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保险税的引入_社会保险论文

浅谈社会保险税的引入_社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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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社会保险问题,首先必须解决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而社会保险税就是确保社会保险得以实现的重要筹资手段。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社会保险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公平竞争的经济,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规范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保险社会化,因此开征社会保险税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重新确定国家和企业在社会保险中的地位和职责,彻底实现政企分开。目前我国负责社会保险的机构繁多,有民政、卫生、劳动、财政、银行、保险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等,出现多头管理,社会保险效率低,社会化程度不高等现象。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也很不合理。国家负担的部分,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金,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没有专门的资金来源,在当前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造成这部分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中只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了适当的社会保险,而“三资”企业、私有企业则没有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将责任抛给社会,最终还是由国家承担。现在虽然有部分省、市实行部分社会保险地区统筹,但不规范,不统一。况且还有许多省、市仍是实行企业福利制,国家与企业在社会保险中的职责不明确。为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税法,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合理负担,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二)有利于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1.有利于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目前国有企业职工年龄结构趋于老化,离退休人员偏多,社会保险负担沉重,而“三资”企业、私有企业职工年轻化,其职工大部分是合同工、临时工,这类企业至今尚未参加社会保险。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同一大市场中展开公平竞争。如果制定社会保险税法,就可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使其它企业承担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职责,为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2.有利于新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老企业中伤、残、病、老人员居多,社会保险费用也多;新企业中的伤、残、病、老人员较少,社会保险费用也少,这种状况使老企业在竞争中趋于劣势,不利于其发展。如果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则可消除这种不公平性。3.有利于不同地区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发达地区企业的经济效益一般较好,可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险,在承担同等社会保险费用条件下,其相对地负担较轻些;贫困地区企业的经济效益一般较差,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险,在承担同等社会保险费用情况下,其相对地负担较重,不利于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可缓和贫富差距,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三)有利于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充分挖掘人才资源的潜力。市场经济规律客观上要求人尽其才,物尽其流,财尽其用。而人尽其才则要求人才有合理的流动性。目前的情况是国有企业职工享有较多的本企业的社会保险,但工资偏低,是一种典型的“小工资,大福利”的分配格局,而“三资”企业和私有企业则是一种“高工资,低福利”的分配格局。这二种相对立的利益分配格局,在利益机制激励下,在人才流动上必然表现为:一方面是国有企业中年轻有为的人才千方百计地流向“三资”企业、私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又采取各种措施阻止这种流动。另一方面表现为那些伤、残、病、老及在“三资”企业、私有企业工作不适应的人员,又设法流向国有企业。这时,即使国有企业确实需要的人才,也会尽力阻止其流入。这种人才流动的最终结果是:国有企业职工素质普遍下降,年龄结构趋于老龄化,进一步加剧其社会保险负担,而“三资”企业、私有企业职工素质普遍提高,年龄结构趋于年轻化。这种畸形的人才结构,不利于国有企业人才市场的发育和整个社会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再者,那些在“三资”企业、私有企业工作的伤、残、病、老人员,如果不能回到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的保护伞下,必然流向社会,其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从而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制定社会保险税法,保障各类企业职工都享有合法的社会保险,约束各类企业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才能扭转这一畸形现象。

(四)有利于更好地建设法制经济和健全税收体制。目前我国已有不少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条例,对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还有许多企业不顾政府的三令五申不愿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本人的积极性也不高,原因何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规定、条例都是以文件的形式出现,不具法律效力:(1)对企业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2)企业对规定、条例不信任,认为即使现在为其职工参加了社会保险,以后仍然要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险;(3)职工本人对规定、条例不信任,认为即使现在参加了社会保险,以后不见得能享受得到。这些都影响着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另外,在经济发达国家大部分采用社会保险税来筹集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社会保险税在其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如美国,社会保险税仅次于个人所得税而位居第二,但我国还没有开征社会保险税,表现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健全的税收体系。因此,开征社会保险税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关于我国社会保险税的构想

(一)我国社会保险税开征应遵循的原则

1.普遍纳税、共同负担原则。社会保险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我国所有社会成员,社会保险税应遵循普遍纳税,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原则。不论是何种类型企业,也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具有纳税能力的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都是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国家主要负国家公务员的社会保险税中应由国家承担的部分,这部分可表现为税收形式,由国家财政直接承担;企业负责其职工社会保险税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劳动者个人承担应由其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税部分。

2.基本税负原则。社会保险的目的是要解决劳动者在伤、残、病、老、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基本生活费用和保证其基本生活,它不是一种享受性、奢侈性保险,这是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责。社会保险也不同于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按法定标准向被救济人提供以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或资金,其对象是那些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被救济人。因此,社会保险税应以某一时期满足被保险人基本生活要求的受益金额作为税负确定的依据,同时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以基本税负原则来确定税负。

(二)我国社会保险税应具备的职能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保险税具有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职能。

1.稳定社会的职能。解决社会的伤、残、病、老、失业等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是保持社会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社会保险税是以法律为保证,以税收形式取得的比较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手段,可以克服计划经济下形成的社会保险基筹集手段的缺陷,在解决社会保险中具有其它税种不可代替的作用,在保持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地位。主要表现在:(1)弥补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优胜劣败的竞争型经济,一方面,劳动力之间的竞争必然会有人要失业,另一方面,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必然会有企业破产,带来一批失业人员。这些失业人员流向社会,一时找不到工作,不能获得收入,如果其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就必然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通过开征失业保险税,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则可使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2)解决人民伤、残、病、老的后顾之忧。

2.稳定与发展经济职能。社会保险税是国家掌握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款的征收和使用上。具体表现为:(1)为经济建设提供资金,从税款征收到社会保险基金实际支付使用有一沉淀期,表现为社会保险税盈余。这一部分资金可以统一安排使用,为国家建设提供一笔可观的资金。(2)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稳定作用。市场经济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社会保险税对经济运行可起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在经济发展高涨时期,失业率下降,企业与职工收入增加,相应地会增加社会保险收入,减少社会保险支出,紧缩社会总供给,减少社会投资,对经济过热增长起到“拉力”作用;经济低潮时期,失业率上升,企业和职工收入减少,相应地会减少社会保险收入,增加社会保险支出,增加社会投资,刺激经济增长,对经济增长起“推力”作用。这种自动稳定器作用对经济的稳定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三)我国社会保险税应有的性质

我国社会保险税是作为一种合理规范的,同时具有经济和法律效果,用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手段而开设。它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与纳税人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整体与局部,长远与眼前利益矛盾的一种收入再分配关系。具体说来:

1.从征纳双方体现的分配关系看:社会保险税实行专款专用,表现类似有偿特征,所征税款必然要经过少量再分配,但绝大部分将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给纳税人带来直接利益。国家征收社会保险税是出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长远利益考虑的,目的都是为建立更加有效合理的社会保险体系,体现征纳双方根本利益一致的收入分配关系。

2.从税款来源和负担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就着手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经过改革,目前退休费实行省级统筹,对企业保险费已实行县级统筹,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许多省、市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险项目也在逐渐增加,使我国保险已具有相当的规模和比较良好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开征社会保险税,绝大部分是对现有的各种社会保险资金筹集进行法律化、规范化,将现有各种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作为社会保险税来源,只有少部分原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成为社会保险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将成为新增加的税源。因此,社会保险税仍是对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在进入个人分配之前进行的一种必要社会扣除,而不是增加纳税人的额外负担。

3.从税款的占有和使用看:社会保险税税款归国家和全体受保险人所有,并全部交由代表纳税人利益的社会保险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社会保险,其盈余可用于各种投资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殖。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险税的性质可以概括为:国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基础上,遵循自愿与有偿原则,对一部分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由此而形成的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分配关系。

(四)我国社会保险税的构成要素

1.纳税人。包括法人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二种。法人纳税人应包括各类企业;自然人纳税人应包括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三资”企业中方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2.征税对象。法人纳税人以其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征税对象;纳税自然人以其工薪收入为征税对象,其中自由职业者以其取得的收入为征税对象,按照规定扣除照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3.税目确定。可按照统盘考虑,分步扩展原则,先可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三种税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增设其它税目,如伤残保险、生育保险、事故保险等。

4.税率设计。要同时考虑下列因素: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企业、个人负担能力;当前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用水平和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及其目的是为维护受保险人受益期间的基本生活;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和经济状况。根据不同税目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5.征收方法,可按属地原则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法人纳税可采用“企业申报纳税”,非自由职业者纳税可采纳用源泉扣缴法”,自由职业者可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统一由财政机关定期足额划转到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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