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家族企业研究的最新进展_代理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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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家族企业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形式,并且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家族企业的相关研究,全球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获得了较大的进展。(注:目前,有关家族企业的相关研究不仅在北美,而且在亚洲(Pistrui,Huang,Oksoy,Jing.& Welsch,2001;Sharma & Rao,2000)、欧洲(Corbetta,1995;Gallo,1995;Klein,2002;Welsech,Gerald,& Hoy,1995)和南美洲(Curimbaba,2002)等地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本文的目的在于扼要归纳近几年来西方家族企业理论的重要进展,并展望家族企业理论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家族企业的的定性

对家族企业的定义,起初是从家族作为参与经营的构成要素角度来进行的。这些构成要素包括所有权、治理和继承。但问题是如何准确界定这些构成要素在家族企业中的必要参与程度。例如,作为家族企业,其所有权是需要100%的家族独占、51%的家族绝对控股、还是仅仅一定程度的家族有效控股?企业的家族治理是家族企业的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家族成员间的管理权继承关系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还是仅仅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能性就行?

在家族参与程度相同的前提下,部分研究人员以家族成员自身的感觉作为判断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一个标准。运用这种方式来定义家族企业在操作上是方便可行的,但接着产生的问题是那些自认为是家族企业的家族所凭借的标准什么?而且它有可能把许多在其它方面都符合家族企业特征、而家族成员不同意是家族企业的企业排除出家族企业的行列。

鉴于通过家族参与程度定义家族企业所具有的局限性,一些研究人员试图通过识别家族企业的本质来进行甄别。从家族对企业制定战略施加影响的角度,有人认为家族企业的本质在于超越当代(含当代)对企业进行有效控制的家族意图与远景(Donnelley,1964;Davis & Tagiuri,1989;Pratt & Davis,1986;Handler,1989,Shanker & Astrachan,1996)。Chua、Chrisman和Sharma(1999)认为,家族企业的本质还需考虑到它的行为,并且指出家族成员联合占优的控制是家族企业中家族行为的底线。Habbershon等人则将家族性资源作为家族企业的本质的组成部分。这里家族性(familiness)是指基于家族参与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独特的、不可分的和相互依存的特殊资源和能力(Habbershon et al,2003)。

事实上,以上四个方面的本质要素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补充的,而且有可能整合为家族企业的统一定义。既然没有适当的行为,资源、意图和远景不能使公司成为家族企业,而行为也离不开其他三个部分,那么这四部分是不能分的。因此可以推断家族企业的本质必须包括:

1.家族当代对企业进行支配性控制的意图;

2.由家族设定的能跨代对企业进行支配性控制的远景;

3.具有实施和追求既定家族意图和远景的行为;

4.具备家族性资源。

比较基于家族参与要素和基于本质要素的家族企业定义,其最重要的差异在于对家族企业前提条件的充分性的不同理解。家族参与要素定义方法隐含家族参与是家族企业成立的充分条件的理念;而本质定义方法则认为家族参与要素仅仅是必要条件和外部表现形式。只有当家族参与建立在家族控制远景和特殊家族陛资源基础之上时,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家族企业。

尽管定义似乎将家族和非家族企业描述成两类截然不同的组织,但是其中的家族参与性应看作一个连续的变量。Shanker & Astrachan(1996)指出,从操作层面上,家族企业的狭义定义可以是家族涉及参与日产经营与管理;而家族企业的广义定义是家族为企业经营制定战略方向。上述定义暗示家族参与性是多样化的,因为从日常管理到制定战略方针之间具有广阔的过渡带。Westhead & Cowlind(1998)使用同样的方法,对家族参与性的连续性进行了较好的分级。

假如家族企业是异质的,那么我们必须确定导致这些不同的所有重要维度。否则,实证研究将不能正确识别或合理区分对组织目标、战略或业绩发生影响的有关独立变量。考虑到这一点,Sharma(2002)根据家族在所有权和管理方面的不同参与程度将家族企业分成72个相互非交叉的概念种类。

Astrachan、Klein和Smyrnios(2002)提出评估家族对商业组织影响程度的连续刻度,并认为它由权力、经验和文化三个次刻度组成(F-PEC刻度)。由于它是依照参与要素的方法,在确定家族企业连续特征方面可能是一种具有美好发展前景的架构。

以Chua etal(1999)对家族企业的定义为出发点,Chrisman、Chua和Steier(2002)等论证,在排除武断区分家族与非家族企业,围绕所有权、管理和继承意图,从统计上可以将家族企业从非家族企业中区分开来。他们利用聚类分析提出家族和非家族企业的二分法。利用这种方法在认知和绩效上能够发现家族和非家族企业间存在统计学意义的显著性差别。(注:例如,最近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在S&P500中,比较受家族影响和不受家族影响的公司,前者表现得更好(Anderson & Reeb,2003)。)一系列其他有关家族和非家族企业的研究,如在道德规范(Adams,Tashchian,& Shore,1996)、继承和继承后表现(Fiegener,Brown,Prince,& File,1996;Gomez-Mejia et al.,2001)、对环境机会和威胁的感知度(Chrisman et al.,2002)、国际结构和战略(Tsang,2002;Zahra,2003)、公司治理(Randoy & Goel,2003)以及财务结构、生产力和收益性等方面的相关研究也得到类似的结论。因此,有足够证据表明家族和非家族企业在特定视野中是互不相同的。

另一方面,有的研究表明,在债务融资来源(Coleman & Carsky,1999)、战略定位(Gudmunson,Hartman,& Tower,1999)、治理特性(Westhead,Cowling,& Howorth,2001)以及援助需要(Welsch,Gerald,& Hoy,1995)等方面,家族和非家族企业很少或没有差别。因此,对这两类企业间内涵(性质)与外延(形式)的差异还有待进一步和更多的分析来揭示。

但是没有企业能摆脱家族的影响。他们的家庭甚至能用没有占优势的股份来影响上市公司的CEO们的决定。因此,家族企业的研究需要识别家族企业的特质,以及家族参与的过程特性。例如,我们现在还不了解家族成员如何对家族企业的目标和规划施加影响,以及他们如何建立其特有的资源、能力、成本以及其他区别于非家族企业的行为和表现等问题。

总之,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还存在不同的见解。有关家族企业定义在理论和经验上仍需要公开辩论,而且客观区分家族企业的方法虽具有趋同倾向,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二、家族企业研究的战略新视野

从战略管理角度看,除家族企业的传统研究主题(如领导、所有权、行为和冲突以及战略计划等)继续受到关注外,(注:继承问题在家族企业研究中仍处于主导地位。自1996年以来,西方国家有关家族企业的相关文献中,约有五分之二的文章将继承作为首要主题或论题加以讨论。)诸如公司治理、资源和核心竞争力、企业家精神、创新和功能策略等新的研究方向已开始引入到家族企业的研究中来。

在过去几年里,西方国家研究人员开始越来越多地依赖两个理论:代理理论和基于资源的视角(RBV-Resource Based View)理论。它们有助于对家族企业的鉴别,也有助于分析亲缘、所有权和管理转移以及利益冲突所带来的问题。运用代理理论和基于资源的视角(RBV)分析家族企业的最新进展介绍如下。

(一)应用代理理论的进展

只要企业目标和宗旨扩大到非经济利益,代理理论可直接应用于家族企业。尽管代理理论可能适用于任意两组利益相关者间的交易,(注:无企业股份的管理者是不大可能如企业老板那样勤勉地工作的。这种假设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1796)。Berle & Means(1932)扩充这个假设并且指出,只要利害冲突存在,管理者将追求自己而非所有者的利益。Ross(1973)将这种状况用数学进行了简洁陈述并把它称为委托—代理问题。)但是将代理理论运用到家族企业的研究人员主要专注于所有者—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他们建议在考虑代理成本的条件下,以利他主义(altruism)和自利倾向(tendency for entrenchment)为依据来分析家族企业的发展规律。

1.利他主义

代理理论的初始假定为当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于家族时,企业内部的代理成本达到最小。原因在于家族成员之间广泛的利他主义在起作用。正如Fama & Jensen宣称的“…家族成员…相对决策代理人在监控和执行方面具有优势”。(注:基于这种信念,Davis,Schoorman,& Donsldson(1997a)建议将家族企业管理应确切地称为总管理论。后者在神学上具有很长的历史(Thompson,1960;Griffin,1960)。根据总管理论,管理者在管理企业时将同所有者一样勤勉和乐于承担责任。但是,我们事实上不知道是否总管职务需要无私、克己或利他主义。总管职务可能不需要利益相匹配,而此正是Davis,Schoorman,& Donaldson(1997b)等人所认为代理理论和总管理论的不同所在。)但是,家庭经济学文献(如Becker(1974,1981),Schulze,et al.(2001,2003))指出,利他主义本身也将会因为搭便车、父母对子女行为的偏袒、慷慨的额外补贴与在职消费等而导致代理成本上升。他们争论说由于家族成员已是企业的剩余拥有者,这些代理问题不能够轻易地为常规经济激励措施所抑制。然而计量分析结果说明,假如利他行为是互惠的,尤其是对称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结合的确能降低代理成本(Eaton,Yuan & Wu,2002;Wu,2001,2002)。

Chua和Schnabel(1986)的观察表明,假如特定的资产产生经济和非经济的双重收益,那么资本市场均衡将使得这些资产产生较低的经济回报,这表明家族企业(基于较低代理成本)可能具有较低的资本成本。事实上,Eaton et al.(2002)指出,藉由互惠的利他行为,家族企业在追逐特定商业机会时,具有竞争性优势。这是因为他们在争取这些商业机会时能接受相对较低的资本预期回报率(其损失可由家族成员从商业活动中获得的非经济利益所补偿)。

通过一组由5到100位职员组成的公司样本,Chrisman et al.(2002)揭示,家族和非家族企业的短期绩效表现在统计上没有差异;但对它们引入控制代理成本机制(战略计划)后其中的非家族企业的绩效将发生积极的改观。这一分析结果暗示代理成本在家族企业中是相对较低的,从而在实证上支持了传统的观点。

2.管理层的自利行为

由代理理论可知,自利行为促使管理者从所有者那里获得私人利益从而增加了代理成本。Morck、Shleifer和Vishny(1988)从经验计量角度认为管理层自利行为减少了公司价值。他们证实公司价值和管理层所有权分享存在非线性相关关系。最初,随着所有权分享从零增加,公司价值也将增加。但是超出某一范围,公司价值与管理层所有权分享存在反向变动。(注:Randoy和Goel(2003)证实,所有权限制和外国投资者参与对非家族企业的良好业绩存在正向关联;同时,非家族企业中董事会成员对企业拥有较高所有权比重的公司与不良业绩具有正向关联。然而,在家族企业中上述治理结构和绩效的关系并非与非家族企业一致。因此Randoy和Goel(2003)认为,不同代理水平和不同所有权形式需要不同的治理结构。Mastakallio、Autio和Zahra(2002)为上述结论提供了更深层支持。他们认为,由于在家族企业中所有者具有多种角色,从而导致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差异。同时,他们的数据分析通常也支持他们的假定:在家族企业中,制度的和社会的正式控制将影响其战略决策质量。)原因可能在于当管理层股权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后,起初基于老板的代理成本的下降潜力不再存在,相反基于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的代理成本开始浮出水面并不断上升(见图1)。

图1 管理自利

在家族企业中,虽然家族成员之间的自利倾向相对较小,但管理层作为一个整体相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同样存在自利倾向。Gomez-Mejia(2001)认为,家族企业中,管理者的自利行为对企业价值的危害有时比非家族企业管理者的自利行为的危害可能还要严重。Gallo和Vilaseca(1998)的研究成果也得到类似结论。(注:然而,他们发现,公司业绩一般不受公司CEO是否是家族成员的影响;不过他们也表示,当CEO在公司中处于影响企业战略方向位置时,非家族成员充当CEO与公司良好的业绩存在正向关联。)

Morck和Yeung(2002,2003)也指出,家族所有权引起的自利行为会带来不良后果。这是因为企业家精神和天赋未必会为控制企业的后代所继承;对继承人而言,通过运用他们已有的财富和影响力来获得竞争优势将变得相对容易;同时,可以通过政治上的寻租而非创新和企业家精神来创造价值。如果管理层的自利行为伴随着金字塔式的所有权结构,那么这种情况将变得更糟。他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家族企业中的核心成员将有能力而且可能选择一种被称为“地道转移”(tunneling)的掠夺行为(Johnson,La Porta,Lopez-de Silanes,& Schleifer,2000)。他们将利用成本分配将费用转移到他们拥有最低所有权权益的分支公司;同时,利用转移价格将收入转移到他们拥有最高所有权权益的控股公司。最终结果将损害公司整体的利益。

此外,管理层自利行为还隐含着其他意义。例如,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当一个国家的政治和法律体系不能有效地对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保障时,家族所有和运营能够增加企业价值。也就是说,中小投资者与其参股大公司还不如自己当老板经营家族企业。Burkart认为,在有效防止主要股东滥用其权力的法制经济体中,采用专业治理是最恰当的;但是在法律体系不能保护弱势股东利益的经济体里,由家族控制和管理则是最好的选择(Burkart,Pannunzi,& Shleifer 2003)。

简而言之,迄今为止的研究成果表明,利他主义和管理层自利行为都会对家族企业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影响。但沿着这些理论思路的相关研究还只能算刚刚起步。

(二)基于资源视角的分析

家族企业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家族参与能否造就竞争优势。这是因为回答这个问题将会对家族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发展的特殊性提供一些深层启迪。此外,在有关家族企业的发展战略或继承人计划中,维护、加强和扩大企业竞争优势已成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RBV方法有助于我们识别家族企业的资源和特质,而这些资源和特质被认为造就厂家族企业的独特性和构成了家族竞争优势的源泉。Habbershon和Williams(1999)认为“家族性”是由家族参与而造就的内在特质;同时指出,“家族性”既可作为竞争资源又可成为障碍。Sirmon和Hitt(2003)对RBV进行了最完备表述。他们区别了能形成家族企业资本的人力的、社会的、生存力的、忍耐性的和管理结构的等五个不同方面的资源;而且指出家族企业会以不同于非家族企业的方法,来评估、获得、使用和操控他们的资源。其中一些差异(如家族企业对人力资源配置的特殊性)对公司的业绩表现具有不利的影响。然而,他们相信正是这些差异造就了家族企业的竞争优势。

一些学者认为家族—企业的结合在获得资源方面能产生独特优势(Aldrich,H,& Cliff,J.,2003)。然而,Barney、Clark和Alvarez(2002)运用社会网络理论得出,维系家族纽带降低了家族成员维系其他社会关系的能力。同时,考虑到家族成员资产(人力资本)的强烈的冗余倾向,他们认为家族纽带不大可能成为企业家精神和企业价值创造赖以实现的主要的稀缺资源。因此,在他们看来家族企业不能在获得资源方面具有优势。另一方面,Barney等人(2002)认为家族纽带在机会认同方面可能具有优势,这是因为家族成员更倾向于相互分享信息。

由于人们倾向于认为组织文化是一种具有无与伦比优势的资源,Zahra、Hayton和Salvato(2002)对组织文化是否影响家族企业中的企业家的行为进行验证。其观察结果表明企业家精神与个人主义的文化维度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太多个人主义限制了采取变革所必需的信赖、接受和合作;而太少的个人主义则使根本性的变革或创新缺少动力基础。然而,他们发现企业家精神与下列其他三个文化纬度存在正向的线性关系:它们分别为外方性("external orientation")、特殊的家族性("distinctive familiness",Habbershon & Williams,1999)和行为长期化导向("1ong-ver-sus-short-term orientation",James,1999)。

Tan和Fock(2001)进行的案例分析表明,在家族企业的继承中,企业家所具有的态度和能力可能是获得成功的核心所在。Chrisman、Chua、Sharma和Rao(2000)提供的证据则表明:相对技能而言,正直和承诺对继承者的成功可能更为重要。从客户和供应商的角度来看,这些属性可能与家族企业的声誉有关。

Steier(2001b)和Cabrera-Suarez(2001)运用基于资源和认知的相关理论,深入探讨继承时意会知识(tacit knowledge)的传递机制。意会知识属于场景知识,通过经验和行动获得;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是基于逻辑和系统的事实与理论而建立。显然意会知识比显性知识更难以掌握。Cabrera-Suarez(2001)认为,由于家族企业的成功时常停留在前任的独特经验上,因此意会知识的传递对维护和扩大竞争优势将是非常重要的。

Steier's(2001b)的探索性研究也增加了我们对于意会知识如何在代际转移的知识;同时,他还指出不同的转移方法将影响到继承后的企业表现。如在由于意外的事件或变故而引起的“计划外的突然继承”和“匆忙的继承”中,超过一半经历过这些继承的被访对象表示很少有为继承而做好思想或物质的准备。

此外,Chrisman、Chua和Zahra(2003)认为家族所有者和管理层的价值观、志趣偏好可能直接影响到资源开发和配置;同时,伦理道德和对机会、威胁的感知度也间接产生影响。如此家族企业理论将不得不考虑与经济业绩表现无关的收益、决策和行为等要素。如果我们考虑到家族参与在组织管理方面所产生的额外收益,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权衡经济和非经济的利益替换关系。

三、对家族企业未来研究的展望

我们认为应用主流理论框架来研究家族企业是该领域研究最重要的发展趋势。(注:尽管取得一些进展,但家族企业管理总体上仍然是属于宽泛管理研究领域中的一个较新的领域。)然而,这些模型在研究家族企业拥有者和管理者行为的目标和合理性时都依赖某些先验性假定或约束条件。分析这些假定的合理性和逐步放宽约束条件是家族企业理论发展所必须跨越的门槛。为使新理论体系获得可信度和科学性,我们需要建立起具备创新性、继承性和适用性的开放的理论构架。

为此,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将是未来家族企业研究发展的重要方向:

(一)家族企业行为上的特征

家族企业确实同非家族企业表现不同吗?假如存在不同,他们又是如何和为什么不同?为此需要我们以类似的非家族企业为参照对象,对家族企业所有者、家族管理者、其他家族成员和非家族管理者的行为进行详实研究。收集到的样本数据在设计结构和规模上应足以能区分相互存在的差别(如果确实存在的话)。

(二)家族企业的推动力

目前,人们对家族企业的目标体系进行了一些研究,但是对目标背后所隐含的推动力却缺乏了解,从而使得研究正面临原因与假设相互混淆的危险。

沿袭经济学传统,应用代理理论的研究将利他主义作为家族企业目标的重要驱动力。然而,与家族目标相关的公平、公正和慷慨等家族伦理并非都能与降低代理成本相兼容。在家族企业中,公平可能意味着搭便车,公正(如保护弱势家族成员)可能意味着保护低生产率,而慷慨则可能演化为浪费。它们都可能增加交易成本进而损害企业发展。

从资源观的视角来看,目标和远景背后的推动力可能正是具有差异特征的家族性。如家族拥有的建设性的冲突管理禀赋通常优于非家族企业经常应用的避免、调解、妥协或斗争等冲突策略。由于在家族成员之间以及家族和企业之间产生的额外交易成本,对家族企业中的家族性的利弊的认知过程已变得相当复杂。因此,在我们鼓吹家族性优势之前,还有许多认知工作需要去做。

(三)家族企业有效的战略选择

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是否具有同样的战略选择?这个问题与企业规模基本无关。因为家族企业的规模可以大到如麦肯锡、沃尔玛等公司。令人惊讶的是研究成果对处于公司水平的家族企业的战略选择几乎没有提供多少有价值的结论。对家族企业的功能结构和战略方面的研究将有助于家族企业理论的发展;同时,这些研究也必然具有较强的应用和教学价值。

(四)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影响

当前,家族和企业间的相互影响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由于组织中的家族和利益相关者存在一系列相互影响且各具特色的经济和非经济目标,我们相信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纳入将来的研究将有助于弥补一些理论上的缺陷。从这个角度来看,利益相关者理论所取得的进展有助于解释不同的相关者如何通过他们的利害关系、权力、合法性和紧急磋商机制来使得代理成本减少或增大。另外,在发展家族企业理论过程中,当强调利他主义的重要性时,关于资产分配或配置的家庭舆论和讨价还价模型可能对家族内部政策的制定机制提供一丝线索。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家族治理政策将影响到家族企业的远景、战略和家族性。

(五)家族企业的业绩内涵

有关公司的主流理论将财富创造作为核心目标。假设家族企业拥有经济和非经济目标,那么对其总体业绩的测度将是非常复杂的。家族企业可能更倾向于用与非经济目标相关的业绩来代替与经济目标相关的业绩。对这些业绩测度的边际替代率将值得进一步研究;而对这些替代率决定因素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了解家族企业特质和竞争优势。

总之,我们可能正处于家族企业主导范式建立的初期阶段。这个范式可能源于有关企业的不同主流理论的综合和创新,以便能应用于家族企业的不同方面。尽管家族企业管理理论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相关领域尚待有更多的人作进一步的广泛而深入的探索与发现。(注:结合中国实际,改革开放以来的私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对作为中国私营经济最重要组织形式的家族企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却十分薄弱,尤其是在研究方向、方法和水平上远没有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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