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藏和平解放与“一国两制”_西藏农奴制论文

论西藏和平解放与“一国两制”_西藏农奴制论文

也谈西藏和平解放与“一国两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藏论文,一国论文,也谈论文,和平论文,两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81.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003(2012)02-0076-13

随着“一国两制”政策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成功实践,有的人或有的学者在追溯“一国两制”的思想和政策渊源时,将当年《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以下简称“十七条协议”)与“一国两制”联系了起来。

有学者把“十七条协议”的签订和西藏和平解放说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次‘一国两制’的试验(1951-1959年)”。[1]有人提出:“1951年在西藏实行的‘一国两制’以‘叛乱’和‘平叛’而告终。”[2]有的则明确提出:“‘十七条协议’与‘一国两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3]有的甚至断言:邓小平拟定了实行“一国两制”政策的“解放西藏公约十章”;中共中央在事实上作出了“一国两制”、和平解放西藏的决策;进藏干部即将在西藏实施“一国两制”政策等等。[4]当年参与和平解放西藏的一些进藏干部也有类似的看法。达赖也曾谈到:中国政府“在过去没有提及此种政治词汇(指‘一国两制’——引注),但事实上‘一国两制’已经试验过并已遭失败。”① [5]

笔者通过研究认为:“十七条协议”的内核和方向恰恰是“一国一制”,而不是“一国两制”。不能把“暂时维持现状不变”的现实,断定为西藏实践过“一国两制”的理论。所谓“一国两制”政策(有人称西藏的“渐进式改革”或“渐进主义政策”)在西藏招致失败或终止更是子虚乌有,和平解放后,西藏社会政治制度并非“原封未动”,同解放前相比,尤其是同“十七条协议”的有关条文相比,西藏的社会制度或社会性质已经部分地发生了质变。而达赖集团要求的“一国两制”,其实质和要害是“两国两制”。

一、中央从来没有提出过在西藏实行“一国两制”的理论和政策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杜玉芳在《毛泽东与西藏的和平解放》中提出“西藏模式”的概念。她认为,中央政府为了收回西藏的主权,在其他方面做了巨大的让步。在维护中国的主权和治权统一的前提下对西藏的社会制度“暂时维持现状不变”,这就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统一国家的“西藏模式”。[6]“西藏模式”着眼于“和平解放”,核心是“一国一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的新民主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性质”不同的西藏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是“暂时维持现状不变”,不是“长期不变”,西藏地区的“社会主义化”或早或晚是不可逆的大趋势。

“虽然从1951年到1959年西藏暂时保留了封建农奴制度,但当时对西藏来说,不是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社会主义制度问题,而是从和平革命的思想出发,实行一个过渡时期,等条件成熟后进行改革”。我们应区分目的和手段的不同,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的“暂时维持现状不变”,“是基于当时主要矛盾而对统治阶级采取的一种妥协和让步,这是一种手段,而真正的目的是为了过渡到‘一国一制’”。[7]

因此,“十七条协议”的核心是“一国”,即主权问题,解决西藏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怀抱的问题。“两制并存”是过渡,是方法和途径。着眼于“一国一制”,“暂维现状”,等待改革,而不是“保持现状”,长期不变,这正是当时以毛泽东等新中国领导人设计和平解放西藏方案的初衷。1950年5月17日,中央关于和平解放西藏方针致电西南局:在“我们方面,可以承认西藏的政治制度、宗教制度、连同达赖的地位在内,以及现在的武装力量、风俗习惯,概不变更,并一律加以保护”一句后,括弧里还有这样一句话“‘暂维现状’等字眼可以不用,因为解放军开进去了,人民觉悟和其他条件成熟时,上述制度等自然可以逐渐地加以改革,否则即任何改革都不可能”。[8]这表明党中央并未有“一国两制”理论上的设想,而是暂维现状,待条件成熟,实行改革。[9]对这一点,当年西南局、西南军区及十八军各级领导也有充分的理解。据张国华的秘书党雨川记载,协议签订后的一天,新华社随军记者赵慎应向张国华说:“部队对《协议》总的反映很好,表示热烈拥护,但对《协议》规定西藏现行制度不变和关于改革的说法感到想不通。”并说:“我也有同感”。张国华听后笑着说:“你怎么和战士一样,你们好好看看《协议》,那是说中央不予变更,中央不加强迫,并不是说根本不改不变。如果是不变不改,解放军进去干什么!”[10]

把十八军政策研究室1950年3月起草的《对西藏各种政策的初步意见》、1950年5月邓小平拟定的《西南局关于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的条件》(简称“十大公约”或“十大章程”)、1951年5月23日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主要内容、核心内容概括为“一国两制”是片面的、主观的、不科学的。将“十七条协议”说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西藏第一次进行“一国两制”的试验是不符合事实的。

这些结论突出了以下两点:“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十七条协议”第四条);“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十七条协议”第五条)。但是忽视了以下两点:“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十七条协议”第三条);“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十七条协议”第十一条)。只看到,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的新民主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与西藏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可以“两制并存”;没有注意到,实行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的西藏要对“暂时维持现状”的西藏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进行民主改革。“十七条协议”第三条与第十一条相对应,其结论可以理解为:西藏地方应主动进行改革,在一定时期内将封建农奴制性质的“政教合一”的体制改变为人民民主性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结构。

粉碎“伪人民会议”事件后,特别是康藏、青藏公路通车,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联袂进京,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西藏形势起了大的变化。在此情况下,我们对形势估计有偏差,曾急于进行改革的准备工作。那时,上层人士中间确有赞成改革的,有的还在自己的庄园搞试验,有的是应付,甚至在昌都地区,有的在筹委会开会回去不久就上山了。中央采取“六年不改”,同时进行大收缩。由“大发展”到“大收缩”,一方面反映了西藏工作中的急躁,急于结束“两制并存”的现状;另一方面,只看到中央“六年不改”的方针,但没有注意到中央明确提出:“中央认为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是不能实行的,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也还要看情况如何才能决定。但如果受外国指挥的反革命分子不通过协商而一定要通过反叛和战争破坏十七条协议,把西藏情况打烂,那就有可能激起劳动人民起来推翻封建制度,建立人民民主的西藏。”[11]从这些情况看,哪一点能证明中央设想在西藏实行“一国两制”呢?

“西藏地方处在新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后半拍,其制度选择和前景是明确的。在当时社会强调和认同集体主义原则的情况下,对社会的高度整合的要求也决定了在这个大家庭中任何标新立异都是不能被接受的。”[12]在一个经济欠发达、社会发育程度低的大国中,这种共患难、求发展的命运是一种强大的凝聚力。解放后的毛泽东时代,不仅没有理论上的“一国两制”的构想(无论是资本主义制度,还是封建农奴制),而且在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急于由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急于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是所谓“纯而又纯”、“大而又大”、“公而又公”。如此,何以会在20世纪50年代就有个“两制”设想?

二、“渐进式改革遭到失败”曲解了西藏的民主改革

1997年9月,达赖在捷克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中国政府“在过去没有提及此种政治词汇(指“一国两制”——引注),但事实上‘一国两制’已经试验过并已遭失败。”[13]《天葬:西藏的命运》第五章的标题就是“一国两制”的失败。文中称:西藏与中国的“一国两制”却是从1951年就已经实行,在维持了八年之后,最后以战争和流血告终。[14]

2010年,三联书店出版了第12辑《洪范评论》。其中有一篇香港大学副教授郑戈的文章:《文化、发展与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宪法语境中的西藏问题》。笔者注意到,作者在互联网上也刊发了同一篇文章。[15]可有一句话在两处却明显不一致。互联网上有一句:“50年之后反思‘一国两制’在西藏试验失败的原因”;在公开发表的文章里改为了“50年之后反思‘一国两制’在西藏的试验”。但有一句话在两处是相同的:“1959年的拉萨叛乱不能说是‘一国两制’在西藏的失败,而只能说是它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这说明了作者对这一问题也是反复考虑。开始认为:“‘一国两制’在西藏试验失败”,后来认为可能不妥,提出“还不能说是‘一国两制’在西藏的失败。”作者并没有分析为什么不能说是失败。

如前所述,笔者以为中央在制定和平解放西藏政策时从来就没有提出过“一国两制”的理论,当然也就不存在此种理论指导下的实践。皮之不存,毛将附焉?“一国两制”在西藏的失败从何而来呢?

毫无疑问,所谓“‘一国两制’在西藏的失败”也好,还是“西藏渐进式改革遭到失败”或者“渐进式改革被迫中止”等,②实际上是指1959年3月平息叛乱之前西藏的改革。1959年前及其后的改革分别带有“渐变”和“突变”的特点;两者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前者是改革基础和准备,后者是改革继续和深化。“渐变”和“突变”间发生的平息叛乱并不能否定民主改革的和平性质,不存在“渐进式改革遭到失败或终止的问题”。

关于民主改革前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关于西藏社会黑暗、落后,以及民主改革必要性的论著及论文汗牛充栋,笔者在此不再赘述。这里笔者试图说明一个长时间以来被人们忽视的问题:西藏和平改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实现和平改革的可能性及必要性是什么;发生了叛乱,是否民主改革就不是和平改革的性质了,是否就是渐进式改革失败了?③

(一)什么是和平改革

和平改革是阶级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依靠劳动人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采用逐步的稳妥的方法来达到民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目的。不是通过强力斗争的方式强迫剥削者放弃剥削,而是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说服他们自愿放弃剥削;同时国家采取适当办法保证不降低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关于社会改革的具体政策、办法、步骤、部署和时间等等问题,由劳动人民的代表和公众领袖们进行认真的协商,双方真正赞成了,才动手,否则,宁肯慢一点,等待酝酿成熟了的时候再进行。[16]

(二)为什么可以对西藏的民主改革采取和平方式

采取和平方式有其必要性。西藏社会经济发展非常落后,且保存着封建农奴制。“政教合一”的上层人物在群众中还有一定的威信;党在西藏几乎没有革命的基础;西藏又地处边疆,民国以来与中央政府关系若即若离,帝国主义分裂活动此起彼伏。西藏上层人物同底层群众有一定的联系,在人民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们手中有两面大旗,一个是民族,一个是宗教。和平解放后,一些上层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对象,他们手中又多了一面大旗——爱国。因为有了这几面大旗,就有了政治资本,所以就有了群众基础。因此,党和政府就不能采取汉族地区已经采取过的激烈的阶级斗争的方法来处理,而采取比较和平的方法,即在步骤上经过曲折迂回,在方法上更温和妥善的办法去进行社会改革,争取他们接受和平改革的方法。

采取和平方式的可能性。1.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1950年1月建立了中共西藏工作委员会;1952年2月组建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1956年4月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59年3月西藏上层集团发动武装叛乱后,国务院下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改组后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西藏各族人民有了自己的政权和人民解放军,使人民政府具备了在西藏实施民主改革的力量。不论采取和平斗争或者是强有力斗争,人民革命力量占绝对优势。2.从和平解放之初,中国共产党在西藏建立了广泛的反帝爱国统一战线。由于这种统一战线的建立、巩固和发展,为西藏地区进行和平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3.反对改革的原噶厦政府反动分子发动的叛乱已经被平息,彻底扫除了民主改革的一个主要障碍,同时对民主改革持有怀疑和动摇态度的部分上层也转而赞成改革。4.包括大部分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在内的全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地区已经完成了社会改革,有力量来支援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

实施和平改革的好处。西藏上层当中的识时务者愿意接受和平改革,对国家对群众是有利的,可以减少抵抗、减少破坏、减少民族间的隔阂;有利于孤立反动分子,争取爱国的上层人士;即便是反动的上层拒绝这样的方针,也还可以使中央政府有充分的理由采取强力斗争的方式来实现改革。

(三)怎么看待民主改革的和平性质

有人认为和平改革,因为有“和平”二字,好像不是革命,或者以为西藏是经过平息叛乱后进行改革的,此种改革是“暴力改革”或者说是“强力改革”,这种看法都是不对的、不全面的。从和平改革的目的、性质、内容上来说是革命的;方式方法上来说是改良的,是革命的改良。改良是手段,革命是目的,是一种有原则的灵活性。尽管这里有一个内容同形式的矛盾,目的和手段的矛盾;但是手段是服从于目的,形式服从于内容。因此,有必要完整而系统地掌握和理解和平改革的方式问题。李维汉同志曾提出,这叫“联合封建,消灭封建”。既然联合,就必须有必要的让步。④和平改革是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统一战线的方式。一方面是要坚持依靠、组织、发动群众,必要时还要武装群众;但同时应当与上层协商,争取多数,孤立少数。和平改革的对象都是剥削阶级,包括贵族、喇嘛、土司、头人等。要对这些人采取和平的方法来改造,就是不把他们撇开,而是要他们参加协商,取得他们对改革的同意。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中央主要负责人亲自做工作,一方面争取和团结一切可以争取和团结的上层人物,坚持长期地和他们团结合作的方针,为此,准备花一些钱把这些上层人士养起来,争取他们对于改革旧制度的让步和赞同,引导他们不断进步。李维汉回忆说:“毛主席与西藏代表团公开讲,(实行赎买政策后)一不降低政治地位,二不降低生活水平。毛主席还给我们讲:‘你们研究一下,搞一个等量办法,他们在老百姓手中拿多少钱,我们就给他们多少钱,叫他们不要再剥削老百姓,把土地给老百姓’。”[17]另一方面发展革命力量(包括民族的、劳动人民的武装力量),逐渐地通过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工作不断增加新的进步的因素,促进西藏地区的政权民主化。

(四)怎么看待和平改革与平息叛乱的关系

在西藏用和平协商的方式进行民主改革时,必须同时准备革命的和平发展与革命的非和平发展两种可能性,这也是进行改革的两种途径。革命者总是尽力争取前者,但从来就不排除后者的可能性。不能说非和平发展就是失败,和平发展就是胜利。革命的和平发展,其结局是“渐变”,是上层的赞同和支持下的和平改革。关于此点,毛泽东曾说:“……总要来一次总决战,才能彻底解决问题……因为有可能最后用战争解决问题。”“阶级斗争⑤最后总是要打一仗,要和平过渡(指民主改革的和平发展——引注)很困难。西藏这么一小块地方,反动派只有两万人,这么少,还是要打一仗。”[18]即是说,和平过渡这个目的没有实现。革命的非和平发展,其结局是“突变”,是上层以武装形式对抗改革,人民平息叛乱后进行的和平改革。

有人提出,既然是和平的改革,就不应有战争,也不可能有战争,否则就不要冠以“和平”二字了;有人说,只要是改革,不管是和平的还是强力的,都会遇到西藏上层激烈的反对,因而战争是不可避免的。李维汉提出:“我们和平改革的方针本身是不要战争的,战争是可以避免的。但战争打不打不完全取决于我们。有那么一部分上层,他们相信自己还有力量,要和我进行武装较量,这种事情是有过的。”[19]因此,应该说,西藏的和平改革包含有反动上层和人民政府武装冲突的可能性。虽然中国共产党不主动采用强力斗争,也尽力避免武装冲突,但是,在西藏消灭封建农奴制度时,采不采用强力斗争,发不发生武装冲突,并不完全取决于藏族人民的愿望和党和政府的政策,还要看上层分子对改革所持有的态度。因此,发生叛乱,进行平叛,边平边改,或平后再改,都不能说是和平改革失败。改革本身是以和平方式进行的。叛乱的发生和平叛的进行都不能否定改革的和平性质。那种所谓“渐进式改革”或者“一国两制”在西藏实践的“失败”或“终止”是没有道理的,更是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离题万里,风马牛不相及。

三、到民主改革前,与和平解放前相比,西藏的社会制度或社会性质已经部分地发生了质变

长期以来,学界政界有一种论调:从和平解放到民主改革以前,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原封不动保持了8年。笔者以为,虽然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基本上保持不变,没有遭受到根本性的打击。然而,在中国共产党、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之后,并进行各种可能进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工作,那里的旧社会即不能不发生变化,旧制度不能不开始削弱,革命的力量不可能不成长。“十七条协议”签订后至1959年以前,西藏不仅获得了和平解放,而且西藏的社会性质或社会制度也在逐渐地发生着变化,而不是“原封未动”。

西藏政治社会制度的渐变体现了事物发展量变和质变连续性与非连续性的统一。从西藏的历史长河中考察,西藏的和平解放是西藏历史上的一个重大“质变”,可以看做是上层反动分子和帝国主义策划“西藏独立”一系列分裂活动失败和进军西藏以及签订协议等量变的结果。哲学上讲,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趋势和结果,量变与质变相互渗透。总的量变中有部分质变,表现为阶段性部分质变和局部性部分质变,如昌都人民解放委员会成立就是局部性部分质变,而自治区筹委会成立可算做是阶段性部分质变。质变引起新的量变后,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在新质变(即筹委会成立)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筹委会的成立(质变)有量的特征,表现为新质(昌都解放委员会、筹委会)和旧质(噶厦、堪布厅)要素量的此消彼长。1959年平息叛乱和民主改革是西藏历史上又一重大质的变化。这一质变打破旧质(西藏地方政府)对量变(自治区的筹备工作)的限制,巩固量变的成果,在前进性运动中,筹委会代行西藏地方政府职权标志着旧事物(封建农奴制度)灭亡,新事物(人民民主制度)诞生。

在西藏东部:1950年10月昌都战役结束,昌都基巧(相当于专署)及下属十二个宗(相当于县)的政权基本垮台。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精神,于12月27日在昌都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解放委员会。它是一个统一战线性质的过渡阶段的政权机构,既不同于旧的封建政权,又不同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但毕竟不再受拉萨地方当局的辖制,是一种接受共产党领导、吸收原西藏上层力量、并且让部分基层群众参与的崭新政权形式。相对于“政教合一”制度下的昌都总管府来说,这是在西藏东部所发生的一个重要的社会进步和社会变革,在这里的封建农奴主阶级专政的政权已大大削弱。解放委员会宣布废除了该地区政府无偿向人民支派乌拉差役的旧制度,豁免了1949年以前人民“欠”旧政府的全部粮、款债。在免费给群众治病、开展兽疫防治、奖励开荒、指导当地人民兴修水利、扶助当地发展工商贸易、发放无息农业贷种贷粮、兴办小学、放映电影以及培养民族干部等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20]

在后藏:1953年3月,班禅堪布厅报请中央批准后,改名为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体制。每当开会讨论其辖区的政务时,请中共日喀则分工委的书记与会议事、给予指导。同年9月,委员会还发布文告,宣布废除堪布厅官员原来可无偿地向民众征派乌拉差役的制度,其属下的一部分贵族,在其占有的封建庄园内,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减租、减债、减息的改革。[21]

在卫藏地区:根据阿沛的倡议,噶厦内成立了改革局,经该机构起草,在1954年1月17日,用噶厦名义发布了《关于根据协议改革西藏社会制度》的布告,并就减轻人民的乌拉差役、高利贷负担及改宗溪官员采邑制为薪俸制等,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22]当然,后来这个改革局对减轻人民负担的条文虽然没有实行,但也产生了一些重要影响。原堆龙德庆宗堆甲错的世袭楚本(小贵族),也在这时自动地将他原先对其农奴进行的劳役制地租剥削,改为将庄园自营地分给农奴,收取实物地租。

共产党和解放军进军西藏后,西藏的半殖民地状态结束,驱逐了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西藏地方政府成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了……西藏内部的爱国力量正逐渐增长,逐渐对西藏的政治起着重要的以至决定性的作用……社会主义的经济力量已有输入。[23]西藏社会面貌已经发生了许多可喜的变化。虽然是初步的,但是为下一步的民主改革创立了基础。“十七条协议”框架下的社会渐变朝着有利于社会改革的方向发展。

政治上: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酝酿时期,西藏的政权形式出现了“三面四方”特点⑥,这使原有的噶厦一统西藏的局面被打破。班禅返藏,恢复了他们在9世班禅被迫逃往祖国内地后失去的、对拉孜等4个宗及分布于其他宗的30多个庄园的行政管辖权和占有权。噶厦派往日喀则的基宗⑦也被撤销。爱国力量受到严重打击的状况(以热振活佛为代表)已被扭转过来;以支持“伪人民会议”制造骚乱、不许售粮给解放军等办法,妄图赶走和“饿走”解放军,继续搞“独立”分裂的司伦鲁康瓦、洛桑扎西于1952年4月被撤职,西藏原在噶厦之上设置司伦的制度⑧从此被废止,“伪人民会议”亦被取缔。这些举措逐步朝着废除西藏旧的政治制度迈进,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过程中取得的重要改革成果。

军事上:按照“十七条协议”及其附件一《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毛泽东主席发布的进军训令,从1951年9月到1952年6月,以十八军为主的各路进藏部队先后到达拉萨,进驻(抵)太昭、江孜、日喀则、山南隆子宗、亚东、察隅、改则等国防重镇,完成了进军西藏的任务。随后,西藏军区于1952年2月10日宣布成立,从而根本改变了西藏过去基本上有边无防的状态。

组织上:1950年1月成立西藏工委,这是统一领导西藏工作的党的组织机构。1952年3月,西北西藏工委合并至统一的中共西藏工委,党对西藏的领导得到加强,西藏和平解放前没有共产党组织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变。西藏爱国青年、妇女文化联谊会、学习会、社教班、筑路委员会、支援运输委员会、爱国卫生委员会、工商联、救灾委员会、联合治安办公室等团体或组织相继成立,党领导的反帝爱国统一战线的阵容不断壮大。

外交上: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取消外国在西藏的特权。1952年9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外事帮办办公室成立,在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的领导下,具体办理西藏地方的一切涉外事宜。1954年4月和1956年8月,我国政府先后与印度和尼泊尔签订协议,通过换文的形式,取消印尼两国在西藏的特权。

司法上:遵照中国宪法和自治区筹委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在筹委会内设立了司法处和公安处。1957年12月,针对农奴主代理人本根却珠以参加解放军兽医培训队学习的农奴旺杰平措未再遵守旧规给他服徭役为由,对旺杰平措施用脚镣、皮鞭等刑具吊起来毒打的情况,筹委会通过并宣布了《关于重判本根却珠毒打学员旺杰平措的决定》及《关于免去西藏各族人民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员的人役税的决定》。这实际上把农奴主占有农奴、奴隶人身的奴役制度冲破了一个缺口,是司法制度层面上,甚至是政治制度上对农奴制的一个不小的改革。1958年6月,西藏还遵照中国《宪法》的规定,在拉萨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及其直属法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及其直属检察院。[24]在自治区筹委会成立后,西藏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已有相当程度的改革与改进。

经济上:和平解放后,尤其是两条公路通车后,西藏封建农奴制中注入了新的因素,国家给西藏输入的社会主义经济力量更大了,⑨建立起了一批较为现代化的工、矿、交通、科学实验农牧场、农牧业产品加工厂等国营企业,至1958年,西藏工业产值达到了5523万元,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已经在西藏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西藏原来那种与西欧中世纪相似的封建领主庄园(包括牧区里的部落)制封闭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没有现代交通、现代工业与现代金融银行业,商业主要以一年一度地在一些地点定期举行的集市(藏语谓之“从都”)采用物物交换方式进行,以及没有现代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及自由雇佣劳动者队伍的状况,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西藏原来与西欧中世纪相似的农奴被固定在庄园、牧场的土地上,不得随意离开,人身被封建农奴主不完全地占有,农奴主主要以劳役地租的形式和超经济强制手段对农奴进行残酷地剥削与压榨,农牧业生产长时期墨守成规等现象,在1959年以前也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和削弱,新兴经济形式对旧制度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已经显露。[25]

干部培养:1958年,西藏已在当地培养出藏、回等少数民族干部6128名,还培养出了数千名汽车司机、拖拉机驾驶员、车、钳、铯、铣、电等产业技术工人。他们都已按照西藏自治区筹委会1957年颁布的《关于免去西藏各族人民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员人役税的决定》,挣脱了农奴制的束缚,获得了人身自由等项权利。其中有1190人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34人加入了共产主义青年团。[26]

以上7个方面在8年里,都直接或间接地使西藏解放前的政治制度和西藏僧俗封建农奴主的政治统治权力更进一步地削弱和动摇了。在1959年以前,西藏社会就已发生了明显的部分质变或一定程度的质变。唯物辩证法认为,“变”是永恒的、绝对的,“不变”是暂时的、相对的。如果突出强调西藏的特殊性,片面地强调西藏在“十七条协议”框架下的“不变”的一面,就会忽视了同样在“十七条协议”框架下“变”的一面。看不到8年来的发展和变化,就会得出一个片面的结论。一方面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主制度的性质没变;噶厦政府的基本格局和运作方式维持着;达赖仍然在发号施令;内部事务基本由噶厦负责办理;各级僧俗官员照常供职;宗教活动照旧举行;藏钞照旧流行;藏军仍然接受西藏地方政府的领导,甚至还打雪山狮子旗。另一方面人民民主社会性质已含苞待放,不管这种人民民主性质开始是多么脆弱,但它却具有十分旺盛的生命力。作为人民民主社会性质来说,它的形成和表现还是非常不充分的,但和“十七条协议”有关条文比较,是前进了一大步的,为正式建立人民民主制度打下了基础。

四、达赖集团谋求的“一国两制”的实质是“两国两制”

虽然解决西藏问题和港澳台问题都是为了实现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但“和平解放”的“西藏模式”和“一国两制”的“香港模式”却有本质的不同。“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概括地说,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并存,即在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台湾较长时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香港模式”着眼于“和平统一”,核心是“一国两制”。“两制并存,暂维现状”的“西藏模式”具有“过渡性”和“阶段性”,民主改革可以从缓,但是或早或晚不可逆、不可逾。而“一国两制”的“香港模式”则是“两制并存,长期不变”。两种模式虽有质的不同,但也有“继承”与“被继承”、“借鉴”与“被借鉴”的关系。后者是在充分吸收前者思想营养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前者进行了创造性的继承和发展,实现了一系列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其中最重要的创新就是将前者的“两制并存”自“暂时维持现状不变”发展至“长期不变”。[27]

1949年至1952年,邓小平根据党中央、毛泽东的指示精神,主持起草了后来成为“十七条协议”前身的“十项条件”。30年后邓小平又成为“一国两制”、“香港模式”的“总设计师”。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酝酿收回香港的决策过程中,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一直将20世纪50年代初期西藏的“和平解放”作为一个可以参考的“实践模式”。1982年时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的廖承志主持起草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解决香港问题的“十二条”特殊政策的“初稿”,就是以“中央解决西藏问题的特殊政策”为一个重要的“参照系”的。[28]由此可见:“西藏模式”是“香港模式”重要的“思想源”,“香港模式”是对“西藏模式”的继承与发展。

达赖集团所谓“一国两制”的思想有两个阶段的内涵。起初,达赖方面大肆鼓吹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为“最神圣美妙制度”,并极力想恢复“政教合一”制度。但“一国两制”不适用于当代西藏,而香港、澳门实行的是现代资本主义制度,有着容纳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广阔空间。因此,实行“一国两制”,恢复行使主权,并保持其现行社会制度“五十年不变”,有利于实现祖国统一,有利于保持港澳的长期繁荣稳定。邓小平同志的这一伟大战略构想,已经为香港、澳门回归以来的实践所证实。但是,西藏的情况完全不同,旧西藏长期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这种黑暗落后的社会制度,不仅严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严重束缚了人身自由。因此,中央要西藏地方政府自动改革,人民与上层商量改革,中央不加强迫。后来由于不具备条件,中央决定“六年不改”,但是从来没有说过不改革。达赖集团感觉到恢复封建农奴制度是逆历史潮流而动,不符合西方价值观后,又强调所谓“一国两制”的用意是想强调“与中国联合成一个国家”时,“有自己的法律,且享受有完全民主化的制度”。达赖集团从外逃初期开始推行“民主化”,到现在已经50多年了。他们认为“西藏政府”应该是中国政治体制下“与中央政府地位相等”,因而是与中央政府“并存”的“民主制”政体。不仅如此,达赖集团还声称西藏和香港不同。因为“西藏是个独立国家,只是在武力压迫和军事入侵下才成为中国的一部分。”所以,在实行“一国两制”时,“西藏未来的地位应该比香港特区享有更高的自治权。”这就是他们所谓的“两制”。达赖集团之所以千方百计要突出所谓的“两制”,是借所谓的“两制”突出西藏原是独立的,并试图以“两制”论作为“两国”论的跳板。这样,他们就可以以此否定中央在西藏的主权地位,也即否定“一国”,从“两制”走向“两国”。

注释:

①进军西藏、解放昌都时任十八军52师副政委、后任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的阴法唐也曾著文称:解放西藏时,“党和政府的方针也蕴含了‘一国两制’的原则。”(见《和平解放西藏的前前后后》,载《党的文献》2001年第3期,第25页。)“在一个较长时间内保留了一大块少数民族地区的封建农奴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近乎‘一国两制’的模式。”(见《推进西藏革命和建设的巨人》,载《中国藏学》1993年第4期,第6页。)西藏和平解放后担任中央驻藏外事帮办的杨公素在自己的著述中说:“和平解放西藏的办法就是‘一国两制’,只不过那时没有这一称呼。”(见《沧桑九十年——一个外交特使的回忆》,海南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

②郭冠忠的研究中曾将和平解放后的前8年称为“和平改革”,并强调此种“和平改革”实际上就是“渐进式改革”。他的研究体现在两篇成果中:一篇是《西藏民主改革的回顾与研究》(《西藏研究》1998年第二、三期连载);另一篇是他的专著《西藏社会发展述略》(西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作者将西藏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制度的时间跨度划分为15年,从1951年初开始,到1965年9月结束。前8年为和平改革,也就是作者所谓的渐进式改革;1959年到1961年的3年为边平边改;1961年到1965年的5年为稳定发展的民主改革。

③以下四个小问题的回答,笔者在《中国藏学》2009年第一期发表的《关于西藏民主改革的几点思考》一文中已有论述。笔者为进一步推动、宣传对“和平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在这里做了一些必要的重复。

④西藏旧的社会制度是必须改革的,不改革,西藏不能进步和发展,改革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项固有制度的改革以及风俗习惯的改革”。早在1951年5月签订的“十七条协议”中,就规定了改革的条款:“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1952年中央特决定:“西藏至少在两三年内不能实行减租,不能实行土改”。在全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改造的1956年,中央又提出,西藏的改革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是不能实行的,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也还要看情况如何才能决定”。毛泽东特别强调,西藏的改革应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协商解决,他还针对西藏上层的顾虑,反复指出西藏的改革不同于内地,“贵族的生活不变,照老样子,可能还有些提高。宗教信仰也全照老样子,以前信什么,照样信什么”,“少数民族地区的地主(指以后划分的农奴主、代理人)在民主改革以后不剥夺选举权,还可以做官”。“将来金沙江以西藏区的改革,一定要避免打仗,尽一切可能去做好工作,打仗是可能避免的”,等等。毛泽东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讲这些话,中央之所以如此耐心等待,并一再推延西藏民主改革的时间,这样的让步无非是教育和期待西藏领导人员乃至整个上层集团认清形势,顺应历史潮流,逐渐赞同并接受中央提出的原则,“达到不流血地在多年内逐步地改革西藏经济、政治等制度的目的。”

⑤和平改革是阶级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

⑥三面即:西藏地方政府(噶厦)、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加中央一方,即进藏人民解放军和地方工作人员。实际上是中国共产党西藏工作委员会,简称“西藏工委”(1951年1月成立),对外不公开。

⑦九世班禅逃往内地前后,噶厦为了统治班禅辖区及后藏人民设立的行政机构。

⑧主要是指噶厦处理政务时必须经司曹向达赖喇嘛转报和请示的制度。

⑨在西藏各主要城镇办起了银行、国营贸易公司、邮电局(所)、人民医院、兽医机构、血清厂、新型小学、干部学校、新闻报纸、电影放映队、歌舞团队、科考队、文化工作队、气象处、水文站、农牧业科研实验机构等,给群众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兽疫防治服务,免费放映电影、演出歌舞,发放无息农贷、低息手工业、商业贷款,收购数百家商户手中多年积压下来的羊毛,给去印度等地经营外贸的商家提供外汇服务等。

标签:;  ;  ;  ;  ;  ;  ;  ;  ;  

论西藏和平解放与“一国两制”_西藏农奴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