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武器控制会计舞弊的顽疾_会计论文

用法律武器控制会计舞弊的顽疾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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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活动的多样化,会计信息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经营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在评价财务状况、考核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加强宏观调控等方面越来越注重会计信息的运用,对会计信息在时效、范围、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大大提高。但近年来,一些单位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假账真算、真账假算、账实严重不符,以达到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等目的。假帐泛滥已成社会公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愈来愈困扰着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新《会计法》针对会计造假问题规定了许多具体措施,为会计打假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会计行为责任主体

造成会计行为不规范、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责任者还是单位负责人。近年来,某些单位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会计法制观念淡薄,违法干预会计工作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有的单位负责人指使、授意、强令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以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有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人为了粉饰政绩,也指使、暗示、授意或强令下属单位填报虚假会计报表,以达到其“数字出官”的丑恶目的。

这次《会计法》修订的重大突破,就是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第一,《会计法》第50条对单位负责人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单位负责人包括两类人,一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就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是指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如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二,《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明了单位会计行为的最高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上述规定,抓住了主要矛盾,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治理会计造假顽症、保证会计资料真实的有力措施。

二、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会计造假行为泛滥的另一原因是会计人员无法真正行使监督职权,会计监督弱化。由于会计人员是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的工作人员,其经济利益直接由单位负责人所掌握和决定,无法真正行使监督职权。如果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往往会受到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由于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手法隐蔽,且多有冠冕堂皇的理由,处理起来很费周折,许多问题不了了之,严重挫伤会计人员严格执法的积极性。也有些会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使,放弃职守,使大量违法违纪的经济活动顺利地通过了会计这一“关卡”,给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新《会计法》在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增加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和教育培训等内容,这为提高会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其次,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和对会计人员的保护措施,以排除会计工作的干扰。《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是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但是,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负责人和本单位其他人员都有义务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阻碍其依法行使职权,更不能对他们行使权进行违法干预。对此,《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保护,也是对经济生活中任意干扰会计工作现象的针对性规定。

三、健全和完善会计核算规则

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薄弱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又一原因。如一些依法应当设置账簿的单位不依法设置账簿或所设帐簿混乱,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凭证和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财务收支失控,“小金库”、帐外设账现象严重,为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提供便利。针对会计基础工作薄弱问题,新《会计法》作了许多具体规定: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建帐的要求。针对会计帐簿在会计核算程序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新《会计法》将依法建帐的要求提到了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的显著位置,突出强调了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保证其真实、完整”的具体要求。

其次,完善了会计记帐规则。健全和完善会计记帐规则,是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本次《会计法》修订,除了对依法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做出了完善性规定外,还对公司、企业如何确认、计量和记录会计基本要素做出了规定。

再次,在《会计法》中首次对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的披露作了明确要求;对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作了规定;对虚构经济业务事项、帐外设帐、随意改变会计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等常见的做假帐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这样,就从法律高度规范了会计核算方法,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使会计人员依法核算以及提供真实、完整会计资料提供了法律保证。

四、完善会计监督制度

针对会计监督不力的现状,新《会计法》第四章规定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即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第27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在《会计法》在第28条、29条对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具体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于国家会计监督,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并对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监督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职责、权限做出了界定,既加大了国家会计监督的力度,又避免了权责交叉重复查帐。对于社会监督,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对审计报告进行再监督的内容,以确保会计中介机构有效地发挥社会会计监督作用。

五、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虽然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监督不力、违法违纪等问题普遍存在,但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很少。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较为严重。针对这一现实,新《会计法》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新《会计法》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强化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了行政制裁的形式,包括对违法单位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罚款;对违法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同时,对触犯刑律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使会计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提供了根本保证。

总之,《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法,是整顿会计秩序,改善会计环境,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法宝,是治理会计造假顽症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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