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银行的影响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产权制度论文,银行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也是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它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就在于其涉及的面广、触及的深度大,具有不可逆转性。银行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中介者,其经营管理必然会因企业的剧烈变化而受到影响。因此,银行必须认真研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银行自身的影响程度,研究如何适应企业改革的变化的对策。
一、企业改制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具有多重性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划分和分析。如从影响的优劣划分,可分为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从影响的时间划分,可分为长期影响和短期影响;从影响的方面划分,可分为对负债的影响和对资产的影响,等等。本文将从正与负面影响的角度开展分析。
从正面影响来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使企业摆脱受政府直接干预的境地,改变政企不分的状况,促进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和价值规律运营自己的资产,增强自我发展的内动力和约束力,实现资产最优化。企业实现了经营机制的转换,银行就能自主地选择资产业务的方向与规模,实现结构优化,分散资产风险,并使债权形成硬约束。这极有利于推动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进程。为此,我们应当从长远的、全局的观念出发,积极推动和支持配合企业改制。
从负面影响来看,由于企业改制牵涉的方方面面很多,困难重重,在旧的一套体制尚没完全抛弃,新的一套体制尚没真正建立的交替时期,旧的问题无法再隐藏而暴露出来,新的问题又相继涌出,就目前情况而言,企业改制对银行的负面影响的成因及表现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负债过分倚重银行,而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低下,使银行处于困境。由于国家近年来不再直接向企业注入资本金,而金融市场又不能给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直接融资渠道,企业几乎完全依赖银行提供资金进行生产经营;“不找政府找市场”,实际上是找银行,搞负债经营。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企业的负债比率达到七、八成以上,而负债中的银行贷款就占了80%以上。也就是说,大部分企业是靠向银行贷款生存和发展的,银行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受企业左右。但是,全国有一半左右的企业却处于亏损的境地。企业的资产盈利率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利息率(大致各为5-6%和12%),不要说偿还银行的本金,就是利息也无法支付。过高的负债比率和低下的偿债能力构成了企业沉重的债务包袱,自然使银行的资产质量恶化。据有关部门估计,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和企业长期占用的铺底用资金已超过1万亿元,约占银行资产总额的40%左右;而且这种势态还没能得以遏止。
(二)企业通过多种手段,在转制中甩开银行债务,使银行债权落空。许多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后,并没有努力寻找消化债务的合理办法,而是千方百计寻求甩掉债务包袱的办法,它们利用改革不配套,法制建设不力的机会,通过多种手段进行甩债。一是在原企业的基础上划小经济核算单位,设立多个经济实体,充当独立企业法人,而新企业在分享原有企业资产的同时却不接受企业的债务;银行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已成空项,对众多新企业则无债权。二是在原有企业的基础上直接成立新的企业,换牌子,换执照,开新帐户,确立新法人代表,新企业在享受原企业资产的同时也不接受原企业的债务;银行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实际上也成空项。三是原企业进行拍卖、转让、租赁等,所得收益不是用于经营性投资或偿还银行债务,而是当作消费金发放给原企业职工。四是不按国家的有关法规办事,企业宣布破产,自行对所谓的破产财产进行处理,并以安排职工重新就业或培训的名义,把资产分给职工个人,拒不偿还银行债务。五是在对原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中故意压低价格,使国有资产流失,收益减少,减低了偿还银行债务的数额。如广西一大电力公司在没有和其最大债权人建行的商议下,就将由建行贷款4亿多元建成的一水电厂的生产性资产入股一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在自行核定的偿还建行的债务中又大大降低了应偿还的数额;其差额近一亿元。这座在兴建之初就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是作为借款抵押物的电厂轻易被划走了。
(三)亏损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银行债权难以如实实现。企业破产是让资不抵债的企业退出行业,是一种约束债务人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以维护正常的经济及金融秩序的机制,符合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则。但在我国现有条件下,这种行为对银行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因为,一方面我国企业效益普遍低下,够得上破产资格的为数很多,如果按资不抵债标准划分,将有大批企业宣布破产。受损失的债权人就是国有银行。过去企业不破产,银行按老财会制度核算,在帐上还有不断的“收益”,即叫“画饼充饥”,而现在一旦企业宣布破产,马上就能反映出银行一目了然地明亏了。据有关部门前不久的一项调查,全国破产企业对银行的偿债率仅有10%左右;也就是说银行对破产企业的债权绝大部分“泡汤”了。如广西一棉纺厂主要是由建行贷款兴建,该厂1995年宣布破产,破产前帐面负债约为9700万元,但经有关部门评估资产仅有5400多万元。建行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有5300多万元,如果按余下评估的资产额匡算,建行最多能收回资金2500万元,扣除包括破产费用开支和降价出售等因素后,真正能回到建行手中的资金大概不足2000万元。
(四)地方政府在处理银企债权债务矛盾中有袒护企业行为,使银行利益受损。在当前政企分开或政银(行)分开尚未真正实现的情况下,一旦银行与企业就债权债务问题发生矛盾时,自然是要由地方政府出面斡旋或裁决,但政府往往在处理矛盾中有意偏袒企业,更多的是考虑企业的利益。这主要因为一些地方政府有几个似是而非的认识:一是企业的债务人,它已经遇到困难了,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不要再“逼”它了。这时政府的“人情味”特浓。二是许多企业是地方性企业,而几家大银行是属于中央“条条”管的企业,相比之下,地方企业利益对政府的直接影响更大,当然要给予相应的保护。三是不少企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企业亏损一旦出现,其职工的生活会面临极度困难,在社会保障制度没法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及治安问题。为此,地方政府会从“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当然会以牺牲银行利益来换取一定时间的稳定。基于上述认识,政府的行为往往给银行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企业没资金生产经营或生活就找政府领导,银行行长明知道在没收回旧贷的情况下,再向这类企业放贷是有去无回,但经不住政府领导的要求而违心放贷;一些企业瞒着银行搞贷款抵押物拍卖,银行要讨公道,政府领导反而要银行不要激化矛盾,等等。
(五)法制建设没有跟上企业改制的要求,对银行依法收债产生不利影响。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的法制建设已有很大的进步,但仍有许多亟需建立和完善的方面。在制定法规方面,当不少企业普遍采取“金蝉脱壳”、“另起炉灶”、“假破产、真逃债”、“分光吃光”等手段甩掉银行债务时,有关部门仍没能及时制定出限制企业转移资产及廉价出售国家资财的法规来;规范企业产权改制行为的法规迟迟没出台。在法规执行方面,一些政法部门及其人员主观随意性大,不是以公正的立场办案,而是看哪一方和自己关系好,甚至是看谁给好处多。此外,一些银行内部信贷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也不按操作规程和法规办事(如合同签订不合规),一旦和企业在法庭上交锋时就拿不出有力的法律依据,眼睁睁地看着企业把应承担的债务化掉。
二、银行适应企业改制的对策措施
应当承认,形成负面影响的因素存在于银行内外两方面,我们不能直接改善外部环境,但可以通过大量工作促进外部环境的改善;同时,更主动、更实际地是要努力解决既存的矛盾,完善内部经营管理,降低改革的成本。笔者设想,可以着重从银行自身的角度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在解决现有债权债务矛盾的同时,还要建立防止或减少激化矛盾和新矛盾产生的机制。
第一,抓紧银行债权的落实。各级行要高度重视企业利用改制进行逃债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对凡是向本行借款的企业要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状况、企业改制设想等进行掌握、分析;把企业按风险大小的顺次进行排队分档,重点抓住风险大、数额大的企业进行突破。凡借款企业没有签订担保或抵押手续的,要尽快要求其补签,并办理公证或保险和登记手续。应当根据有关法规,以及不同企业采取的不同改制形式,有针对性地分别落实好债权。1、对法人分立的新企业,银行要按各新企业所占有的原企业资产的比例转移债权,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或抵押手续。2、对进行合资的企业,银行要合资企业全部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或抵押手续。若原企业是以部分财产合资的,则要求新企业按原资产的比例承担部分债务,并办理担保或抵押手续。3、对兼并、合并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银行要新建企业全部承担被兼并或合并企业以及改造前企业的一切债务,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或抵押手续。4、对租赁或承包的企业,银行要要求企业在决定出租或出包时需要征得借款行同意,办理保证人或与承租或承包方共同承担的担保抵押财产手续;承租或承包者要在原借款行保留或开设基本帐户,并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所收的租赁或承包收入必须按相应的比例偿付借款本息。5、对宣布破产的企业,银行应当运用合同签明的担保及抵押条文迅速收回债权。因为作为担保的财产和抵押物均属于列为正常顺序分配之前的优先偿还物。即使是没有办理担保和抵押手续的贷款债权,也要求清算组织严格按法规处理,使银行分得应得的破产债权。6、对已实现转制但尚未落实债务的企业,银行应逐个进行面对面的商谈,确定企业尽快办理债务转移手续,如果企业有意拖拉和逃避,则要及时予以起诉,用强制手段落实银行债权。
第二,建立科学的信贷管理体制。首先,要优化资产结构及贷款结构。银行贷款及资产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是结构不合理,应该利用企业资产重组的时机,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基础上进行贷款及资产结构的重组及优化。一是要把握好资产的长、中、短不同期限的投入比重。这个比重并非是一个固定的比例数,它要求各行根据当地及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选择某些效益和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建立较为牢固的关系,尽量满足企业的正当经营和投资要求,针对企业对资金需求的多样性,注意配套注入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二是要把握好资产对象集中与分散的关系。不能单纯地认为越分散资产对象越能分散风险,因为这会使银行的风险水平向全社会的风险水平趋近,而且也没有这么多信贷人员进行有效操作。同时,也不能认为抓住几个大的支柱或骨干企业就行了,因为少数行业或企业在发展中也会出现低潮;银行不能将自己的命运维系在少数行业或企业身上。其次,全面实行抵押或担保贷款。抵押或担保贷款是有经济和法律手段强制维持信用关系的贷款方式,一旦债务人不履约就会受到法律或经济制裁,故是银行降低资产风险的重要手段,而且在企业破产处理中,有担保的债务和作抵押物的资财都不作为破产财产来进行顺序分配,而是要优先清偿给债权人或债权人获优先处理权收回资财。因此银行必须全面实行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但要注意几点:一是要确认抵押物没有用着其他抵押行为;二是对抵押物的估价要合理,并有拍卖和出售的条件;三是担保人是确有经济能力和独立的企业或自然人;四是抵押或担保程序及操作要符合法规,有公证部门公证;五是注意掌握担保人的情况,若发生担保人本身的产权变更或经营失误,应及时修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此外,在过去一个时期,不少企业利用银行操作失误把同一资财先后作为几个债权人的抵押物,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必须重新处理。再次,实行银行系统电子联网,设立企业库。在电子网络形成企业库就能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动态和静态的基础资料,有利于较系统地掌握企业情况,减少具体企业的调查研究时间,迅速介入面临危机的企业的经营运动,等等。同时,鉴于企业跨地区经营越来越多的状况,有关行可以依据法规通过电子网络对那些没有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在有关帐户中进行扣收。其四,减少内部信贷管理部门,加强信贷员队伍建设。目前银行信贷管理部门较多,各自掌握企业的情况和放款标准又不同,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情况:如同一个企业在一信贷部门没得到贷款,而在另一个信贷部门却得到了贷款,同一个企业分别在不同的几个信贷部门都得到了贷款,而各信贷部门之间相互并不知道。可见,减少信贷管理部门,实行放款集中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可考虑只设一个信贷部门统筹掌握,各类贷款分设专人或专组管理。同时,要加强信贷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及法律知识的教育,从事信贷工作的职工要进行轮换交流,信贷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全面培训和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上岗。还要把信贷人员的经济利益与其工作业绩挂钩,在工资和津贴中抽出部分作为风险抵押金,一旦谁经办的贷款出现不良结果即把其抵押金扣除充公。其五,坚持并完善审贷分离制度。要改变决策委员会中主要领导意志导向决策和评估人员责任不明的状况。决策委员会成员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只有2/3以上的成员通过才能形成决策结果。对项目评审部门人员设立项目评审风险抵押金;项目决策实施以后,要进行后评估或追踪评估,凡项目资产不好或与原评估报告有较大出入的(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除外),要把有关评估人员的抵押金扣除充公。其六,尝试贷款票据化。即银行向企业发行贷款签订合同时,同时要求企业以所借款本息总额为余额,以贷款银行为收款人签发成约定还款期限的票据;一旦贷款到期,贷款银行持该票据向企业提示或向与企业有往来业务的银行提出交换即可收回本息。实行本办法一是有利于银行及时收贷,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即若出现贷款逾期而诉之法律,法院可立即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偿还借款;二是有利于灵活调动资金,即可转让、同业贴现、再贴现等;三是有利于加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联系;四是有利于把商业信用纳入银行信用,银行能有效地对企业进行经济监督。银行可在目前社会经济及金融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选择部分进行试点。
第三,客观处理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问题。银行与企业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矛盾是长期形成的,自然在解决这个问题时也应由相关各方共同承担负责,而不应由某一方来独立承担。很显然,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就是这么低效率,资产盈利率远远不及资金利率,靠企业自己解决不行;银行大部分的资产投放到了企业,如果都不收了或大部分不收了,那银行只好关门了;政府这几年都背上了预算赤字,哪里还能拿出这么一大笔资金来。客观做法应该是政府、企业、银行共同分担处理,原则上实行财政以退库等形式补一些,税务部门以减免税等形式留一些,企业以处理资产等形式补一些,银行以核销等形式化一些。1、由政府出资建立偿债性的基金,由财政部门或专门组织一定的金融机构来接收部分企业的部分债务。2、对经努力可增强还债能力或有还债潜力的企业,银行可适当延长其还贷期限,并不加罚息;或者把贷款转换成低息的、分段偿还的长期企业债券,由企业逐年在利润中逐步归还。3、效益好的企业在收购负债企业中,支付一部分资金作为还债,余下的部分作为对银行的债务保留,以后逐步偿还。4、特批尝试将一些企业债务转化为银行债权。商业银行法规明确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企业投资,但就颁布法规以前进行的投资如何处理还没有规定,银行可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在原来已投资的企业中选择少数有一定市场前景及潜力的股份制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的尝试,消除企业的债务,而银行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5、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负债企业,银行可依法申请其破产,挽回一定的损失。但银行一定要参加到破产处理活动中去。6、对已经不复存在和无人负责还债的企业(基本上是私营和集体企业),应当核实债务数额,由银行核销。
第四,积极参与企业破产处理活动。鉴于我国企业效率普遍低下和国家还将扩大企业破产试行范围,以及银行相当部分债权将在企业破产后消失的情况,银行努力参与企业破产活动将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实际的参与中要解决好几个环节的问题。首先,不要轻易选择企业破产方式,应充分寻求和解和整顿的办法。破产案件中的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到期债务的延期支付或减免支付达成协议,从而避免破产的程序;而企业利用和解提供的喘息机会,进行组织及经营的改进则称为整顿。法院要公布中止破产程序,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有把企业整顿好的要求,并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以内提出;二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当有多个债权人时要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或代表为准)达成和解协议;三是法院认定双方达成协议的行为没有行贿受贿和诈骗等违法行为时作出认可裁定。其次,要选择好确定企业破产的时间。一些银行的同志认为,在企业申请破产前利用各种办法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尽快与企业补签抵押合同和第三人担保协议以获取优先偿还权,就可以在企业破产时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但这里忽视了一个时间细节,目前的破产法规就撤销权专门作出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限内,对原来未设担保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和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是无效的。因此,在提出企业破产的时间上应尽力回避这一时间障碍。要么设法不要让法院在6个月以内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要么在提前收贷和补签合同中能提前操作。再次,参加清算组织。清算组是破产企业的法定管理者,它在法院宣布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以内成立,并接管企业。现行的破产法规中规定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等)中指定,同时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银行应当努力争取派出人员参加清算组织。由于清算组织对破产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都接受过来并负责处理企业破产的全过程操作,这对银行来说是相当有利的。一是有利于撤销权的运用,若企业在破产前有转移财产,压价出售财产,提前偿还债务,对原来未设担保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等非法处理财产行为,基本上要通过银行进行或反映在银行帐户上,银行就可以弦法院提供线索,追回非法处置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防止债权人的资财减少或分配不均。二是有利于节省破产费用的开支。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案件中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为了破产程序正常进行,除了有担保债权的优先偿还外,破产费用是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即破产费用的增大意味着余下可分配的破产财产的减少。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当然要千方百计制约破产费用的使用,这只有参加进清算组织才能做到。三是有利于较合理地分配破产资财。现行法规明确了破产财产的分配三顺序——破产企业欠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由各债权人按所占比例分配)。可见,第一顺序的分配不确定性最大,有的企业会乘机把这一类费用高估冒算,而有的部分可能出于“同情”或减小企业职工的不满情绪而有所放松,使其不合理增加,银行可以根据企业过去的工资和劳保费用水平制定出较合理的开支水平,以维护债权人及自己的利益。
第五,促进发展资本市场改善企业融资结构。为了改变我国企业负债比率过大和负债结构单一,以及银行资产过于集中于企业,易于导致银企债务危机的状况,银行应该大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直接融资就是由民众直接对企业进行投资,使民众的部分储蓄通过债券、股票等形式,直接投到企业而成为企业的资本金或周转金,这可以降低企业的负债比率使企业资金来源多元化,进而改善企业的融资结构或资本结构,减少对银行的依赖。如果在全社会范围抑制民众储蓄过份向银行储蓄集中,就会减轻银行的负担,弱化或消除银行间拉存款而进行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储蓄大战”、“存款大战”。二是民众投资企业的货币并没有脱离出银行或金融系统,因为企业筹集资金后,无论是资本或周转金,它都必须放在银行或通过银行结算;只不过是看哪一家银行能把握住这种由分散处于集中的资金罢了。三是企业能从民众手中即资本市场中融得资金,自然就会减少其对银行的借款压力(包括由政府转移的)。银行就可少承担一些这种贷款“义务”。因此,银行应当全面分析企业直接融资对银行产生的在负债和资产方面的数量与结构变化,积极支持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企业进行直接融资。
第六,促进制定有关法规并严格实施。银行和其他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加强合作,是维护自身正常经营管理的重要保证。一些企业采取的“金蝉脱壳”、“另起炉灶”等手段以逃避银行债务之所以能得逞,与我国的有关法规没能出台有很大关系。银行应当和其他金融企业联合,促进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法规建设。主要可考虑几点:一是金融部门可与工商行等部门联合下文规定:企业在转制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时,必须首先由开户银行提供资信证明,经开户银行、经贸委、国资局等联合审批后,才可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企业转制前的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评估、变卖等,只有有开户银行参与才有法律效力。二是在企业破产法规中要明确规定应有企业开户银行的人员参加清算组织。三是改革公证或登记办法。现制度规定办理合同公证、抵押物登记等大多是以合同或协议注明的金额数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一旦合同及协议涉及金额较大时,银行与企业都难以接受,不太愿意去办公证或登记,减弱了法律效力。鉴于公证和登记仅是机械化的操作,也无经济上的连带责任,应当改为按份数或项目数进行收费。四是提高银行呆帐准备金,鉴于西方商业银行已达到贷款余额总数的2%左右的水平,和我国企业效率低的情况,我国应将现在的8‰左右提高到1.5%左右。另外,由于前些年形成的不良资产太多,而银行又没有提取呆帐准备金,应建议财政部追加核定一个比例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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