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际法的发展趋势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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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10)05-0705-18

从鸦片战争算起,中国与国际法的真正接触已有170年。在近两个世纪中,中国国际法从零星翻译起步,仿日本、学欧美,至民国时期,已初步建立近代国际法体系[1](第492-495页)。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国际法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基于特定的国际背景与国家需要,新中国国际法呈现出与前一时期明显不同的特点。从建国至20世纪50年代中叶,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是全方位学习苏联时期[1](第495页)。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得国际法在中国除满足外交斗争的需要外,科学研究、教学与传播受到法律虚无主义的浩劫。伴随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新中国国际法迎来了“第一个春天”。以改革开放为界,新中国国际法发展大体划为以下两个阶段[2](第133-139页)。

一、1949-1978年:破旧立新求生存

以周鲠生先生为代表的近现代中国国际法学界主力基本上留在了大陆,加上相继从海外归来的部分学者,包括杨浩龙、倪征、李浩培、王铁崖、赵理海和陈体强等人,成为新中国国际法最为宝贵的人力资源。他们既是新中国国际法学的奠基者、开拓者,又是新中国国际法实践的践行者、推动者。一般认为,对当时的国际体系而言,新生的社会主义大国是个反对者、挑战者、革命者,直到改革开放重新向世界打开大门。对当时的国际法体系来说,新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自然亦不例外,这一时期被人称之为“体系外国家’’阶段[3](第33页)。

(一)1949-1966年:“另起炉灶”与“一边倒”

二战以后社会主义集团和西方之间紧张的意识形态与军事对立,基于此种现实,新中国外交政策的“三方针”是“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一边倒”[4](第405页);加上“彻底废除伪法统”,这四项原则对新中国初期的国际法发展有重大影响,决定了新中国国际法发展的方向[5](第188页)。

“另起炉灶”使新中国“脱离了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法律体系”,“中断了移植西方国际法的进程”;而“一边倒”则让新中国“步入了移植苏联国际法的道路”[6](第89页)。新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进入了全方位学习苏联的阶段[7](第515页)。首先,中国认同苏联创立的以列宁和斯大林关于国际法的学说作为参与外交活动和从事国际法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其次,中国在理论研究上也全面移植了苏联国际法的研究成果;在国际法教育方面,基本上也是苏联国际法教科书的一统天下[6](第89-94页)。在实践中,第一,只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集团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第二,只参加由社会主义国家主导或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组织;第三,只参加由社会主义国家组织或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和国际交流活动;第四,在重大国际问题和国际法实践中与苏联保持步调一致。虽然60年代中叶以后,中苏关系公开破裂,但是,中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基本上延续了50年代的传统,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以苏联国际法理论为基础确立的国际法的框架体系没有实质性的变化[6](第94页)。当然,在具体问题上,中国已表现出明显不同于苏联的观点。例如,中国国际法理论对苏联三种国际法的划分只给予了短暂的支持,随即就公开反对[8](第34-38页)。而且,“中国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法理论上非常谨慎,他们对国际法持一种实用、利益导向的看法,经常将国际法界定为国际关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一时期,西方世界,尤其是西方学界非常关注新中国对既有国际法体系的态度和看法,他们主要从中国政府和外交部门的声明、发言以及《人民中国》、《世界知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英文稿》等公开出版物和中国国际法学者的有限研究成果中寻找蛛丝马迹[1](第489-490页)。

建国初期,新中国最紧迫的外交任务就是要获得国际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承认,在此基础上拓展自己的国际生存空间。这涉及国际法上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如政府承认[9](第3-36页),财产、债务、条约的继承[10](第135-142页),边界争端的解决[11](第469-480、488-508页),国籍问题[10](第230-234页)等。在“两航公司案”[10](第140-142页)、“湖广铁路债券案”[12](第296-318页)、“光华寮案”[13](第401-404页)等案件以及朝鲜战争[14](第533-537页)、印度支那问题[12](第70-75页)、中印边界争端等重大事件中,国际法学界不但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还向学界和社会发表相关研究论文,为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充分的国际法智力支持,为支持我国对外政策的立场和观点、配合外交斗争、维护新中国的主权独立和国家利益做出了贡献。

在国际法实践中,基于旧中国半殖民地的历史和新中国面临的严峻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新中国领导人对未来世界的理解与设想,新中国尤其强调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坚持国家独立与领土完整,重视不干涉内政等原则[15](第134页)。为了维护新中国的主权和独立,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朝鲜战场上同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兵戎相见;而在中印边界,奉行“以和为贵”的中国也终于忍无可忍,两国之间爆发了大规模的武装冲突。中国积极支持广大亚非国家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斗争,先后参加日内瓦会议和亚非万隆会议,发展与亚非国家的友好关系,同它们一道以主权原则为武器,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正如外国国际法学者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不懈地主张主权原则并在其外交声明中表现为主权原则的最热忱的拥护者。严格遵从主权不受侵犯原则,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鲜明特色,并被视为国际关系的基础和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支柱。”[13](第282-283页)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际法实践丰富,而研究工作基本上是翻译,而且以翻译苏联的国际法教材和著作为主。值得一提的是被西方学界奉为权威的国际法教科书《奥本海国际法》(第七版)由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编译委员会翻译出版。1957年出版了王铁崖与他人合译的《海上国际法》。1957-1962年间相继出版了王铁崖选编的《中外旧约章汇编》(1689-1949)三卷本,成为国际法研究必不可少的资料。1958年王铁崖又翻译了汉斯·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一书。但是,“中国学者自己的成果甚少,民国时期已经成名的一些国际法学者,如周鲠生、李浩培、赵理海、王铁崖等,在50-60年代基本上也没有发表有分量的新成果”[6](第92页)。甚至有国外学者认为,在中国直到1979年才有国际法方面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不可否认,我国国际法科研工作者为新中国处理各种国际法问题比较好地提供了理论支持与法律见解,基本满足了新中国在国际法方面的需求,为巩固新中国的生存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例如,在新中国的承认(到底是国家承认还是政府承认以及承认的条件)、对前政府签订的各项条约和国家债务的处理等问题上,国际法专家们运用国际法基本原理,旁征博引,特别是结合西方国家在相同或类似问题上的实践、理论和学说进行了严谨而精深的分析论证[16](第425页)。遗憾的是,与西方学界的长期隔离阻碍了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学说在国际上的传播与影响。

在国际法教学与人才培养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和北京大学等几所高等院校设立了国际法专业,参照苏联模式,使用苏联的国际法教科书,开展新中国的国际法教育。但是,系统讲授国际法的时间很少,主要出于国家利益和政治需要,为外交斗争和对外交往输送实务人才。1957年开始的政治运动,使国际法教学与人才培养受到极大影响。“就在学苏联还没有学够的时候,法律虚无主义已影响到我们国际法的教学……。在1958年以后,在左倾路线的影响下国际法几乎是名存实亡。(一直到)1962年到1965年这个时期,我们经过了一个很短的恢复期。(到)1966年以后这十年就不堪想象了。”[1](第496页)陈体强亦称“1957年后,格于形势,搁笔伏枥,坐视光阴流逝,报国无门。”[12](第3页)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宣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国际法的发展做出的主要贡献之一”[13](第263页)。基于中国丰富的国际法实践与经验,首先见之于中印、中缅双边条约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先后经过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和其它国际法律文件的发展与确认,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随着70年代末独立自主和平外交的开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始适用于全世界”[17](第3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对体现于《联合国宪章》之中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申”[18](第86页)。它既是新中国开展对外交往的基础,而且“它们构成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9](第42页),“并将成为新的国际秩序形成的基石”[20](第7页)。周鲠生首先从国际法层面阐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性质和重要意义[11](第440-451页)。改革开放以后,以王铁崖、李浩培为代表的中国国际法学人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向全世界推介新中国对世界国际法学的这一重大贡献[13](第282-283页)。诚然,从一定意义上讲,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仍主要是基于防御心态,出于维护国家生存的基本需要。

(二)1966-1978年:劫后余生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中国法制建设与法学发展陷入瘫痪,国际法亦不能幸免,“1966年到1976年国内政治灾难时期国际法教学与研究彻底遭到破坏”[21](第372页)。一方面,各科研院校、法律机构和基本设施遭到严重破坏,馆藏图书和资料散失;另一方面,国际法工作者饭碗不保,不仅基本生活保障几无着落,甚至人身安全也时刻受到威胁。外交系统深深卷入无休止的批斗,对外实践受到很大影响,甚至闹出了一些明显违反国际法的笑话。而对世界国际法的发展来说,“20世纪60年代国际法最大的单一主题是‘新’国际法的兴起”[22](第5页)。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国无法参与各项国际法事务”[17](第2页),“革命”的新中国错过了国际法的“革命”岁月。“遗憾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虚无主义与取消主义的影响,尤其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国际法的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受到干扰与冲击,长期处于停顿状态,理论队伍日渐缩小,专业理论被弃置一边,使我国的国际法学水平落后了”,中国国际法学会第一任会长宦乡在中国国际法学会成立大会上如上回顾[23](第4页)。

在艰难的条件下,周鲠生、王铁崖、陈体强和李浩培等中国国际法专家,出于对国家与民族的责任感和创建中国国际法体系的历史使命感,为中国国际法学的承前启后做出了重要贡献。《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在这一时期翻译出版。新中国国际法奠基人周鲠生于1971年逝世是中国国际法的重大损失,但其遗作《国际法》197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则是新中国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周鲠生教授所著《国际法》一书是我国解放后出版的第一部有分量的国际法著作,也是迄今(1981年12月)为止唯一的一部国际法教科书”[23](第375页);同时也是一部全面阐述中国学者、学界和中国人对当时国际法体系所持基本观点的著述,“被誉为世界国际法学中自成一派的法学著作,在我国的国际法学界具有权威地位”[10](封底),其“学术价值极高,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建立到60年代初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外交和国际法实践,代表了迄今为止中国国际法学的最高成就。”[24](第300页)

与国内形势不同,二战后建立的雅尔塔体系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一些有趣的变化,亚非拉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非殖民化运动成效卓著,大国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中国准确抓住这一微妙时机,及时调整外交政策,改“一边倒”为“两个拳头出击”,后来又根据形势的发展调整为“一条线”战略。在外交斗争与对外交往中,中国积累了丰富的国际法实践经验。而经过外交界、国际法界和其它各界的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中国的外交实践取得了重大突破: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从政治上、法律上、程序上公正彻底地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这标志着新中国在政治上正式获得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现行国际法律体系的接受和认可。此后,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关系出现历史性转机,中美和解给国际政治格局带来了深远影响,也为新中国国际法重新确立在国际体系中的坐标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在国际形势利好鼓舞下,这一时期中国国际法的发展体现了国际关系对国际法的“促进”特征。虽然这时中国国际法的教学与人才培养仍然处于停滞时期,但国际法研究已开始缓慢恢复,国际法实践更是得到极大丰富。中国和更多的国家建立了或开始谈判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签订了一些双边和多边条约,开始有选择地加入或准备加入国际组织。中国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尤其是团结新独立国家,以联合国为主要舞台,为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多方面的贡献。如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在长期的外交实践中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国际法为武器进行反帝、反殖、反霸斗争,支持第三世界人民的利益和要求[13](第282-283页),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益。例如,中国参加1972年斯德哥尔摩世界环境大会,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制定进程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第三世界国家一起谋求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如果说中国国际法科研与教学融入世界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那么国际法实践的这项工作则在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时乃至更早时候就已经全面展开了。

(三)1949-1978年中国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综上所述,回顾新中国国际法1949-1978年前30年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

第一,迫于形势,新中国对当时国际法体系的总体态度是批判、排斥,但重视、尊重其中符合其国家利益的部分。因此,对现行国际法采取的是辩证分析和“一分为二”的政策。

尽管中国对西方国家所主张普遍适用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其中包括为它们压迫和剥削弱小国家提供理由的原则、规则)持怀疑态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成立后很快就认识到,对于新生的共和国,国际法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它是有用的,因为它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不受外来的侵犯;它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它,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能维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仅承认国际法,而且在其对外关系中适用国际法原则、规则[13](第328页)。毫无疑问,新中国拒绝、排斥与否定的是传统国际法中维护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利益的原则和规则,强调遵守的是对调整各主权国家间建立在平等和独立基础上的关系的各项原则和规则。中国对传统国际法律秩序的很多方面持明显批评态度,而接受《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15](第135页)。中国自一开始对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和以《联合国宪章》为基本内容的国际法体系保持着一定程度的尊重与期望,一直谋求融入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新中国一成立,随即就向联合国等重要的国际组织或其它机构提出了自己的权利要求[11](第509-520);从中国政府在朝鲜战争、中印边界争端等重大事件中的态度、声明、发言和国际法学者的政论性论文中都可以看出新中国对当时国际法体系的某些好感。新中国采取了把西方国家和国际体系分开,指责联合国安理会在没有苏联和新中国参加的情况下通过决议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非法行为,美国假借联合国名义纠集多国部队行侵略之实,目的在于扼杀新中国;美国向台湾海峡派遣第七舰队的行为是对中国内政赤裸裸的干涉,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践踏。在中印边界争端中,中国在政治、军事各方面均占优势的情况下,仍然以国际法为准绳,向全世界表明中国和平解决争端的态度,对印度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表达坚决维护国际法的权威,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决心。中国还支持印度支那反抗法国殖民者、追求民族独立的斗争。在日内瓦解决朝鲜问题和印支问题的国际会议上,新中国坚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了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12](第12-18、76-81、106-110、133-140、145-148页)。但是,“在冷战时期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被排斥在国际立法活动之外,她的合法席位也被国际法律机构(尤其是联合国)所拒绝”[15](第135页)。由于国内形势与国际关系的现实,虽然新中国成立时强调国际法研究的重要性[25](第57页),新中国国际法同新政府一样因为被孤立而没有选择地被迫孤立于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之外。

第二,新中国强调主权原则,注重利用国际法中合理的部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

第三,同对待当时的国际秩序一样,新中国始终想通过努力一定程度地打破既有国际法体系,建立新的更符合自身利益要求的国际法体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就是破旧立新的初步尝试和集中体现。

第四,新中国有限的国际法力量大都投入到新中国的外交实践中,以贯彻落实外交政策,发展对外关系,开展外交斗争,保障新中国的独立和尊严。

第五,虽然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包括意识形态的影响,新中国初期主要以移植苏联国际法为主,乃至后来与外界基本隔绝,但中国国际法学者们的研究深度与高度可以说仍然是新中国60多年来的一个高潮。“我国在一系列的国际法问题上,如对承认、继承、国籍、领土、条约、使领馆制度、和平解决争端等方面,都有新的创造,对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贡献。”[20](第7页)

新中国前30年国际法的发展,从一个新的起点出发又走到了另一个新的起点。这既是一段难以忘怀的革命岁月,体现了中国人民敢叫日月换新天的壮志豪情;也铭刻着中国追求正义与和平的执着坚韧,记录了国际法发展史上中国破旧立新的一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这种革命与追求的最佳诠释,也是新中国国际法前30年的时代主题。正是在这一基础上,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国际法走向改革与发展的新阶段。

二、1979-2009年:改革开放谋发展

1978年底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政策,新中国和新中国国际法真正与世界面对面。中国和美国两个大国在1979年的第一天正式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政治中的大国关系,也深刻改变了中国对外交往的国际关系生态。这些国内国际环境的重大变化,既是中国国际法迅速恢复与快速成长的动力和催化剂,也让中国从国际法律秩序的革命者、批评者逐渐化为主动参与者、积极维护者与重要建设者。这一阶段大体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1979-1989年:“第一个春天”

这一时期的标志性起止事件,从国内来说,是改革开放政策的确立到1989年政治风波的发生;就国际而言,则是中美正式建交到西方国家以政治风波为由对中国实行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这一时期是中国与西方,尤其是与美国关系的蜜月期。中国国际法的情况是“迅速恢复”与“快速成长”。

因工作与研究领域的特殊性,中国国际法学界较早感受到了“春江水暖”。1978年邓小平提出“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工作”[26](第137页)。以此为契机,中国国际法迎来了被称之为“第一个春天”的“空前迅速发展的时期”,“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第6页)。事实上,从1977年开始,我国的国际法学就已经进入这个“空前迅速发展的时期”,同法学其它部门相比,国际法是最快恢复的。中国国际法学会是第一个法学学会;国际法教材也是法学教材中的第一本教科书。1979年《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李浩培著)的出版是春天的序曲。1980年,中国首个专门研究国际法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北京宣布成立,这是中国法学学科中成立的第一个研究会。1981年,中国第一批全国通用的国际法教科书出版。一时间春回大地、万象更新[1](第496页)。

1.国际法研究很快开展并活跃起来

(1)国际法专门研究机构的相继建立与恢复。1980年,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率先建立了国际法研究所,作为研究国际法的专门机构。外交学院恢复了设于上世纪50年代的国际法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设立了国际法研究室。

(2)国际法专业学术刊物的创刊发行。1982年,由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王铁崖和陈体强担任(首任)主编的《中国国际法年刊》正式出版发行,是“我国国际法学界一件大事”[23](第3页)。中国国际法学者第一次真正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学术研究与交流争鸣的园地。1983年,出版《中国国际法年刊论文选》英文版。1989年由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国际法论丛》创刊。

(3)国际法学术活动的开展。这一时期,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国际法学术活动。在这些学术活动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从1985年起,连续举行了四届“全国青年国际法学者研讨会”,并且将研讨会成果结集出版。北京市国际法学会组织了首届国际法学会年会,出版了年会成果。

(4)国际法研究人员增加,研究成果增多,研究领域扩展。以《中国国际法年刊》的统计资料为例,1979-1988年九年间出版国际法图书超过240部[27](第713-728页)。1979-1984年五年间报刊上国际法文章索引占篇幅18页,约360篇[28](第625-642页);1985-1987年三年间报刊上国际法文章索引占篇幅78页,约900篇[29](第749-826页);1988-1989年两年间报刊上国际法文章索引占篇幅72页,约950篇[24](第405-476页)。研究人员和研究成果呈几何级数增长。这一时期另一个明显的特点是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对国际经济法问题的研究大有超过对传统国际公法问题的研究之势,出现了有关国际民商事的研究,国际法研究领域大大扩展。

(5)国际法著述的翻译与出版。这一时期,一方面,出版了一批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国际法教材或专著的高质量的中译本,包括菲德罗斯的《国际法》、阿库斯特的《现代国际法概论》、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的《国际法基础》、斯塔克的《国际法导论》、科热夫尼科夫主编的《国际法》等。另一方面,中国国际法研究的两部奠基之作,亦是经典之作——梁西所著《现代国际组织》和李浩培所著《条约法概论》分别在1984年和1987年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出版。总而言之,“国际法的研究工作也较快地开展起来,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1980年,我们还没有自己编写的公开出版的国际法方面的教科书。而今天,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法等等方面,都正式出版了教科书,此外还出版了一些有关国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法等等专著。在报刊上,也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论述国际法的文章。翻译出版的外国国际法著作和资料也有所增加。”[28](第312页)

2.中国国际法实践全面转向改革开放

基于对和平与发展这一时代主题的准确判断,中国政府及时调整对外方针政策,主动与世界各国和主要国际组织加强联系,积极参与国际事务。

(1)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取得突破性进展。1980年中国恢复了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资格,1981年成为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的正式成员,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进行了接触并于1986年就恢复中国的成员资格展开谈判准备工作。

(2)中国国际法专家学者开始在国际法律机构担任职务。倪征1981年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1984年当选为新中国在国际法院的首任法官。倪征的当选“表明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不仅在政治上,经济上,而且在法律上正在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事务”[30](第379页)。

(3)加入或批准了涉及不同领域的多项国际公约。如1980年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2年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86年签署并于1988年批准《禁止酷刑和其它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公约》。

(4)积极参与联合国改革和与国际法有关的主要活动,例如:谈判与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面参加联合国外空委员会会议、联合国海底管理局和海洋法法庭筹委会会议、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会议、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会议、世界法律大会、南极条约体系会议等等。1984年和1987年,中国分别和英国、葡萄牙就解决香港、澳门问题达成协议,在国际上被誉为通过谈判协商的和平方式成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改善国家关系的范例。正如国外学者所言,“中国承担了广泛的国际法律义务,加入了大量的国际组织,在……以前,这是不可想象的。”[5](187页)

3.随着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启动,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开始发生重大变化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8、189条首次规定了对国际条约的适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增加了对国际惯例的适用规定。此种条款规定成为其它若干法律法规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时援引的标准模式。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3条第一次将“国际法”引入了中国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逐步展开,五大政法院校和主要大学法律系,以及外交、外贸、军事、公安等院校恢复招生。北京大学于1978年开始招收国际法硕士研究生,1979年开始招收国际法专业本科生。“由于国家开放对国际法人才的大量需求,国际法成为学生偏爱的课程之一”[15](第135页)。国家开始公派研究生出国攻读国际法学位,并与国外大学就国际法人才的培养进行校际交流等。

4.中国国际法学界与世界国际法学界的交流沟通非常频繁

经过近30年的尘封之后,中国国际法学界迫切需要了解整个世界国际法发展的状况;而在这个时期,世界国际法已经迈开“走向新世界”的步伐,外界对新中国这一在国际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也一直充满好奇。自1981年起,中国先后有四位国际法学者被选人国际法研究院担任联系院士或院士。1986年和1987年分别加入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7年4月海牙国际法研究院和中国国际法学会联合举办了北京讲习班。

(二)1990-2000年:化危为机

1989年政治风波后,西方世界对中国进行经济制裁。随着东欧剧变与苏联解体,美欧取得了冷战的胜利,雅尔塔体系崩溃,冷战时代终结,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模式和意识形态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优势,世界格局处于调整时期,各种矛盾发生变化,甚至局部激化。这一时期,与国际法有关的重大事件主要有:1991年1月17日,以美国为首的多国联盟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为恢复科威特领土完整而对伊拉克发动了海湾战争。1993年4月27日—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举行会谈并签订《汪辜会谈共同协议》等四项协议。1993年7月23日-9月4日,美国无中生有地指控中国“银河号”货轮将制造化学武器的原料运往伊朗,制造了震惊世界的“银河号”事件。1994年4月15日,历时7年半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1995年初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成功务实地实现了关贸总协定向世贸组织的过渡,摆脱了国际贸易组织夭折的近50年阴影。1997年6月,亚洲金融危机爆发,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1999年3月24日,在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北约以“人道主义干涉”之名发动了科索沃战争,5月8日,北约导弹袭击我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2000年9月7日,江泽民主席出席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并在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国际形象。

另一件意义深远的事情就是继续进行的中国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为谋求加入WTO,中国进行了历史上(恐怕也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立法清理工作,涉及法律法规共3000余项,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综合法律框架——包括有关国内治理的法治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建立起来了,很多广为接受的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并入到中国国内法中[5](第186-210页)。同时,在国内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全民普及WTO知识的活动,“这一时期,中国出版的与WTO有关的图书和发表的与WTO有关的论文可能超过了世界上其它地方的总和”[32](第737页)。中国复关和入世谈判,一方面,集中体现了改革开放后中国面对国际法律秩序的自信以及对它们的期望;另一方面,也是既有国际法律制度对中国政府对外行为的规范和对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层面的影响与渗透日益加深的过程。

与“第一个春天”相比,由于受到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中国国际法研究与教学,遭遇了暂时的困难:发展缓慢,经费匮乏,图书资料缺失,中青年国际法人才(特别是从事国际法教学研究的人才)流失。1996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江泽民主席在听取了国际法讲座之后,就有关国际法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20](第3-5页)。从此,我国国际法的发展出现了转机,迎来了迟到的“第二个春天”[20](第450页)。

中国国际法方面的重大活动与事件包括:1990年王铁崖和李浩培应邀至海牙国际法研究院暑期班讲学,1990年在北京主办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大会,并派代表团参加1991年、1993年西班牙第十五届和菲律宾第十六届世界法律大会[21](第480-482页)。两次举办属于联合国“国际法十年”活动组成部分的国际研讨会。1993年,王铁崖、邵天任、端木正和李浩培当选为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李浩培开始担任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官。1994年史久镛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贺其治被选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1995年以王铁崖教授和薛捍勤博士为主要成员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国际公法大会。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正式成立,赵理海教授成为21名法官之一。

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与传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第一,国际法专业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规模扩大,布局比较合理。在普及和提高、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开始步入正轨,渐趋合理。第二,培养了大批国际法专门人才,充实师资队伍和法律、外交、经济及各有关部门。第三,具有一个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的国际法师资队伍。第四,国际法教材经逐步修订,日臻完善。第五,科研成果丰富,各种资料逐步健全。从1991年起,中国国际法学会为适应形势的迫切需要,成立了关于联合国问题、海洋法问题和关贸总协定问题三个研究小组,进行经常性有组织的研讨与交流。为应对国际法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人才流失的问题,连续召开国际法教学研讨会,讨论人才培养的工作。国际经济法学科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把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放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21](第235-248页)。继1983年国际经济法大讨论之后,1995年《中国国际法年刊》再次设国际经济法专栏[32](第271-316页)。遗憾之处是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调整为“国际法”一个二级学科。1995年6月中山大学召开了“国际法国际研讨会”;10月在北京举行了“纪念联合国五十周年学术研讨会”[32](第13-92、321-325页)。1996年12月,在京召开了主权问题专题研讨会。1997年6月和12月分别举行关于主权问题的小型座谈会和研讨会,并就有关中国加入WTO问题、人权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问题组织了专题报告会。1999年7月在北京召开“海牙和会100周年纪念会暨国际人道主义法研讨会”,以及海洋法的发展和WTO专门报告会。专业期刊方面,1990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国际法论丛》第1、2辑出版,这是除《中国国际法年刊》外最早的国际法专门期刊;1999年由北京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编辑的《国际法学论丛》创刊出版。

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迁和改革开放政策目标明确定位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中国对现行国际法体系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日益趋于积极肯定:“从总体上说,目前的国际法体系是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的。但是也应看到,由于受形成条件和国际社会某些政治因素的制约,国际法体系也包含一些不合理的成分,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对国际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建立新的合理的规范。”[20](第4页)“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重视国际法的重要性,相信国际法有助于促进和平、稳定与发展”[18](第85页)。

(三)2001-2009年:“黄金时期”

2001年9·11事件使国际关系与世界形势再次发生戏剧性变化,世界进入后冷战时代,人类进入新世纪。唯一的超级大国执意要当“国际法体系与规范的挑战者”[22](第15页),频频在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框架之外采取单边行动,使国际法律秩序和世界国际法的发展遭遇“危机”。9月至12月美国对阿富汗发动空中打击,试图消灭发动“9·11”袭击的基地组织,推翻支持基地组织的塔利班政权。2003年3月20日,在安理会通过武力打击伊拉克决议无望的情况下,美英借口反恐对伊拉克进行武力打击。

2001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4次部长级会议启动了世贸组织的多哈发展议程谈判。12月11日,经过近15年的风雨坎坷,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标志着新中国在经济上正式融入世界贸易体制。2008年8月8日至24日,第29届夏季奥运会在北京成功举行,标志着新中国在体育方面从旁观者到参与者再到主办者的重大转变。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11月15日,胡锦涛出席二十国集团金融峰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主张四项措施改革国际金融体系,中国成为峰会上最受各国关注的国家。

国际环境的变化与中国的快速发展,为中国国际法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中国在新世纪面临着发展经济、实现社会公正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使命。中国国际法学界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对外政策和对外关系,就中国和平发展与构建和谐世界所涉及的重大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一系列针对性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国国际法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已进入黄金时期”[33](第33页)。下面的一些统计资料可以作为佐证。

1.中国国际法学会学术年会是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指示器与风向标

2001年以来,中国国际法学会学术年会在“展望21世纪国际法发展”、“21世纪初的中国与国际法”、“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国际法与国际秩序”、“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机遇与挑战:中国和平发展面临的国际法问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国际法学”、“改革开放中的中国国际法学”和“中国在变动中的国际法律秩序中的角色”的主题下,探讨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建设和谐世界涉及的重大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总结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进步与成就、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研究中国加入WTO、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保护的责任和国际公约的制订等国际法专题。议题广泛,讨论深入。

2.创办国际法专业学术期刊

作为主要的学术阵地,目前我国综合性国际法专业期刊主要有12种,除《中国国际法年刊》和《国际法学论丛》外,其余10种均创刊于这一时期。

3.国际法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也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600多所大学开设国际法专业课程[34](第811页),共有16所大学和科研机构具有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授予权。每年招收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超过100名。共有64所大学和科研机构具有国际法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有6所大学的国际法专业是国家重点学科,是法学各专业中重点学科最多的。1980年成立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在2000年9月被教育部批准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后,又在2004年以“国际法与国际新秩序创新基地”列入“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2005年成立的厦门国际法高等研究院(Xiamen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以促进亚洲国家间以及亚洲与其他地区间的国际法研究、教学和交流为宗旨,对促进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间的国际法交流和中国国际法教学、研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批在国外或国际组织或机构学习、研究、工作的国际法学者回到国内,对推动中国国际法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相当的建设性作用。此外,2006年中国国际法学会、武汉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在武汉大学联合举办了“中国青年国际法学者暨博士生论坛”;2008年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联合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联合承办第一届“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对国际法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推广普及都产生很大的积极影响。

4.出版的教材、专著、译著数以百计,公开发表的各类论文更是数以万计

涉及领域众多,既有重大理论性问题,也包括具体技术性问题,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针对世界范围内国际法发展的新问题、新动向和新趋势,如“反恐与使用武力”、“国际法的碎片化”、“保护的责任”、“联合国改革”和国际法的“道德化”、“市场化”、“绿化”和“制度化”等,开展针对性研究,阐明了中国国际法学者的见解。2006年11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时任中国驻荷兰王国大使薛捍勤博士在海牙演讲对当代国际法中几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包括主权观念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国际法的碎片化、保护的责任和国际刑事管辖权)阐述了中国(很大程度上也是发展中世界)学者的主流观点[8](第83-93)。易显河教授在国际上首先提出“共进国际法”[35](第18-39页)、“领袖型国家”[36](第737-772页)的概念。曾令良教授系统地论述现代国际法人本化发展趋势[37](第90-130页)。这些均体现了中国国际法学者在争取国际法话语权方面的创新性探索。

此外,2008年6月,张月姣教授就任WTO上诉机构成员,也是这一时期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表现。

(四)1979-2009年中国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将改革开放后30年与改革开放前30年中国国际法发展情况进行比较,可以看到中国国际法这30年的重大变化。

1.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在数量上有了重大变化

从新中国成立到70年代末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仅参加了20个国际组织和34项国际条约以及5000多项双边条约;而改革开放30年间,中国参加了13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结了300多项国际条约和15000多件双边条约,近几年缔结的双边条约更以每年500至600项的数量递增。在司法协助领域,截至目前,中国与近60个国家谈判缔结了103项双边民事、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在边界方面,中国已与14个陆地邻国签订了18项边界条约或协定、12项勘界议定书。在环境领域,中国参与的相关谈判接近20项。

2.不仅是简单的数量变化,而且正在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被视为既有国际法律制度的潜在反叛者。今天,至少在美国的决策层心目中,中国被描绘成世界秩序的利益攸关者。……近年来,世界目睹了中国从一个旧国际法律制度下抱着受害者心态的弱者向现有国际法律制度积极维护者的重大心理转变”[38](第716页)。美国著名中国问题专家沈大伟最近发表评论指出:“中国已不是世界曾经熟知的那个寻求推翻国际秩序的‘修正主义的’制造不稳定的大国(a “revisionist” destabilizing power that sought to overturn the international order),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深卷入全球事务之中并日益成为现行国际秩序的支持者和贡献者。中国已经是后冷战国际秩序(the post-Cold War order)的一个重要受益者(a considerable beneficiary)”[39](第22页)。

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与国际关系的深刻调整,中国因素已经成为解决诸多国际问题不可或缺的元素,中国已成为主要国际机构和国际谈判中不可或缺的一方。沈大伟认为,“中国过去避开多边主义,怀疑它是西方世界的某种阴谋。尽管现在北京在世界上仍然是一种选择性的多边主义者(a selective multilateralist globally)-即参与某些事务而不介入另一些事务,但是总的趋势是积极的并在向世界共同体作更大更多的贡献。……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可能是世界大国中对联合国最大的拥护者(the greatest advocate of the U.N.among the major powers)。”[39](第22页)例如,中国向联合国提供的维持和平人员超过联合国安理会其他任何一个理事国所提供的维和人员。

2008年7月中国首次跻身WTO多哈回合核心谈判圈;自2008年11月以来,在20国集团华盛顿金融市场与世界经济峰会、伦敦金融峰会以及匹兹堡峰会上,中国都发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作用。

3.国际法研究特点

(1)注意运用国际法原理分析国际热点问题;(2)研究方法有所创新和突破;(3)注意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4)学术交流活动频繁;(5)重视国际法的教学问题[40](第76-77页)。

本世纪以来,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国际法重大攻关项目包括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与国际法研究、WTO保障措施协议及我国相关立法研究、经济全球化与中国法制建设、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中国在解决国际争端和全球性问题的建设性作用研究、促进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制研究、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及中国的战略选择和危机后改革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路径等;教育部资助的国际法重大攻关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际法重大项目有WTO协议在我国实施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和平发展的重大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中国能源完全问题研究、奥运会与国际体育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可移植性与国家经济安全的相关性研究、涉外民商事判裁的法律方法研究、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秩序重构与中国的法律对策研究、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国际法院程序改革和案例新发展与中国的对策研究和国际私法中的公法适用问题研究等;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部级重点研究项目包括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资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WTO与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改革、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WTO条件下的中国经济安全研究、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研究、国际法实施机制研究、提单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与南沙群岛周边国家海域划界问题研究、国际反腐败公约与国内法协调问题研究、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研究、金融服务国际化法律问题研究、美欧针对中国知识产权执行法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对策研究、构建和谐世界视野下的国际法治问题研究、国际能源开发法律问题研究和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研究等国际法课题。从中可见国际法研究之繁荣。

4.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国际法始终引领中国法学现代化的潮流

“在我们中国的法学界里面,在我们中国的法学现代化这个过程里面,国际法是走在前面的,比国内法走在前面。”[1](第491页)改革开放以后,同法学其它部门相比,国际法是恢复得最快的。中国国际法学会是第一个法学学会;国际法教材也是法学教材中的第一本教科书。虽然与世界国际法也有很大的差距,但国际法恐怕仍是与世界法学界隔阂最小、交流沟通最畅通的一个法律部门。这与中国在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下对外关系的发展有关,也与国际法本身的特点有关。与此同时,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懈努力,国际法对中国政治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已渗入到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国家机构和政府机关处理的很多问题与国际法的关联性越来越强,与国际法相关的岗位越来越多,国际法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国际法全面渗入中国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第二,涵盖国际法的主题广泛;第三,适用国际法的方式多样;第四,推动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以人为本;第五,国际法在国内实践中得到切实执行。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中国的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中国在世界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和作用。对中国国际法来说,是改革与合作的30多年,是谋求和平发展的30多年。在这30多年中,中国已不再是当初一心想砸烂旧世界建立新世界的革命者,而是从被动加入到积极参与,在承认现有国际法规则体系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改革方案,谋求和整个世界(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和广大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一起,共同促进国际合作与进步,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表明,中国重视和运用国际法,在中国面向世界开放、融入世界和影响世界的进程中发挥了独特作用;通过融入当代国际法体系,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既享受权利又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不仅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具有国际合法性的制度支持,而且也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面向未来:科学发展创和谐

(一)建国60多年来我国国际法的主要成就与问题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国际法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国际法不仅已经成为我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宝贵法律工具。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形成了处理对外关系的国际条约与法律体系,为国家各个领域的对外工作搭建了法律框架。60多年来,随着建交国已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8个增加到现在的171个,我国签订了数以万计的双边条约;随着我国积极参与多边外交各个领域的活动,参加了130多个政府问国际组织,缔结了300多项多边条约。这些对于我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营造一个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比较可靠的国际法律保障。与此相对应,我国也在国内法中制定了处理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规范国家各个领域对外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形成了从大学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的国际法专门人才的培养体系,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众多的国际法专门人才。现在全国有600多所高等学校开设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必修课,有60多所大学和科研机构招收国际法硕士研究生,有16所大学和科研机构招收国际法博士研究生,还有10多个国际法博士后流动站。每年毕业的国际法硕士和博士人数以千计。如从国际法教学科研人员、国际法硕士和博士等高级专业人才的数量看,中国可能位居世界前列。

第三,建立了各种不同层次的国际法学术团体,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既有国际法综合性的学会,也有更专门的国际法协会或学会。每年有关国际法的各种学术会议众多,谈论的议题相当广泛和专业。

第四,出版和发表了大量的国际法教学科研成果,从教科书、教学参考资料、案例与法规汇编到国际法辞典和百科全书再到各种专门深入系统研究某一具体国际法问题的学术专著,从研究报告到各种不同水平的国际法学术论文,产量在全球名列前茅。

第五,在中国与国际法170年的历史中,中国在经受国际法100多年(1840-1949)的痛苦折磨之后,60多年来,就中国自身而言,她已基本上完成了从国际法律社会的反抗者(1949-1978年)到接受者(1979-2009)的过渡;而就国际法律社会来说,中国已经从一个充满敌意的体制外国家转变为一个建设性的新成员。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国际法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如果将这60多年的发展成就放在整个世界国际法发展的坐标中,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国际法学与世界国际法研究的距离不仅没有缩小,似乎还略有拉大。

总体上,如以时间为标准,中国国际法与世界国际法的发展时差,大约是15-20年。就整个世界而言,随着东西方关系的第一次缓和,从1960年开始,国际法的发展逐渐走出二战后剑拔弩张的政治与军事对立的阴影,开始了国际法的“扩展”时代;对中国国际法来说,对应的时间点是改革开放政策确立的1978年。1985年,东西方关系的第三次缓和进程启动,同时迈开了国际法走向“新世界”的步伐;对中国国际法来说,对应的时间点是2001年,是年中国加入WTO。纵观世界,欧美发达世界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一直处于快速发展之中,系统的前瞻性理论与研究成果不断推出。大多数时候,我们只能零碎地被动地做一些译介与跟踪工作,不用说提出具有创新性的理论与学说,甚至连作一点简单的回应有时都会力不从心。新中国初期几乎没有开展国际法研究的条件,改革开放前国际法研究一直断断续续并与外界几乎隔绝近30年,但是中国仍有民国时代留下的几位世界级国际法专家学者。今天,世界主要的国际法律机构和国际法学术团体都有中国国际法学界的杰出代表②。尽管从数量上看,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人员、研究领域和研究成果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但就质量而言,很难说已经超越甚至还没达到老一辈国际法学者们曾经到达到的高峰。十多年前,王铁崖先生就指出,“近年来我国在国际法学方面极少有接近世界水平的研究成果,这种情况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家发展对外关系的需要是极不相称的。”[20](第10页)时至今日,仍是如此。

第一,对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未能深入系统研究。关于国际法的一些基本理论主要还是介绍国外的学说,自己的见解很少,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更少[3](第33-35页)。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在跟别人跑的时候,可把自己仅有的几颗芝麻也丢了。国际法院史久镛法官就曾感慨,“这些年里,中国法学界在强调借鉴、接轨的同时,对中国法律人自己独创的一些理论和实践淡漠了,乃至不大提及了。”[41](第14版)迄今为止,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们再也找不出可以贡献给世界国际法理论体系的东西了。

第二,对国际法的许多实践问题还没有进行系统的总结与研究。一方面,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丰富的国际法实践,缺乏深入的发掘、明晰的梳理和全面的总结;另一方面,对于国家外交政策与对外关系中的一些重大现实问题,不能提供系统而坚实的国际法智力支持。例如,这些年来,在西方的推动下,国际人权法发生了很多变化,进而对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做出新的解释,在国际法实践和国际关系中给广大非西方国家,包括在我国的涉藏问题和台湾问题上,施加了很大的压力。我们要么仓促应对,要么根本就不知如何应对。要开创我国国际法研究的新局面,正如中国国际法学会首任会长宦乡所说,“根本问题就在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探讨当前国际和平和发展中以及我国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中提出的新课题。”[28](第314页)

第三,国内虽然各种学术活动开展得比较多,呈现一派繁荣景象,但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国际法存在“三国”之势,大家各自画地为牢;另一方面,理论研究的缺少、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和技术性研究的增加,导致很多学者事实上已无法和其他人进行良好沟通。“百花齐放”有余,“百家争鸣”不足。

第四,中国国际法学界尚无法与国外学界同行进行平等对话。国外不仅对我国国际法学术研究和总体发展情况不了解,更不可能对我国国际法在新世纪的定位和建立中国国际法体系的努力给予积极的关注。

简言之,中国国际法目前面临的更大挑战是,国际法的发展已经明显跟不上中国综合国力增强和国际地位提高的节拍,跟不上社会发展和国际国内法治对国际法的要求。

(二)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教训和成功经验

1.影响中国国际法实践与发展的主客观因素

纵观新中国国际法60多年的实践与发展,前30年如蜗牛爬行缓慢而艰难,是与中国不利的国际环境和闭关自守的国内政策紧密相连;后30年如顺水行舟一日千里——尤其是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前10年和新世纪以来的10年,是与改革开放后国内政策的调整和相对宽松的国际形势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初期因为需要巩固新生的政权在东西方两大集团的对峙中作出了自己的选择,因为被世界孤立而选择了孤立。后30年因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两极解体多极尚未形成的一超多强的世界中迈出了改革开放的第一步,因为选择了开放而面对开放的世界。这是影响中国国际法实践和发展的.客观因素。

就主观来说,一方面,与国家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整个国际法的适用范围限于传统的“高级政治”,调整范围相对较小;而70年代开始的世界国际法的革命使国际法的主体、调整范围、具体内容极大丰富,新的法律部门不断涌现,大大增加了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难度。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因为面临与国家和政权命运密切相关的国际法问题,国际法受到相当的重视,早期的国际法学者和研究人员也大多接受过系统的西方国际法教育,对国际法的理解与当时的国际法体系有更多相通之处;改革开放后的新一代国际法学者和研究人员主要是在受前苏联体制和国内政治导向环境中建立起来的中国自己的国际法教育体系中培养出来的,受意识形态影响较大,加上东方文化相对西方的异质性与植根于西方基督文明的现行国际法体系表现出的不相适应,国际法的实践和发展反而不如前30年那么印象深刻。总体上,中国国际法的实践与发展受到国家政策的直接影响和制约。

2.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教训和成功经验

(1)注重理论研究。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历来是中国国际法的软肋,而且成为中国国际法发展的瓶颈和主要障碍。近30多年来,这个问题尤其突出。一方面,我们应对国际法的基础问题,如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等进行深入研究;另一方面,应在我国重大外交实践的基础上加以总结,提炼出具有中国文化底蕴的可向全世界推广的创新性的国际法理论。

(2)理论联系实践。如前所述,新中国前30年国际法的发展,突出的特点是理论联系实际。最近30年,虽然中国国际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突出的亮点并不多,这与国际法研究与实践,尤其是国家的外交实践联系不够紧密有相当的关系。理论应从实践中来,最终要回到实践中去,并指导服务于实践。2009年12月7日,国际法委员会委员薛捍勤博士代表中国首次参加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件,就科索沃临时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问题作口头陈词,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和反响。这说明在准备陈词的过程中实务部门和国内国际法学者的合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可以发现,在国际法院该咨询案件的整个书面呈词和口头陈词阶段,对这一必将对当代国际法理论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事件,几乎所有参与方都是实务部门和学者的联合体。只有理论联系实践,国际法才有生命力。

(3)及时跟踪,发出中国的声音。前面谈到,世界国际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一直处于快速发展之中,不断有新的理论推出。中国国际法学界要及时跟踪,而不是目前的盲目跟风、人云亦云。我们要站在国际法发展的最前沿,对最新的国际法实践和理论大胆提出中国学者的观点和看法,发出中国学者的声音,这样才可能抢占制高点,逐步拉近和世界国际法的发展差距,并进行有效平等的对话。这也是进行理论研究并可能提出创新性观点的重要方式。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新中国前30年中国国际法学界基本和外界隔绝,严重影响了中国国际法的传播与发展。改革开放后前10年是中国国际法和世界国际法学界交流的黄金阶段。一些中国国际法学家走出去,也有一些国际法学家来到中国进行交流,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国际法发展的突飞猛进期,应该说与国外学界的交流与合作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催化剂。上世纪最后10年,虽然中国国际法学界做了一些努力,但是受整体外部环境的影响,国际法发展遇到一些问题,与外界的交流也波澜不惊。新世纪以来,国际交流与合作重新活跃起来,这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是一批在国外工作和学习,包括在国际组织工作的学者回到国内,带动了中国国际法学界和国外学界的交流与合作;第二是在国际组织工作或重要国际性学术机构中的中国学者已逐渐形成国际上的中国国际法学者群体,产生了相当的示范效应;第三是一批国际法教师、研究生,甚至本科生前往国外著名的大学、国际法研究机构和国际组织交流、学习、访问和实习。在当前整体上中国国际法学界尚无法和国外学界进行平等对话的形势下,尤其要加强“请进来”和“走出去”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同时,在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中,要处理好三大关系:

第一,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政治)的关系。国际法植根于、服务于且受制于国际关系。当然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国际法服务于国际关系的方式和国际关系制约国际法的形式会发生变化。后冷战时代,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全球治理理论的兴起给传统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如国际法的碎片化证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联系已不似冷战时代那么紧密;但是由科索沃独立引发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表明,国际法摆脱国际关系的束缚是不可能的。

第二,国际法研究与国家外交实践的关系。毫无疑问,对一个主权国家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而言,国际法的研究与发展首先要为本国的对外政策和对外关系服务。新中国前30年在那样艰难的情况下还能涌现一批杰出的国际法学家,不能不说与当时国际法和外交实践密切的联系有关。而有段时间,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国际法的研究和实践出现了严重的脱节现象,既影响国家的外交实践,也使国际法自身的发展缺乏原动力。即使是现在,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和国家外交实践的关系仍不能说走上了良性互动的新阶段。脱离了国家外交实践的国际法是没有生命力的。

第三,革命者与改革者的关系。新中国前30年,中国在国际法体系中的角色大多界定为革命者。在国外学者的眼中,至少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国际法,是与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的,阶级分析法是国际法研究的主要方法,中国国际法的贡献和创新反而被忽视。但革命的中国因为文化大革命错过了发轫于70年代的国际法的革命岁月。事实上,中国的革命者角色更多是意识形态的革命者在国际法领域的体现而已,并非真正的国际法革命者,中国也从来没有“革”过国际法的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虽然一定程度上有一些革命者的心态,但那只是对国际法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国际法已逐步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走上了正常发展的道路。但是这并不表示中国对当前的国际法体系是全部接受的,也并不表示当前国际法体系和中国自身的利益是完全吻合的。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中国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以及责任的增加和提高给当代国际体系和国际法律秩序提出了新的课题,也给中国国际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需要中国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全世界的整体利益提出新的系统主张,对现行国际法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与完善。

(三)夯实和平发展道路的国际法律基础,形成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体系

回顾总结60多年来国际法在我国的发展和中国国际法学60年来的历程,国家政策和国际形势都对我国国际法实践和国际法学的每一个方面有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但是,从60多年历史来看,与外部影响相比较,决定我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发展命运的还是国家政策。

当前,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在持续,世界经济复苏前景还不明朗,全球失业和贫困人口数量上升,发展不平衡更加突出,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全球性问题进一步显现,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跨国有组织犯罪、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依然存在,一些热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地区局部冲突此起彼伏,国际形势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给世界和平与发展带来严峻挑战。另一方面,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更加强劲。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深入人心,开放合作、互利共赢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共识,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

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基于对国际国内形势和发展潮流的科学判断,中国审时度势,于2005年提出了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思想。2007年10月,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全面阐述了“和谐世界”的具体内涵:“我们主张,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为此,应该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经济上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文化上相互借鉴、求同存异,尊重世界多样性,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繁荣进步;安全上相互信任、加强合作,坚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环保上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42](第2版)2008年7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八国集团同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上进一步提出,应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世界经济体系、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体系、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体系和公平有效的全球发展体系③。2009年7月,在中国第十一次驻外使节会议上,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明确指出,不断提高外交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使我国在政治上更有影响力、经济上更有竞争力、形象上更有亲和力、道义上更有感召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营造良好国际环境和外部条件。2009年9月23日第64届联大一般性辩论时,胡锦涛主席向190多个联合国会员国倡导:用更广阔的视野审视安全,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用更全面的观点看待发展,促进共同繁荣;用更开放的态度开展合作,推动互利共赢;用更宽广的胸襟相互包容,实现和谐共处。他呼吁,国际社会应该继续携手并进,秉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包容理念,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43](第2版)。10月1日,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胡锦涛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郑重宣告:“我们(中国)将坚定不移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继续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44](第1版)

据认为,中国似乎向世界保证,中国的和平发展不会以其他国家的安全和福祉为代价。“但是中国的和平崛起与否取决于国际社会。国际社会保持和平、对中国的发展表现出现实和合作的态度的话,中国将实现和平崛起;相反,把中国的崛起看做是威胁的话,中国就一定会相应成为一个威胁的存在。”美国中国问题专家裴宜理(Elezabeth Perry)博士(哈佛燕京学社社长)最近在与韩国首尔大学外交学系教授尹永宽(前外交通商部部长)的对话中发表了如上看法④。总之,中国的崛起不但需要内政的调节,同样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

构建和谐世界思想的提出,既勾画了中国新世纪外交战略的总目标,充分展示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也指明了新世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的正确方向。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将为推动和谐世界的构建而踏上新的征程。

中国自身的发展和全世界对中国的期望都表明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中国,不能再仅仅满足于做国际体系的参与者,而将更积极地扮演维护者和建设者。这就要求中国不仅要模范遵守国际法的现有规则,更要积极参与到制定国际法新规则的进程中去。最近,新加坡《联合早报》评论员杜平提出了“遵循或屈从于西方人制定的游戏规则,对中国究竟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还是要坚持到底的终极选择?”的问题⑤。新中国老一代国际法学者一直有一个建立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体系的梦想。

开放繁荣的国内环境和加速变革的国际格局为中国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富有挑战性的历史机遇,也赋予了中国国际法学者和工作者更重要的责任与使命。21世纪的中国需要真正有全球性视野和理论与制度创新的、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国际法学。时代需要我们对国际法有更深层次的理解,现实要求我们有效地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类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呼唤中国学者运用五千年的文明与智慧为世界国际法学作贡献。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体系,最重要的是要总结中国的实践和经验”[45](第12页)。在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后,中国国际法工作者必须进一步研究解决中国在大力推进改革开放与实践科学发展观中出现的各种国际法问题,为中国的外交实践和对外交往服务,为中国制定对外政策和外交决策提供法律建议,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贡献,还必须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服务于全世界的国际法体系而努力。

注重国际法与国内法结合,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研究方法与其他研究方法,研究国际法对国内法律制度的实际影响,认清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更新国际法观念,关注欧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正在从以政府(government)为中心向以治理(governance)为中心转变的发展态势;深入研究9·11以来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遭受的重大冲击,认真对待近期全球金融危机对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对气候变化贡献法律智慧与制度设计方案;探求改革现行国际法律制度和实现人类持久和平与普遍正义之路,扎扎实实地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进程,使国际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不仅使我国尽早成为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使我国在国际法律社会中尽快完成新成员向核心成员的角色转变直至最终成为举世公认的建设和谐世界的领导者,在中国法与国际法互动过程中推动国际法的中国化,清醒、自信、坚定地推进中华王道文化的国际法实践对具有西方霸道文化基因的现行国际法的改造,使世界国际法真正体现世界各大文明精华并成为维护全球社会长治久安、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的法律资源,是21世纪我国国际法领域有关各方和工作者应当承担的历史重任。

注释:

①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公布资料整理,参见http://www.npopss-cn.gov.cn。

②如国际法院法官史久镛(2000-2006年分别担任副院长、院长),联合国前南国际刑庭法官刘大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国际法院法官薛捍勤,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法官高之国,WTO上诉机构成员张月姣,以及国际法研究院(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中的中国学者群,包括Roy Lee(2001、2005、2007)、薛捍勤(2005)、刘大群(2007)和易显河(2009)。

③参见http://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zyjh/t473242.htm

④参见http://www.stnn.cc/ed_china/200911/t20091119_1187100.html

⑤参见http://www.stnn.cc/ed-china/200909/t20090918_1128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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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际法的发展趋势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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