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比例:决定准则#183;实现主体#183;政府角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主体论文,准则论文,比例论文,角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的成功选择之后,人们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是:不同所有制的比例或均衡应当如何确定?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主体论”和“主导论”。这一问题表现在政策立足点和作用方向上,就是随着争论侧重的变化,政策也时常摇摆不定。本文则有异于前两论而持这样一些观点:
观点一:所有制本身也是一种经济资源,而且是一种决定其它资源配置效率的基础性资源。这种资源配置得有效率,其它资源的配置也就易于有效率。所有制的比例均衡实际上是资源配置在产权形态上的表现。因而资源最优配置就应成为所有制均衡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当所有资源配置趋于最优时,所有制这种资源的配置就达到均衡,均衡点在各种所有制配置资源的边际成本相等处。
观点二:决定所有制均衡的是众多复杂的社会、思想、经济、技术乃至政府等等因素。因素的变化就决定了所有制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均衡,随着所有制效率的变化,这种均衡不断地进行着调整。
观点三:在所有制均衡选择中,最基本的决策者是所有者个人。当然决策者也是选择结果的承担者。由此,应释放个人对自身产权利益的追求,理性的自利行为(自利不损他)会促进有效率的所有制均衡。
观点四:所有制的比例或均衡,应由所有者主体在市场上根据所有制效率原则进行动态的选择和不断的再选择,而不是高明的理论家或政策制定者可以主观给定的。
观点五:在充分利用所有制资源,不让有效率的所有制处于“闲置”状态的追求中,理论家只能给明大体方向;政策制定者的用武之地则是创造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使各种所有制公平竟争,自由发展,尽最大努力使不同所有制的选择,特别是再选择的转换成本最小。
一、体制演进中的所有制均衡:静态分析
经济体制是一种社会资源,它由对稀缺资源的配置进行决策并执行决策的各种机制、制度安排和规定组成,所以,我们也可以把所有制看作是一种社会资源。所有制关系是经济体制中最为核心的一面。
所有制作为一种资源,它的最大特点就是非稀缺、自由使用,不存在交易市场和价格。但是,非稀缺性、自由使用并不意味着使用它就没有成本,因为它极大地影响着其它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不同的所有制,在不同的条件或者即使在相同的条件下,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效率也是不同的。在现实中人们就发现,同样的资本、同样的土地、同样的技术与劳动者,在不同所有制下生产同一商品的效率却是不同的。所以,对这种非稀缺资源的使用也有其成本,成本是相对地表现出来的。或者说主要通过机会成本表现出来。此外,对所有制的选择往往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
我们假定所有制形式分为国有和非国有,资源的配置是在这两种所有制间进行。这时,资源配置的所有制基础就有三种情况:a.完全国有;b.完全非国有;c.部分国有,部分非国有。图1反映了这三种情况:
图1
在当今世界上,资源配置的所有制基础或表现大多数情况如图1中b图所示。但是,这里提出的问题是,资源在分流点A,应给左右渠道各分流多少,如何分流,由什么机制来决定?
成本一收益分析是市场经济决策的关键所在。对所有制这种资源的配置来说,也是一样的。在哪一种所有制基础上组织资源配置,能使配置效率最高,就采取这种所有制。相反,如果相比之下,另一种所有制组织资源配置时成本大,产出小,使资源配置达不到最优,就不采取这种所有制形式。
这样,在分流点A,资源何去何从,就有了判断的标准。在分流点A,到底有多少资源应流向国有,有多少资源流向非国有,也是应坚持效益标准的,同时,它对于不同的国家、一个国家内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产业、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都是不尽相同的。
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对所采取的所有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即就是依据所有制的效率来决定是否该采取这种所有制形式。在这个基础上,各种资源的配置将达到最优而处于均衡状态,有的以国有形式运行,有的以非国有形式运行,所有制这种资源也得到最优配置。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要使其它资源的配置最优,就要充分利用所有制这种资源,不能使有效率的所有制处于闲置状态,这就进一步要求资源在所有制间可以自由流动,采取适合自己的最有效率的所有制基础。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使得资源在各种所有制间的配置不可自由流动,那么所有制这种资源、从而其它资源就得不到最优配置。所有制资源配置是全社会资源配置在产权形态上的表现,也是基础。
可以说,任何一种所有制都有其特定的规定和约束。这种规定和约束决定了它有长亦有短,如“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存在。“市场失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非国有经济的失灵,而“政府失灵’的一个方面就是国有经济的失灵。比如:从一般商品(面包、钢笔)→医疗→初等教育→大学教育→交通→基础科学研究→医疗保健→空间技术→国防,按箭头方向,非国有经济的效率在依次递减,而国有经济的效率在依次递增。反之,逆箭头方向,国有的效率在依次递减,而非国有的效率在依次递增。
这就说明,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随着一种所有制规模的扩大(所有制规模的扩大表现为以这种所有制为基础而配置的资源规模的扩大),其边际收益将是递减的。至少在目前这个历史阶段、这样的技术水平上是这样的。
由此又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对于一种所有制,多大规模的资源配置应在其基础上进行?因为从现实中我们看到,宏观经济运行效率相差无几的国家,有的国有经济的规模相当大,而有的非国有经济规模却很大。
我们认为,一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体系当中的规模决定于其组织资源配置时的边际成本。因为随着一种所有制规模的扩大,其边际收益是递减的(注:这里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研究资源配置,不讲具体产业),最终,当各种所有制组织资源配置的成本相一致时,资源配置的所有制基础也就达到了均衡。在这个均衡点处,以一种所有制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的边际成本等于以另一种所有制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的边际成本,所有制这种资源就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利用。相应地,各种所有制就表现出一定的规模。在达到均衡点前,要么是所有制A的边际成本小于所有制B的边际成本,更多的资源采取所有制A进行配置,直至所有制A、B的边际成本相等时为止;要么是所有制B的边际成本小于所有制A的边际成本,更多的资源流向所有制B,直到所有制A、B的边际成本相等时为止。
下边结合图2来说明所有制的均衡,图2
图2
图3
中假设整个社会资源在所有制A和所有制B的基础上进行配置,图中两条曲线分别表示两种所有制的边际成本曲线。当资源可以在所有制间自由配置,或者说,所有制资源可以不受限制地“流向”使用更加有效率的地方时,最终这两种所有制在O点达到均衡。在O点,MCA=MCB,所有制A、B的规模分别为MH和NH',各自所配置的资源占整个社会资源的比重分别为:。在达到均衡点以前,比如说在F点,MC[,A]<MC[,B],资源就在所有制A的基础上进行配置,而且,更多的资源流向所有制A,由所有制A组织其生产。这样,引起MC[,A]增加,最终直到MC[,A]=MC[,B],资源才停止在所有制间的流动而处于均衡状态;而在G点,MC[,B]<MC[,A],同样的道理,资源而且更多的资源会采取所有制B,直至MC[,A]=MC[,B];在O点,MC[,B]=MC[,A],O点对应的资源H就既可以采取所有制A,也可以采取所有制B。图中所示的虚线阴影部分是整个社会资源在所有制A、B的基础上配置时的总成本。
显然,只有在所有制均衡点O,这个总成本(阴影面积)才最小,资源的配置才最有效率。这时,任何理性的产权主体都不会有偏离均衡点的动机。
如果因为某一种原因,要保证所有制A在经济中的规模提高到MH′,相应所有制B的规模只能为NH′,如图3所示,那么整个社会资源配置过程的成本就变大了,增加部分为a代表的三角形,出现了效率损失,资源配置扭曲。因为相对应的HH′段资源如果以所有制B组织配置,成本更小,但是由于人为阻止资源流向更有效率的所有制B,而坚持采用成本更大的所有制A,所以出现了效率损失。也就是说,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偏离所有制效率决定的均衡点O,必然带来效率损失。
这样,就要求资源在所有制间可充分自由流动,所有资源的配置才可达最优,所有制这种资源也将处于均衡状态。
二、所有制均衡的流变
所有制效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条件下,所有制效率是不同的。这就意味着所有制均衡是一种动态均衡,是不断变化的。
比如,由于金融创新、技术变革、生产组织改善等等,使得某种所有制组织生产时成本大大降低,从全社会的资源配置角度来看,以这种所有制组织生产的边际成本小于以另一种所有制组织生产时的边际成本,原有均衡被打破,资源就更多地在成本降低的所有制基础上配置,重新构建一个均衡。如图4所示,所有制A假设为成本降低的所有制,在原来均衡下。HG段资源的配置在所有制B的基础上进行。因为在这个区间内,MC[,B]<MC[,A]。但是现在由于所有制A的效率提高,其配置资源的成本大幅降低,对于HG段,MC[,A]<MC[,B],所以这段资源的配置现在就采取所有制A。在新的均衡点O,所有制A的规模为MG,所配置资源占整个社会资源的比重从提高到了,相应地,所有制B的规模为NG,所配置资源占整个社会资源的比重从下降到了。
而且,在选择所有制的过程中,对所有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时,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发生偏差,使实际的所有制效率往往低于预期的所有制效率。这时,基于自身对一种所有制效率的验证、其它所有制的效率示范和对二者的效率比较,就要恢复或重新建立所有制均衡,从而追回效率。(注:这里不论其重新选择的方式是诱致性的抑或是强制性的)。
当所有制效率发生了变化时,如果人为阻止资源流向的变化,或者说阻止所有制的转换,也必然带来效率的损失。在图4中,如果当所有制A的效率提高后,对HG段的资源还强行使其在所有制A的基础上配置,那么整个社会就只能从所有制B的效率提高中得到好处C,损失是b所代表的三角形。所以,要获得最大的效率,就必须依所有制效率不断地对其进行选择与再选择,在动态均衡中使各种资源配置趋于最优。“在存在稀缺的情况下,竞争决定着比较有效率的制度、政策或个人行为会存在,而无效率的制度、政策或个人则归于消灭。诺思,1981)
西方世界兴起的“国有化”浪潮,就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条件的变化,一些部门如果继续在“非国有”的基础上运行,将导致效率的丧失。同时,国有经济的效率,在社会主义国家已有验证,特别是在建国初期,国有经济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把有限的资源有效地组织起来,构造一个相对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再加上其它原因,就掀起了“国有化”浪潮。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民营化”浪潮,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因为国有经济在现在的市场条件下,已变得越来越无竞争力,对资源的利用无效率,亏损面不断扩大,成了各国沉重的财政负担,与非国有经济的效率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所以,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民营化”浪潮。而且,“民营化”以后,效率都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以英国为例,天然气工业于1986年实行私有化,1991年税前利润为15.56亿英磅,比1986年的8亿英磅增长近一倍;英国电讯公司于1984年实行私有化,税前利润由1984年的9.9亿英磅增至1991年的30.75亿英磅;英国航空公司于1987年实行私有化,其税前利润由1986年的1.95亿英磅增加到1992年的4.34亿英磅(韩文秀,1994)。如果不进行“民营化”,效率就难以发挥得这样出色,机会成本将是十分巨大的。
所以说,所有制均衡是一种动态均衡,均衡的改变是基于所有制效率的变化。在此基础上,已发生了一轮均衡的改变——国有化和民营化浪潮,这些都是对效率的追逐与渴求。我们认为,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所有制效率是不断变化的。“国有化”、“民营化”将动态转化,以期获得最大效率。
但是,我们的初步研究发现,在实际当中,从微观主体——厂商、个人,到宏观主体——国家,有时明显知道处于非均衡、无效率的状态之中,但是却不做另一种有效率的选择。为什么呢?因为个人甚至一个社会,往往会期望以短期的非均衡和无效率来换取长期的均衡和更高的效率。比如,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的效率明显高于国有经济的效率,这时,从理论上讲,资源应更多地流向非国有经济,国家对国有经济的投入如果投入到非国有部门,将取得更大的效率。但是并没有发生这些变化,因为人们期望,如果国有经济的改革成功,那么以后将取得更高的效率。所以就以短期的非均衡和无效率来换取长期的均衡和更高的效率。
我们以两个连续的时期i、j为例,假设在i时期内对所有制进行转换或者在所有制内部进行改革,两种思路的收益分别为R[,i]、r[,i],成本分别为Q[,i]、q[,i];紧接着的时期j是成长期,相对应于上边两种思路,在j时期内收益分别为R[,j]、r[,j],成本分别为Q[,j]、q[,j]。起初,人们在两种所有制间进行选择时可能十分清楚,在i时期内如果进行所有制转换,则:Ri-Qi>O1
如果在所有制内进行改革,则ri-qi<O在成长期j内:
Rj-Qj>O,rj-qj>O如果仅仅从i时期看,当然进行所有制转换才是最佳选择。但是,放在历史的角度,从i、j两个连续的时期来考察,人们可能期望:
(ri+rj)-(qi+qj)>(Ri+Rj)-(Qi+Qj).(1)所以,就选择第二种思路,在所有制内进行改革。选择这一思路后,在i时期内必然是Ri-Qi<O,短期内无效率,如果在j时期后,果然(1)式成立,那么从长期看,这一思路则是有效率的。在实际中,厂商也有许多类似行为。这种情况可以说明所有制动态均衡的一种例外。
三、所有制均衡:谁来决策?
在所有制结构如何配置的问题上,长期以来,争论在国有与非国有应孰多孰少,计划与市场孰优孰劣的问题上展开,自由主义思想家以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决策者个人偏好难以等同于社会偏好等理由否定国有经济,而国家干预的主张者们以经济的外部性,市场失灵理论主张国有经济的存在。
上边两种学术观点的争论在经济学说史上,不仅持续的时间长,而且十分激烈。这说明了什么?给我们以什么样的启示呢?
第一,经济学家对所有制均衡这样一个重大问题的解释并存在完全统一的声音,或者说很难有毫无致疑的定论,充其量只是在某个方面有了一些理论见解。国有与非国有之间有着一个很大的活动空间解晰不清。而且可以这样说:过去解晰不清,现在解晰不清,将来亦难解晰得完全清晰。
第二,在所有制均衡的理论认识上,从动态的角度看,有这样两个特点。其一是较多一点国有或更多一点非国有之间的摆动。此一时较多的人站在前一认识上,彼一时则较多的人倾向于后一见解。其二是经济学家用越来越多的工具来分析、解决这一难题。每一新理论工具的应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或改变人们的认识。例如:交易费用、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引入等。经济学在这方面的认识仍然在动态地向前发展着。
第三,经济学家只是从已有认识的程度给出一些理论上的指导,供人们在选择所有制时去如何思维,如何才能接近效率最佳。但这些指导是很原则的,一般的,这些理论的实现程度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只有真正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践的人们,在他们具体到某一种资源选择何种所有制形式实现配置时,他们才会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偏好、具体环境的效率表现来进行他们认为是最明智的选择。他们才是所有制均衡的实现者。所有实践者的总和,最终在统计结果上的比例,就是既定条件下的所有制均衡。经济学家的理论指导性,甚至一般到这种程度,让经济学家自己去选择具体的所有制形式来实现效率最佳,还往往不一定就必然实现,往往逊色于不知理论,只知有效率才干的具体实践者。比如从理论上讲,公共物品私人供给不会有效率,不会增加社会福利,如前文所分析的。但是最近的发展迹象表明,私人也可提供公共物品,而且运行效率相当高;或者以家用电器为例,从理论上讲、它应当由私人资本来生产,但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公有经济也有效地提供这种产品,“静悄悄的国有化”就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在市场机制作用过程中,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国有企业照样有对利润的强烈追求,加上激烈的竞争和出于安全的考虑,它们也有一种扩张的本能。这样,在高效率运行下,许多国有公司获得了小公司,或者通过参股渗透到其它产业,如家用电器、化妆品、香水、油漆、化工等等(亨利·帕里斯等,1987)。所以我们有这样的结论:经济学家不是所有制均衡的决定者,扮演的只是理论参谋角色。
第四,经济学家不是所有制均衡的决定者,那么经济政策的制定者是不是所有制均衡的决定者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所有制均衡决策的约束条件是极为复杂、多变和随机的。政策制定者尽管有可能比现实选择者对相关知识理解得深透一些,但对实际情况的把握则不会比他们好。因而,政策充其量也只能如上面的理论一样,起一种指导作用,尽管比理论更实了些。时有可能发生的是,政策制定者的个人偏好、集团偏好、认识局限性等使得他们制定出有悖于经济效率的决策,其结果使得所有制均衡偏离效率。
第五,市场经济下的产权主体是多元的、分散的。产权主体对自身产权的效率回报是最为关切的,其它人无论如何也不会比产权主体自己更为关切,这种关切在行为上就表现为对产权使用效率的追求和风险的回避。因而就会对产权使用效率如何才能达到,有哪些影响因素去分析和把握。他们对随时、随地、因人、因技术、因经济制度创新等的变化反映灵敏。他们的初次所有制形式选择有可能但并不一定就最具效率,即使最具效率,但所有制效率也是不断变化的,所以他们就主动地进行再选择,这就构成了所有制均衡的动态特性。产权主体的群体选择结果,就是所有制均衡静态表现,产权主体选择的动态变化,就是所有制均衡的动态走势。理论家和政策制定者的参谋,有可能是高参,也有可能因情况的复杂而大谬不然。
四、所有制均衡:政府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分析
我国改革进程中在所有制形态上的最大特点之一是非国有经济的成长与发展,而且其增长还在持续,正吸纳着越来越多的生产要素,产值在GNP中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比如在1992年,从非农产业看来,非国有经济就业人数所占比重为58.5%,国有经济为41.5%;从工业总产值看来,非国有经济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51.9%,已超过了国有工业的总规模;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非国有部门所占比重为58.7%,国有部门占41.3%。而目前我国国民收入增量的80%来自非国有经济。(樊纲,1994)
在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时日,我国经济理论界对所有制均衡的争论出现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体论和主导论。面对国有制数量的减少,理论上要回答减的程度还要不要持续?如果持续的话,界限在哪里?
主体论认为,国有经济在比重上应有主体地位,即51%的优势数量。极而退让,也只能从总量上看如此,在某些行业和地区可以不论。因为,“任何事物都以一定的量为载体,离开了一定的量,就无一定的质”(史中来,1993)。“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是指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主要部分,在质与量上都较之非公有制经济处于绝对优势”(王长存,1994)。主导论则放弃了51%的界限,认为国有经济只要能导向就可以了,不必在绝对数量上固守多数,“所有制的主导作用不在于它占国民经济总体数量和比例的大小,而在于其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如在基础工业、基本建设、支柱产业、主导产业中占有统治地位”(杨尚德、阎卡林,1994)。对于多少数量可以导向,有人认为40%,有人认为30%,更有人从控股权在分散股权下的实现只需要10%左右就可将国有数量退到总量中的很小部分。从结构上,主导论者认为只需要在几个重要部门中导向就可完成导向功能了。
这样几种观点尽管有所差异,给出了不同的数量范围。但我们认为,其中的关键所在是所有制均衡不是理论家和政策制定者能够准确合理地给出的,不管这种结果是主体论还是主导论。如果主体或主导论者给出的比例与效率决定的、由产权主体自主选择的所有制均衡相一致的话,那只能说是巧合,而非理论正确。而且,这种巧合是很罕见的,大多数情况是人为主观给出的比例与效率决定的结果不一致。这样,有效率的所有制必然处于闲置状态,否则它就会突破事先给定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将由于采取了无效率的所有制形式而处于生产可能性曲线之内,发生静态效率损失;同时,影响了社会生产可能性曲线向外推进的速度而发生动态效率损失。
与主体论与主导论相异的是,我们认为所有制比重应由市场中的所有制效率决定,由市场环境中的所有者自主选择来决定,而非理论工作者或政策制定者人为主观决定。具体到我国目前现实中来说,所有制效率决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国有经济效率大于非国有经济效率时,就采取国有形式。这类产业的特征是竞争性非常差,产品多为公共产品。由非国有组织生产时的成本大于以国有形式组织生产时的成本。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来看,就是前者的边际成本大于后者的边际成本,所以采取国有形式生产。这时所有制偏好不会有什么影响,即使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在瑞典,“国有制的最初建立与憎恨私有制企业或与其它所有制偏好都无关系。在19世纪,象瑞典这样一个土地辽阔、居住分散和相对不发达的国家,只有国家能建立全国铁路和电讯网络”(享利·帕里斯等,1987),追求效率才是首要目的。法国直到1990年,能源部门总产值的64%,金融机构存款的90%由国有经济控制,国有经济基本上控制了全部钢铁和大部分化学、电子、公共工程等部门。(《市场中的国有企业》,1992)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反对不加分析的全盘私有化,认为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只有完全私有化才是唯一出路。只要国有经济的效率高于非国有经济的效率,就采取国有形式,如果强行转换所有制,加上转换成本,效率损失是非常大的。
(2)国有经济的效率等于非国有经济的效率时,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是:凡有可能,决策应转向私营部门,市场的缺陷并不是把问题转交给政府处理的充分条件(布坎南,1986)。而且研究发现,凡是市场能办好的事,如果交由政府去处理,则成本是市场成本的三倍。加上他们对政府行为的剖析,在这种情况下必然让市场运行。我们认为,只有这里才有所有制偏好存在的空间,因为不管采取何种所有制都不会有效率的损失,这在图2中对应的是H点。
与西方国家在既定状况上不同的是,我们是从国有走向国有与非国有并存,而西方是从非国有走向非国有与国有并存。在两种所有制效率等同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依据这样两个原则:在存量上,国有保持不变,如果变的话,还要引起转换成本;在增量上,则由产权主体自主选择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这里自主选择既不影响经济效率还可由于不强加于人而增加人的自由感受,从而有增大的社会效应。
(3)国有经济的效率小于非国有经济的效率时,采取非国有形式。和第(1)种情况一样,这里不应有所有制偏好存在的空间,否则如图3所示,坚持了一种所有制而丧失了很大的效率。符合这一点的产业特征是竞争性非常强。如果已在国有形式运行,那么就应进行所有制转换。然而这一转换能否成功,起决定作用的是转换成本的大小。如果转换成本大于所有制转换后的效率收益,或者即使是收益大于成本,但在短期内看还是成本大于收益,则产权主体就不会转换;即使等于,产权主体也会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留下的只是较少部分的转换后收益大于转换成本。由此可见,转换成本从所有制角度影响了资源配置的实现。
结合上边的分析,现在需要进一步阐明的是,在所有制均衡实现中,政府是不是就无所作为了呢?如果有它活动的空间,那么这个空间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政府政策在这里大有作为,它的角色定位不是根据具体某一理论或偏好在某个特定的比例上去限制一种所有制形式,发展另一种所有制形式,而是给不同的所有制在实践的动态转换中,扫清转换成本,使根据效率的再选择能在最低或没有转换成本下得以顺畅实现。
实际上,我们在这里将科斯定理引伸到所有制均衡形成中来加以应用:如果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转换成本为零的话,那么现实的产权主体就会充分根据所有制效率来选择所有制形式。问题的核心是转换成本为零是极为难得的,比如在图3中要从H'回到H而追回效率,产权主体就要比较转换后的收益(a所代表的三角形)与转换成本的大小,所以转换成本就成为影响所有制均衡的主要羁绊,政府的作用就在于扫清它。
政府要扫清转换成本,关键在于给各种所有制的存在、发展、转换创造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使它们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公平竞争,在市场规则内自由发展,不能厚此薄彼,以使各种所有制得到充分利用,各自由经济因素决定的效率得到充足展示。具体的措施如:(1)各种所有制的财产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定公正的竞争规则,规范各种所有制的经济行为,使它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理性化,真正起到裁判的作用,维持好竞争秩序。(2)通过宣传使人们明白转换的成本与收益,特别是在短期内看来成本大于收益时更应大力宣传,使人们认识“时滞”,从而消除“短视”。(3)在市场准入、贷款、税率、经营场地、关税政策、人员出国、产品出口、聘用大学生、引进人才技术、企业人员评定职称、产品评质定级、能源供应(水、电、■等)、基础设施服务等各方面都应一视同仁,确保公平竞争。(4)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应尽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5)同等的政治待遇,使各种所有制的经营者、工人都有相同的社会地位、个人权力。应当这样认为,政府政策在这个角色上,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当理论工作者不去煞费苦心地寻觅所有制均衡的具体比重,而是当好理论参谋;当政府政策不去为了某种具体比重厚此薄彼大加限制或促进,而是专致于转换成本的减小;当所有制均衡的决定者——产权主体能实现以效率为核心的选择,而又不受转换成本的影响时,统计结果中的所有制均衡,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真实均衡,是众望所归的均衡。
注释:
①这些不等式只是为了说明问题随意而定,读者可以用相反的情况进行说明,而且,这里也没有涉及选择的实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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