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尧[1]2016年在《农业生产方式变革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生产方式创新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小农生产方式发挥着主导性、基础性的作用,它是目前制约农村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力量。当前,改造小农生产方式,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不拘一格地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改革方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农业生产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深入分析农业生产方式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影响,这对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理论建设、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论文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综合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而“农业生产方式——社会风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本文的研究思路,通过对建国后不同时期农业生产方式带来的社会风险进行识别,分析不同社会风险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并运用社会保障“三体系”解释框架剖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化解不同社会风险时的内容、结构与层次体系的特征,继而引出当前新型农业生产方式变迁带来新风险及其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问题。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研究厘清和解读农业生产方式与农村社会保障的互动与变迁过程,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后,不同农业生产方式下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变迁、现实特征等进行研究,得出不同的农业生产方式面临不同的社会风险,而农村社会保障内容体系、结构体系和层次体系也呈现出不同内容:农村社会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在内容体系上呈现出社会救助向社会保险、生存型向保险型的转变过程;结构体系的演变呈现出由农村特殊群体向农村全体居民覆盖的历程;层次体系的演变呈现出在责权关系上国家由无意识到被动提供社会保障到主动参与的转变历程,初步形成了国家、社会、个人相结合的社会保障责任框架。英国、法国和日本三个国家实现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时间较早,其转型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经验对我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借鉴作用。研究选取农业发达的英国、法国和日本,研究其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研究认为:典型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具备了相应的经济社会前提条件,是面对生产方式变革的内在要求而出台的政策,其发展经历一个由社会救济到社会保险的过程,具有鲜明的由生存权向发展权演化的过程;其层次体系存在一个显著的从国家责任到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责任的变化过程,强调多主体共同参与。此外,因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道路选择也存在显著差别,同时强化法律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迈进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新阶段,传统农业社会的风险被工业社会的风险所取代,但是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能化解工业社会的风险,仍用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去应对新生产方式的风险,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时就需要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成为必然。综合以上研究的成果,本研究认为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决定了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制度需求必然是多层次的,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三体系”分析框架出发,为适应农业生产方式的变迁,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就是要构建一个完善的三支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中,农村兜底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基础,重点是建立综合性社会救助;农村基本型社会保险制度是主体,重点在于农村两个基本保险待遇和责权关系的调整以及新制度的构建;农村服务型社会福利制度是重要补充,重点在于提高待遇和扩大覆盖面。
邓俊丽[2]2016年在《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社会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术界着力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中国特色视域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及其配套机制的改革以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替代率、收益率、养老金发放等方面;研究焦点集中在缴费率是否高、替代率是否低、国家责任如何承担、个人责任如何体现等方面。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的研究则比较少,整体系统性研究就更少。鉴于此,本文选择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在认真梳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基础上,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内生性优势即价值取向优势和制度立场全覆盖优势,实践性优势即多主体责任共担、适应性和可持续性优势,系统分析了优势的形成、现实形态、影响优势发挥的因素及优势充分实现的路径等基本问题。论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共22万字。绪论部分对论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主要内容、研究重点和难点、研究创新与不足进行了基本说明。正文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阐述本文的基础理论和研究对象,分别对养老保障制度研究需要厘清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制度优势分析的基本理论、分析框架和分析维度作了说明,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及每一个进程中的实质性进步作出了概括和总结,这一部分奠定了全文的基础知识框架。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分别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内生性优势和实践性优势进行了深入论证,目的在于说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其本身具有明显优势,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运行方向以及未来制度建设和改革任务都是建立在这一制度优势的基础之上的。第五章和第六章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实践的探讨部分,论证了制度优势在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下充分的实现路径。结论部分对本研究的主要观点作了整体性总结,并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研究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本文的主要观点有: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研究密切相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理论、制度、实践形态方面的创新和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的前提条件、基础和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论、科学发展观等都为揭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的基本规律和具体表现提供了逻辑合理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都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逻辑的必然性。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实践的理性认识过程,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型下不断探索和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障具体制度的科学实践过程,就是在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推进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价值实现过程。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优势形成是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但从其历史渊源看则贯穿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个历程中,尤其是建国以来的宪法、劳动保险条例、养老保障制度及机制,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框架,两者一脉相承、前后相继,逻辑而历史地统一在一个制度体系中,其所积累的经验教训是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优势形成的历史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新世纪以来老龄化的不断加重,是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强大动力,推动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发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成了制度缺失的弥补任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成了制度一体化的升级任务。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优势逐渐清晰化并不断得到强化,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做出了积极贡献。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优势建构过程秉持开放包容的马克思主义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吸取借鉴了西方政治学、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以及生命周期理论、世代交叠模型理论、代际正义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关于制度优势分析的合理思想,继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关于社会养老的科学思想,弘扬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有关敬老养老的思想精华,借鉴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运行的基本经验,改革了建国以来的养老保障制度,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进一步彰显了制度优势。我们只有坚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和辩证唯物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才能正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发挥被影响的表现,才能合理分析影响优势发挥的原因,才能科学规划制度优势充分实现的具体路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王伟[3]2004年在《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为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时代需要,以法律制度为研究主线,从经济、社会、政治背景方面探讨了制度产生的动因及其理论基础,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研究了制度沿革和演变的过程,从国际比较的层面借鉴了国外相关制度改革与发展的经验教训,在国内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与研究,剖析了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并结合形势发展与我国实际提出了健全与完善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尤其是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想与建议,以期为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和政策依据。 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涵义。阐述了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含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基本内容;分析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渊源和产生动因;在追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历史演进过程和概括其主要类型与特点的基础上,阐明了它们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借鉴与启迪意义;回顾了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嬗变过程,揭示了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对策。第二章为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了养老保险的特点、种类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评述了世界各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典型模式及其主要优缺点;论述了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创建与发展历程;分析了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对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带来的压力与挑战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若干设想。第三章为中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界定了健康、疾病风险与医疗保险等概念,归纳了医疗保险的基本特征与主要作用;回溯了世界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发展与改革,剖析了我国传统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端,并将之与我国现行医疗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客观地指出了现行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与传统制度相比所取得的进步以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探讨了当前完善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相关政策建议。第四章为中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从阐明失业的概念和我国异常严峻的失业形势入手分析了我国形成失业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其所能产生的社会危害;通过回顾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讨论了其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特别是在劳动制度改革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我国现行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论证,直接引申出了对该制度完善紧迫性的探究,并结合现实,剖析了加入WTO后我国劳动者失业风险将进一步加大的问题;从多方面的规定上对失业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国际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路与措施。第五章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进行了阶段划分和论述,分析了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现有缺陷与问题;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应对中国入世挑战等方面强调了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总体设想和具体措施。 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主要价值在于: 第一,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是立足于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背景,针对改革深化和时代发展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所带来的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如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与中国加入WTO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负面影响等),以法学研究为主要视角对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剖析与探讨。 第二,在研究内容上,本文在从整体上探讨了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围绕我国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等问题进行了突出重点的专题研究,以便敦促我国政府对这些方面的建设给予特别的关注与重视。 第三,通过学习和探讨,提出了自身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一些完善原则与对策建议,对有关方面的改革实践应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
徐嘉辉[4]2009年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30年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经过改革,逐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也已初步形成。但不得不承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围绕城镇展开的,而作为中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却是大大滞后。作为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是中国农村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是广大农村居民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政府所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目标实现的需要。它对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表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影响到农村和整个中国的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成为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农村市场化改革的瓶颈性障碍。深化当代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必须立足于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现实基础上,在现阶段要让农民“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所以应该先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农村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农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为基本框架,来构建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在研究农村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建议,设计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理念,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对于指导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司法和执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运用理论分析方法,对“法”与“制度”进行了概念上的区分,并进一步对“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制度”两个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内涵、调整对象进行了研究和阐述,本文指出,农村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为主导,对遭受社会风险的农村社会成员,为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并保证其生活质量,而给予一定利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具体内容包括农村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农村社会救助(济)法律制度、农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等。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以美国、德国、瑞典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各种模式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的有益启示和可借鉴之处。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回顾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客观考察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剖析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研究表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严重滞后、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不高、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薄弱、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其它各部门法缺乏相互配套和衔接。针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反思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可能面临的制约因素,包括现行二元制经济结构与相关不完善制度的影响、农村经济发展落后的影响、认识上的误区与保障意识的欠缺等。运用AHP分析法,对影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的制约因素进行定量研究,基于所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得出不同层次因素和指标的相对权重,并据此进行影响因素的单排序和总排序分析,提出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的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司法保障、政府政策与补贴等因素是影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确立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确立生存权理念、社会公平理念、社会连带理念,同时遵循权利保障原则、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普遍性原则、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强调政府职能原则等。树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远期立法目标和现阶段立法目标,在无法迅速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时,我们应考虑针对现阶段的需要进行农村社会保障的专门立法,等工业化推进到一定程度之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再相应地转移到对全体国民实行统一的社会福利法律制度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机制构建对保障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要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包括增加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筹集保障资金;其次,要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最后要完善争议处理机制。有了充足的资金保证、管理机构、监督机制和相应的争议处理机制,才能使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执行相对规范,不因操作者有异而轨迹杂陈。从模式选择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模式以采用多法并行模式更为适宜一些。在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制定《社会保障法》的条件下,应分别制定若干具体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包括农村养老保险法、农村医疗保险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等多部并行的社会保障法律,以各自规范相应的社会保障领域。分别对保障对象和内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监督、争议的处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法律制度内容进行了设计。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仅需要制定专门法,还需要其他法律部门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协调。要完善刑法、农地法、侵权行为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规定。要增强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与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要以科学的立法观为指导,积极探讨能够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理论,充分吸收国外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先进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
徐文芳[5]2010年在《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十一世纪是老龄化世纪,中国是人口基数规模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及其老年赡养问题更为突出,而其中农村地区的老龄化问题较城市严重。然而中国农村老年保障一直是由家庭承载主要责任的传统养老保障模式,这种模式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推行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模式日益显现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性。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不仅有其现实针对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全文由引言和七章组成。引言概述了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论文力图创新之处。第一章整理归纳了建立与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的理论学说,主要包括福利经济学说、西方政治经济学说、新古典主义学说、马克思与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老年论等。福利经济学分为旧福利经济学和新福利经济学,旧福利经济学强调再分配对提高社会福利的作用,新福利经济学建立了社会经济政策的评价标准,强调任何社会变革都应该朝着有利于帕累托改进的方向进行。西方政治经济学说分析了非经济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对公共(国家)养老金制度建立的作用,但却未提出系统的政策主张。新古典主义学说关于养老保障问题的理论是新福利经济学说的延伸,主要包括生命周期假说、代际交叠模型、市场失灵论等,讨论了养老保障政策存在的必要性、养老保障的资金筹集模式等。马克思从社会再生产角度论述社会保障存在的必要性,列宁提出的国家保险理论,建立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建设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老年理论从社会学的视角阐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建立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第二章对历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变革进行了回顾与总结。本章从历史的纵向角度追溯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过程,分析了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实践上不成功的原因;分析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探索过程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及存在问题。农村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形式,在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权益上发挥了一定作用。农村合作医疗在六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几经波折,本章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变迁路径、新农合的发展状况及特点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新农合存在的自愿参加原则、以大病统筹为主、未契合农村老年人实际医疗需求、管理机构及人员经费落实不够等问题。第三章分析了家庭和商业保险两种保障方式在养老保障制度中作用的变化与影响因素。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深刻反映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每一次重大变化,中国农村家庭经历了几千年的演变,当前仍然发挥重要的养老保障功能,但也面临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老年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土地保障功能日趋衰减、老年服务供给短缺、老人在家庭中地位下降、赡养老人的理念和义务受到冲击等方面。农村商业保险发展滞后,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其原因在于商业保险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定位不清、保险公司自身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大部分农民对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管力度不够。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商业保险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其养老保障的作用。第四章是对农村老年救助制度发展及其局限性的分析。中国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为五保老人这个特殊群体建立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在解决五保老人老有所养问题上发挥了很大作用,期间经历了从农民集体内部互助共济的传统救助模式,到以国家财政供养为主,集体保障、土地保障和社会帮扶为辅的现代社会保障模式的历史性变革。而其他农村老年人口救助则经历了从临时救济、定期定量救济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变革,制度性安排为保障农村贫困老人的老有所养奠定了稳定的基础。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缺乏法律保障、资金投入不足、保障标准偏低、保障对象认定程序欠科学、机构和人员不足等问题;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难、按标准保障难、全面落实五保内容难等问题;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作为老年人医疗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存在资金筹集困难、医疗救助水平偏低、多部门管理协调难等问题,都使得农村老年救助制度功能的发挥还存在一定局限性。第五章首先对德国、加拿大和巴西三个分别代表社会保险型、福利国家型和救助型模式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历史与经验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建立和完善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多支柱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出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纳入“三农”发展规划;探索构建本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等六点启示。第六章提出了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结构。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终极目标是平等、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依据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特征和产品特征,在借鉴国外和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遵循政府主导、公平优先、制度结构多层次等原则。其基本框架包括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两部分,基本制度框架坚持以家庭养老保障为主体,以老年社会救助为基础,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导,以个人储蓄和邻里互助等养老保障形式为补充,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农村老年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制度安排上应首先建立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机构,改变条块分割的局面;其次结合国家的行政体制改革,优化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和组织规章建设。第七章提出了完善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内容: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在基金筹集上应坚持有利于经济增长、增加个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和社会稳定等原则;在基金管理上,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坚持由政府管理,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个人积累的部分应实行市场化管理;在缴费方式应继续坚持“费”的形式而不是“费改税”。加快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主要有,实施宽松的财政税收政策,完善适应中国农村特点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培养,增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有效供给等措施。完善农村老年救助制度,主要是要继续坚持政府承担老年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建立有效衔接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普惠型老年津贴制度,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等。建立健全农村老年医疗保障制度,主要从加强农村多层次养老保障之间的有效衔接、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障的资金投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方面着手。同时应重视非正式养老保障作用的发挥,强化家庭养老保障的基础作用,开拓多渠道的养老方式。
骆勇[6]2011年在《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下的城乡社保一体化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本世纪以来,按照党的十七大以来相关会议方针要求,我国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逐步试点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的城乡经济社会建设。而作为“城乡一体化”总体构建目标重要组成部分的“城乡社保一体化”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地区先行纳入“城乡一体化”建设范围。在Google上以“城乡社保一体化”为关键词可以搜索到天津、苏州、长沙、重庆、昆明、成都、嘉兴、上海浦东新区、东莞等地地方政府都正在或即将要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就省份而言,2007年7月由国务院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继召开的“部分省区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上,四川、山西、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新疆都提出过要在本省实现缩小城乡差距、实施社保城乡统筹以及表达了推进城乡社保一体化的决心。可以看出,“城乡社保一体化”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研究如何缩小中国城乡二元差距,实现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平等、公平、公正的关键性问题。围绕“城乡社保一体化”的如何实现以及相关社会政策如何调整以提供配套政策支持等等的探讨,已成为学界进行学术研究和政府实践操作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苏南地区的典型代表——苏州地区的城乡社保一体化建设案例为研究对象,开展基于现实经济发展、社会成熟程度以及既有政府权力框架和现有政府政策制定模式,探讨如何有效的去实现城乡社保一体化;实施多大程度上的城乡社保一体化以及在社保一体化过程中通过怎样的社会政策优化去解决一体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等。按照本文的研究框架:第一章主要是提出问题与阐明问题并进行有关本问题的相关文献梳理,从目前学界的总体研究中去发现问题,从而为本文研究的开展提供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章主要是通过在前一章的问题和文献基础上,提取开展本研究的理论命题,并进行相关研究设计,即本文在研究一个什么样的问题,为了证明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和准备怎样去证明这样的问题;第三章到第六章主要考察苏州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构建过程及其策略,分别以苏州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城乡基本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城乡生育保险体系、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体化构建过程为考察对象,系统考察了苏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过程及其政策实施现状、城乡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制定过程及其政策实施现状、城乡生育保险政策制定过程及其政策实施现状、城乡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过程及其政策实施现状,通过政策过程分析来揭示制约和影响地方政府主动进行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政策变革、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政策变革、生育保险城乡一体化政策变革、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政策变革的若干因素在决定地方政府采取什么样的模式来进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变革中的作用和体现。最后,通过社会保障各种类型的城乡一体化实施路径和方式经验总结来探讨发展型社会政策与城乡社保一体化政策过程之间的关系及其借鉴。第七章通过对于前面苏州城乡社保一体化经验的总结与概括,提出制约城乡社保一体化整体实施的现实性因素。系统探讨怎样的社会保障内容改革才是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改革的政策内涵、才符合发展型的社会政策理论要求、城乡社保一体化改革过程中是否还需要进行其他相关政策配套措施的改革等等;最后通过思考和个案概括总结,提取出我国其他地区在进行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改革过程中从苏州的政策案例中可以借鉴到的政策经验以及其他地区在苏州模式的基础上,可以再进一步进行的政策突破和予以深化的政策改革内容,以及改革过程中需要实施怎样的社会政策模式、采取怎样的政策改革过程及其推进策略等等。按照本文的研究结论,经济发达地区(以苏州为代表)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保体制,不等于现在就要实现城乡同一标准、同一保障水平的社保制度,而是要在全面小康基础上,注重已有城乡社会保障的衔接、自由转换,缩小差距,在“有差别的统一”基础上逐步过渡为“无差别的统一”通过研究发现,苏州地区城乡社保一体化建设经验主要表现在:第一,有效的构建了制度平台,在现有社保基础上,做到了农民能够随着户籍身份改变,可以实现养老保险的“农保”转“城保”,基本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人群体系重新调整与整合覆盖,农村居民生育保险的调整以及与城对接,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也实现了与城对接和重新调整,真正做到了城乡不同人群不同社保体系之间的有效衔接与转换;第二,建立了城乡“无差别”的法定基础社会保险。法定基础社会保险包括基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础社会保险覆盖了城乡所有人群,对所有城乡居民开放,一视同仁,没有差别;第三,构建了被征地农民“土保”转“城保”的有效机制,使被征地农民真正完全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待遇;构建了非正规就业等灵活就业人群的养老保险、基本社会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社会救助等保障内容。第四,进行了制度创新,在现有城乡不同类型社会保障基础上逐步进行机制整合,实现城乡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一体化。与此同时,寻求多元化多种方式的参保手段和参保方式,努力发展经济,提升经济实力。第五,地方政府具有了进行城乡社保一体化的改革决心和详细方案,地方政府各部门实现了通力合作,寻求了相关政策整合以及配套政策支持,实施了城乡社保一体化构建过程中的“整体性治理”方式。
詹华[7]2013年在《建国以来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历史演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老年社会经济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为了保障步入老年期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面对全球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人口赡养比率的日益提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重要性不断显现,改革、健全、完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已经成为世界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政府官员、工商实业界人士、专家学者们等共同关注与讨论的热点与焦点民生问题之一。在国内外有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研究方面可谓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名家辈出、著述颇丰。丰富、充实的研究文献资料对于开展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历史研究而言是大有裨益的,为研究的有效进行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物质条件,也提供了比较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线索,使本研究能够充分借鉴前人的学术成果,站在较高的理论视角上,对福建城镇社会基木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历史沿革以及在此历史进程中所反映出来的体制运行的机制性问题做一番比较全面、客观、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对于中国而言,特别是对处于东南沿海的主要省份福建而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较低的历史条件下,面临较快的社会转型与经济体制转轨,面对社会人口日益老龄化的现实,构建一套符合现阶段国情与省情的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历史使命与严肃的政治任务。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改革与实践,基本上没有完整、现成的范例可以充分效仿,它是一个需要不断试验和探索的长期过程,在这一进程中,学术理论的先行先试,即学术理论方面的先行性探索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改革与实践是国家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地区化管理和运作的重要内容。探索与研究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改革与实践问题必须要引入本土化的视角,立足于福建省的具体省情,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言之有据。建国以来建立和不断健全、完善的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历史发展进程是福建省情的重要体现,不同历史阶段的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发展是由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福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运行状况所决定的。每个历史阶段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发展都有着包涵时代特色的鲜明特征。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社会民生领域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其发展演变的历史进程中,既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体制优越性和积极因素,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和负面因素。对于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运行的历史性评价,应当要有一个全面、客观、辩证、理性的认识。因此,要充分地理解和认识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改革与实践问题的实质,必须对其整个历史沿革的概况和历史演变的基本脉络做一个全方位、详细、深入的考察,由此可见,开展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相关历史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与客观必要性。本论文着重于从历史学的视角,对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演变情况进行研究。考虑到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历史研究有着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与应用性,由此,本论文将采取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资料调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并用的方法进行课题研究。本文以“建国以来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历史演变研究”为题,围绕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运行发展的基本线索,充分结合史料,理论联系实际,介绍了社会养老保险金制度的主要概念和基本内涵以及社会养老保险金制度构建的主要思想理论依据与制度建立、发展的历史渊源,论述了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发展历程,对各个历史阶段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运行的主要特征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归纳和分析,从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等角度入手,对不同历史时期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运行的社会历史背景做了较为详细、深入地剖析与说明,就不同历史阶段的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运行状况进行了全面、具体、客观的评价,重点分析了其运行机制的历史积极作用和历史局限性,最后论述了现阶段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发展的主要改进思路。
朱常柏[8]2016年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城市社会救助包容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贫困问题日益突出,城镇基尼系数高达0.529,位居最不公平国家行列。与经济高速增长同时并存的城市贫困以及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问题已经给我国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造成了重重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主要根源。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主义社会救助理论,在汲取我国传统社会救济思想的基础上,与时俱进采取了有力措施,逐步建立起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大大缓解了城市贫困。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于发展观念认识的不断深化,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到“共享发展”理念,城市社会救助的演变历程大致经历了城市社会救助行为、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以及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但是由于我国现行贫困线标准偏低,生活在贫困线上下的城市居民众多,贫困人群生活质量低下,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依然脆弱,城市社会救助重生计轻发展的制度缺陷致使社会救助包容性缺失,救助效果差强人意。本研究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理论为理论前提,从包容性增长的视角,探讨中国共产党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城市社会救助方面包容性程度,以及遵行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型社会政策为依托构建完善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以增强其包容性。力争立足学科前沿,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高度,运用发展经济学、社会保障学、历史与文献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采取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国际比较与国内比较相结合、理论思考与政策建议相结合的方法,辅之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本课题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历时性与共时性的综合研究。包容性增长理论是发展经济学关于增长的最新理念,它是在国际社会,特别是亚洲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着贫富分化和显著不平等已经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状况下,由亚洲开发银行及相关国际组织倡导的最新增长理论。目前包容性增长理论已经被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作为减少贫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指导思想,并嵌入到减贫的具体政策措施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经历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后,发达国家社会福利项目,特别是社会救助项目,一方面由全民化向目标化发展,把社会救助与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协调起来,提高了社会救助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另一方面,社会救助已经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由选择模式向普遍模式发展,社会救助包容性特征日益增强。先进国家社会救助实践充分表明,包容性增长,不仅是一种新型发展理念,更是制定社会政策必须秉承的价值取向,它所包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以及包容社会各阶层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政策导向也为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指明了方向。社会救助要想取得良好效应,就必须探寻贫困发生的机制,增强制度包容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贫困既有个人摆脱贫困的能力欠缺等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变迁中的结构性因素,还有社会转型中的政策缺位政策不完善等原因。这就为社会救助政策干预找到了逻辑起点:即通过实施包容性增长策略,一方面促进经济快速有效增长,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更多发展成果,实现益贫式增长,另一方面制定更加包容的社会政策,消除社会排斥增强社会融合,提升贫困者的人力资本,提高社会服务的公平性,为整个经济社会有机和谐发展提供持续的人力支撑和向好的人文环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于城市社会救助理念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在改革初期,中国共产党提出效率优先的发展理念无暇顾及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设计,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为经济建设服务,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功能,重点建设的社保项目也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直到城市贫困充分显现,城市社会救助才真正进入决策视野。1997年提出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对城市社会救助的重要性有了初步认识,但是仍然停留在作为服务经济体制改革的工具性认识层面。1999年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颁布,说明中国共产党开始对城市社会救助政策的重新认识,并开始逐步完善包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救助政策。随着经济增长与贫富差距扩大,效率增长与社会不公平等突出问题,使中国共产党不得不对社会保障政策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同时对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作出回应,分配原则也由此前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至此,针对城市贫困群体的社会救助政策受到特别关注,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功能的认识也更加深入与全面,尤其注重对城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构与完善。这种全面且科学的认识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集中表述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成为改善民生福祉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保障的认识突破了传统窠臼达到了历史新高度。包容性增长视角下中国城市社会救助的路径选择至少包括实施益贫式社会救助政策,提高贫困人群收入水平,消除物质贫困;遵循发展型社会救助原则,提升贫困者自救能力,消除能力贫困;秉承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实现权利包容和机会平等,消除权利贫困。城市贫困是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相对于农村贫困而言甚至是个巨大进步。城市发展在于包容,而非排斥。包容性增长式城市社会救助的政策指向至少包括这样几方面内容: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完善初次分配制度,增大劳动收入比例;提高城市社会救助的去商品化程度;现有城市社会救助政策要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形成多方力量参与治理贫困的格局,有效缓解城市贫困。唯此,才能切合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方向。
王磊[9]2012年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文中认为我国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对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发展较为滞后,虽然对其进行的改革尝试从未停止过,但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一直悬而未决,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同时由于事业单位在内涵和外延上与行政机关有不同程度上的交叉和重合,其变迁历史复杂,致使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难度大,难点多。2009年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下发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作为试点率先进行改革,引起了民众广泛关注。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作为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既受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因素影响,又有其自身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特殊性所在,其复杂性和难度可想而知。另一方面,当前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由此可见,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是势在必行,而且是迫在眉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正在全面展开,相关配套制度也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起来,特别是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尤为重要。我国已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们应该以此为动因,加快建立与之配套的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在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之时,加快建立其相关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配套机制,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福利保障尽一份义务。基于上述原因,本文选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作为研究命题。本文是在法律制度范围内,通过反思改革的现状,提出该制度完善之处,着重从法学角度分析此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理念、原则、目标及基本框架,以期为后续研究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围绕论文主题,本文研究的思路是:首先,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理论进行阐述,重点分析该项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即法哲学的人权保障理论、法伦理学的价值实现理论、法经济学的资源配置理论及法社会学的公平正义理论。其次,在阐述基本理论前提下,对国外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进行比较考察,得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借鉴之处。再次,通过对我国现存制度现状进行反思,得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的基本理念、原则、目标及方向。最后,以高等学校为考察重心,重点论述完善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条件。本文结构共分六章,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在本文第一章绪论部分中,主要从研究背景出发,提出研究本文的重要性,进而提出研究问题的现状、内容、思路与方法。第二章概述事业单位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首先,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以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特殊性进行了阐述。其次,对事业单位内涵与范围的演变的四个阶段进行了描述。最后,重点阐述了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学理论基础——法哲学的人权保障理论、法伦理学的价值实现理论、法经济学的资源配置理论及法社会学的公平正义理论。第三章介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立法比较考察与借鉴。首先,对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立法模式和基本内容进行了重点研究,包括日本、韩国、德国、美国、韩国、智利。其次,分析了这些经验对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和可以借鉴的意义。第四章对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反思与展望。首先,回顾了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重点对我国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改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其次,阐述了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面临的现实困境。最后,对该项制度的现状进行反思与展望。第五章论述了建立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思路。首先,利用社会公平理论、社会连带理念、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的相关理论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目标和进行了研究。其次,提出了改革的主要目标。再次,确定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最后,论述要加快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保证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实现城乡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章提出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内容从以高等学校为考察重心角度进行诠释。首先,分析高等学校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其次,确定了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对象的范围。再次,分析了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基金筹措、管理及运营模式的选择等关键问题。再其次,明确了高等学校的法律责任,给出建立高等学校职业年金制度的基本内容。最后,提出解决我国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司法保障一些具体措施。结论部分对整篇论文进行了总结,并分析了本文研究的局限及未来的研究展望。
孟荣芳[10]2014年在《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文中认为人口老龄化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普遍趋势,而对于我国而言,"老年人口基数之大、老年人口抚养比之高"特征异常显著,而且老年人口的地区分布不均衡,更多老年人分布在农村地区。在当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下,老年人经济状况分布不均衡,老年人口的贫困发生率较高,所以由政府主导和提供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对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具有极其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呈现出"身份制"和"区域分割"的"碎片化"状况,造成了不同制度身份的老年人和不同区域的老年人,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差异性极大,造成了制度的不公平,同时也使得这项国家基本制度缺乏应有的制度刚性和持续性,因此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制度原因进行阐释,有利于从根本上对制度进行整合。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制度,其突出特征是:国家是相应的责任主体,国家权力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具有重要影响,前者突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责任,并且这种国家责任来自于社会公民权利的让渡而形成的,因此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是国家应尽的责任。国家责任的范围引领了国家权力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干预的范围和方式,国家权力在制度中的角色错位是造成制度"碎片化"的根本原因。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对国家权力的分享,造成国家权力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主导作用更加复杂化,而正是由于这种权力分享,使地方政府具有更多自主性,进而造成了地方政府在博弈中综合制定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形成了显著的区域差异性。对国家权力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中的角色错位是本研究的重点。首先,由于国家权力没有坚持公正立场,在制度安排中对不同群体进行"选择性庇护",进而形成了 "身份制",即不同群体间适用不同管理方式并享受不同水平养老金待遇,这种对于社会公民差别对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安排,从根本上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性的根本宗旨。其次,地方政府对制度安排形成了"区域差异",即不同统筹单位之间的养老金制度安排不同。第三,在"身份制"和"区域差异"之下,当社会公民的制度身份转变和区域迁移时,就会遭遇制度性障碍和福利待遇的损失,从而导致这种转变并不容易。本研究的分析思路为:第一章为导论部分;第二章论述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制度,其原因及具有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应然层面的国家责任以及实然层面的国家权力问题,关照了本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章通过"身份制"和"区域差异"的二维变量解析目前制度"碎片化"现状,并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阐释。从宏观角度而言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形成了"福利科层制"的制度安排,中观层面的制度安排遵从"差序格局"逻辑;从微观视角运用公平理论对社会个体的公平感进行分析,即个体或统筹区域间会从横向与他人比较、纵向与自己之前情况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当前的制度安排是否公平。第四章到第七章是本研究重点部分,集中分析了国家权力如何导致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身份和区域"碎片化"。第四章用"权力-庇护"框架,对中央政府权力在制度中的角色错位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中央政府对不同人群的选择性庇护,对不同群体适用不同制度安排,由此导致了制度的身份制分割,但改革的顺序却是由庇护边缘群体向核心群体扩展。第五章用"权力-博弈"框架,对地方政府权力在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利益博弈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地方政府在综合了地方利益,同时考虑中央利益、企业和公民利益的综合博弈状况下制定地方层面的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由此造成了制度的区域差异。第六章用"权力-剥夺"框架,对社会公民在"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下,其身份转变和区域迁移过程中的权利剥夺和利益剥夺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身份和区域"双重转移"的农民工群体的权利和利益被剥夺情况。第七章指出了整合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路径,重点强调了顶层制度设计、"去身份化"以及区域差异整合的路径。第八章是研究结论和研究余论。
参考文献:
[1]. 农业生产方式变革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研究[D]. 张尧.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2]. 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研究[D]. 邓俊丽. 陕西师范大学. 2016
[3].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王伟. 中央民族大学. 2004
[4].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徐嘉辉. 东北农业大学. 2009
[5].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D]. 徐文芳. 武汉大学. 2010
[6]. 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下的城乡社保一体化问题研究[D]. 骆勇. 复旦大学. 2011
[7]. 建国以来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历史演变研究[D]. 詹华. 福建师范大学. 2013
[8].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城市社会救助包容性研究[D]. 朱常柏. 扬州大学. 2016
[9].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D]. 王磊. 吉林大学. 2012
[10]. 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D]. 孟荣芳. 南京大学. 2014
标签:保险论文; 投资论文; 社会救助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 社保证明论文; 基本养老保险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转社保论文; 社会因素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养老服务论文; 农村改革论文; 社会体制论文; 社会保障资金论文; 优势分析论文; 经济建设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理论体系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