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1]2003年在《国际转移定价的税制规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转移定价是我们这个时代重要的国际税务问题之一。随着商业全球化速度的进一步加快,我们可以预见。转移定价将继续保持其在跨国集团和税务部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1全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基本概况和西方国家税务机构的转移定价税制实践,分析了应对国际转移定价的“公平独立核算原则”以及当前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和经合组织(OECD)《OECD转移定价指南》等等一系列关于国际转移定价的政策法规及其最新发展动向。以英国国家税务局对其国内的国际转移定价的调查为例,说明了西方国家调查转移定价的程序和方法,并列举了英国、澳大利亚、法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对其所查处的滥用转移定价情况的处罚性措施以及对转移定价的具体调整方法(包括货物交易、贷款、劳务以及无形资产转让四个方面)。在第二部分中,笔者对我国目前在规避转移定价方面的立法情况做了详尽的介绍,以发生江苏省的真实案例说明了我国调查国际转移定价的工作流程以及调查工作中面临的种种困难,并在与英国国家税务局工作方式的比较中得出借鉴意义。本人就立法、执法、机构协调、国际协作等方面对国内转移定价的监管工作所提出的一些合理化建议。文章最后一部分为转移定价税制的未来发展方向。
施颖奕[2]2013年在《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制规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大格局,更多的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多角度多方位的经营活动。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前进的动力之一,跨国公司的作用不可忽视。但是运营成本的最小化和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根本目标,任何公司都概莫能外。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跨国界生产和销售的优势,抓住世界各主要国家税制的差异,尤其是税率较大差别的特点,实施多种策略转移公司利润,规避税负,以谋求其全球布局的最优化。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使用频率很高的一种资源配置的经典策略。转让定价的频繁发生,造成了各国税收收入的极大流失,目前该问题已成为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焦点所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也都对此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法规。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的资产结构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无形资产的高回报率,高收益性逐渐使其超越有形资产成为企业资产增值的主要动力。无形资产没有实体形态,市场上难以找到相似商品,价值缺乏可比性,因此跨国公司更偏好采用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人为操作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来规避本应缴纳的税款。近年来跨国公司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现象已呈现多发趋势,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税收大国的中国,我国的转让定价法律虽多,但基本都是针对有形资产而制定,对有形资产的规定比较全面,却几乎没有专门应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条款规范。为了维持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其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健全转让定价的法律规范,特别是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律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刻不容缓的。本文正是基于以上背景,为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一些有益建议而写作的。文章开篇先分别介绍了转让定价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叙述了无形资产的性质、价值构成和基本特征,介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正常交易原则,探讨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常用几种方法和各自的适用情形。引入美国和OECD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所做的相关规定,作为今后我国税制立法的借鉴。详细解析了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法律变革,并指出我国无形转让定价的现状和税制规范中尚存的问题。以此为基础,着重研究预防和调整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应对措施,提出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可行性方案。
励贺林[3]2016年在《基于价值贡献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收益归属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时代背景之下,跨国企业集团利用现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进行逃税、避税的行为呈日益蔓延和极端之势,因此,无形资产成为国际税收制度和转让定价规则的核心问题之一。20国集团领导人在2012年6月墨西哥洛斯卡沃斯举行的首脑峰会上达成一致,承认"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下称:BEPS)"的存在及其严重危害,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此制定专门的应对BEPS行动计划,在全球范围内重新制定国际税收制度的"游戏规则",中国积极地参与其中。制定和实施公平、合理、有效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既是重塑国际税收制度体系、完善国际商业竞争环境的紧迫需要,也有利于我国争取合理税收管辖、维护税收权益和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现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收益归属的相关规则存在重大漏洞和不足:无形资产缺少准确、完整的定义,无形资产的范围和外延不明确,无形资产所有权与收益归属相关规则模糊,独立交易原则过分强调无形资产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贡献,等等,这些漏洞和不足是跨国企业集团进行极端避税筹划与操作的重要工具、是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重要原因。因此,从无形资产价值创造与贡献的角度,剖析无形资产收益归属的形成机理机制,探寻应对BEPS的路径与措施,分析论证我国地域特殊优势(如选址节约、市场溢价)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及主张收益归属权利,是本文研究的主题和落脚点。跨国投资理论认为获取优势资源和生产要素以争取和保持在国际竞争中的垄断地位和收益是跨国企业集团对外投资的主要动因和条件,但从转让定价视角需要深化和调整跨国投资理论的重点和逻辑来解释跨国企业集团在避税天堂设立关联公司的原因;本文重点研究的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贡献需要价值创造理论的逻辑引领,无论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的劳动价值创造理论,还是迈克尔·波特(Michaele Porter)竞争优势理论和要素模型,都帮助本文从转让定价视角分析、发现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贡献的内生机理,解释价值创造贡献与收益归属的关联关系;所有权理论主张权利和收益的法律属性和形式要件,在法律权属清晰的前提下,享有对物的占有和收益,但对于现有跨国企业集团不改变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属性而分割、重置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进而转移无形资产收益的行为,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基于以上逻辑,笔者将跨国投资理论、价值创造理论和所有权理论纳入到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贡献与收益归属匹配关系的研究框架,并探究各个环节、各种因素对于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贡献的性质和程度、对于无形资产收益归属的作用机理。本文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所涉及的独立交易原则、经济实质原则、成本分摊协议等转让定价的规则和方法给予了深刻阐述,在相关制度背景和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为接下来的多案例研究设定了命题,主要围绕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贡献的经济实质及与收益归属发生错配的原因、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我国地域特殊优势以及现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与BEPS的关联关系。本文阐述了重塑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收益归属规则体系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收益归属应与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价值贡献相匹配(贡献与收益匹配原则),同时要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和经济实质原则对涉及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和调整,以恰当的确认无形资产收益归属;确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收益归属的方法,主要包括《OECD转让定价指南》规定的5种转让定价方法,对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交易利润分割法进行了详细阐述,此外价值评估法可以帮助各国政府和跨国企业集团有效的确定关联交易中所涉及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而有效地确定无形资产收益归属;本文还进一步分析研究了非独立交易原则下统一合并税基法和公式分配法,以应对无形资产对独立交易原则的挑战。通过对苹果、微软和卡特彼勒叁家跨国企业集团全面深入的剖析和研究,本文得出相应结论:在转让定价角度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贡献的经济实质是,企业通过在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利用及其他环节的过程活动中执行功能、使用资产和承担风险对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做出贡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收益归属应与经济实质意义下的价值创造贡献相匹配,而不应单纯基于无形资产所有权;成本分摊协议分割、重置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是造成无形资产价值贡献与收益归属发生错配的重要原因;我国地域特殊优势是无形资产价值贡献的重要内容。本文的基础性创新在于:通过多案例研究验证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贡献的内生机理,提出价值贡献与收益归属的匹配关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跨国投资理论;验证成本分摊协议是造成无形资产价值贡献与收益归属发生错配的重要原因、验证对现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滥用是产生BEPS的重要原因、验证无形资产经济所有权转移缺乏经济实质而单纯法律所有权不是享有收益归属的充分条件,为我国应对BEPS、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制度重塑提供了逻辑证据和理论线索;研究发现现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过分强调无形资产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贡献,而我国地域特殊优势是无形资产价值贡献的重要内容,为我国争取税收管辖和捍卫税收权益做出了理论尝试、提供了理论依据。此外,本文由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贡献对收益归属匹配关系原则的剖析,在研究视角上得以创新;运用多案例的研究方法,复制、归纳和验证研究命题,得出研究结论,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收益归属的研究方法上得以创新。在本文的基础上,今后的研究应进一步关注我国无形资产价值创造模型的研究,拓宽我国地域特殊优势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外延;验证、发展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以支持我国对无形资产收益归属的主张;尽快完善我国的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贡献构成体系及与收益归属相匹配的关系原则。
李伟[4]2007年在《国际转让定价:利益博弈与税制安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际关联交易中,跨国公司根据各国税制差异利用转让定价套取税收利益,必然导致相关国对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行为实施税收监管,由此引发税收利益的再分配和各方为此而展开的利益博弈。但是,由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复杂性和由此引发的信息问题,使得转让定价税制的实施面临着制度困境。基于此,本文从相关各方利益均衡的角度对转让定价税制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寻求实现国际转让定价税制安排与征管机制的一致性。全文共分五部分。除导论之外,由理论研究与实践考察两大部分构成。其中,第二、叁章从理论上分析了转让定价税制的制度动因及其均衡机制;第四、五章通过对中外转让定价税制实践的历史考察与现实比较,提出优化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制度安排。全文的具体逻辑结构如下:第一章,导论。主要阐发了本文选题的意义,文献综述,相关范畴界定,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论文的基本思路与逻辑结构,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等内容。第二章,国际转让定价税制的制度动因。这部分内容主要通过非监管条件下国际转让定价的机制分析,揭示跨国公司寻求转让定价套利的内在机制和外部效应,探索国际转让定价税制的制度动因。第一节,探讨了国际转让定价的范畴,进而分析了国际转让定价产生的理论基础与转让定价行为选择的经济基础,为后续的国际转让定价机制分析做了准备。第二节,从集权模式与分权模式两个维度分析了非监管条件下跨国公司组织特征和外部环境差异对转让定价行为选择的影响机制,揭示了跨国公司利用外部环境差异套取利益的内在动力。第叁节,具体分析了国际转让定价的外部效应,指出转让定价套利行为影响了各国的税收权益、市场环境、外汇收支及东道国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揭示了国际转让定价税制产生的制度动因。第叁章,国际转让定价税制的机制分析。本章主要从事后调整与预约定价两个维度分析了转让定价税收监管下各利益相关方的博弈均衡,揭示了信息困境下实现转让定价税制与征管机制一致性的制度机制。第一节,简要阐述了国际转让定价税制的范畴、体系和监管效应,为下文分析转让定价税收监管的制度困境提供基础。第二节,分析了转让定价事后调整模式下利益相关方的均衡机制。首先建立一国税务当局与纳税人在转让定价事后调整模式下的监督博弈模型,揭示征纳双方在成本效益约束下的均衡机制;其次,引入税务当局监管强度的类型信息,分析了转让定价事后调整模式下税务当局的监管强度对博弈均衡的动态影响;最后,分析了相关国税务当局在相应调整中的行为选择对监督博弈均衡的影响。第叁节,探析了转让定价事后调整的制度困境。首先分析了有限理性下博弈参与方面临的信息困境以及由此引发的转让定价事后调整争端;其次,运用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在诉讼成本约束下转让定价事后调整争端解决机制的低效性;最后,具体分析了转让定价事后调整不确定性带来的消极效应,提出引入新的征管机制的必要性。第四节,探讨了预约定价实施机制。首先运用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预约定价的讨价还价均衡机制;其次,从非共时性契约的角度探讨了关键假设、监控机制、退出与再协商机制的设定对形成预约定价协议自我遵行机制的重要性;最后就预约定价的适用范围、与征管水平的配合、政府干预的风险、信息问题、国际合作及调整方法选择等六个方面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综合本章内容,我们可以得出:转让定价事后调整模式与事先定价模式都具有其优势和局限性,只有两种模式相互配合才能相得益彰,保证转让定价税制与征管机制的一致性,真正理顺转让定价税制的实施机制;通过对转让定价税收监管事后模式与事前模式的机制分析,可以推论出征管程序的前置和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加强可以弥补转让定价税制实体制度的不足,而实体制度的改革可以更有效的利用有限信息形成正常交易价格。因此,综合优化转让定价税制的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才能促进转让定价税制与征管机制的一致性。第四章,国外转让定价税制的实证研究。本章在考察国外转让定价税制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对国外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探求国际转让定价税制演进的一般规律,透视优化转让定价税制安排的合理路径。第一节,考察了国外转让定价税制的历史演进,揭示了在面临保护相关国税收利益和投资者正常收益这一两难选择中,经过不断创新与完善,逐步形成了美国与国际经济合作组织两大转让定价税制体系的复杂历程。第二节,以西方典型国家为研究对象,对国外转让定价税制进行了比较分析,揭示了各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共性与差异,并对国际转让定价税制的总体发展态势进行了综合评述。第五章,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实证研究。本章在对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历史演进和中外差异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转让定价避税的现实状况,提出优化转让定价税制的路径选择。第一节,考察了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由试点到立法、由局部实践到全面实施的历史演进过程。第二节,通过中外转让定价税制在立法层次、具体内容及遵行环境上的横向比较,揭示了中国转让定价税制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异,确立了中国转让定价税制改革的参照系。第叁节,通过对中国转让定价避税现状的深入分析,揭示了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转让定价避税的严峻现实,反映了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四节,就优化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做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以实现转让定价税制与征管机制的一致性,全力打造事前、事中、事后良性互动的转让定价税收监管机制。在对已有研究拓展和深化的基础上,本文在以下方面进行一些创新探索:1、研究视角的创新通过梳理已有文献,笔者发现“税收驱动型转让定价研究”主要从两个视角进行:一是从跨国公司的角度研究外部因素对转让定价决策的影响,二是从政府税收当局的角度研究转让定价税制的经济影响。而本文从相关各方利益均衡的角度出发研究转让定价税制的有效性,拓展了国际转让定价税制研究的视野。2、建立监督博弈模型探析事后调整的均衡机制关于税收征纳方之间的监督博弈国内外都进行了大量研究,这些研究主要围绕应税企业是否存在偷逃税行为以及如何监督而设计税收监管模型。本文根据国际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对模型进行了如下改进:(1)把监督博弈模型用于分析国际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并假定跨国公司不存在偷漏税情况,即跨国公司的各关联公司都按照所选转让价格取得的利润进行纳税申报,不瞒报、漏报。(2)模型中除了采纳一般逃避税模型中所引用的避税额、征纳成本、罚款额作为衡量参与人成本、收益的参变量外,还引入了税收外收益、声誉损失、调查成功率几个变量。税收外收益是为了反映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目标的多重性,也就是说跨国公司运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并非一定要进行税收套利,还有其他非税收目标,并带来相应的收益;声誉损失表示跨国公司在转让定价被调整时其声誉会受到损害,并为此承担成本;调查成功率,也即调查后进行调整的概率,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税务当局的调查技术、税制的完备程度以及企业应对税务部门调查的策略等。(3)引入税务当局监管强度的类型信息,并运用贝叶斯法则修正纳税人对税务当局监管强度类型信息的预期,分析了转让定价事后调整模式下税务当局的监管强度对博弈均衡的动态影响,揭示了强化调查结果信息披露与信息传导的重要性。(4)引入第叁方参与人,分析相关国税务当局的行动选择对博弈均衡的影响。在均衡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均衡结果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1)提高罚款额可以弥补调查概率小和调查成功率低的不足。(2)调查成功率越高,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被查处的可能性越大,企业运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概率越小,因此应优化税制、提高税务当局的监管水平以增加调查成功率。(3)税务机关的调查成本越高,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应设法降低税务当局的调查成本。(4)在混合均衡条件下,当假定企业应对转让定价调查不管是否存在避税行为都具有相同的遵行成本时,遵行成本对企业的策略选择没有影响,因此,仅靠提高企业的遵行成本,而不提高调查前的选案准确性和税务当局的监管水平,无助于改变具有避税动机企业的行为选择。(5)当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获取的税收收益和非税收收益太大,以至于超过转让定价行为被查处时所付出的机会成本,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就成为企业的占优策略,文中对此提出了叁项制度设计建议:一是应保证税务当局转让定价调查的收益大于调查成本,确保国家税收利益在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情况下不受损失;二是应提高调查成功的概率、罚款额以及企业转让定价被查处时的信誉损失,防止由于调查不严格或者付出机会成本过小而使企业存在转让定价套取税收利益的空间;在上述两方面都做到的情况下,应考虑到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是否在经营上存在合理性,是否应纳入调整范围。对于在经营上存在合理性的转让定价行为,应设计一种机制供企业选择,并通过这种机制找到征纳方都满意的定价方式,避免事后调整带来不必要的损失。(6)企业转让定价被查处时的信誉损失越大,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可以通过提高曝光率的办法,公布所查处的企业,提高企业运用转让定价避税的机会成本。(7)对税率差异较大的国际关联交易,尤其是“避税港”所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提高转让定价调查的概率。3、从信息的角度分析转让定价事后调整的制度困境针对转让定价事后调整的制度困境,本文从信息的角度主要进行了如下分析:(1)由于难以找到可比交易价格,实施正常交易原则存在信息困境,而就举证责任、情报交换方面所做的制度安排虽然拓宽了获取信息的渠道,但是效果并不显着。(2)面对信息困境,就转让定价调整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可比分析等方面所进行的制度创新,虽然有助于根据有限信息对正常交易价格做出判断,但由于有限理性,这些创新成为一把“双刃剑”,相关各方出现分歧的可能性上升。(3)运用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转让定价事后调整的争端解决机制,指出在高额诉讼成本的约束下,选择诉讼这一威胁是不可置信的,从而揭示纳税人面对转让定价争议时,采取司法救济措施处于不利境地。4、运用博弈论与契约理论探析预约定价的实施机制(1)建立叁阶段动态博弈模型,分析预约定价的讨价还价博弈均衡,揭示在谈判成本和税务当局严格的事后监管双重约束下,理性参与方的价格形成机制。并得出如下结论:①在预约定价的情况下,税务当局通过让予利益1,激励公司提供信息,而公司通过提供定价信息获得预约定价的机会,并使税务当局考虑公司的利益;②由于存在谈判成本,税务当局与公司都希望尽快结束谈判;③按照模型设定,预约定价的达成依赖于处于非均衡路径上的第叁阶段强制性出价,而在现实中则意味着企业愿意选择预约定价程序以及之后的协议达成均依赖于税务当局严格的事后监管这一可置信威胁。(2)运用契约理论分析预约定价协议的遵行机制。预约定价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契约,具有非共时性契约的特点,对所形成的预约定价协议应设定明确的界限,并建立监督制度防止在执行上出现逃避义务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契约自我实施的遵行机制。具体包括预约定价关键假设、监控机制、退出与再协商机制的设定。5、提出优化转让定价税制安排的路径选择在转让定价税制机制分析的基础上,就优化税制安排提出自己的观点。(1)转让定价税制安排应该做到严格的事后调整与预约定价有机结合,保证转让定价税制与征管机制的一致性,真正理顺转让定价税制的实施机制。(2)征管程序的前置和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加强可以弥补转让定价税制实体制度的不足,而实体制度的改革又可以更有效的利用现有信息形成正常交易价格。因此,只有综合优化转让定价税制的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才能促进转让定价税制与征管机制的一致性。
刘爱明[5]2011年在《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文中认为企业是“经济人”,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企业避税是我国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直至今天仍然极为普遍的现象,这其中尤其以外商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的企业所得税避税为甚。避税行为侵害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极大。为此,在总结我国多年反避税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2008年我国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建立起了我国反避税的法律体系。本文需要研究,常见的各种企业所得税避税方式有什么理论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法理基础是什么?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有何创新及不完备性?当前企业避税的基本状况及其对当前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整体认知、基本看法等情况如何?“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特别纳税调整中,客观性不完备和策略性或主观性不完备的典型代表,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应如何分析其合理性程度?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创新及不完备性,其对我国企业常见避税方式将产生哪些影响?应如何健全、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对这些问题,本文做了以下研究:(1)企业所得税的各常见避税方式均有其理论根据支持,而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法理基础,则是不完备契约理论、法律不完备理论和实质课税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不完备,不可能堵塞所有避税漏洞的条件下,国家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这种授权性规范,授予税务机关为反避税而进行纳税调整的执法权。由于税法的不完备,税务机关行使选择性执法的剩余执法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抛开法律形式的束缚而直接针对经济实质课税,从而有效地规制企业的避税行为。(2)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既有鲜明的亮点,按照不完备契约和法律不完备理论分析,其在立法和执法上又存在较大的不完备性。这体现在许多反避税的措施均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移植而来,往往比较原则抽象,在实务中弹性较大、模糊空间较多,不利于税企双方执行该反避税规则。对特别纳税调整现状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企业对降低税负有强烈的要求,但其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法包含许多避税的手法,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措施正是针对企业的避税手段而制定的。当前税务机关开展的特别纳税调整措施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反避税成效,但在完善法规、宣传推广、加强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度等方面均有待加强。(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不完备性有很多方面,尽可能地降低其不完备程度是税收立法和执法的要求。就“合理性原则”的应用而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对“合理的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的利息费用”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则中对“合理的经营需要”的规定,属客观性不完备;而特别纳税调整一般反避税规则中“合理的商业目的”的规定则为策略性或主观性不完备,本文结合社会常识、相关法规及会计、税务人员职业判断等为判断其合理性提供一些基本标准和实务案例。(4)基于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创新及不完备性,其对我国企业常见避税方式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的取消使得假借外资身份避税方式不再有税收上的意义;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利用特定地区登记注册的筹划方式不再有效。关联交易管理措施对转让定价避税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由于转让定价方式多样且手段隐蔽,其仍然具有一定避税空间。资本弱化管理无法对非关联方的市场化的债务融资情况进行限制,所以资本弱化仍然是企业可能选择的重要避税方式。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中国境内合资公司股权,以便在股权转让时获取税收收益的方式曾被广为采用,但国税总局近期公布的多个案例表明,一般反避税规则将认为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否认其存在。(5)本文利用2008~2009两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来验证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反避税效应。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经验,以实际所得税率ETR指标来判断企业对税收筹划的倾向。实证结果表明,税制改革的初步成果已经显现。表现为:①对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统一,部分消除了以往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税收待遇的差异,体现在以国有或民营为最终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统计上没有显着差异;②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的转变,将使用资金更多投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地区,体现在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西部地区企业和农林牧渔行业显着低于其他地区和行业;③对企业避税倾向有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对比郑红霞等2005年前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有较强税收筹划倾向的研究结论,2008年后国有或民营为最终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统计上没有显着差异,显示新税制改革及其特别纳税调整措施的出台,压缩了以往常见企业避税方式的应用空间,尤其对民营和外资企业大规模避税现象有一定限制作用。(6)为促进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工作,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加强反避税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化程度。应分行业培养专业监管人员,建立经济分析师团队,全面实施案件调查和磋商的“专家小组会审制度”;②提高反避税机构层次,将目前的国际税收司反避税处提升为司局级单位,以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领导。③以点带面,逐步拓展反避税工作的纵深。着力从沿海地区向内地、从外资企业向民营、国有、股份制等企业、从加工制造行业向服务贸易行业、从关联交易避税向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特殊目的公司避税、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到成本分摊、预先裁定等措施拓展,实现“区域”、“行业”、“企业”、“交易”、和“措施”五个方面的进步。④以电子化手段为依托,评估避税线索、强化部门间联系;⑤培育高素质、有操守的税务代理机构;⑥设立避税港名单,加强与避税港国家税收合作;⑦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避税行为;⑧设立预先裁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指引。⑨适当减轻税负,降低纳税人的避税倾向。
常秀娟[6]2013年在《在华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已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最为耀眼的明星。然而,跨国公司在不断推动世界经济向前发展的同时,也在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税收,以寻求全球利益最大化,进而产生了侵犯各国税收主权,破坏税收公平竞争等一系列负面效应。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已将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税收规制作为国际税收工作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对跨国公司避税的税收规制研究最早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并历经近百年的历史,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为世界各国所共享。我国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也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经过叁十余年的不断探索与研究,已逐步与国际规则接轨,并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历史较短,加之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局限,因此我国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税收规制仍存在缺少系统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等不足。鉴于此,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实践提出真正具有可资借鉴的对策建议将十分重要。本文作者通过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在华跨国公司避税的现象、方式、影响因素、产生的效应逐一进行探究,同时充分剖析我国目前在税收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在比较、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税收规制的最优路径。本文作者改变以往只注重传统转让定价避税而忽视其他避税方式、只注重有形资产而忽视无形资产的研究的局限,针对目前在华跨国公司避税手段多样性、复杂性、灵活性等特点,结合税收工作的实例,对各种避税方式均进行探讨与研究。同时,作者又将“系统管理、内外兼治”的思想融入本文研究之中。全文以税收流失现象做为研究的切入点,然后运用各种研究方法,沿循“剖析避税客观存在性-解析各种避税方式-分析避税的影响因素及效应-借鉴国际税收规制经验-优化我国税收规制路径,,这一思路,由表及里,由因至果,逐步地、系统地进行探讨与研究。全文共分6章,具体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以跨国公司避税所造成的税收流失现象为文章切入点,进而阐明作者选题的目的与意义。然后通过梳理、总结国内、外研究成果,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篇章结构以及创新与不足点。第2章“在华跨国公司避税实在性的考察”。本章是对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的客观存在性进行的现实考察,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跨国公司避税的相关概念进行的界定,目的是使所研究的问题能够在统一、明确的定义和范围内进行,避免因所研究对象界定上的不同而产生争议,以致于影响研究的效果。第二部分是对跨国公司避税问题从经济理论层面进行的分析。第叁部分是对跨国公司避税的动机进行的分析。动机是与企业的行为及目标息息相关的。只有深刻研究企业的避税动机,才能更清晰、透彻地分析企业的避税行为。因此避税动机的研究不容忽视。第四部分是对跨国公司在华避税行为客观存在性的现实考察。本文主要从在华投资、内部贸易、经营绩效叁个视角分别进行的分析。第3章“在华跨国公司避税方式的分析”。本章主要从传统的转让定价避税方式到目前逐渐兴起的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等避税方式逐一进行了详细分析。其中既有理论分析又有大量的经过总结、整理的经典案例。这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将有助于透彻分析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第4章“在华跨国公司避税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本章是对在华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的全面分析。笔者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实证分析假设,并通过所收集的相关数据,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理论分析的结论进行检验和补充。本章着重检验了企业的规模、利润率、亏损额、研发支出、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比率、负债率等因素对企业纳税行为的影响。第5章“在华跨国公司避税的效应分析”。本章主要从收入、经济、法律及其他不同角度全面分析了由于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收入方面的效应。首先表现在税收收入方面。跨国公司避税既造成了我国税源的大量流失,又增大了我国的税收成本。此外避税行为的屡禁不止还产生了不好的示范效应;其次表现在企业选择的收入效应方面。这是从企业的角度进行的分析。从总体上来说,避税为企业生产要素供给、资金运转以及投资等方面都产生了正面效应;此外还表现在避税产生了国际收支的恶化效应;第二部分,经济方面的效应。本部分主要从资源配置、分配两方面进行的分析;第叁部分,法律方面的效应。本部分主要从正反两方面分析跨国公司避税对税收法律制度所产生的影响。正面效应是跨国公司避税为完善我国税制提供了依据;负面效应是跨国公司避税严重损害了我国税法的权威;第四部分,其他方面的效应。首先,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严重侵害了中方投资者的利益;其次,跨国公司避税行为影响了税收激励效果。第6章“在华跨国公司避税的税收管理”。这是本文的重点、核心部分,也是作者需重墨之处。本章主要由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在华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实践”。此部分对我国反避税工作历史发展、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局限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与分析,旨在使我们能更清楚地了解当前我国反避税税收管理的现实情况,以为后文能有针对性地、正确地制定决策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二部分,即“跨国公司避税税收管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发达国家对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税收管理研究要远远早于我国,并已形成完整的理论研究体系,以及严密、有效的监管机制。本章通过介绍、比较和评价各国在对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税收管理中所采取的相应制度、措施,其目的旨在总结提炼其存在的共性和成熟的经验,为我国今后对在华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进行科学、有效地税收规制提供借鉴与启示;第叁部分,即“完善对跨国公司避税税收管理的对策建议”。本章通过前文全面、系统的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现实性的能有效规制在华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对策建议,即建构科学为、完善的反避税制度体系;创建高效、有序的反避税管理体系:努力促进国内、外税收的协调与合作。
刘建梅[7]2016年在《经济新常态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协调应用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经济的发展亟需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型、绿色可持续型转变,深化经济改革与推动经济转型的迫切性对我国碳减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碳减排政策除了要充分发挥碳减排效应,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外,还需兼顾经济发展速度与质量,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结构调整、创新驱动发展以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等方面的政策效应。目前对于环境政策工具的分类标准和方法有很多,但是大多数的分类都会包含行政指令型和市场型工具这两类,碳减排政策工具亦是如此。长期以来,我国在碳减排方面还是以行政指令型政策为主,以市场型政策为辅,主要体现在通过自上而下的“目标—任务分解—考评”来层层落实节能减排目标;通过提升环评标准对碳排放增量进行严格审批;通过行政指令强制性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处罚力度等,这些政策尽管在特定的时期在一定程度上对碳排放量的增长起到了抑制作用,但总体来看,由于碳减排各利益相关方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政府有限的监管资源和高昂的监管成本、企业无法形成内生减排动力等因素,行政指令型政策工具的环保效应难以充分实现,并且极易带来权力寻租。因此,在传统的以行政指令性为主的碳减排政策工具已无法满足经济新常态碳减排目标要求的情况下,迫切需要以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为代表的市场型低碳工具利用其在对减排行为的间接调控、激发排放主体内生减排动力等方面的优势,发挥其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产业结构升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企业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效应。然而,由于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加之我国地区间经济基础、产业结构、资源禀赋等存在显着差异,因此,如何将二者协调应用成为我国目前碳减排政策的研究重点和方向。就目前学者对于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比较研究和选择应用的研究来看,主要存在如下不足:第一,对于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比较研究多从经济理论角度进行,缺乏对制度设计运行以及实效方面的研究。而且,研究视角较窄,未考虑到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选择与应用方面,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社会关系;第二,对于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选择应用多认为二者是对立关系,仅通过简单比较提出选择单一的碳税或者碳排放交易政策,并没有深入研究如何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发挥二者的长处,进行协调应用;第叁,少数认为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可以并用的学者,并未进一步分析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只是通过简单的规范性研究认为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应该分阶段或分部门结合使用;第四,对于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各自的政策设计均是在单一政策选择的前提下进行,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多是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通过模型分析对其社会经济的影响。鉴于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对经济新常态下政府职能转变、产业结构升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企业创新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以及目前对二者比较研究与选择应用研究的不足,本文首先在对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知识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基于政府与企业两个层面,对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从经济理论、制度运行以及应用效果角度进行深入比较分析,以为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协调应用提供理论借鉴;其次,通过对我国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历史演进、与碳税相关政策措施的实践效果以及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试点情况的梳理分析,发现目前碳减排政策的实施局限性,以为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协调应用提供现实借鉴;再次,对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的行业和区域特点进行分析,结合经济新常态对行业和区域的战略发展要求找出重点控制的行业和区域,以为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协调应用提供政策设计依据;最后,运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协调应用进行具体的政策设计,并据此提出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制度安排。文章的主要结论、创新点和不足之处如下:本文首先以经济新常态赋予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新意义为逻辑起点,通过分析经济新常态对碳减排在兼顾经济发展速度与环境承载力,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创新驱动以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方面的新要求等,总结出市场型低碳工具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对经济新常态战略目标实现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二是有利于实现产业结构向中高端水平转换;叁是有利于形成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四是有利于强化以企业为主导的创新发展。其次,通过第4章对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基于政府和企业层面的分析得出二者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各有优缺点,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碳税的政策制定成本相对较低、适用范围广、有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可以为企业提供可预测的经营环境,但是,碳税的政策缺陷也相对明显,后续征管过程中需要对税务部门投入较大成本,不易被公众接受,难以成为国际性的政策工具等。此外,碳税政策对企业采用低碳技术的激励作用较小。而与碳税相比,碳排放权交易虽然存在着实施成本较高、适用范围窄、企业自身减排成本不易测算、地方保护主义作用较强等问题,但其在二氧化碳减排效果以及后期的运行维护成本方面具有相对优势,易于被企业和社会公众接受,而且在对促进我国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发展上也具有较大的作用。再次,第5章采用历史研究法对我国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历史演进分析可以得出,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使得企业污染排放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以达到鼓励其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升级,减少环境污染行为。但是,就目前二者在我国的具体实践情况来看,虽然,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为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起到了较强的推动作用,但是,排污收费制度在具体实践往往沦为地方政府部门获得收益的重要手段,并没有充分发挥环保效应,与此同时,排污收费制度中并未包含针对企业和个人碳排放的收费制度,无法实现对碳排放的调节作用;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政策着力点更多地是集中在对造成酸雨的主要气体二氧化硫进行调节。随着二氧化碳排放引发的气候问题日益严重,借鉴排污权交易制度,我国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等七个省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就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推进工作困难重重,并未取得预期的二氧化碳减排效果。最后,在第7章,本文基于经济新常态背景下行业和区域的经济发展战略要求,结合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的行业和区域分析,对我国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协调应用的政策设计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在对我国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特征的实证分析中,发现排放总量和涨幅最大的七个工业细分行业为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结合经济新常态对行业的战略发展要求,本文将需要重点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工业细分行业调整为九个,加入造纸和纸制品业,纺织业;对我国区域二氧化碳排放特征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东北叁省,西部地区,东部地区的河北、山东以及中部地区的山西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较大,应作为重点控制对象。结合经济新常态对行业和区域的经济发展战略要求,按照各区域在环境改善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协调应用进行协调设计,并辅以相应的配套政策以保证其顺利实施。本文的创新点有:(1)本文以经济新常态为时代背景,分析经济新常态对碳减排提出的新要求,并针对这些新要求对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在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产业结构向中高端水平转换、形成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新格局以及强化以企业为主导的创新发展等经济新常态战略目标实现的意义进行挖掘,使得研究成果更具有时代性和现实指导意义。(2)本文突破了既往研究中只通过简单的规范性研究认为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应该分阶段或分部门结合使用的局限性,创新性的在行业和区域两个维度下对二者的协调应用进行研究。在行业维度上,运用对数平均加权的函数LMDI分解方法,通过对KAYA恒等式的适当变形进行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效应、能源结构效应、能源强度效应、产业结构效应和产出效应分解。并将分解结果与我国新时期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与特征相结合,构建出既能充分发挥市场型碳减排工具的环境效应,又能发挥市场型碳减排工具对我国行业与区域发展的调节效应的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协调应用机制。(3)在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协调应用的政策设计中,利用碳税、补贴碳税的形式让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适当承担东北叁省和西部地区的二氧化碳减排成本,利用补充碳税的形式对东北叁省、西部地区以及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大省进行重点减排控制。本文的不足之处与进一步的研究之处:(1)本文对于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协调应用的政策设计是基于行业和区域的宏观研究视角,由于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尚未在我国大范围实施,难以通过企业数据的实证分析对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协调应用进行更加详细的微观层面设计。(2)本文试图对主要的市场型低碳工具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协调应用进行设计,从而服务于经济新常态下行业和区域的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于如何将市场型和非市场型的低碳工具综合运用,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宋冰远[8]2011年在《转移定价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推进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日益增多,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跨国公司大举涌入我国国内市场。与此同时,有实力的国内企业积极走出去,在全球范围拓展业务。关联企业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规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了中国的税收利益,背离了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扰乱了国际间税收权益的正常分配秩序。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国家税收安全,推进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防范和调整问题研究,完善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制度已成为当前税法研究的重要理论课题,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迫切要求。转移定价法律规制制度是为了遏制和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实施内幕交易规避税收,是对关联企业问转移定价行为进行调整和规制的基本税收法律制度。目前,关于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经济学研究较多,我国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发达国家具有较大差距,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所以,本文立足于我国国内转移定价法律规制制度的相关研究,通过对转移定价法律规定最为成熟、完善的美国的研究,同时涵盖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转移定价法律规制制度,并介绍了相关的国际规定,通过综合分析,为我国现行转移定价法律规制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本文首先对转移定价作出具体阐析,介绍了转移定价的含义、动机以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之上阐述了转移定价法律规制同税收法定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的关系,奠定了转移定价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并对转移定价主体、基本原则、方法等规制要素作出阐述,接着介绍了国外转移定价法律规制制度,重点介绍了转移定价法律规制最为完善的美国的法律规定,此外还分析了德国、日本、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奠定了了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的借鉴基础,最后在介绍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及国际上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建议。
张易菲[9]2018年在《中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全球贸易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无形资产宛如一股强大的生命体在高速发展,无形资产在国际舞台中的强劲势头和重要程度不言而喻,由此各国大型跨国公司借助无形资产来避税,加上国际税收制度天然的滞后性给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活创造了“便利条件”,使之各国税收主权遭遇到前所未有的侵害。其中利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是跨国集团的“高频活动”,也是最为困扰各国税务机关的税务问题。我国必须承认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研究上,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有天壤之别的差距,体现在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方面都不具备完善的税务处理体系。再加上我国头顶发展中国家的标签,在反避税过程中遭受重重阻碍。我国在这方面的差距可归为以下几点: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法律法规迟迟未出台,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基本界定缺少量化的标准,税收稽查机制形式大于实质,税收人才队伍过于薄弱,违法成本过低等。2017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在我国税务总局的指导下隆重发布,并且指出了侵害我国税收权益的一些跨国企业转让定价行为,并且规范了其调整税收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等。本文用公共管理学科中的理论方法从税制设计、执法缺陷、人员素质等方面全面地分析跨国公司利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深层次成因。并通过研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前沿的税收理论和完善的税制管理机制来启发我国现阶段关于税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工作。总之,践行落实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具体法律规定的相关工作刻不容缓,贯彻以全面打击避税现象开展的反避税工作具体方针,尽快让营销性无形资产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有一个准确清晰的“角色定位”,加强税收制度的建设,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税收监管体系,形成相互制约的税收公平环境,并且通过依托大数据信息科技手段来有效地追踪企业避税历史数据,从而对推进国内外反避税合作机制等有重大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管理研究的开展对新时代科学公共财政税收模式的构建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杨绮[10]2006年在《企业纳税筹划若干问题的运筹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纳税筹划正日益发展成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在其发展过程中,很少有人将运筹学方法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问题作为一个专门课题加以研究。事实上,随着企业纳税筹划复杂程度的日益提高,应用运筹学方法定量处理纳税筹划中众多因素相互影响的复杂问题,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并且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运筹学方法作为贯穿全文的线索,对企业纳税筹划若干具体问题的优化决策展开研究。具体而言,本文应用运筹学中的线性规划和非线性规划原理、单目标决策分析和多目标决策分析方法,研究企业的跨国经营转让定价纳税筹划、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纳税筹划、跨国投资地点选择纳税筹划这四个方面的问题。主要研究成果集中体现为所建立的各种数学模型、推导的计算公式和提出的重要参数。这些成果对于纳税筹划学科领域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对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的量化提供了有用的决策工具,从而成功地实现了对纳税筹划以数学为手段进行规律性描述和定量化决策的创新性探索。本文的主要创新如下: (1)建立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跨国经营转让定价纳税筹划的线性规划模型,其中特别考虑了股利分配及其已付预提税和所得税的国际双重征税免除因素。(2)推导了连续亏损状态下的亏损弥补纳税筹划的非线性规划模型,该模型对于发生连续年度亏损的企业具有普适性。(3)提出了非连续亏损状态下的亏损弥补纳税筹划的非线性规划模型,该模型对于发生非连续年度亏损的企业具有普适性。(4)建立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影响的亏损弥补纳税筹划的非线性规划模型,该模型对于发生连续年度亏损的企业具有普适性。(5)应用单目标决策分析方法,提出了“临界折现率判据参数”并推导其数学公式,在考虑风险因素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纳税筹划中可用于作为最优折旧方法的普遍性直接判据。(6)应用多目标决策分析方法,提出了跨国投资地点选择纳税筹划的层次分析结构模型,从而可综合考虑多种税制因素以确定出最佳跨国投资地点。
参考文献:
[1]. 国际转移定价的税制规范研究[D]. 凌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2]. 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制规范研究[D]. 施颖奕.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3]. 基于价值贡献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收益归属研究[D]. 励贺林. 天津财经大学. 2016
[4]. 国际转让定价:利益博弈与税制安排[D]. 李伟.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5].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D]. 刘爱明. 中南大学. 2011
[6]. 在华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研究[D]. 常秀娟. 东北财经大学. 2013
[7]. 经济新常态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协调应用政策研究[D]. 刘建梅. 中央财经大学. 2016
[8]. 转移定价法律规制研究[D]. 宋冰远. 山东科技大学. 2011
[9]. 中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机制研究[D]. 张易菲. 江西财经大学. 2018
[10]. 企业纳税筹划若干问题的运筹学研究[D]. 杨绮. 厦门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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