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的优缺点论文_武斌馨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的优缺点论文_武斌馨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思想意识的不断进步,人民对于自身权利的保障有着越来越多的关注。权力的行使需要在阳光下进行,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作为司法民主化以及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其作用和意义是不可忽视的。死刑作为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对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可能会剥夺被告人生命权的案件,就更加需要人民的参与与监督。但是人们陪审员制度目前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人们陪审员相对缺乏独立的裁决意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死刑案件范围不够明确,遴选的程序不够民主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欠缺之处,使陪审员在参与审判的过程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发展的道路上仍然是荆棘丛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参审;死刑;司法民主化

一、人们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的优点

死刑,作为不可恢复的剥夺被告人生命的最严厉刑罚,对犯罪分子以及他的家人来说,都会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对待死刑案件的态度以及处理方式反映的也是一个国家对公民生命的尊重和重视程度,也体现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保障人权的力度。加之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来说,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不会立即废除死刑。因此,死刑案件的审理应极为慎重,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死刑案件的审理当中,有如下几个优点:

1、体现司法民主

民众参与司法,特别是人民陪审员能够参与死刑案件的审理当中,是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体现。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作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直接方式,体现出民主价值。司法民主是指司法应充分体现我国人民的意志和反映人民的利益,审判活动应体现民主性,并应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督。司法的民主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所在。权力需要在阳光下运行,任何权力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司法权也同样如此,所以法官拥有宪法、法律予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而以作为民意代表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的审理正是司法民主化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只要不突破法律的底线,在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能够顺应人民群众的意愿,考虑人民群众朴实的法感情,使法律更具普适性,使裁判更为大众所信服,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2、有利于建立起法律与社会群众之间的桥梁

每一款法条虽是由冰冷的文字组成,但运用它的人却是要作为一名有温度的法律人。法律对于大多数普通群众来说都是遥远高大的,而司法审判更是他们触不可及的,这样做出的裁判又如何保障它与现实生活相联系?法学家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而经验又是来自于生活之中的。人民陪审员大都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专业人才之外的其他行业的人,虽然在法律专业角度说他们是不足的,但他们却能弥补法官被专业束缚作出不切实际裁决的缺点。国家的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也可以认为是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而什么是“活法”?也许就是普通民众心中对正义理解的“那杆称”。人民陪审员以其独立的地位参与到死刑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以普通人的生活常识、生活经验、逻辑法则来判断法律事实,为冰冷的法律与人民群众间建起一座桥梁,确保了刑事司法政策的灵活运用和死刑适用标准的稳定性,也体现出了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理念。

3、有利于司法过程的透明以及理性

审判公开是我国讼诉制度一项重要原则。民众参与司法审判意味着司法活动在一个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不仅是庭审活动向公众开放。裁判过程和结果也向社会公开、向公众公开,其实质是赋予民众对司法过程的知情权,使司法过程尽可能的民主化并将形成裁判的一切审判活动动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死刑案件中,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允许民众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是司法审判民主化的重要表现,同时,陪审员与专业的审判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同等的权利,陪审员可以监督整个庭审过程、合议庭评议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正如英国的大法官丹宁勋爵所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的缺点

纵使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的审判有诸多的优点,但也有人指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加强,发生案件的内部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来说,很容易会被架空,成为职业法官的附庸,发挥不到作用。诚然,我国的司法活动属于根据法律规范进行裁判的理性化司法,而不是像英美法系国家凭借常识与现实合理性处理案件的经验性司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人民陪社员制度着实前进困难。要说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死刑案件的审理中有哪些缺点,倒不如说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缺乏独立的裁判意识

人民陪审员大都来自专业的法律人士之外的其他工作领域,缺乏专业的知识,而对于审理死刑案件这样掌握被告人生杀大权的案件时,陪审员会因自己不够专业为缺乏自信,不敢表达自己的想法。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死刑案件其审判组织通常由一名审判长一名职业法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而我国合议庭的表决方式又是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样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就很难达成独立的意见,起不到作用。

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死刑案件的范围不明确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但什么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并未对其标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反倒在实践中,越是重要的、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反倒不会适用人民陪审员进行审理。

3、对于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决定权在法官手中

在适用“陪审团”得国家中,绝大部分被告人都享有启动陪审的决定权或者否决权,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有两条途径:一是由人民法院来确定;二是由当事人申请。但无论哪一种,都有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这就使人民陪审员不能摆脱职业法官的束缚,也正如上一点所提到的,难以独立的行使职权。

4、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不够民主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要经过单位推荐、本人申请、上级审查、院长提出、以及人大任命等步骤,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式不再像人大代表一样,采用选举的方式产生,任用权取决于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以及人大常委会,这样,一名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过程完全走了一个与审判员产生的同样的过程。这样反繁琐的过程也会消灭群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的积极性,也会与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相违背,无法更好的实现司法民主化。

结语

人民陪审制度是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有效方式,人民陪审制度将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带入了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大进步,有利于体现司法的人民性,是让普通民众内心认同司法、参与司法、感受司法、亲近司法的重要渠道。即使人民陪审制度还不尽完美,但随着不断的改革与进步,定会使我国的司法环境焕然一新。

参考文献

[1]施鹏鹏.陪审制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2007

[2]逄千千. 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研究.[J].延边大学.2017

作者简介:武斌馨(1994年9月—),女,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在读。

论文作者:武斌馨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5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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