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投资政策与渠道的全景扫描_境外投资论文

中国海外投资政策与渠道的全景扫描_境外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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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资金的不断充裕以及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需求日益增加,内资“出海”呼声日益高涨,了解我国境外投资政策和资金流出渠道的需求增加。

境外投资是境内资金充裕的产物。我国境外投资政策是随着境内资金富裕程度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在近几年“双顺差”和外汇储备增加的推动下,适应国内资金形势的变化,我国已为国内资本冲向国际市场打通了许多条现实渠道。

境外投资政策的演进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已经允许境内机构对外投资。当时,由于境内资金相对匮乏,我国境外投资实际上十分有限,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境外投资政策相对稳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平稳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收支持续多年保持“双顺差”,外汇储备大幅增长,我国境内资金变得越来越丰富,境内个人和机构持有的金融资产快速增长。截至2007年6月底,境内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已达到38.2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17.3万亿元。但是目前国内金融市场尚不发达,境内投资渠道相对狭窄,难以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所以,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境外投资需求日益增长。顺应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投资的需求,近年来,人民银行、外汇局会同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境外投资管理改革,为境外投资打开方便之门。

2004年8月,人民银行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运用自有外汇资金的一定比例,投资于境外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风险较低的境外金融产品。保险外汇资金的运用渠道最先得到拓宽。时隔一年,2005年9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范围拓宽至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使得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资产配置更为灵活。该项业务开展3年以后,在部分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所积累的经验和所取得的较好收益基础上,2007年7月,人民银行、保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以其自有外汇资金或者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标志着保险资金境外证券投资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2006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5号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投资境外。

随着2006年4月《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的颁布实施,符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可募集境内个人和机构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2007年5月《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的出台,将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境外投资范围拓宽至股票、股票型基金等金融产品。

2006年8月,证监会批准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试点。2007年6月,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类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进行规范。

2007年3月,银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允许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募集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及外汇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为信托公司受托理财开辟了境外投资的新渠道。

内资“出海”的五大通道

目前,境内投资者除了可以通过在境外设立企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外,还可通过对外证券投资的多种渠道“出海”。

一是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渠道。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运用人民币资金或者自有外汇资金,通过购买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发行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于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债券等在内的境外金融产品。

二是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渠道。境内保险公司可以在总资产的一定比例内,以自有外汇资金或者以人民币资金购汇,通过“委托管理”的模式,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多数是所属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三是证券类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渠道。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运用人民币资金或者自有外汇资金,通过购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类经营机构所发行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境外证券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四是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渠道。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以人民币资金或者自有外汇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进行境外理财。

五是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渠道。目前,境内个人可以在获得批准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通过与该银行合作的香港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都面临着包括汇率风险、市场波动风险等在内的各种投资风险。无论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类经营机构、信托公司等发行的QDII产品进行境外证券投资,还是直接进行对外证券投资,其都必须自行承担投资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这要求投资者建立“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在投资过程中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和投资产品。

目前,通过上述渠道所进行的境外证券投资都在有序进行,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操作细则正在加紧完善中。截至目前,共有22家商业银行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其中20家商业银行获得该项下投资购汇额度156亿美元;7家基金管理公司和2家证券公司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其中3家基金公司获得境外证券投资额度50亿美元,4家保险公司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共计52.38亿美元。天津市于2007年8月获准开办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试点。

内资“出海”的意义

鼓励内资“出海”,是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重要步骤,也是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措施,不论是对国家经济还是对境内机构和个人都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持国家整体经济的持续发展。从2003年以来,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连续4年保持“双顺差”格局。同时,外汇储备也迅速增长,到2007年6月底已达13326亿美元。因此,实施QDII制度,拓宽资金流出渠道,鼓励境内资金“出海”,能有效缓解大量资金流入的压力,实现“藏汇于民”的政策目标,并有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第二,鼓励内资“出海”,可促进国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熟悉国际市场规则,锻炼自主投资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提升整体竞争能力,促进国内金融市场发展。

第三,鼓励内资“出海”,符合投资者的实际需求。境外证券投资的放开,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运用渠道,使之可以更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增强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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