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法律法规叙述_耶和华论文

“圣经”法律法规叙述_耶和华论文

圣经的律例叙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律例论文,圣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1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6)12—0148—03

按传统的圣经解读①,律法书(Torah-Law)是指“摩西五经”,即《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以下分别简称《创》、《出》、《利》、《民》、《申》)。实质上,律例(Statute )不仅贯通在摩西五经之中,也贯通在整个圣经之中,如同灵性叙事、历史叙事等一样,是建构圣经的基本叙事方式和叙事形态之一②。律例作为圣经中的一种典型叙事,在圣经中以圣约书(The Book of the Covenent)、法规、圣律、规定、典章、条例等不同形式呈现出来,并涉及神学信仰及世俗生活的各个方面。

“律法”或“律法书”在以色列人那里原被称为“妥拉”(Torah), 该词希伯来语词根的意思是“引导”(to direct)、“指路”(point the way), 含有上帝以此指引人的现世行为、处世之道的意思。据统计,希伯来圣经中Torah 一词曾出现过200余次,可指各种各样的律例(Statute)、诫命(Commandment)、 法度(Law)等等,可以说,Torah的思想和方法遍布整个希伯来圣经。

律例叙事作为圣经的一种典型叙事,是基于Torah的思想而成立,往更深层上说,是源于上帝立约的思想。立约作为圣经的核心概念,是借助近东地区古代契约的传统习俗,演绎出上帝与其子民之间订立的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不仅对立约的双方有特定的义务、责任,还往往要有相应的证据和形式,以此将立约的内涵固定下来。在《创》中,上帝与亚伯拉罕及其子民立约,证据是在亚伯拉罕后裔身上行割礼,并将这个传统一直延续下来。在《出》、《申》诸章中,上帝与以色列人所订戒律,都要写成石版(the tables of stone ),这些石版也就是“法版”(the cavenant),是上帝“用指头写的石版”[1]。上帝与民立约,上帝以Torah的形式对民的思想、行为作出规范、指引,这是希伯来圣经的思想基石。律例叙事正是建基于这块基石之上而贯通整个圣经的一种典型叙事,而非仅仅存在于摩西五经。

律例叙事的内容涵盖了宗教信仰及世俗生活的各个层面,包括各种宗教律例和生活戒规,国外学者亦有运用现代学科思想将其细分为刑法、民法、家庭法、社会法等类别[2]。偏重于宗教律例方面的主要形式有圣约书、圣律(The Holiness Code)、祭司规定(The Priestly Code)等,实质上,涉及生活规范、道德指引的律例内容,也主要依附于这些宗教律例而存在。

宗教律例主要涉及侍奉上帝的诫命,有关律法书的诫命,有关会幕、圣所、圣殿的诫命,有关祭司的诫命、祭礼的规定。有关节期、安息年等的法规也均有很强的宗教性。尊崇和侍奉上帝的诫命是律例叙事中的核心内容,其关键思想是要坚信上帝的存在,尊崇上帝和上帝的唯一性:在坚信上帝、尊崇上帝的唯一性的原则下,圣经还作出了更细致、具体的规定,如不可试探上帝(《申》6:16),要爱上帝(《申》11)、敬畏上帝(《申》6:13),不可涂改上帝的名、 毁坏上帝的殿(《申》12:4),可奉上帝的名起誓(《申》10:20),奉上帝之名起了誓的,不可毁约(《利》19:12),要尊耶和华的名为圣(《利》30:32),不可亵渎上帝的圣名(《利》24:16),不可妄称上帝的圣名(《出》20:7),不可污秽上帝的圣名(《利》22:32),等等。

有关律法书的诫命则对Torah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恪守各种律例, 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申》借摩西之口说:

以色列人哪,我今日晓谕你们的律例、典章,你们要听,可以学习,谨守遵行。耶和华我们的神在何烈山与我们立约。这约不是与我们列祖立的,乃是与我们今日在这里存活之人立的。[3]1—3

这是耶和华你们神所吩咐教训你们的诫命、律例、典章,使你们在所要过的为业的地上遵行,好叫你和你子子孙孙一生敬畏耶和华你的神,谨守他的一切律例、诫命,就是我所吩咐你的,使你的日子得以长久。[3]1—2

关于如何坚守、铭记律法,圣经强调要昼夜背诵上帝的话语(《申》6:7),要研读上帝的话语,并以此教训他人(《申》6:7),经文楣铭带要戴在额上、系在手上为记号(《申》6:8),民众须每逢7年的末一年聚集学习上帝的话(《申》31:9—13),帝王须为自己抄写一卷律法书(《申》17:18),每个以色列人均需有一卷律法书(《申》31:19),诸如此类。

会幕、圣所、圣殿的诫命主要是针对宗教场所的有关规定,虽然不是直接界定信仰的内涵和取向,但对强化信仰的纯洁和上帝的威严,无疑也是非常重要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色列人须设立圣所(《出》25:8),敬重圣所(《利》19:30),保卫圣所(《民》18:4),祭司进入圣殿供职之前,须洗手洗脚(《出》30:19),而大祭司则不可随意进入圣所(《利》16:2),坛上的香料须每天点燃两次(《出》30:7),且仅能使用指定的香(《出》30:9),坛上的火不可熄灭(《利》6:12),不洁净的人不可进入圣殿(《民》5:3),非祭司不能在殿中事奉上帝(《民》18:4),等等。

对于祭司,圣经另有专门的祭司诫命,对祭司的职责、行为等作出具体的规范:祭司须每日燃灯(《出》27:20—21),祭司须把乳香、陈设饼置于坛前(《出》25:30),祭司须祝福以色列(《民》6:23),出行时祭司须用肩抬约柜(《民》7:9),祭司只能娶处女为妻(《利》21:13),不可娶妓女,被玷污的女人、被休的女人、寡妇为妻(《利》21:7—14),祭司不可蓬头散发进入圣所(《利》10:6),等等。

圣经中的有些法规、戒命,其内涵涉及神学信仰、古代历史和现世生活的多个层面,是一种综合性的律例诫规。圣经中节期的法规(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Festivals)相对丰富、具体,在以色列精神生活和世俗生活中均有深远影响,主要有:尊崇安息日为圣日(《出》20:8),在尼散月第14日须把酵母从家中出去(《出》12:15),第15日向民众讲述出埃及的史迹(《出》13:8),该日民众须吃无酵饼(《出》12:18),纪念无酵节,逾越节的第1天和第7天民众须安息(《出》12:16),住棚节期间民众须住在棚里(《利》23:42),7月1日(吹角日)民众须吹号角(《民》29:1),不可在五旬节工作(《利》23:21),不可在赎罪日工作(《利》23:28),等等。 圣经对各种节期及其在古犹太历法中的分布作有明确规定,这些节期分布于每年的始终,对以色列人的生活所产生的效用是极其巨大的[4]。

圣经中有大量的戒规、律例是针对人的现世行为的,涉及对公义、道德、伦理等的指引规范以及对诸如耕种、饮食、借贷等民事社交方面的各种条规。

公义律例倡导公义,树立公平、公正价值,包括:不可作假见证(《出》20:16),不可接受恶人的见证(申24:16),不可散布淫言(《出》23:1),法官不可受贿(《出》23:8),不可偏袒不义之人(《利》19:15),不能怀有私念(《利》19:18),不可惧怕坏人(《申》1:17),不可偏护穷人(《出》23:3,《利》19:15),不明律法的人不能当律法师(《申》1:17), 不可在路上置放绊脚石(《申》22:8),不可误导人,引人入歧途(《利》19:14), 不可搬弄是非(《利》19:16),不可迟延抢救处于危难中的人(《利》19:16),不可容许行邪术的女子存活(《出》22:17),不可在律法上随意强加或减少(《申》13:1),不可强迫人在新婚后一年内服兵役(《申》24:5),等等。

君王制度律例(Laws on system about Kings)专为君王制度而立,主要在于规范君王,不能有特权,主要有:被上帝选中的人方可做王,王须是以色列人的后代(《申》17:15),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申》17:16),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多积金银(《申》17:7),王须为自己抄写一册律法书以备诵读,且要遵守一切律例(《申》17:18—20)。圣经在王位的确立与继承上有一定的世袭制思想,如《撒母耳记下》讲述大卫继承扫罗为王,但是王也要遵守约法,不守约法的王应当废止。

耕种律例专对农耕操作问题作出规定:收获时不可割尽田角,以留给穷人拾取(《利》23:22),不可回转拾取忘记了的禾捆(《申》24:19),不可拾取遗落的谷粒(《利》19:9),不可收拾落下的葡萄(《利》19:10),不可同时种植两样掺杂的种子(《利》19:19),不可在葡萄园种玉米(《申》22:9),不可将牲畜与异类配合(《利》19:19),不可将在场上打谷的牛笼住嘴(《申》25:4),不可在第7年耕种(《利》25:4),不可把作为产业的地出卖(《利》25:23),等等。

借贷律例主要在于规范经济交往,其规章的设置、判断在价值取向、思想方式上与前述农耕律例等都有相通之处,例如:债主不可在7年之后追讨借贷(《申》15:2),应帮助穷人,应照他欠缺的借给他(《申》15:7),当债务人无力还款时,债主不可苦苦追讨(《出》22:24),借给同族人的款项不可取利(《利》25:37),不可用暴力向债务人强收抵押(《申》24:10),等等。

家庭法规主要针对家庭生活及其伦理关系而制订,包括:孝敬父母(《出》20:12),孝敬老人(《利》19:32),男人要娶妻生子(创1:28),男孩须受割礼(创17:10、《利》12:3),新郎同新娘应欢聚一年(《申》24:5), 寡嫂须内嫁(《申》25:5),人若玷污了处女,须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申》22:29),不可咒诅父母(《出》21:17),不可打父母(《出》21:15),等等。

有关性的律例(Laws on sex)在圣经中相当细致、具体, 反映了其时人们的性观念,也间接地反映了当时的两性关系状况。具体规定有:不可与母亲、继母、姊妹性交(《利》18:7—9),不可与同父异母的姊妹性交(《利》18:11),不可与儿媳妇、女儿、孙女性交(《利》18:10),不可与妻子前夫之女、孙女、外孙女性交(《利》18:17),不可与姑母、侄女、叔伯之妻、兄弟之妻、妻子的姊妹性交(《利》18:12—18),不可与兽淫合(《利》18:23), 不可同性交合(《利》18:22),不可有娼妓(《申》23:17),不可阉割动物(《利》22:23—25)以及禁止其他乱伦、淫乱的关系等。

除上述各种诫命、律例之外,圣经叙事中还涉及大量的饮食律例、洁净礼仪的诫命、关于奴仆的诫命、圣殿捐献的法规(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Contribution to the Temple)、民事法规、行政与司法法规等等[5]。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圣经的律例叙事涵盖了宗教信仰及世俗生活的各个层面,这些律例大致可分为绝对的律法(Apodictic Law)与相对的律法(Casuistic Law)两种情形,前者以第二人称的命令词“你当……你不可……”形式出现,极其严格,如十诫等,后者以假设和第三人称出现,视情节而定,起到规范导引的作用[6]。但无论绝对律法还是相对律法,其价值取向均建基于犹太神学思想及其民族文化和社会理念。这些诫命、律例在犹太宗教信仰和现世生活中被视为具有至上权威,是一种导引人的实践行为的意识形态[7],事实上,它对犹太宗教的纯正延续、 犹太生活的正常延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观圣经,律例叙事充斥其始终,甚至可以说,整部圣经都是在宣示上帝的诫命及其他相关的诫命,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圣经就是一部律例,是一个体系化的律例叙事。律例叙事除了陈述各种诫命、律例之外,还对遵行诫命与悖逆诫命作了十分细致、分明的判断:

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万民之上。你若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这以下的福必追随你,临到你身上;你在城里必蒙福,在田间也必蒙福。

你身所生的、地所产的、牲畜所下的,以及牛犊、羊羔,都必蒙福;你出也蒙福,入也蒙福。

……

你若不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不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这以下的咒诅都必追随你,临到你身上;你在城里必受咒诅,在田间也必受咒诅;你的筐子和你的抟面盆都必受咒诅;你身所生的、地所产的,以及牛犊、羊羔都必受咒诅。你出也受咒诅,入也受咒诅。耶和华因你行恶离弃他,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使咒诅、扰乱、责罚临到你,直到你被毁灭,速速地灭亡。耶和华必使瘟疫贴在你身上,直到他将你从所进去得为业的地上灭绝。[3]1—21

如果从《创世记》中亚当、夏娃违背上帝的诫命而被逐出乐园这个著名的故事为起始,直到以色列、犹大分国被掳,圣经叙事的一个基本模式就是律例的订立与践行:

上帝→摩西及众先知→众百姓

(订法、晓谕)(传达、阐释) (遵行或悖逆)

律例叙事按此程式展开,并构成了圣经叙事的主要基架。

《申》以宣示律法为主,有人认为其格式与风格同圣经其他章节有异,往往以摩西直接向百姓晓谕为主,可被称为“摩西语录”[4]56—61。其实不然。《申》起始便讲明:

出埃及第四十年十一月初一日,摩西照耶和华藉着他所吩咐以色列人的话都晓谕他们……摩西在约旦河东的摩押地讲律法说:“耶和华我们的神在何烈山上晓谕我们说:你们在这山上住的日子够了,要起行转到亚摩利人的山地和靠近这山地的各处……”[3]3—6

很明显,构成《申命记》主要内容的摩西对以色列民所作的三篇讲话,仍是对“上帝晓谕”的传达阐释,仍是沿用了典型的律例叙事程式。

当然,对“上帝晓谕”的传达阐释不是一次性的,律例叙事的“上帝订法、晓谕→摩西及众先知传达、阐释→民众践行”的模式在圣经中是被反复呈现的,《申命记》正好很典型地昭示了律例叙事的这一特点。

《申命记》(Deuteronomy )在希伯来圣经原书中是以第一章开头的两个词语“这些话”(These words)为卷名的,希腊文七十子译本将本卷名称译为“deuteronomion”,意为“第二律法”(The Second Law),英文Deuteronomy由此而来。汉语译文据Deuteronomy取其“重申命令”含义,将其译为《申命记》[4]59。这个译法相当精当传神,圣经律例叙事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在于它的“重申”,对各种诫命律例的反复重申以及对百姓践行情况(遵行或背逆)及其正反结果的判断,这种判断也是一种“审判”,因此“审判”是从属于律例叙事的一种重要主题,也是对律例叙事的重要丰富与支撑。

收稿日期:2006—10—20

注释:

① 本文所论圣经指希伯来圣经,即基督教所谓《旧约》,引用圣经经文采用《新旧约全书》中文和合本译文。《新旧约全书》所称耶和华(Jehovah )实际是对希伯来圣经和犹太教的“雅赫维”(Yahweh)之误读。译文中凡称“神”的地方亦可称上帝。

② 本文是作者有关圣经叙事研究的系列论文之一,作者认为圣经叙事的主要形式有灵性叙事、历史叙事、律例叙事、智慧叙事、抒情叙事等。关于灵性叙事(Quasi-inspirational Narration)问题, 可参见斯腾伯格《圣经叙事诗学》有关叙事模式的讨论,Meir Sternberg,The Poetics of Biblical Narrative,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5.pp.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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