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法学史学学术研究述评_法律史论文

2004年中国法学史学学术研究述评_法律史论文

2004年中国法律史学学术研究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学术研究论文,国法论文,年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4年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和学术活动非常活跃,许多院校和主要学术刊物都组织了专题研究,刊发了专题文章。这一年度的法律史研究主题鲜明,特色突出,全面深入,既有史料整理,又有历史分析和学科发展的前瞻性研究。

一、主要学术活动和学术会议

1.“近代中国法制变革”学术年会(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吴永明副教授提供了本次会议的综述,特致感谢。)

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承办的中国法律史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于2004年12月7日至11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寰岛泰得大酒店隆重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48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95名法律史学者出席会议。年会的主题是“近代中国法制变革”。围绕着近代法律思想与文化、近代宪政思潮、近代民商事立法及刑事与司法制度变革研究等内容,与会代表共提交了46篇学术论文交流论文,并有部分学者提交了论文提纲。与会代表在中国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型的背景下,在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对清末变法以来近代一百多年来的法制近代化过程进行了全面回顾和审视,对百年法制发展进程的内在机理、成败得失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会议主办方面的积极组织下,在与会代表的积极参与下,法律史同仁济济一堂,会议上下、会前会后充满了浓郁的学术气氛,大家以文会友、文以载道,与会学者普遍认为这次年会是一次空前团结的学术年会大会,取得了圆满成功。

2.“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注:吉林大学法学院邓勇先生提供本次会议综述,特致感谢。)

2004年7月26至27日,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和吉林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近40位国内外学者与会,对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的法律文化原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3.“中国监狱文化的传统与现代文明”学术研讨会综述

2004年10月30日、3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学研究中心在北京主办了“中国监狱文化的传统与现代文明”学术研讨会,来自北京、上海、天津、大连、保定等地的学者近五十人出席了会议,其主要议题是研讨中国监狱文化的传统与现代文明的传承,考察中国传统文化在监狱现代化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

4.“饶鑫贤教授与中国法律史的学科发展”与“杨兆龙教授百年诞辰纪念及学术思想”学术研讨会

今年是北京大学法律史学家饶鑫贤教授逝世一周年,中国法律史学会、北京大学法学院于11月13日举行了“饶鑫贤教授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发展”学术研讨会。会议的论文集——《渠水集——纪念饶鑫贤教授法学文集》已经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同时,今年11月是我国现代著名法学家杨兆龙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日。苏州大学法学院于2004年11月27至28日在苏州大学举办了“杨兆龙教授百年诞辰纪念及学术思想研讨会”,缅怀了杨兆龙先生的学术成就,对近代法制变革道路进行深入探讨。

二、中国法制史研究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断代史研究、断代通史研究、民族法制史研究等方面。

(一)古代法制史研究

1.秦汉魏晋法律研究

随着考古资料的新发现,法律史学界对传统秦汉法律形式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

南玉泉的《论秦汉的律与令》(注:《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认为,律令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形式,对秦汉律令特点作了分析。

吕丽的《故事与汉魏晋的法律——兼谈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刑法态〉中相关内容的理解》(注:《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认为,在汉、魏、晋时期,故事与律、令、科、比、章程、制诏等法律的关系密切而复杂。故事通常是国家立法定制的一种经典依据,法律适用中的事例往往又成为故事的一个主要来源。

于振波的《浅析走马楼吴简中“刑”的含义》(注:《船山学刊》2004年第1期。)对吴简中“刑”的含义作了语义分析,吴简中的刑手、刑足是当时苛政所造成的恶果,是贫苦百姓为逃避苛政的自残行为。闫晓君的《试论张家山汉简〈钱律〉》(注:《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4年第4期。)认为,汉简反映了汉代在盗铸钱上的“告诉”与连坐制度。同时,作者还将《钱律》与唐律作了比较,认为唐律中关于私铸钱犯罪的有关规定是由汉律继承发展而来。

2.唐宋元代法律研究

唐代法律代表了中国古代法的顶峰,宋元代法律既继受了宋代法制,同时,也发生了嬗变。李玉生的《唐代法律体系研究》(注:《法学家》2004年第5期。)认为,唐代通过立法建立了一套独特而完备的法律体系,这就是主要由律、令、格、式所构成的律令体系。《唐六典》由于并非唐代在行的法典,因而不是唐代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唐代这种主要由律、令、格、式构成的律令法体系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体系。

品志兴的《宋格初探》(注:《现代法学》2004年4期。)认为,神宗元丰以后,对格的编订又明显增加,其编纂体例等也有变化。曾代伟的《蒙元法定死刑考辨》(注:《法学家》2004年第5期。)认为,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蒙元法定死刑有着许多独特之处,而传世典籍的记载颇多歧异,作者通过考证作了纠正。

3.明清法律研究

明清律法律研究一直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徐忠明的《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以乾隆三十一年山东邹县的一起民事调解案件的法庭笔录为分析对象,置于广阔的帝制中国的政治结构、社会经济、日常生活、司法体制、诉讼理想和现实的语境当中进行考察。

艾永明的《清朝文官考绩制度及其实施状况》(注:《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4年第2期。)对清朝文官考绩制度及其实施做了分析。作者认为,从宏观上来看,考绩制度终清之世未曾间断,而且在较长时间内能较好地正常实施,对于整肃吏治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李力在《清代法律制度中的民事习惯法》(注:《法商研究》2004年第7期。)一文中指出,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以习惯法的形态存在,并且以大量民间契约为表现形式,而官方法律制度则通过州县自理审判对民事习惯法加以认可和接纳。

(二)法制通史研究

法制通史是对传统法制的整体描述,着眼于揭示中国古代法的整体特征。

曾宪义、马小红的《中国传统法的“一统法”与“多层次”之分析》(注:《法学家》2004年第1期。)认为,中国传统法自秦王朝后,与高度统一的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相辅相成,呈现出“一统”的特征,其主要表现在“律”的制定、执行和礼的价值观(法的精神)方面;在“一统”的前提下,传统法按效力其范围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鉴于中国传统法的产生背景及特征,作者反对在中国传统法的研究中使用“民间法”一词,认为这样既扭曲了西方社会学法学派有关“民间法”的定义,又不符合中国传统的客观实际。

徐忠明的《论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主要讨论了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的成因,提出了中国古代刑事审判的“集权”与“非专业化”的特点。邓勇的《论中国古代法律生活中的“情理场”——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几个典型书判出发,论述了宋代民事诉讼司法中体现出来的情理观念,描绘了一个介乎于圣贤操守和腐败司法之间的解决纠纷的情理空间。

艾永明的《中华法系并非“以刑为主”》(注:《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针对“以刑为主”的中华法系特征概括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作者认为,至迟从唐代开始,中国古代法律已经不再“以刑为主”,而是行政法律越来越占主导地位,以行政法律为主是中国古代成熟时期法律形态的一个重要特点,其内在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的行政权力异常强大。

赵晓耕、刘涛的《论典》(注:《法学家》2004年第4期。)一文对中国传统民事法律中“典”的发展变化进行了概括和归纳,对古代法律中与典并存的类似法律制度作了区别。

(三)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研究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法律实施问题日渐重要,对司法传统和古代司法制度的研究也就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顾元的《中国衡平司法传统论纲》(注:《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一文对传统司法的特点作了分析,认为中国社会自身的语境对其司法和法的成长及其表现形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衡平司法发生的历史条件也没有完全消失。

夏锦文的《世纪沉浮:司法独立的思想与制度变迁——以司法现代化为视角的考察》(注:《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以司法现代化为视角,考察了20世纪中国司法独立的百年曲折历程,勾勒了近现代中国司法独立思想的形成与确立的图景。吴永明、陈小琼的《略论中国传统司法的哲学理念》(注:《云梦学刊》2003年第6期。)则是从法哲学的角度对传统司法作了探讨。

(四)少数民族法律制度研究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目前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李鸣的《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历史考察》(注:《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认为,作为中国的一个古老民族,羌人似已成为中国人出神入化的史证,羌文化也因而成为丰富中国文化的一部分。李鸣在《羌族继承习惯法试析》(注:《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羌族继承习惯法源远流长,无论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还是继承关系的法律调整,都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并得到羌民的普遍承认和严格遵循,在羌族地区发挥着调解社会矛盾、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地方安定的积极作用。

孙镇平的《西藏“赔命金”制度浅谈》(注:《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对“赔命金”这一西藏封建农奴制下的刑事制度作了全面介绍,对现在该制度又在西藏民间部分地区沉渣泛起、严重干预司法审判的现状提出了应对措施。

《蛮夷律》是我国古代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专门法规,目前仅见于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一桩案例。曾代伟、王平原的《〈蛮夷律〉考略——从一桩疑案说起》(注:《法律科学》2004年第3期。)从民族学、法律史学的角度,运用考古发掘的简牍资料,结合传世文献,对《蛮夷律》的内容,适用对象和范围以及其历史作用进行考析。

陈文仓的《玉树藏族部落习惯法初论》(注:《青海民族研究》2004年第1期。)认为,玉树藏族部落习惯法除具有混合性、简约性和任意性的特点之外,还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邵方的《西夏服制与亲属等级制度研究》(注:《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是一篇探讨西夏社会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的文章。作者依据西夏中后期改订的国家法典《天盛律令》,对西夏社会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等级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西夏法典对于服制的规定基本源于唐宋法律制度,但是在模仿之中也体现出西夏党项社会自身的特征。

霍存福、王宏庆的《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分析》(注:《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认为,吐鲁番出土的蒙元时期回鹘文买卖契约,在订立过程中除买卖双方外,尚有保人、证人、书契人等相关人参加。

彭宇文的《关于藏族古代法律及法律文化的若干思考——借鉴梅因〈古代法〉进行的研究》(注:《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4年第7期。)是一篇对少数民族法制文化进行文化对比的文章,作者借鉴梅因《古代法》,对藏族古代法律及法律文化进行了比较研究。

(五)学科史研究

徐彪的《“法制史”、“法律发达史”、“法律史”——一个历史维度的观察》(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认为,近代意义的中国法律史学科萌生以来,“法制史”、“法律发达史”、“法律史”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何勤华的《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注:《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中国近代国际法学的诞生与成长》(注:《法学家》2004年第4期。)、《传教士与中国近代法学》(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三篇文章中介绍了中国近代法学观、法律制度和原则以及概念术语等的诞生以及发展情况。

(六)近现代法制史研究

1.清末法制转型法律研究

张晋藩的《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注:《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认为,中国法制近代化是中国近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变迁的必然结果。法律移植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郑定、杨昂的《还原沈家本:略论沈家本与晚清司法场域之变迁(1901—1911年)》(注:《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作者运用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场域理论,通过分析清末国家元场域与司法场域及法学场域等场域间的关系,从中揭示沈家本在清末修律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晚清司法场域变迁的逻辑,还原了沈家本的本来面目。

王一强的《“你们倒使我们的人中国化了”——威海卫办事大臣庄士敦临别演说词的法文化解读》(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一文对庄士敦临别演说进行了读解,并对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法文文化环境,特别是作为法律制度与实施之主要参与者庄士敦的法律思想作了分析。王一强的《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札记》(注:《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介绍了英租威海卫历史档案的分布情况。

侯欣一的《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日本影响——以直隶为中心的考察》(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以清末直隶地区的报纸、官宦对日本的游记等地方文献为资料,分析了日本对清末法制变革影响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后果,对制约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一些深层问题做了新的探讨。

宋四辈的《清末刑法典编纂体例和结构的变化》(注:《南都学坛》2004年第2期。)一文中介绍了清末出现的刑法体例专门化变化,分析了这种变化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和对中国近一个世纪的刑事立法、司法产生的重大影响。

2.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

张希坡教授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变迁及其工作成就——兼评对中共中央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某些不实之词》一文以中央的文献为依据,结合历史实际,对“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历史沿革作了考证、澄清。

侯欣一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注:《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根据原始档案、日记等第一手资料对这次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过程及失败原因等进行的研究和分析,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中的司法改革提供了有效的经验。

三、法律文化与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国古代的许多朝代,在“士农工商”这“四民”之外,社会还存在着某些特殊群体,即被列入“贱籍”、处在社会最底层的“贱民”。郑定、闵冬芳在《“良贱之别”与社会演进——略论唐宋明清时期的贱民及其法律地位的演变》一文中指出:“良贱之别”是中国传统社会身份等级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文章以唐宋明清时期各色贱民身份和法律地位演变为主线,粗略梳理各色贱民的成因及其地位的变化,勾勒出贱民身份变化与社会演进的密切关系。

林端在《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韦伯与滋贺秀三的比较》(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一文中通过韦伯与滋贺秀三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方面思想的比较,试图揭示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根本原因,并对两者的部分论断提出了质疑。汪太贤在《晚清学人对民主自由诉求的一种表达——以严复地方自治主张的提出与阐释为例》(注:《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一文中指出:严复主张地方自治作为是民权、民主和自由的基础,旨在培育国人的自治能力、参与意识与能力,以及合私以为公的公共情怀。因此,地方自治作为与官治相对的民治制度,应当以分权和法制为依托,以民权、民主为意旨。正是基于这种立场,他提出地方自治“分权”之制、“众人”之制和法治之制的主张。

王德志在《论宪法概念在近代中国的转型》(注:《法学家》2004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在清朝统治的最后十年形成了强大的立宪思潮和立宪运动。人们开始跳出民本主义的思想樊笼,进行政治变革的思想出现了从民本到民主的转变,根本法的观念开始确立,通过控制国家权力以便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法价值观逐步形成。

郭志祥在《民初法官素养论略》(注:《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一文中认为,民国初年所颁布的法规、司法法令报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以及事实报道等基本材料表明,法官的独立品性、专业能力、经验和学识等在当时已经受到重视,并作为对法官考核的基本要求,但是这样做却未能造就符合近代司法理念的法官队伍。这显现出民初法官选任和考绩制度内在标准的某些缺失。

四、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

韩秀桃的《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注:《榆林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认为,法律家群体是民国暑期最为活跃的一个职业团体。在中国法律由传统向近代转型这一特殊时期,他们以自己的法律知识背景和游学西方的经历,成为近代法律真知训斥传播者、民国法律的制定者、解释者和批判者,以及近代法律教育的奠基者和近代法学学科的构建者,对中国法制近代化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

彭诚信的《“观念权利”在古代中国的缺失——从文化根源的比较视角论私权的产生基础》(注:《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一文从有关财产、契约制度的丰富史料和古人“定分止争”的确权思想中为中国的私权研究寻找了切入点。作者认为古代中国虽然有发达的财产、契约等“实在权利”,但是却缺乏人人之平等、自由等主体意识的“观念权利”。史广全的《从律学到法学的飞跃——沈家本法学方法论初探》(注:《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认为,沈家本的法学方法论变革是中国传统律学向近代法学飞跃的重要一环。沈家本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包括研究视角的转换、历史的方法、从纵向比较到横向比较、批判的方法和价值分析的方法等诸方面。时至今日,这些方法对我们仍有借鉴意义。

李青的《简论中华传统法文化中的“法治”观念》(注:《法学家》2004年第1期。)认为,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是由众多法家人物所共同撰就的,它反映了处于“礼崩乐坏”的社会大变革时期的法家理念和他们所设计的与先秦儒家奉行的“礼治”完全不同的治国方略,是体现法家思想成就的最高形式,也是法家学派被称为“显学”的突出标志,法家所奉行的法治精神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李青还在《洋务派法律思想探析》(注:《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一文中指出,洋务派的法律思想是在“中体西用”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内容为:传承隆礼重刑的法律思想;稍变成法与引进西方的司法改良思想;以自强为目的的军事法律思想;以求实为核心的经济法律思想;以应付殖民地外交的国际法思想和培养近代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思想。

2004年中国法律史学研究保持了平稳发展的态势,学科发展呈现百家争鸣、欣欣向荣的良好氛围,就所出版的专著、论文及相关著作来看,体现了两个鲜明的特点:

1.核心学术期刊开设了有关中国法律史专题文章,有力地深化了相关课题的研究。

《法学家》、《政法论坛》和《法制与社会发展》都组织专栏,举办中国法律史学专辑讨论,刊发大量法律史学论文,在法学界引起广泛影响。

2.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得以突破。2004年在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领域成果十分突出,很多论文在深入挖掘史料的基础上,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澄清了一些认识的误区,同时也拓宽了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视野,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

法律史学研究是历史学研究的分支,是法学的基础学科。这就要求法律史学研究要对历史事实进行深入发掘,要尊重历史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今后的中国法律历史研究除了对历史史料的整理、发掘、阐释以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分析、比较分析、文化分析等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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