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退休待遇差距问题的理性选择_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论文

解决退休待遇差距问题的理性选择_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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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距悬殊,并存在继续扩大的倾向,由此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如何认识和分析这一矛盾的产生和形成,从完善社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保持政治稳定的多重视角做出理性、客观的判断,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既是当前各级政府制定和调整社会政策过程中面临的实践考验,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理论建设应当回答的重大课题。它需要我们提高制定社会政策的宏观眼界,把具体问题放在社会大背景下综合平衡,从制度建设和机制调整上取得突破,才能从根本上缓和、化解矛盾。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与客观规律。

一、退休待遇差距是如何形成的

在社会转型期,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经历了由基本一致到拉开差距再到差距悬殊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84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统一的级别工资制度和单位退休制度。在哪里工作和退休,退休待遇基本一样,机关与国有集体企业之间的干部调动与交流是双向的,人员流动基本没有障碍。

第二阶段为1984年至1993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开始分离。企业在由级别工资制度逐步向自主分配过渡的同时,国家对企业职工实行了由单位退休制度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过渡。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了独立的公务员工资和事业单位职员工资制,单位退休制度没有变化。这一阶段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开始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待遇差距,但就总体情况而言,处于改革方向尚不明朗、差距水平能够容忍的范围。

第三阶段为1993年至今。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企业职工完成了由单位退休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实行了基本统一的社会化养老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不仅未作任何变动,反而对退休待遇的调整决策采取了与企业改革实行的社会化养老金制度相反的价值取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与在职人员的关联度进一步得到强化。

统计资料表明,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在第一阶段,退休费平均水平约为55-60元,比例基本为1∶1;在第二阶段,企业职工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分别达到约230元、380元,比例上升为1∶1.65;到了第三阶段,由于地区差别进一步扩大,未见到全国的统计数字,在沿海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平均水平分别达到约800余元、1500余元,比例达到了1∶1.88。这仅是就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而言,如果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国家规定的退休费以外从单位获得的福利性货币收入计算在内(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这块有明确政策由财政负担或预算外收入支出的部分达到了五位数),差距更为悬殊。

二、形成待遇差距的原因何在

笔者认为,造成企业与机关事业退休待遇差距的原因主要在:

其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影响基本制度公正。企业从原有的单位退休制度改革为养老保险制度,是由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深刻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配制机制的必然要求。由于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实行了渐进式局部推进的改革方式,将特定群体作为孤立的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18年之后,在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成为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时,我们会发现,社会保障制度在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中依然缺乏从全社会的角度进行整体设计与安排。出现了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市场体制进入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仍然实行计划体制执行单位退休制度。这与市场体制下统一、公正的社会制度要求相去甚远。

其二,影响社会分配公正的实质在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依靠二次分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在二次分配的同时仍部分参与一次分配。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意味着这部分人员在收入分配上与企业的一次分配相分离。养老金收入在社会分配体系上属于社会的二次分配,收入的水平总体上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设计定位。养老金待遇调整与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不挂钩,由国家根据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以及价格指数的变动进行统一安排。

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仍实行计划体制下的单位退休制度,退休人员与单位不仅没有分离,反而趋于利益关系更为紧密的状态。一方面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挂钩,另一方面退休人员从所在单位获得的货币化的福利收入与在职人员的工资外收入挂钩,成为在收入构成中比例可观、相对固定的部分。这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无形中双重参与了一次分配。在沿海发达地区,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仅货币化的福利收入即超过了一般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收入水平。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来源为国家财政收入与垄断性收费,这种社会分配的公正性是值得商榷的。

其三,影响管理公正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决策机制和管理行为的部门分割。在计划体制下,所有的单位均可按隶属关系找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不是对社会负责而是对所主管的单位负责,这是计划体制的一大特色。这种部门分割的状态使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者的角色难以实际履行到位,在制度设计、决策机制和管理行为上仍受制于分割的市场范围,一个面向市场的重大制度设计,却只对部门所管理的单位有效;针对市场现象做出的决策也只对部门所对应的单位管用。总之,机关事业单位归人事部门管,企业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社会制度、市场机制内在的统一公正的诉求难以在实际的政府管理行为中得到体现。部门利益制约了管理行为,表面的合理掩盖了政府管理的严重缺陷,企业与机关事业退休待遇差距在某种程度上是这种管理体制的必然结果。

其四,影响社会公正的深层因素在于平衡利益诉求的政治体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现阶段,社会阶层的分化、不同社会利益主体的形成愈来愈明显。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利益诉求的差异就显而易见,而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社会经济诉求的政治体制并没有随之有效地形成。各阶层、群体反映自身利益诉求的影响力差异很大,有时甚至找不到有效的渠道与方式。同时,由于决策本身的不公开与不透明,在事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距问题上,决策与实际相脱节的状况严重存在,导致矛盾进一步积累,久病沉疴,解决的难度日益加重。

三、解决矛盾和问题的理性选择

首先面临的是制度选择问题。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就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方式而言,基于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阶段,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只能从全社会的角度进行考察,将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基本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进行设计和安排,形成统一的制度框架,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距才具有公正的制度前提与合理的基础条件。

“退休费”到“养老金”的转型与并轨,反映了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与并轨。允许计划体制下的退休制度无限延续,两种制度长期并行既不现实也与市场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建立统一制度并不意味着取消各类人员的待遇差异,所谓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正是体现了将各类人员的待遇差异包容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之内的要求。事实上,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中,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高低差距达到丁一至四倍。但是,并没有人对这种待遇差距的公正性提出置疑。原因就在于结果的公平取决于制度公平。

其次是策略选择问题。改革实践的策略选择对改革的成败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统一既是一个引起阵痛的阶段,又很可能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至少应考虑分为几个阶段和步骤进行。

第一步,在现行的制度条件下,先将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统一起来。国家统筹安排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改变目前部门分割,各自为政,以部门的局部平衡代替社会的全局平衡的状况。

第二步,统一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可以进行必要的区分,将实行公务员制度、教师制度等特殊制度的群体分离,其它应无一例外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区分不宜按是否由财政供养界定。正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制度上不应区别对待一样,钱从哪儿来并不是制度选择的决定因素。这对事业单位改革具有实质意义。被宣称得如何复杂艰难的改革,其实核心在于实行市场化的用人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将会打破部门的、群体的既得利益。用人制度与养老保险制度,二者密切相关。能够从养老保险制度上破题,亦是促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可行的策略选择。

第三步,统一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将公务员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非易事,可以在推出公务员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进行统一的制度并轨,使公务员退休的实际预期收入不致有太大的波动。但这是在统一的制度框架内的细分与完善,而不是另起炉灶另开张,形成相互分离的多元结构的养老保险制度。

最后是时机选择问题。在社会转型、制度改革与经济发展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调整既得利益的格局常常不可避免,万无一失的机会总是偶然的。在实践中,我们对时机的选择,更多的时候取决于现实的压力与达成共识的程度,对于实现制度公正来说,时机的选择早总比迟好,主动总比被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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