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供用电合同效力问题的分析论文_李宝库

基于供用电合同效力问题的分析论文_李宝库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喀左县供电公司

摘要:供用电合同是确立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具体供电人和用电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供电企业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依法订立供用电合同,依法维护供用电合同效力,依法履行供用电合同义务。本文针对供用电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效力;问题

1供用电合同的作用、性质与特征

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明确以下条款:供电方式、供电质量、供电时间、用电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等。推行供用电合同,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供用电管理的重要措施。一是保证国家计划用电政策的实施。我国对电力的使用实行由国家统一分配的政策,签订供用电合同后,供用电双方按合同的规定供电与用电,谁违约,谁就要承担经济责任,保障了国家计划用电政策的落实。二是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双方按合同进行供电与用电,可以减少超用电的现象。三是促进供用电双方改善经营管理。供用电双方对电力的供应和使用进行严格的控制,做到合理地使用电力,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四是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供用电合同一经订立,用电方按合同的规定有权按时、按质、按量得到电力供应;供电方按合同规定有权得到相应的电费。如有供电方少供或用电方超用,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明确了供用电合同的基本性质是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根据用电客户的用电需求和电网的供电能力订立的;供电一方当事人是法定的供电企业;标的是电能,区别于其他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长期履行的双方合同;是连续性的经济合同;违约责任形式是法定限额赔偿责任,是按实际损失电能和相应电价进行赔偿的经济合同。长期性和连续性,是供用电合同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2供用电合同效力问题的提出

在供电合同中应注明《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每个单位企业或者个体必须具有的证件;就像驾驶员必须具有驾驶证一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指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许可凭证。因为在事故报修中有的单位、个人没有电工认为就由供电部门管理维护,故障点是根据用户资产界定来管理维护。合同的保存至关重要牵扯电费收缴、产权分界点一下资产维护管理;有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把供电合同当回事,认为合同就像废纸一张一样。签约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质较差,不能正确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用户对合同有看法,有的认为供电部门签订的合同是霸王条款。对此,文章结合以往实践工作经验讨论了供用电合同效力问题。

3供用电合同管理现状

所谓的供用电合同,主要是指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电力资源,由用户支付电费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合同签订具有一定的买卖性质。无论是对供电企业,还是对用户来说供用电合同都是双方产权权益的基本保障,是存在法律效益的文件,因此,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由于电力签订的合同不符合签订双方的利益要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一方具有强势地位,而另一方属于弱势地位,双方在签订电力合同时就会出现不对称的现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所以,在大多数的电力合同中,供电方的义务规定要普遍少于对用电方的义务,用电方承担着更大的责任,要求用电方承担起更大的义务,而且在免责条款中,供电方也会有设置诸多的条款等等行为的出现,严重扰乱了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侵害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的建立。由于目前电力市场中存在不合规的合同示范文本比较多,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一般采用了省公司文本形式来签订供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档案设专柜管理,其存放应有可靠的措施,保证合同档案的安全管理,不得缺失。在微机中设置编制,合同管理中按照实际时间编号入柜,为了便于查找目录和柜内合同资料一致,现在由于人员变更比较频繁使合同档案保存查找有一定困难。

目前由于线路改造原因,使线路名称T接点发生了变更,没有及时签订供电合同,一旦发生资产纠纷双方没有依据,对个别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供电合同缺乏的保存意识。业扩签订的合同与现实合同保存不能够一致,由于变更改类、更名过户合同不能够及时签订,造成时间差。

4供用电合同效力问题分析

4.1供用电合同订立时的效力问题

供用电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方式,供电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所以,供电人应当特别重视合同内容和缔约过程的合法性,确保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对于自然人的用电人资格的审查涉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以及与用电人身份证件相对应一致的用电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件,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行政法律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登记,并且留有影印件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第二,对于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用电人资格的审查涉及合法有效的法人注册登记、许可登记、代理委托等相关行政法律证明文件的原件审查登记,并且留有影印件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第三,供用电合同必须重视对同一用电人多处地址用电的应当明确不同用电地址的法人性质和主从关系;

4.2供用电合同变更时的效力问题

连续履行或长期履行是供用电合同的特有属性。在供用电合同的续存期间当事人主体变更、供用电方式变更、用电性质容量变更以及电费支付方式变更等都是引起供用电合同内容变更的起因。第一,对于自然人的用电人主体变更,可以采用原用电人销户终止供用电合同,与新的用电人重新订立供用电合同的方式实现变更。第二,对于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用电人主体变更,可以引发终止供用电合同重新订立供用电合同、过户业务和合同变更等不同情况。第三,由于供用电方式变更、用电性质容量变更以及电费支付方式变更等引起供用电业务变更时,一般都是由供电人和用电人共同履行相关业务变更手续,同时也会生成相关的业务文件。

4.3供用电合同续签时的效力问题

在供用电合同的续签实践过程中往往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审定过程较长和对某些具体条款意见不一致,经常造成供用电合同不能及时续签,使得到期的供用电合同效力中断。这种合同效力的中断,不利于有效规范不间断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和有效规避连续履行的供用电经济法律义务可能产生风险。为了保持供用电合同效力的连续性,供电人和用电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若供用电合同未能及时续签时,供电人继续履行了供电义务用电人继续接受了供电服务的,视为供用电合同关系继续成立,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相应续延。

结语

供用电合同是国家对电力资源实行统筹分配原则下,兼顾用电人的电能需求和电网供电能力的基础上订立的。因此,供用电合同签订后,供用电双方都应当积极维护供电合同的效力,并向供用电双方提供规范详细的内容说明和条款释义,以期达到供用电双方的一致,促成供用电双方建立和维护规范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切实保证供用电合同效力的长期连续有效,实现化解风险促成交易的供电合同目的。

参考文献

[1]曹敏.基于知识管理的电力工程合同管理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3.

[2]万安.电力公司物资合同签约、履约管理系统的分析与设计[D].云南大学,2013.

[3]陈春娇.湖南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电子科技大学,2014.

李宝库1979.7.12男汉族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喀左县供电公司助理工程师本科供用电合同管理

论文作者:李宝库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管理》2017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7/31

标签:;  ;  ;  ;  ;  ;  ;  ;  

基于供用电合同效力问题的分析论文_李宝库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