文书》所记天宝元年的户数较《元和志》所记开元户大部分有增加,应该是真实的反映出,从开元年间到天宝元年,处于唐代盛世的户数人口总体呈现上升的事实。

      《通典》各郡(州)户数与《文书》天宝元年应有户数比较,除京兆府无法计算,华州《通典》所记偏少,陇州无法得知天宝元年应有户数,太原、象郡二州略有减少外,其余15郡(州)户数又普遍有明显增加,但与各典籍相较其与《旧志》天宝户数最为接近,应该是在时间上与《旧志》所记最为接近。杜佑在《通典·食货六》中称:“按天宝中天下记帐,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此数杜佑继之注解曰:“自七载至十四载六七年间,与此大数,或多少加减不同,所以言约,他皆类此。”这里应该是作者已经清楚地说明了,其选取的户数是天宝七载至十四载之间某年户部计帐的数字,而且又称以后的六七年间变化不大,应该就是已经明言他选取的就是天宝七载的计帐。结合前面对于《通典》辖县系年所考,尤其《文书》记单于、安北二都护府皆无辖县与管户,直至天宝四载二都护府始设辖县,显然各典籍所记二都护府户数已为天宝四载之后的户数。另外考虑到《通典·食货典》所记唐代全国逐年的应授田数、全国屯田所收粮食数、每岁水陆运米入关的数目、天宝中户部计帐的户数、天下诸色米的总数、规定百官家蓄丝竹及给使口的敕文等均明确记为“天宝七载”、“天宝八载”或“天宝中”,尽管记事也有后延到晚唐时期者,但多是以小字夹注的形式补入者,说明《通典》所记户数系年与其所记郡县的系年是一致的,应该皆为天宝七载至十一载中某年,确切地说应该就是天宝七载或八载。而显然绝非前人得出的开元二十九年或天宝元年。

      

      《旧唐书·地理志》天宝领户数与《通典》比较,除关内道的灵、盐二州及岭南的端州可能因战争等因素的影响而略有减少,其他户数明显又有普遍增加,说明其“天宝领户”与天宝领县数的系年也是一致的,与其所称“今举天宝十一载地理”是相符的,个别在撰成时补入了天宝十二、十三载者,即为天宝十一载及其后不久的情况,对此前辈学者的考证是正确的。

      至于《新唐书·地理志》领户数与人口的系年,由上表清楚的显示,以上所选取的各州数,皆与《旧唐书·地理志》同,显然除个别因传抄致误外,《新唐书·地理志》户数就是抄自《旧唐书·地理志》,也为天宝十一载或其后不久者。而并非如其作者在“京兆府京兆郡”条所说的“天宝元年领户,”其实应该是《新唐书·地理志》的作者因无法判明《旧唐书·地理志》“天宝领户”之系年而仅仅臆测所致。

      四《文书》反映的天宝元年前后行政区划、郡县等级等信息

      1.天宝元年前后行政区划的反映

      以上考察说明,《文书》与传世诸典籍《地理志》都有不同,《通典·州郡门》是天宝七载或八载的郡县为主,掺入前后建置州县很多,《元和志》是唐宪宗贞元、元和时期的建置,两唐书《地理志》侧重晚唐的区划。加之,传世典籍辗转传抄,或缺漏失传,或错讹相承,多难以得见旧观。而且,天宝元年,作为唐朝盛世时期全国行政区划的调整,户籍人口及赋税普查统计的一年,为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文书》作为这次调整、普查的实物材料,为反映盛唐时期的疆域、人口、赋税等信息的可靠资料。

      《文书》保留了天宝元年唐朝郡数目及名称,而盛唐天宝元年行政区划大调整后政区的划分和州县的数目,道、州、县和都督府的分配,州县的隶属和名称的改易,都反映着时代的特点;由《文书》对于各州明确按道排列的形式,也反映出唐代关于行政区划的著述从《括地志》以来,直至《贞元十道录》,都是按道排列的(38);关于州县的数目,特别如京兆府辖县,各典籍不一,《文书》确切地反映出盛唐时期的二十三县县名与县数;安西四镇,当时为哪四镇,史书无记管户情况,而《文书》确记管户的具体数目,为我们进一步认识安西四镇的行政职能及居民构成提供了资料,可补史籍之缺。

      2.唐前期州县等级的反映

      《文书》与《通典》记事时间最为接近,但《通典》无记各郡府县的等级,《新唐书·地理志》记有州县等级,但已经为唐中后期的记载,《文书》此记便是补充了史书的缺载。至于《文书》所载州县等级的情况,与其他史书相较,能够反映唐前期州县等级变化的案例尚很多,此不论例。

      3.南北郡县乡数反映的问题

      《文书》反映,南方郡县数目往往超过北方,但所辖乡的数目往往很少,有些县无辖乡,有些明确记:“恶处不言户数”,而且往往为“无本”。那么,这些数目众多,有名无户,无本的地方,究竟反映的问题是什么呢?其实这并不代表当时南方经济超过了北方,或者是唐朝已经在该地区统治的深入实施,而是唐前期,为了笼络或争取归顺者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对南方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曾大量就地权置州县,以归顺的当地首领或豪酋为州县官,而唐朝也只是通过他们在这些地区施行间接的羁縻统治。据统计,仅在唐初武德四、五、六这三年当中岭南道就设置了三十个新州,而光武德四年(621年)一年内就占了二十二个。在岭南道设州的势头一直持续到唐中期(39)。至于《地志》无记南方诸州土贡的情况,首先应该也是与唐前期对岭南道大部分郡县尚为羁縻统治有关,个别有土贡的郡县的缺失,应该与抄写的随意有关。

      (附记:本文为笔者2012年6月博士后出站报告的一部分,在此对合作导师贾二强教授的指导谨表感谢!)

      

      敦博58号文书

      ①录文参考吴震:《敦煌石室写本唐天宝初年〈郡县公廨本钱簿〉校注并跋》,《文史》第十四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王仲荦:《唐天宝初年地志残卷考释》,《敦煌石室地志残卷考释》,(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郑炳林:《敦煌县博物馆藏地志残卷》,《敦煌地理文书汇辑校注》,(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1989年。

      ②向达:《西征小记》,《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371页。

      ③薛英群、徐乐尧:《唐写本地志残卷浅考》,《敦煌学辑刊》,1981年,第2集。

      ④吴震:《敦煌石室所出唐天宝初年〈郡县公廨本钱薄〉》,《中国文物》1980年第1期。

      ⑤布目潮沨、大野仁:《唐开元末府州县图作成の试み——敦煌所出天宝初年书写地志残卷を中心に》,布目潮沨主编《唐宋时代の行政、经济地图の作制研究成果报告》,大阪大学教养部,1981年,第39~64页。

      ⑥马世长:《敦煌县博物馆藏地志残卷——敦博第五十八号卷子研究之一》及《地志中的本和唐代公廨本钱——敦博第五十八号卷子研究之二》,《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

      ⑦荣新江:《敦煌本〈天宝十道录〉及其价值》,《九州》第二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

      ⑧李锦绣:《敦煌吐鲁番地理文书与唐五代地理学》,《吐鲁番学研究》2005年第1期。

      ⑨叶爱国:《敦煌市博物馆藏敦煌文书第58号残卷定名》,《敦煌研究》2008年第1期。

      ⑩唐中宗景云四年六月壬午中宗驾崩,六月甲申温王即位改唐隆,七月己巳睿宗登基改景云。

      (11)《资治通鉴》卷209睿宗景云元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639页;相同记载见《旧唐书》卷7《中宗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94页。

      (12)岳够明:《鄂尔多斯市和巴彦淖尔市境内古城遗址测绘》,《内蒙古文物考古年报》2008年总第5期。

      (13)叶爱国:《敦煌市博物馆藏敦煌文书第58号残卷定名》,《敦煌研究》2008年第1期。

      (14)《通鉴》卷178开皇十四年,第5544页。

      (15)《通典》卷11《食货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50页。

      (16)岑仲勉:《〈括地志序略〉新诠》,《史学专刊》1935年第1期。后收入《岑仲勉史学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519~561页;严耕望:《括地志序略都督府管州考》,《严耕望史学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621~660页。

      (17)翁俊雄:《唐初政区与人口》,(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0年,第37页。

      (18)翁俊雄:《唐朝鼎盛时期政区与人口》,(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17~18页。

      (19)《旧唐书》卷9《玄宗本纪》,第215~216页。

      (20)《旧唐书》卷9《玄宗本纪》,第216页。

      (21)唐代户部计帐的这一逐级编制过程,翁俊雄先根据《旧唐书·职官二》相关内容指出:“《乡户口帐》的编制虽以‘岁终为断’,却是在三月编制,而各州记帐呈送都省是在五月底以前。”此亦说明,《文书》不包括天宝元年年底设置的麟州新秦郡与升为正州的宥州宁朔郡也就在情理之中。

      (22)而且据《旧唐书·职官二》等的记载,唐代乡户口账的编制虽以“岁终为断”,却是在三月编制,而各州计帐呈送都省是在五月底以前。

      (23)[日]平冈武夫、市原亨吉编:《唐代的行政地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4页。

      (24)翁俊雄:《〈通典·州郡门〉所载唐代州县建置与户口数字系年考》,《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

      (25)《通典》多处记到天宝元年以后有关计帐,其中卷3《食货二》记:“天宝八年,天下屯收百九十一万三千九百六十石……”卷6《食货六》记:“按天宝中天下记帐,户约有八百九十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卷7《食货七》:“天宝元年,户八百三十四万八千三百九十五……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九,管口……”卷10《食货十》:“天宝中,每岁水陆运米二百五十万石入关……至天宝七载,满二百五十万石……”卷12《食货十二》:“天宝八年,凡天下诸色米都九千六百六万二千二百二十石。”

      (26)岑仲勉:《〈旧唐书·地理志〉“旧领县”之表解》,《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8本(上),1948年。后收入《岑仲勉史学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563~588页。

      (27)王鸣盛:《十七史商榷》,(香港)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8年,第525页。

      (28)[日]平冈武夫、市原亨吉编:《唐代的行政地理》,第10页。

      (29)翁俊雄:《唐朝鼎盛时期政区与人口》,第19页。

      (30)《旧唐书》卷19《地理志》记有祁州深泽县,原属定州,“景福二年,割属祁州”。对于《旧唐书·地理志》所记与其序所言“天宝十一载地理”之说不相符的事实,郭声波亦认为:“笔者认为所谓‘天宝十一载地理’,仅限于序中所言唐土的四至,至于正文中的资料,基本上是以乾元元年为准,但也随意补充了一些乾元以后的零星资料。”参见其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唐代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页。

      (31)对此,有人认为是因“‘旧志’是由两套不同时期资料的汇总而成的混合体”。参见陈凯:《试论“两唐书地理志”的断限问题》,《史林》2010年第1期。

      (32)翁俊雄:《〈通典·州郡门〉所载唐代州县建置与户口数字系年考》,《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各地志所载唐开元、天宝户口数字的源流、系年和校勘》,《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3期;冻国栋:《唐代人口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0页。

      (33)翁俊雄:《〈通典·州郡门〉所载唐代州县建置与户口数字系年考》,《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

      (34)刘海峰:《两〈唐书·地理志〉户口资料系年——兼考〈通典·州郡典〉户口之年代》,《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3期。

      (35)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72《新旧书户口数》,及卷79《天宝十一载地理》,第484~485页与第525~527页;翁俊雄:《唐朝鼎盛时期政区与人口》,第19页;冻国栋:《唐代人口问题研究》,第19页;刘海峰:《两〈唐书·地理志〉户口资料系年——兼考〈通典·州郡典〉户口之年代》,《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3期;[日]平冈武夫、市原亨吉编:《唐代的行政地理》,第9~10页。

      (36)史念海:《中国历史人口地理和历史经济地理》,(台北)学生书局,1991年,第48页;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86~94页;[日]青山定雄:《隋唐宋三代户口数的地域考察(一)》,《历史学研究》1936年第4期;[日]日野开三郎:《天宝元年户口统计的地域考察》,《史学杂志》1957年第12期,《史林》1959年第4期。

      (37)严耕望:《唐代人文地理》,《严耕望史学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418~1419页。

      (38)《括地志》按道排列之说,前辈学者岑仲勉、严耕望、贺次君都持此说,郭声波另有异议,分别参见:岑仲勉:《括地志序略新诠》,《史学专刊》1935年第1期;严耕望:《括地志序略都督府管州考略》,《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台湾中研院)第35本,1964年;贺次君:《括地志辑校》前言,(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3页;郭声波:《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唐代卷》,第15页。《贞元十道录》参见敦煌文书P.2522号,录文见郑炳林《敦煌地理文书汇辑校注》等。

      (39)周振鹤:《体国经野之道——中国行政区划沿革》,(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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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博58号文献与唐代两书地理志研究_文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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