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民主价值及其开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多党合作论文,民主论文,中国共产党领导论文,价值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08)06-0017-08
尽管早期的一些资产阶级政治家,对政党持厌恶态度。但是,随着西方国家议会制度、选举制度等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完善,人们对于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和地位的看法发生了显著变化。19世纪后期以来,政党政治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政治形式,政党制度已成为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政体性质等不同,各国政党制度所反映的民主政治的程度、范围和特征也有很大的差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具有重要的民主价值。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至今它仍然蕴含着不少潜在的有待我们进一步开发的民主价值。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把这一制度所内含的潜在的民主价值转化为现实的政治优势,以便更好地推进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民主价值之理论分析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列宁曾深刻地指出:“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①。因此,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建国近60年来,中国坚持民主政治建设与国情相适应,走“中国式民主”发展之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既不同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盛行的多党制。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不是反对党,也不是执政联盟中的联盟党,而是与中国共产党进行政治协商的参政党。这就是“中国式民主”在政党关系、政党制度上的体现。具体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民主价值:
第一,体现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有机互动。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是紧密联系的。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既定路线图。这说明,党内民主不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根本目标,人民民主才是最终目标②。中国共产党有着7800多万党员,发展党内民主,不仅有利于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积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宝贵资源,而且能够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多党合作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示范效应作用下,各民主党派也能够以更加民主的方式处理自身的内部事务,更加积极地参加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更加主动地进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在这方面,民主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可以监督各民主党派,但更为关键的是民主党派监督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的监督对于发扬民智,凝聚民力,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是不可或缺的。再者,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一旦犯错误将会影响全局。正如邓小平所说的:“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接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③。因此,多党合作制度中的党际监督反映了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有学者认为,“统一战线民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通过互相监督达到互相促进的目的”④。事实上。周恩来早就指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实际上是扩大民主”⑤。他还强调,互相监督的面还要扩大,不能缩小,这对我们的民主化有极大的好处。这意味着,党际监督的完善、党际关系民主化的发展将推动中国共产党积极治理腐败现象,更好地克服执政和领导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缺点,为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注入动力,巩固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
第二,体现了代议民主与政党合作、政治协商的相得益彰。现代民主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民主有着显著区别。这种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代议制的运用。没有代议制,现代民主是不可想象的,对于大国来说尤其如此。美国的总统制民主较早地采用了代议民主形式。麦迪逊说:“共和政体,我是指采用代议制政体而言”⑥。这就为卢梭的主权在民原则和洛克的代议制思想找到了一个结合点。从这方面说,代议民主具有重要价值。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代议民主也具有一些弊端和缺陷。民众的非理性情绪的宣泄,可能导致选举民主演变为街头政治,并形成一群“乌合之众”。民众自身素质的低下,对政治事务的无知和无能,常常使民众不过是“现代的亚当”、“淘气的孩子”(奥尔特加)、政治上的“原始人”(熊彼特)、“群畜”(尼采)。“多数的暴虐”往往对自由等其它政治价值造成破坏。诚如托克维尔所言:“假使有一天自由在美国毁灭,那也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使然,因为这种权威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逼得少数诉诸武力。那时将出现无政府状态,但引起这种状态的是专制”⑦。在密尔看来,代议民主还可能导致“阶级立法”。在普选制下,如果实行一人一票制,占人口多数的劳动阶级会占有议会的多数席位,形成不利于资产阶级的立法。“民主制,和所有其他的政府形式一样,最大危险之一在于掌权者的有害的利益,这就是阶级立法的危险”⑧。政党合作、政治协商是克服代议民主这些缺陷的重要途径。各民主党派集拢了各方面的精英分子,它们以协商、合作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符合现代政府治理对专业特长和业务经验的要求。不仅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都是中国政治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二者的结合,既体现了服从多数,又体现了尊重少数。“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⑨。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普选的方式产生,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做出决定。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是协商确定的,它们通过人民政协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进行协商,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少数群众的意见。这样,在中国的多党合作格局中,代议民主的弊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克服。
第三,体现了政治民主与社会民主的双重性质。中国的多党合作是具有政治民主与社会民主双重性质的民主形态。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开展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政协的自身特点和运作机制恰当地反映了多党合作所具有的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双重性质。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可以直接接触三十多个界别的委员及其联系的群众。政协的民主监督虽然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它不具备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于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政协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是“柔性”的,体现的是民主对权力的约束,而不是权力对权力的制衡。从这方面说,政协是社会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政协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许多政协委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曾经是领导干部。它离国家权力中心很近,具有影响政治决策的制度化渠道。通过政协组织,各民主党派能够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进而对当代中国的政治过程产生重要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协毫无疑问又具有政治民主的性质。政协的这个特点,李瑞环进行了充分肯定。他说:政协有许多特色,说它是官又不是官,它没有多少决定权;说它是民又不是民,它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所以我讲政协说官亦官、说民亦民、非官非民、亦官亦民⑩。有人认为,政协应该具有审议法案的权力,或者成为与人大相对应的上议院。这是想把政协变成国家机关,是不可取的。如果把政协变为上议院,不仅中国政治体制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也使政协丧失了作为一种社会民主形式所具有的包容性、广泛性等优点,进而使中国多党合作的功能打了折扣。
第四,体现了政治参与扩大与政治参与有序化、制度化的统一。政治参与的扩大是现代政治体系的重要标志和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尽管对于民主的具体内涵,人们存在诸多分歧,但是有一点是人们公认的,即政治参与的扩大是民主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参与民主论者看来,民主甚至可以等同于参与。科恩就是这样理解民主涵义的。他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11)。在现代化进程中,政治参与的扩大应该与政治制度化建设同步进行,实行政治参与的有序化和规范化。虽然政治参与的扩大会使公民对政治体系产生忠诚感和归属感,但是如果政府不能采取得力措施,把日益扩大的政治参与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也可能产生骚乱和政治衰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结构调整、所有制改革和分配方式改革唤醒了人们“沉睡”的利益意识,在此情况下,人们的参政热情持续高涨。如何审慎而积极地应对“参与爆炸”,是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在这方面,政党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亨廷顿认为,“为了减少由于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扩大而造成的政治不安定的可能性,在现代化过程的初期就需要建立现代政治制度,亦即政党”(1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能够化解政治参与扩大与政治制度化之间的张力。中国共产党十分注意扩大自身的社会基础和阶级基础,积极吸纳新兴社会阶层。同时,各民主党派也积极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反映各自所联系着那部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把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方针政策传达给各自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从而实现了政治参与的有序化与制度化。
第五,体现了民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密切联系。民主政治建设离不开安定有序的政治环境。在发生动乱和战争的情况下,政府必然要厉行集权,集中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平息动乱和夺取战争的胜利,由此产生的是“兵营式民主”。因此,对于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来说,“稳定压倒一切”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她的坚强领导,能够维护国家统一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安定有序的政治保障。邓小平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13) 另一方面,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统一的。党的领导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因此,通过党的领导,中国不仅能够实现政治稳定,而且能够有领导、有步骤的建设民主政治,从而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持政治稳定。建国以来,在某些历史时期中国政治不稳定,民主政治建设遭到破坏,这常常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被破坏是联系在一起的。同样,在某些历史时期中国政治稳定,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这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恢复与发展也是分不开的。“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保持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这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正确有效的政党制度”(14)。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遭遇的挫折及其对民主政治的破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多党合作工作和人民政协工作,在此情况下,中国的政党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然而好景不长,到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运动出现了扩大化,毛泽东要求各地党组织“注意各民主党派中反动分子的猖狂进攻”(15),许多党外朋友和民主党派人士被错误地打成右派,中国的多党合作事业受到严重损害。此后,“左”倾思潮继续泛滥,一直发展到在党的指导思想上占据了主导地位。尽管毛泽东说过“红卫兵把全国政协、民主党派封了,但政协还是要的,民主党派还是要的”(16) 之类的话,但是在“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和疾风骤雨般的政治运动冲击下,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名存实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遭遇的挫折破坏了民主政治建设,具体表现在:
第一,延缓了中国法治和宪政建设的步伐。法治和宪政的重要目的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自由。民主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逐步完善。正如有学者所认为,自由和民主必须建立在法治和宪政之上,没有法治和宪政,当然绝不可能有实质的民主与自由(17)。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颁布了宪法,初步完善了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法治和宪政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反右斗争扩大化和多党合作事业遭受挫折后,中国共产党内的法律虚无主义情绪逐渐抬头。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谈到上层建筑时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的条文谁能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养成了习惯才能遵守。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另一位中央负责同志也说:“到底是法制还是人治?实际靠人,法律自身作为办事的参考”(18)。中国的民主法治传统本来就薄弱,法律虚无主义的流行,阻碍了法治和宪政建设的进程。“文革”时期,最高领导人号召“天下大乱,以达到天下大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参与制定的宪法,成为一纸空文,各种违宪事件时有发生。许多法律规范成为纸上谈兵。最高领导人的一句话可以改变法律,最高领导人的指示可以凌驾在法律之上。许多通过法定程序当选的民主党派领导人,在法定职位上行使法定职权时,被莫名其妙地停职、批斗,多党合作的基本规则和政协章程被公然违反,对“无法无天”局面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二,阻碍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主与程序须臾不可分离。只要把宏大的民主价值,与细微的程序和制度结合起来,民主才能真正运转起来。否则,宏大的民主价值不过是引起空气振动的口号而已。“文革”期间,个人崇拜盛行,大民主式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甚嚣尘上。最高领导人坚持以“运动统帅机构”,把制度化等同于官僚化和特权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制度化建设不仅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反而出现了倒退,原有的制度化建设成果被摧毁。林彪和江青等人把民主党派视为“异己力量”,诬蔑民主党派为“反革命组织”,红卫兵到处查封、冲击民主党派机关,民主党派被迫停止活动。民主党派活动的重要舞台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均在事实上停止了活动。从“文革”开始到1975年1月的8年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开了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而且,“从1954年宪法颁布到1975年宪法修改期间,竟没有一部法律出台”(19)。1968年8月,《关于四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政治情况的报告》把159名全国政协常委委员中的74人扣上“反革命”等帽子,其中相当多的是民主党派负责人。
第三,侵害了公民的民主权利。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民主意义。但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却在实践中遇到了挑战。1966年后,“踢开党委闹革命”、“砸烂公、检、法”等口号十分流行,公民的民主权利失去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被剥夺,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人实行自上而下、一级一级地指定。按照社会契约论者的说法,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尽管我们不完全赞成这种说法,但是,“文革”期间公民的这些权利遭到破坏是不争的事实。人身安全是十分重要的。孟德斯鸠指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20)。“文革”期间,在群众专政的名义下,红卫兵到处批斗、关押所谓的“阶级敌人”,刑讯逼供,全国各机关、学校、部门都设有关押被斗对象的牢房、劳改农场等。“打、砸、抢”导致民众的财产失去保障,甚至一部分财产被造反派所私分。“思想犯”和各种莫须有的罪名并不少见,公民的言论自由等大打折扣甚至荡然无存。在此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民主党派人士是冲击和迫害的对象。
第四,损害了民主政治建设的物质基础。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建设之间虽然不完全存在线性的正相关关系,但是认为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生活贫困的人以谋生为第一要务,既无兴趣也无闲暇从事政治参与,更无能力获取政治参与所必需的各种信息。利普塞特正确地指出:“国家越富裕,出现民主的可能性就越大。从亚里士多德迄今,一般的论点是,只有在没有什么真正穷人的富裕社会中广大公众才可能有效地参与政治,不受不负责任的宣传鼓动的蛊惑”(21)。亨廷顿的经验研究表明,财富的增长是引起民主转型的重要诱因。他甚至夸张地说:“如果在七十年代中期有一位社会科学家想要预测民主化的前景,他只要扳一扳手指,算一算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过渡带中的国家就能预测得很成功”(22)。有关数据表明,2005年,中国的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总量的5%。而在50多年以前的1955年,中国经济总量据说已经占到当时世界经济总量的4.7%。所以,中国人感到很尴尬,用了50年的时间,在世界经济总量的格局中就增加了0.3个百分点(23)。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世界的差距拉大,“文革”难辞其咎。10年“文革”把国民经济拖到了崩溃的边缘。如果按照正常年分百元投资的应增效益推算,10年间国民收入损失达5000亿元。这就是说,“文化大革命”10年损失的国民收入,相当于败掉了全国亿万人民经过建国30年辛勤劳动而积累起来的一份家当(24)。各民主党派成员很多是学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掌握着现代科技知识,熟悉现代化的经营管理经验。但是,他们中的许多人却受到迫害,或者被迫离开自己熟悉的工作领域,或者被下放到基层,从而使有关人员的工作、研究和学术事业的中断。“从现代化角度来看,让这些人花相当多的时间从事体力劳动,并没有什么意义”(25)。所以,人力资源与智力资源的浪费,是中国经济发展落后的重要原因。
第五,破坏了民主政治建设的精神基础:政治信任。从现代政治学的观点来看,社会领域的人际关系规则和模式会移入政治领域,从而对政治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有关研究表明,民主的发展需要一定的人际信任作为基础,同时,民主越发展,人际信任的程度越会得到提高。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人际信任程度一般较高,而在某些东南亚国家,人际信任的缺乏恰恰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障碍。美国学者英格尔哈特明确指出,高水平的人际信任感与稳定的民主制相关;相对低水平的满足感与信任感容易产生反体制行为,支持激进党派(26)。多党合作制度的破坏损害了政治信任。中国共产党内的一些功勋卓著的革命家,被诬陷为“叛徒”、“大军阀”等,“公开的揭露”使得“洪洞县内无好人”,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一些蜚声中外的民主党派人士被诬蔑为反党、反社会主义,也破坏了民主党派的形象。在政治运动的冲击下,传统的伦理关系受到考验,出现了父子反目、夫妻结仇等不正常现象,导致人人自危。1957年,毛泽东邀集民主党派负责人举行座谈会,请他们帮助党整风。随后,他采用“引蛇出洞”的策略,“抓住一些人说话过了头,便发动全党实行反击,一下把包括知识分子中许多精英在内的55万人都打成了‘右派’分子”(27)。反右斗争或许是必要的,但是犯了扩大化的错误,使民主党派领导人及其成员、社会上的其他人士对中共的政治信任度大大减少。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里,一些民主党派领导人在政治上仍噤若寒蝉,不敢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留下的后遗症。而不同党派和人士之间的政治信任与否及其程度是民主政治的精神基础。从“反右”到“文革”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政治信任的降低使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丧失了其重要的精神基础。
三、进一步开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民主价值的思路
恩格斯指出:“伟大的阶级,正如伟大的民族一样,无论从哪方面学习都不如从自己所犯错误的后果中学习来得快”(28)。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遭遇的挫折及其对民主政治的破坏表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进一步开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民主价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政治基础,是多党合作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格局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水平如何、执政方式如何,对多党合作会产生重要影响。有学者认为,“纵观我国多党合作的历史发展,什么时候共产党的领导正确、强而有力,多党合作就巩固、发展;什么时候共产党的领导失误、犯错误,多党合作就遭到挫折、损失”(29)。这是非常正确的。当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从总体上是符合多党合作要求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一种表现是,中国共产党的某些年轻干部对多党合作理论学习不够、理解不深,特别是在和平环境下、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他们对多党合作的必要性、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认为“民主党派发展组织、参政议政是跟共产党争民主、争群众,真是胆大妄为”(30)。2005年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各级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胜利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和改善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因此,我们要按照这个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高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保持和增强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向心力。
第二、加强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民主党派是多党合作的重要政治主体。多党合作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水平,还取决于民主党派的自身素质。因此,我们要积极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党作用,提高民主党派的政党意识,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全面推进民主党派的各项建设。中国共产党要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把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视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同时,各民主党派要积极主动地推进自身建设,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适应新情况、新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承担起维护和巩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格局的义务。需要指出地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调整给民主党派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按照各民主党派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某些民主党派发展组织困难,导致其70%的成员是从其它范围和对象中发展,形成了“倒三七”。这必然造成各民主党派成员构成交叉重叠,有趋同倾向。此外有些民主党派只强调进步性,忽视其广泛性,在发展成员等方面也有与中国共产党趋同倾向(31)。因此,各民主党派要在注重质量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稳步推进组织建设,妥善处理重点发展对象与非重点发展对象之间的矛盾,保持自身的特色。有些民主党派成员对本党的宗旨、纲领和使命认识不足,或者缺乏认同感,其入党动机在于要“官”、要“级别”。为此,我们要提高各民主党派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提高民主党派成员的思想认识,扎实推进思想建设。同时,我们要适应民主党派在政治生活中地位和作用提高的现实情况,不断加强民主党派的机关建设。
第三、加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双方的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平衡的意识和行为。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还是多党合作,在当今中国都是由法律和政治规范的正式制度,所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对中共和民主党派都既是一种法定的(《宪法》确认)、政治的(中共与民主党派的关系原则由《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政治文件确认)政治权利,也是一种法定的、政治的政治义务,而且两者必须是平衡的。目前的关键,一方面是执政党本身应在全党特别是高级领导层中真真树立起平等对待合作伙伴的政治意识,而不是高高在上的特权意识。另一方面,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也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装饰品,而是民主党派的一种政治权利;他们如果自我放弃或自我虚置,则也是一种不履行政治义务的表现。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政治权利,还是政治义务,中共的政治领导和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都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和政治的有关规范的范畴内行使,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共的政治领导行为和过程不是可以任意解释和发挥的,而是有法律和政治规则约束和规范的。当中共的政治领导行为和过程任意解释和发挥到不把民主党派作为正常的合作伙伴,严重削弱其政治功能时,表明中共已没有正确行使其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同样,如果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功能自我放弃和自我虚置,则表明民主党派没有正确行使其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
第四、提高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水平。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多党合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建国初制定的《共同纲领》就对多党合作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后,一系列关于多党合作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性文件(党内决定、决议或意见)先后出台,丰富了多党合作的制度规范。但是,也应该看到,多党合作制度尚缺乏某种明确具体特别是程序性的法律保障,某些非正式制度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多党合作中出现的新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也未得到法律法规的确认。比如,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协商的结果如何进入决策层面,如何检查和监督协商结果的落实等尚需进一步明确。在某些地方政府施政过程中,之所以多党合作具有随意性,甚至流于形式,确有制度不健全方面的原因。邓小平曾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推进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建设,保证多党合作更好地有法可依,巩固多党合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多党合作不随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随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五、保持和巩固和谐的党际关系。中国的政党关系在本质上是和谐的,可以说和谐是中国党际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这种和谐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民主党派独立性之间的平衡。因此,有学者认为,在明确以共产党的领导为政治原则的前提之下,努力实现共产党的领导与保持各民主党派独立性之间的平衡就成为中国党际关系优化的重要目标。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要积极帮助民主党派克服缺点和不足,给予它们必要的指导,保证它们在社会主义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不应把民主党派当作附属团体,去命令、干涉或者控制他们,要保证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尊重“它们这种独立平等的地位”(32),并在平等的基础上,积极发扬党际监督,让中国共产党干部“耳边听到不同声音”。当前,党际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单向监督,即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监督。有学者的调查结论证实了这一点。“从总体上讲,无论是执政党干部,还是参政党骨干,对于严格意义上的党际互相监督,特别是对于参政党监督执政党,认识上还不够清晰,实际运作中还存在明显的差距”(33)。因此,中国共产党要更加主动地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闻过则喜,从善如流,特别要听得进逆耳之言,容得下尖锐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34)。同时,要进一步健全重大情况通报制度,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和巩固党际关系和谐,真正拓展多党合作的空间,把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发展到更高的境界。
第六、创新中国特色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民主的新形式、新方法和新措施。首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要正确领导,而且要善于领导、科学领导,而不是生硬的呆板的命令与指挥;其次,在新形势下多党合作的方式、方法、措施要新颖化、多样化。也就是说,要探索不同于旧形势下旧方式、方法、措施的新方式、方法、措施。比如,以前一般无论有政治含义还是没有政治含义的活动,民主党派总是跟在中共的后面“做小尾巴”。其实,在有些有政治含义的活动中和大多数没有政治含义或政治含义较淡的活动中完全可以信任地放手让民主党派扛旗去做,中共协助,可能效果会更好。又比如,在不削弱中共在国内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国际上党际外交中主角地位和作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进一步提升民主党派和无党派著名人士在国内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国际党际外交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既可以提高我国对内对外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也有利于改善中国党际关系的国际形象。
实践证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具有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式,它既避免了多党竞争、相互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一党专制、缺少监督导致的种种弊端。我国政党制度的巨大优势就在这里,同国外一党制和多党制的根本区别也在这里。因此,西方式的议会民主、多党制并非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惟一模式。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也是有着极大发展潜力的民主政治形式,进一步开发和完善这种民主政治形式,不仅对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为人类的政治文明作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① 《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68页。
② 俞可平:《民主是共和国的生命》《人民论坛》2007年第22期。
③ 《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70页。
④ 萧超然主编:《中国政治发展与多党合作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65页。
⑤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51页。
⑥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49页。
⑦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99页。
⑧ [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98页。
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摘要)》,《人民日报》2006年3月2日。
⑩ 李瑞环:《学哲学用哲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15页。
(11) [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0页。
(12)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388页。
(13)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41-342页。
(14)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12页。
(15)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431页。
(16) 《统一战线:胜利走向胜利的法宝——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八十周年》,《人民政协报》2001年7月1日。
(17) 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第127-129页。
(18) 项淳一:《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纪念中国共产党诞生七十周年》,《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
(19) 张学仁等主编:《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第328页。
(20)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85页。
(21) [美]利普塞特:《政治人》,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33页。
(22) [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72页。
(23) 汪玉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30年:思考与展望》,《党政干部学刊》2008年第1期。
(24) 席宣等:《“文化大革命”简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第317页。
(25) [美]詹姆斯·R·汤森等:《中国政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60页。
(26) R.Inglehart,The Renaissance of Political Cultur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82,No.4(December 1988),pp.1204-1229.
(27) 萧克等:《我亲历过的政治运动》,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7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2页。
(29) 郑建邦主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的,第220页。
(30) 吴美华:《当代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第234页。
(31) 甄小英:《增强我国政党制度的包容力,实现多党合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4期。
(32) 《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31页。
(33) 浦兴祖等:《试论努力开发中国政党制度中党际“互相监督”的政治资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34) 《大力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为完成新世纪宏伟任务服务》,《人民日报》20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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