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供销合作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农民论文

基层供销合作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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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基层供销合作社制度改革问题分析

具体分析基层社制度改革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基层供销社的集体财产权利关系模糊,财产权利结构单一。

在基层社的现有存量资产总额中,只有少部分是农民社员投入的股金,大部分则是在基层社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在国家财政信贷资金的扶持下形成的公有财产。农民社员投入的股金,一部分是五十年代建社初期农民社员的入股资金,另一部分是1982年以后增扩的农民社员入股资金。而公有财产部分的产权原属全民所有,1984年以后按照中央提出的供销社改制精神才全部划归集体所有。目前已划归集体所有的这一部分公有财产,其产权主体仍然是模糊的。具体来说产权主体倒底是基层社的现有农民社员,还是基层社的上级联合社(即县联社),或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并不清楚。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上级联合社可以支配下级联合社的财产经营权,县联社直接经营管理基层社的现象。

2.传统体制下政社行为不分的状况一直没有多大改变。

基层社的集体财产权利主体不明确,加上整个供销社系统的组织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使得目前基层社的经营管理权仍控制在县级联合社手中。基层社和县级联合社虽然各自是独立法人,但由于其经营活动与当地的农业发展密切相关,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要沿用过去的行政手段对它们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这样,基层社和县级联合社的经营管理,在很多情况下仍然是政社行为不分,并导致在财务上经营性亏损与政策性亏损相互裹绞不清,历史亏损挂帐问题因而长期得不到解决。

3.基层社的制度功能主要是追求自身的经济盈利。

在传统体制下供销社系统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制度,基层社无需考虑自身生存问题,其制度功能主要是为农业生产和农民提供购销经营服务。如今基层社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虽然要求其服务于“三农”,但在自身的生存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它的首要经营目标自然是自身的盈利而不是服务于“三农”。从理论上讲基层社追求自身的盈利与服务于“三农”并不矛盾,但基层社的现行组织制度和管理体制,难以在两个目标之间寻求统一,因此近年来才会出现一些基层社压价收购农产品、高价或以次充好销售农资产品等不良的经营行为。事实上,基层社越是以追求经营盈利为目的,经营亏损的可能性就越大,其为农服务的宗旨也就很容易被忽视。农民社员既不能从基层社那里获得稳定的经营服务与购销价格优惠,又不能分享基层社的经营利润,农民入社的积极性也就不存在。如果不从根本上对基层社进行制度改革,基层社将难以摆脱发展中的这种困境。

二、基层供销社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与对策

在西方国家,合作社制度实施得最为普遍也是最为成功的就是农村供销合作社。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农村供销合作社所处的经济地位较为特殊,它们处于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与激烈竞争的大市场之间,可以起到沟通城乡经济和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民或农场主)共同抵御市场经营风险的作用。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加入供销合作社,不仅可以从联合交易行为中获取规模经济收益,还可以从供销合作社得到技术和信息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从而避免经济行为的盲目性。因此加入供销社是他们的共同要求。二是农村供销合作社严格遵循合作社的制度原则,并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供销合作经济制度。主要的制度原则和特征是:①社员入社自由,社员可以自愿加入或退出合作社,社员入社的基本条件是承认和遵守社章,愿意履行供销合作义务;②供销社的制度功能是为社员提供购销经营、经济信息与技术服务,不以自身盈利为主要目的;③社员入社的经济利益,主要体现在获取供销社所提供的购销业务保障以及享受统一经营所带来的价格保护和价格优惠方面,参与供销社的净收益分配则居于次要的地位;④供销社内部实行社员“一人一票”制的民主决策制度。这些制度原则使供销合作社组织成为既能保持农民社员的分散经营活力,又可以维护农民社员的市场利益的经济共同体,因而供销合作社制度有着强大的生命力。

比较之下,目前我国基层社制度,尚不具有明显的合作经济制度特征,在性质上更象是供销社系统的控股企业。结果基层社的经营活动与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互脱离,不仅难以发挥为农服务的功能,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也遇到了困难。要改变基层社发展的现状,必须按照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农村商品流通的要求,并借鉴西方国家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原则和特征,对基层社进行组织制度创新才行。

1.重新界定基层社存量资产中属于集体财产部分的产权关系。

现阶段,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业经营体制,农民的分散经营与市场的矛盾尤其突出。把基层社建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实现这一体制改革目标,应从明晰和划分基层社存量资产中属于集体财产部分的产权关系入手。总的改革思路是:将基层社现有的集体财产股份作价转让给原有的或新增的当地农民社员,但各地区在具体实施时可采取不同的方案和步骤。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集体股份转为农民社员股份可一步到位。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当地农民一时没有经济实力购买集体财产股份,可先将基层社的集体财产股份收归国家所有,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置。如对特困地区可以转作国家支援经济不发达资金无偿拨付给基层社作为经营垫本资金。也可由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基层社的国有资产使用行使监督管理权,但没有经营支配权,以避免对基层社造成经营权的垄断而使基层社的农民供销合作经济性质受到扭曲。这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国有股份,待经济条件成熟时也要转作当地农民社员的入股资金。通过对基层社集体财产权利的重新设置,将为恢复基层社的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奠定财产权利结构基础。

2.规范基层社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与运作方式。

第一,社员的入社条件。由于基层社的社员都是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他们入社的目的不是为了分享供销社的经营利润,因而社员之间的联合主要是供销行为方面的联合,只要愿意承担相应的联合供销责任与义务就可以成为供销社的社员。当然,考虑到基层社的制度功能将使其在经营中经常处于微利或无利状态,将影响基层社从外部吸收投资。为了解决基层社的资本金来源问题,同时也是为了增强社员的经济责任感和更好地贯彻实施“一人一票”制的合作社民主决策制度原则,可以规定农民入社时,除了承认供销社的社章,履行参与共同购销行为的权利与义务外,还必须认缴等额股份。

第二、基层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基层社的组织机构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利机构,由其决定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审批基层社的重大经营方针、政策等。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社员大会决议和进行基层社的重大决策。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及其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高层管理人员即正副经理(主任)负责基层社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三、社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在基层社内部严格实施“一人一票”制的民主决策制度。具体来讲就是在社员大会上进行民主选举或大会决议表决时,每个社员拥有一票的选举权或表决权,赞同票数过半即视为通过选举或表决。

第四、基层社的制度功能。按照上述供销合作制度原则建立起来的基层社,在性质上将真正成为农民社员的合作经济组织。由其制度性质所决定,基层社的功能将自然而然地转换到为社员提供购销经营、信息、技术以及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上来,而不再以追求自身盈利为目的。这与过去一直强调的基层社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并不矛盾,只是把服务的对象具体化了。而且为社员服务是基层社制度本身的内在要求,不是外部强加给基层社的功能。

3.理顺地方政府、供销联社与基层社的经济关系。

按照合作社的制度原则和要求,对基层社的财产权利结构进行重新构造之后,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之间,不再具有原来那种基于财产关系之上的政社行为不分的条件,政府要对基层社及其农民社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经济指导、协调和管理,只能通过经济政策、经济立法、价格补贴等手段发挥作用,不能再直接干预基层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样,县以上的供销联社对基层社也不再具有原来那种基于控股权之上的垄断经营地位和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平等互利相互合作的经济关系。也就是说,基层社是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基层社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包括联合社、农民社员)之间的供销关系,以及与政府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都应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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