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时期的契约档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夏论文,契约论文,时期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K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5558(2001)04-0026-07
西夏是公元11世纪至13世纪初,存在于我国西北地区的一个地方性的民族封建政权。历史上留下的有关这个政权情况的记载不多,而有关各族人民生活的资料记录就更少。本世纪初,1908~1909年,在苏联克恰诺夫于黑水古城盗掘的大量西夏文献中,据黄振华介绍,“初步发现西夏文文书一百多件,现已发表者仅两件。”(注:黄振华.西夏天盛二十二年卖地文契考释[A].白滨编.西夏史论文集[C].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4.)在英人斯坦因第三次从中国盗掘的文物中,还有一批在我国内蒙古额济纳旗黑城子遗址出土的西夏天庆年间典当残契(共5件)等。这些都是研究西夏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第一手珍贵资料,也是西夏最珍贵的契约档案。
契约档案在秦汉时期就已有之。《周礼·天官·小宰》载:小宰的职掌有“听称责(债)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出入以要会”。这里的“傅别”、“书契”、“要会”都是契券。秦汉以后,一般称券、券书或书券、文券。契约档案,汉代简牍中有若干种:买卖、租赁、雇佣等。例如,“居延汉简中有一件雇佣契约,内容为居延地区弘农郡陆浑县一位24岁的雇主雇佣一位29岁的大夫,雇价为二万九千钱。契约类简牍是研究经济史和社会史的重要史料。”(注:杨小红.简牍档案百年述论[J].档案学通讯,2000,(6).)我国古代契约档案,依其契刻书写、材料,分为竹券、木券、布券、纸券等。先将议定之事记录在券上,再将券分为两半(或多半),双方(或多方)各执其一,作为争讼时官府验合契券、判定曲直的凭证。契券依其所写内容分田券、绝卖契、活卖契、租约、典约、过继书、收养奴婢童仆契约等。
下面根据有关资料,简单谈谈西夏时期的契约档案。
一、西夏文书写的《天盛二十二年卖地文契》1件。现摘录天盛年卖地契:
天盛庚寅二十二年,立文约人寡妇耶六氏栗霜等,今有一块豢养牲畜的零散地,有院墙,靠墙有三个窝棚,两棵柴树等,一向逸乐。耶六为女千出嫁,言明:一□□院价全齿骆驼二头,双齿的一头,旧伏的一头,共四(头)。此后,对于这块土地,诸人无得口角。若有人口角,栗霜对官食言时,则按律服罪,因不实罪,罚纳小麦三十石,一言为定。是以丈行隅,量室间,(计)二十二亩。北与耶六肚吴嵬为邻,东南与耶六敏(?)口为邻,西与梁嵬名山为邻。立文约人耶六女栗霜(画押),同典人子。没罗果张(画押),同典人。没罗烈。则(画押),知见人耶六嵬玉(画押),梁屈千(画押),□已嵬(画押),没罗西铁(画押)。出纳税(画押)。八□(注:陈炳应.西夏文物研究[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289.)。
西夏文《天盛二十二年(1170)卖地文契》现存苏联科学院亚洲民族研究所列宁格勒分所,藏品编号5010号,由苏联西夏学专家克恰诺夫发表于《东方文学遗迹》上。原件为纸书,纸质坚固,薄而透明,尺寸48.5×22公分,草书西夏文11行,其余为立约人和中人姓名花押。《卖地文契》的行文款式与汉文契约相近。
这件西夏文《卖地文契》,记录一寡妇卖地22亩,值骆驼四匹:全齿骆驼二,双峰骆驼一,代步骆驼一。契约末尾详述所卖牧地之四至。立约人除寡妇本人以外,尚有二子附署,所延请中人多至四人,最末有两人姓名花押,书于左上角,为大字草书,笔画潦乱,多难辨认,似为官家或首领花押。
《卖地文契》是迄今所见反映西夏土地关系的唯一档案。契文表明:牧地私有,可以自由转让,官府保护土地买卖者不受干涉,违法者罚。可见,西夏实行土地私有。这是汉文史籍缺乏详细记载的。
《卖地文契》还有助于了解黑水地区在西夏统治时期的畜牧业和农业概况。从被卖土地的四至和证人来看,其东西南北都和私有地接壤,表明当年黑水地区水草丰茂,畜牧业和农业均甚发达。契约中说到为嫁女而卖掉22亩土地和该地上的棚屋、树木,而换回的是骆驼,这说明黑水地区远处边陲,周围是戈壁沙漠,交通不便,外人罕至,当地又以牧为主,牧业在黑水地区比较发达。买卖双方议定悔约者依法受罚,且所罚为麦,数量高达30斛之多,这表明当年黑水地区产麦。
从契文中也可看出,当时黑水地区是个多民族聚居区。如买卖双方都姓耶六(“六”这个字,陈炳应先生在《西夏文物研究》中经过考释认为是“和”,黄振华在《西夏天盛二十二年卖地文契考释》中也认为是“和”,所以应认为是“耶和”),所卖土地“北与肚吴嵬为邻,东南与耶敏(?)□为邻”,而且中人也有一姓耶和的,黄振华先生考证为“当年黑水地区望族”。契文中还写到了卖主有二子姓没罗,中人中也有一个姓没罗的,而且所卖土地“西与梁嵬名山为邻”,中人也有一叫梁屈千的。“这也似乎说明没罗氏和梁氏均为当年黑水大姓。尤其是所谓梁氏,似为蕃化汉人梁太后一族,是西夏三大家族之一。梁姓后党操持西夏国政数十年,枝叶繁茂,其族人势力扩及黑水,也不是不可能的。”(注:黄振华.西夏天盛二十二年卖地文契考释[A].白滨编.西夏史论文集[C].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4.)
二、西夏天庆年间(1204年)的15份汉文典当铺契约。现摘录部分典当文契于下:
1.[天庆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立文人兀女浪粟,今[将自己]□□袄子裘一领,于裴处[典到大麦五]斗加三利,小麦五斗加四利,共本利大麦[一石三]斗五升。其典不充。限至来八月[一日不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立文人兀女[浪粟](押)。知见人讹静□□(押)。
2.[天庆十一年]五月四日,立文人[刘折兀埋,今将自己]□马毯一条,于裴[处典到小麦五斗加四利,共本利]小麦七斗。其典不充。限[至来八月一日不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立文人刘折兀埋(押)。同典人来兀哩嵬(押)。知见人马能嵬(押)。
……
12.天庆十一年五月[初二日,立文人□□□□,今将自己]皮求一领,于裴[松处典到大麦三斗加三利,小麦七斗加四利,共本利]大麦一石三斗七[升,其典不充。限至来八月初一日,不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立文字人□□□□,书契智□□]。
……
15.……如限日不赎……(注:陈炳应.西夏文物研究[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289.)
再还有1989年在甘肃省武威新华乡亥母寺洞遗址出土的典糜文契:
乾定申年(1224年)二月二十五日,立约人没水何狗狗,向瓦国师处典一斛糜,还于一斛,从中获利八斗。请李讹布狗、老冉尚尼责为寺院主法。利一,同年九月一日,本利皆缴瓦国师处,应为定日。糜不来时,应判定渎给,为不惩打,罚七十贯钱作为奉献,使众人心服。
立文约人没水何狗狗(押)取亲李夏蛙善(押)取亲李氏夏蛙乐(押)知见李使狗(押)(注:杜建录.西夏经济史研究[M].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
从以上典当契约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问题:
第一,西夏的借贷基本上是典当的形式。谷典一般都要有抵押品,从当地居民拿到裴松处典当的抵押品来看,都是牧业劳动者的生活用品和产品,如天庆典当残契中就有袄子裘、马毯、新旧皮裘、苦皮、白帐毡等。
第二,裴松对这些典当的抵押品有比较明确的估价标准。这个标准不是用钱而是用粮食来计算的。这个标准,陈国灿先生在《西夏天庆间典当残契的复原》(注:陈国灿.西夏天庆间典当残契的复原[A].白滨编.西夏史论文集[C].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4.)一文中进行了分析和换算,并将所当的抵押品进行估价。这里将陈国灿的估价摘录如下:
典物 单位
当粮估
名称
价数额
袄子 一领
粮一石
裘 (大、小麦
各五斗)
(新)一领
粮一石
皮裘
(大麦三斗、
小麦七斗)
(次)一领大麦
皮裘
一石
旧皮裘一领大麦
(上等) 七斗
旧皮裘一领大麦
(中等) 五斗
旧皮裘一领小麦
(下等) 三斗
马毯 一条
小麦五斗
白帐毡一领
小麦五斗
苦皮 一张
大麦二斗
第三,从黑水地区典当契约的内容可知,典出的全是皮货,当回来的全是粮食,如前卖地契,卖地不卖钱而是换回了骆驼,违约不罚钱而罚小麦。可以看出,黑水地区的少数民族主要是从事畜牧业。西夏时期黑水地区地处边陲,商品货币经济比较薄弱,物物交换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但西夏时期的武威地区与黑水地区截然不同。武威自古以来就是中西交通的重要通道:“武威当四冲地,车辙马迹,辐辏交会,日有千数。”(注:陈炳应.凉州重修护国寺感通塔碑[A].白滨编.西夏史论文集[C].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4.)所以商品经济必然得到比较迅速的发展。在武威下西沟岘发现的欠款单和会款单是以钱币来计算的,重修护国寺感通塔碑所记给寺庙的赏赐物中有大量的钱币,这些都表明西夏武威地区货币经济比较发达。由此可知,西夏境内的经济发展是很不平衡的,这是由西夏境内各地的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第四,西夏境内的剥削自上而下普遍存在。据史籍记载,西夏时期高利贷剥削非常盛行的,自上而下都搞。如《太平治迹统类》卷十五记载:“牙头吏史屈子者,狡猾,为众贷谅祚(夏第二个皇帝)息钱,累岁不能偿。”又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二记载,西夏谅祚近臣高怀正“贷银于国人”。再如《乾定申年典糜契约》记载西夏国最上层的国师瓦国师也放高利贷从中获利。又从天庆年间典当契可知,像裴松这样的民间富商同样在放高利贷,残酷压榨和剥削从事畜牧生产的劳动者。从这三则材料可知,西夏皇帝、大臣和国师、下层富商等都公开放高利贷,西夏的高利贷剥削是非常普遍的。
裴松为何要采取典当的形式呢?陈国灿先生分析:“第一,牧民拿皮毛作抵,其估价通常低于市价。第二,三个月后,典出的粮食价值可净增30%或40%,而牧民抵押物却不能增值,即所谓‘其典不充’。这样,牧民被压低价格剥削了一次,三个月后又被30%或40%的利率剥削了一次。这就是说,裴松不仅拿一石大麦在威福军地区当一石三斗在流通着,而且对牧民的皮毛物品以大大低于常价的价格来收进,这比一般直接的交换更能获利。可见,这种典当正是裴松对羌族牧民进行双重剥削的一种‘商业骗术’,是一种惊人的不等价交换。”(注:陈国灿.西夏天庆间典当残契的复原[A].白滨编.西夏史论文集[C].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4.)另外,从残契来看,一般都是五月典麦八月还。为期只是短短的三个月,就需小麦“加四利”、大麦“加三利”。也就是说,一个季度的典当剥削利率,借小麦还大麦的利率是40%,借大麦还大麦的利率是30%。这在西夏时期是非常高的典当剥削率。又根据武威出土的《乾定申年典糜契约》,没水何狗狗于乾定申年二月十五日典借瓦国师糜子一斛,并在当年九月一日连本带利一次付清。这期间只有不到八个月的时间,但瓦国师从中获利八斗。这样计算,每个月的典当剥削率就超过10%。
据史书记载,西夏“其地饶五谷,尤宜稻、麦,甘、凉之间则以诸河为溉。兴、灵则有古渠:曰唐来、曰汉源,皆支引黄河灌溉之利,岁无旱涝之虞。”(注:宋史·夏国传[Z].北京:中华书局,1977.)公元1055年,夏国相没藏讹庞“知河西田膏腴厚利,令民播种,以所收入其家。”(注:龚世俊等校证.西夏书事校证,卷32[Z].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这说明西夏也产粮食,只不过畜牧生产者所产的粮食被西夏统治者控制、囤积在自己的手里,不给畜牧生产者。羌族穷苦牧民为了度过饥荒,在青黄不接的五月不惜忍受利率高达30%或40%的剥削去典当粮食,这是西夏统治者有意设置的用来剥削下层穷苦牧民的一种伎俩,进而导致借钱、典谷者“累岁不能偿”。
第五,西夏的典当为什么会如此盛行呢?这与西夏国家的政策有直接的关系。西夏统治者为了维护高利贷者的利益,用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这样一来,西夏的高利贷剥削就堂而皇之地合法化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催索债门》规定:
全国中诸人放官私钱、粮食本者,一缗收利五钱以下,及一斛收利一斛以下等,依情愿使有利,不准比其增加。其本利相等仍不还,则应告于有司,当催促借债者使还。……若皆未能,则借债者当出工力,本利相等后,不允在应算利钱、谷物中收取债偿。若违律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所收债当归还。同去借者所管主人者,他人债分担数,借债者自己能辨时,当还给。
从这段文献可知,西夏放贷者不仅有官府,也有私贷经营者,所以高利贷的典当形式遍及西夏国。而且还规定,典当钱谷等时,要书写典当契约,以示双方共同遵守,如“诸人买卖及借债以及其他类似与别人有各种事牵连时,各自自愿,可立文据,上有相关语,与买价、钱量及语情等当计量,自相等数至全部所定为多少,官私交取者当令明白,记于文书上。以后有悔语者时,罚交于官有名则当交官,交私人有名则当交私人取。承者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若全超过,有特殊者,勿入罚之列,属者当取。”书写契约的基本要求,必须将所借之物、钱量一应交代清楚,若未交代清楚,后来再反悔催索时,要受到西夏律法的惩罚。“诸人于官私处借债,本人不在,文书中未有,不允有名为于其处索债。若违律时,有名为者索债等,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债勿舍弃。”虽然如此,西夏国对欠债无法偿还者有一个最基本的规定,即“诸人欠他人债,索还不取□,工价量□□,不允以强力将他人畜物、帐舍、地畴取来相抵。违律时徒一年,房舍、地畴、畜物取多少当还属者,债当另取。”西夏对还债有比较宽松的期限:“诸人因负债不还,承罪以后,无所还债,则当依地程远近限量,给二三次限期,当使设法还债,以工力当分担。一次超期不还债时,当计量依高低当使受杖。已给三次宽限,不送还债,则不准再宽限,依律令实行。”这时还债只好采取“出力典债”的形式,即“以人出力抵者,其日数、男女工价计量之法当与盗偿还工价相同。”还规定“前述放钱、谷物本而得利之法明以外,日交钱、月交钱、年交钱,执谷物本,年年交利等,本利相等以后,不允取超额。若违律得多利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所超取利多少,当归还属者。”(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催索债门[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8~191.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当铺门[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6.)保证了最下层牧民能够正常进行生产,其最终的目的还是为西夏最上层官僚能够长期剥削奠定基础。
西夏借贷主要以典当形式出现,所以西夏有专门的当铺,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典当者放贷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诸当铺诸人放物黄当取钱时,十缗以下,识未识一律当典给,是盗物亦不予治罪,物应还回,钱当取。送十缗以上物者,识则令典给,未识则当另寻识人,令其典当。假若无识信人而令典当,是盗物时,限三个月期限当还,当寻盗者。若得盗者,未知则不治罪。若超限期仍未得盗者,则物当归现属者,所典钱当全罚。其后盗人出,典钱能出,则因先未使寻识信只关者,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典当时若双方情愿而且订立契约,就必须按照契约规定执行,否则就要承罪。“典当时,物属者及开当铺者二厢情愿,因物多钱甚少,说本利相等亦勿卖出,有知证,及因物少钱多,典当规定日期,说过日不来赎时汝卖之等,可据二者所议实行。此外典当各种物品,所议日限未令明者,本利头已相等,物属者不来赎时,开当铺者可随意卖。若属者违律诉讼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催索债门[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8~191.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当铺门[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6.)
第六,西夏契约档案的写作。现代契约的写作,基本上包括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而从西夏的这些契约档案来看,其结构主要由正文和约尾两部分构成。西夏契约的正文由立约的时间、立约双方姓或姓名以及立约的主要条款等几部分构成。从上面介绍的几件契约档案来看,立约的时间都书写在契约的开头部分,如“天庆十一年五月初四日”,时间完整无缺。由此可以看出西夏契约写作的基本规律,这是和现代契约的写作所不同的。对于立约双方来说,一般情况下写全立文人的姓名,但典当者或只写姓或写全姓名,如黑城典谷档案第二件“立文人刘折兀埋”,典当者只写“裴处”,《武威典糜文契》中写姓和职务“瓦国师”。然而契约的主要条款写得比较详尽、准确,便于操作。约尾部分一般写有立文人、同典人、知见人、书契人的姓名。当然,这些人并不是所有的契约档案中都有,而是稍有差别。从上面介绍的几件契约档案来看,立文人是必须写作的一项内容。知见人有时没有,如黑城典谷档案第六件、第七件等;有时是一人,如黑城典谷档案第一件、第二件等;有时却是多人,如《天盛二十二年卖地文契》。同典人有时没有,如黑城典谷档案第四件;有时有一人,如第三件;有时却是多人,而且姓氏相同,如第八契残文后留有“立文人夜□□□,同典人夜□□□,同典人夜□□□”,“这说明来典者可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注:杜建录.西夏经济史研究[M].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此外还有一个特殊现象,就是有的文契书写“书契人”,有的不写“书契人”,这是西夏契约档案的落款处略有不同的一点。至于文契落款处的画押,据陈炳应先生考证得知:“汉文契约中各种人的画押是指印和印章,西夏人契约的画押是画符号,而且在同一份契约中,有各种不同的符号。”(注:陈炳应.西夏文物研究[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289.)
总之,西夏的契约档案虽然数量并不多,却是研究西夏民间的经济关系、社会习尚以及西统治者统治下各族人民经济生活的最为宝贵的资料。它填补了西夏档案种类的空白,成为我国古代档案种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