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术领域四种变态———个政治与法律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四种论文,中国论文,学术论文,领域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什么是学术领域
学术行为是从事自然科学或者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生产精神产品的活动。这种行为,包括专职或者兼职的学术活动、教学科研机构或者民间的学术活动、学习期间的科研活动及学位论文的写作。但是相关单位从事的教学管理、招生分配、考试及考试评判等,虽然与学术活动有关(如教材既是教学成果,也是科研成果),但不是学术活动本身,其运作规律不同,不应当混淆。
学术领域是指学术行为和学术相关行为所牵涉的活动范围。学术行为和学术相关行为是指直接从事学术创造以及对学术创造进行规划、管理、指导、服务、交流(发表与会议交流)、资助、评价、推广的行为或者活动。如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对于项目的审批,经费的划拨与发放,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检查与指导,对已有科研成果的鉴定、奖励;教学科研单位内部对于其成员的学术活动进行的资助、评价,出版单位对于成果的发表、出版;掌握学术权力的机构和个人对学术产品的审查、评价;从事学术活动的人进行的创造性科研活动。学术领域与学术界的区别是,前者指人的行为所及的范围,后者是指由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所组成的群体。学术领域的行为是围绕学术界展开的,但其行为主体的范围却要比学术界大得多。
为什么要叫变态
可以对学术领域中学术行为及相关行为中不正常的情况,依其性质和共同特征进行分类,整体上可以分为四类。对这些情况,不能简单地一律称为腐败,这早就引起了顾海兵先生的注意(注:顾海兵:“学术不良行为:类型与治理”,载http://www.dajun.com.cn/xueshubuliang.htm.2003.3.28.)。单单就字面含义来看,叫腐败也没有什么不可,因为腐败的含义就是指腐朽、败坏,总的来说就是变坏的意思;学术领域所有不正常的行为,都是与公平、正义、合理、诚信、有效益等这样的善的价值观念相背离,所以都可以说是“腐败了”。但是由于这一笼统的说法不能区分这一领域里不同行为的腐败方式,而且容易与约定俗成的含义中狭义的腐败即公权力的钱权交易相混淆,因而容易造成语言交流时的误会,如一说到学术腐败,人们就认为这是钱权交易,但不知道没有权力的人也可以“学术腐败”,即也可以有腐朽败坏的不正常行为。因此我把这些行为统称为变态,即违背了人们所追求的进行这些行为的预设目的,处于一种无序的异化的不正常状态中。
为什么分为四种
人的思维理性决定了人从事一定的行为都应当有一定的目的,理性即合目的性。对一定的对象进行分类,目的是为了揭示一类事物的本质,从而达到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同类情况相同对待的目的。总之,提出这一分类是为了解决学术变态的具体问题。总的来说,学术领域变态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国家学术行政行为,这是一种国家政治行为,其变态主要表现为违背了小政府(管得太宽)、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等法治政府的规则;其解决途径是建设学术与科技法制。二是非政府部门的学术行政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高校学术与行政不分,把学校建成了衙门,学者们质问高校“是学府还是衙门”就是指的这一类行政行为;其解决的途径是将公权力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不管将来是否立法将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都应当按照对待政治权力的态度对其加以制约。三是纯学术机构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政府聘用的评奖委员会(政府以这些委员会的结论作为行政行为的标准,但这些委员会的行为本身不是行政行为)等和它的成员的学术权力行为,这类权力行为很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因为它既不属于普通老百姓关心的政府依法行政的范围,也不属于党的纪律检察监督的范围,往往被人以学术自由的名义滥用职权而得不到监督,邓晓芒先生所批评的政府评奖,评委会主席给自己评了一个第一名的做法就是如此(注:邓晓芒:“学术究竟意味着什么?——评湖北省政府奖一等奖获奖文章”,载中华读书网2001.11.12.学术批评网文章.http://www.booktide.com/news/20011112/200111120003.htm.)。严格地讲,这是当前学术领域变态行为中最严重的情况。因为学术权力主要是裁判权,对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对体育裁判和司法裁判的要求,通过程序正义或者形式正义方法对其加以制约。因为对于学术评判不能简单地以数量来衡量,所谓量化的标准只能作为一个参考。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只有5万字的作品流传于世,不一样被后人称为“刑法学之父”吗?而学界是不少号称有1000万字以上成果的学者,就未必有伟大的学术创新。而对科研成果的质量评判,是一项靠个体的学术修养和学术良知来解决的活动,而个人的良知是靠不住的,必须通过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以避免学霸们吹“黑哨”。第四类是学者(即所有从事学术研究的人)自身的学术行为的变态,包括掠夺他人成果、学术剽窃、署名不合理以及不注重学术规范的行为,学界把这类行为叫做“学术失范”“学术不良”“学术不端”。称法不一,实质相同。对这一类行为主要靠学术规范和自律与学术道德谴责来约束,不少学术失范的人不正是在人们的揭发之后而身败名裂、在学术界无地自容的吗?其次通过法律,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学术研究是公民的一项民事行为,与所有的民事行为一样,其法律责任也包括这三种责任;第三是作为单位人的非民间学者,还应当受到单位的处分。
当然四种变态的形式不是可以绝对分开的,如导师利用自己对学生的学术权力,在学生的论文上署自己的名字,而且还要排名第一,就是利用学术权力的变态来实现掠夺他人成果的变态,两种变态的关系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但行为上是并列关系,在数量上是多种并存的关系。在招生过程中对学生的试卷评判,是一种学术评判,但根据成绩进行录取则是一种受委托的政府行政行为。四种变态的具体表现为:
一是政府学术行政权变态:学术行政渎职。政府学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管辖学术科研部门较多的机构,也包括其他行使学术行政权力的任何机构。事实上国家的任何一个部委、省市级政府、地方的绝大多数政府部门都有这种权力。可见这在国家行政权力中占有多大的比重!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凡权力的变质,在法律政治学上有一个名词叫做渎职,如老百姓所说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尸位素餐、在其位不谋其政都属于渎职,因为这是对职权的亵渎,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又有两种:一为玩忽职守,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是有职权的人擅离岗位或者虽然在其岗位上却没有能正确行使职权的人,在心理上表现为过失;滥用职权是指行使职权的人故意超越职权、不按程序行使职权,或者以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我们以科技部为例来分析学术行政的制约。中国科技部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部门,其前身是1956年5月成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70年6月,中央撤销该机构。1977年9月科学技术委员会得以恢复。1978年,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8年3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现在其功能有二:一是统筹科技政策、科技规划;二是组织科技项目、分配科技资金。历史上的国家科委和科技部,其管理职能也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家科委并不管理中国科技经费,主要是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经费使用都是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国务院申请。科技部的经费管理功能,是随着时代发展衍生出来。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国家科委主要履行行政职能。比如,那时的国家科委还管辖现在的地震局、海洋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干部管理等,基本上还是一个宏观协调组织的部门,对于其他部委如教育部的科研院所等,也有业务指导的功能,但对于科技经费的干预并不大。1986年1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使科委一举成为“控制大量科技经费”的部门,其中第四条内容为:“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六年度起,由财政部全部拨交国家科委统一管理。”(注:“1000亿科技经费资金如何分配”,载《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12月20日。) 现在的科技部实际上已经演化成一个控制大量科技经费的部门,中国每年大约有1000亿元左右的科技经费投入,其中约150亿由科技部来支配。最近一次《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实施时限,从2006年到2020年。自2003年3月开始确定的这个规划,编制工作于今年8月底全面启动。国务院成立了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20个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参与了规划的制定。仅仅本次规划制定的调研等费用,即达6000万元到8000万元。由于行政官员对科技经费分配很难按项目本身优秀程度来确定,使得科技经费浪费与贪污情况无法避免。“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规律。2004年6月公布的国家审计署报告披露,2003年科技部在年初分配预算资金时,将科技三项费用17.01亿元全部预留,直到当年8月至11月,才采取追加的方式批复到有关地方和部门(注:“1000亿科技经费资金如何分配”,载《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12月20日。)。
所有行政机关对于国家资金的管理,都应当受到来自立法、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和社会的监督。掌握大量资金的行政单位,更应当引起特别的注意。三峡坝区是举世瞩目的长江三峡水利工程枢纽所在地,汇集了大小国有建设企业60余家,行业相对集中,资金流动量大。为此,宜昌市于1995年专门成立三峡坝区检察院。坝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通过“规范管理”“警示教育”和“查办案件”发挥预防措施效用(注:龙平川:“三峡:筑牢‘防腐大坝’”,载《检察日报》2002年10月22日。)。另外,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自三峡工程破土动工以来,共查办涉及移民资金和移民工程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343件,涉案资金几个亿,共挽回经济损失3727.5万元,避免移民资金流失近4000万元(注:“三峡移民款怎样流失”,载西安晚报网.www.xawb.com/gb/wbpaper/2004-10/13/content_360731.htm.)。以上都是针对专项资金进行特别的检察监督的情况。可见哪里有资金管理的权力,哪里就有可能出现权力滥用,哪里也就有渎职现象。
但对学术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还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科学家精力的大部分,用在了申请项目、请客吃饭、拉关系上,用于科研的时间、精力和经费都少之又少”(注:“1000亿科技经费资金如何分配”,载《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12月20日。)。五年来(截至2003年),国家财政用于科技的投入累计2670亿元,比前五年增加了一倍。全国研究与实验开发经费从509亿元增加到1043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0.64%提高到1.1%,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中央财政还较大幅度地增加了国家863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知识创新工程等专项投入(注:“1000亿科技经费资金如何分配”,载《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12月20日。)。哪里有权力,哪里就可能发生权力的滥用。没有完备的法制,分配不公、钱权交易就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对大量资金的法制化管理当然可以根据具体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科技部的863计划监督委员会成立于2002年8月,其职责是负责“受理和调查863计划课题立项评审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和调查对863计划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剽窃成果等违反科学道德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对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委员会由9位委员组成。但被认为是徒有其名,效果不佳(注:“1000亿科技经费资金如何分配”,载《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12月20日。)。
从政治权力角度,应当把学术行政部门是政府政治权力的一种来看待,过去的问题就是认为学术行政管理是一个特殊领域,让其享受了特殊待遇,因而监督不力。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党的领导与纪律监察、政府的行政监察、司法机关的依法预防与打击,都是对其他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方法,那么对学术行政部门又怎能例外呢。相反,因为科教兴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学术行政部门在科教兴国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应当对其进行特别监督。检察机关对于重大基建项目由专门的犯罪预防处提前介入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方法。
二是非政府行政权变态:学术单位行政权力渎职和学政不分。由于同样属于公权力的范围,所以学术单位的行政权力同样有学术行政渎职的问题,不过这里的行政的性质不同而已。这种权力因为其自身的特性,即往往学术职务、学术权力与学者本人的学术行为混杂在一起,因而其变态形式又多了一条:学政不分。前者的表现形式与制约途径与政府的学术行政权力相同或者相似;后者颇类似于政企关系或者叫官商关系。
20年前的1985年到1988年,官倒是最严重的时候,但是因为担心影响改革开放而投鼠忌器,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以至于引起深层社会矛盾的积累和暴发。笔者可以断言,在科教兴国、科研与学术资金在国家建设与发展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的今天,具有与官倒、政企不分相同性质的学政不分如果不引起重视,同样会严重影响科教事业的发展甚至于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各学术机构的学政不分,成了学术变态的重要根源。多数学术腐败都与“官”有关。“一方面是官员当教授甚至有当院士的,这种现象严重,当了官就相当于有学术地位了,这种思维导致学术腐败;另一方面搞学术的人想当官,似乎不当官就难以体现自己的身价,同样导致学术腐败。又因为目前我们的学术机构尤其是高校始终突破不了‘泛行政’的框架,行政意见依然是至高无上的力量,这就引出一个体制问题。学术机构体制缺乏独立性,仍实行官本位体制,院士是副部级的身价,校长是副部级或厅级的身价,系主任是处级的身份等等,而由于他们本身就是官,科研体制纳入官僚体制,所有这些纠合在一起,‘官场’所衍生出来的学术腐败就在所难免”(注:陈光明:“学术领域拒绝官”,载经理学苑网2005-2-16.http://www.vcmc.net/fudao/read.php? id=5582.)。笔者有一位从事学术研究颇有成就的朋友,是教授和博士生导师,但同时担任了所在高校的研究生处副处长,长期纠缠于具体的行政事务中。我曾不解地问他,快50岁的人了,再升官的可能性很小了,为什么不集中精力搞好教学科研、带好学生,而去担任一个事实上与学术没有多大关系的级别不高的行政职务呢?在交谈中得知,因为只有当官才能“有机会”搞好学术,一方面现在的岗位聘任、收入多少与申请的科研项目挂钩,而在本校和校外是否能够申报项目、评奖是否能够成功与其行政头衔也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是为了学术而当官。因为有一定的行政职务,就在学校的学术事务中有一定的发言权;担任行政职务往往也是在众多学术机构中担任评委等学术职务的基础;担任大学行政职务,就有机会与政府学术管理部门交流“勾兑”。可以说,只有在学术单位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才能在学术竞争中获得平等待遇。由于项目多,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其完成的质量就会出现问题,但由于成果鉴定机制不完善,粗制滥造也能顺利过关。
这种“平等待遇”的后果是,一些担任行政职务的学者利用这种学政不分的身份拥有了大量的项目,可以获得各种奖励。一位担任某大学党委副书记的教授,在2003、2004两年内,承担国家和省市项目13项(注:查阅该大学《2003-2004科研项目统计表》:http://www.cqu.edu.cn/yuanxishezhi/maofa/aoxing/jy/kt2003_2004.htm。)。难以想象他能在当好党委书记的同时,能够同时进行13个大型项目的研究工作。各科研学术单位的官员们“仕而优则学”,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分配学术资源,学术资源又成为他们拉帮结派、整合政治资源的工具。
正如邓晓芒教授指出:我国大学的“学校建制最开始只有校系两层,中间的科、处两级(卫生科、财务科、学生科、教务处、研究生处等等)虽然是官僚机构,但毕竟直接具有服务功能,现在却已发展成庞大臃肿的一堆烂肉。拿我所在的学校来说,在‘合校’(四校合一)之后,就有系、院、部、校四级,有的‘院’其实就是原来的一个‘系’,而‘部’级的设立更是荒唐透顶。当时绝大部分教师都反对设‘部’一级,校方的解释却是:这一级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级别,而是为了工作方便而设的一个联络机构。但实际上,多一级建制就多一批不干实事而专门制造麻烦的干部,教师的意见要能上达学校领导就多一层障碍。当时我就说,这不是什么‘世界一流的大学’,而是‘世界一流的衙门’!”(注:邓晓芒:“究竟是‘世界一流的大学’还是‘世界一流的衙门’?——关于大学体制改革的思考”,载科友留学网.2005.3-13.http://www.key.org.cn/Article_Show.asp? ArticleID=1167.)现行的学术体制,如职称评定制度、科研成果评审和奖励制度(学术评价体制)、科研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学位点和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点和导师遴选制度、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制度、“项目”或“课题”制,等等。都存在权学不分的情况。掌握行政权力的学者们,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主持和参与职称评定、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奖励的审定等工作的便利,不正当、不合理地行使职权。周祥森先生举例说:“搞门户之见、亲疏之分的评审,或坦然收受他人的贿赂;利用主持‘项目’‘课题’或‘工程’、计划、经费等的大权,轻易地把别人的劳动据为己有,做其‘正当’的、‘合法’的‘空头主持人’;利用对申请博士、硕士或博士后点的建点单位的评估权,四处‘讲学’,心安理得地享受对方所提供的‘超乎寻常的接待’,或接受对方登门而来的馈送;利用招生权和学位授予权,大搞权权、权钱和权学三结合的交易,为那些企图谋取博士学位以便给自己脸上贴金的政府官员、‘款爷’‘大腕’获取学位大开绿灯,甚至聘其为博导。”(注:周祥森:“学术腐败的根源与遏制”,载史学评论网http://www.acriticism.com/newslist.asp? type=1001&page=19。)“中国的事业性机构及一些国家行政机构,比如高校、研究所、研究中心、医院等都设有学术委员会,以及由此派生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成果评审委员会等。学术委员会拥有学术方面的最高审批权力。一般,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相当一部分是单位的中层领导,如高校中的院长、系主任、所长,也有一部分是老教授。有的由于学科门类多,往往在学术委员会下面另设分学科的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多少不等,相当一部分成员连任多届,甚至任职终身。笔者以为,在学术管理上实行学术委员会制度是计划经济与审批经济的产物,是难依的病法病规,是少数教授对多数教授权力的剥夺,是违理的学术不良行为。应该尽快取消。”(注:顾海兵:“学术不良行为:类型与治理”,载http://www.dajun.com.cn/xueshubuliang.htm.2003.3.28.)在笔者所工作过的一所大学,就有既没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也没有发表论文和出版科研成果的几位厅级干部,轻而易举地考上了博士研究生。这些人没有硕士学位,按同等学历处理,而所谓同等学历是否达到了考博士的学术水平、外语成绩不够是否破格录取,这本是一种学术评判,但学校以为了学校的知名度为名,以行政权力决定录取。
而在学术机构行政权力的产生方式上,学校领导直接由上级任命,所谓大学自治的传统在现行政治体制之下成了一句空话;另一方面,“自由”“自治”又成为校长等校级领导摆脱各种监督的借口。“他们游离于地方政府的干部管理之外,并不能改变由大学首脑行政任命所标志的大学的附庸地位,倒是更加剧了他们手中权力的无制约状态,使权力滥用的可能高过其他领域”(注:萧雪慧:“高校干部任用制度之弊——再谈教材腐败案”,载剑虹评论网.2004-9-5.http://article.comment-cn.net/show.php? type=wenti&id=1094390111.)。现在有些大学的校长根本不经过学术跨部门的评审就直接任命讲师或者博士担任教授和博士生导师,而在校内干部的任命上,所谓竞争上岗、聘任制度都变成了一种形式。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在走向进步,农村村级民主选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政府的权力行使也在不断地走向民主文明,反而是以追求民主、科学作为目标的大学成了行政权力异化的灾区。
要改变学术单位的行政权力之变态,首先要“让学术回归学术”(注:杨玉圣:“让学术回归学术”,载学术批评网2004.11.18.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 Newsid=5723&type=1001.)既要在主要领导的上级任命和内部领导的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上,贯彻中央关于干部任命制度的各项改革措施,与其他党政机关一样受到党纪政规的约束,还应当成为人事体制与政治体制先行者。在学政分开方面应当借鉴政企分开的经验。广义来说,大学也是一个衙门,因为它的内部行政管理的事务是不可缺少的,问题是应当将其衙门的功能与学术的功能分开。不应当用行政权力代替职称评审、成果评价等学术权力。
三是学术权力行使不公正:学术权力腐败。之所以把这一行为称为学术权力腐败,是因为学术权力的行使具有中立独立的裁判性质,与体育裁判、司法裁判相似。对于司法裁判中的不正常情况可以叫做司法腐败,那么将这种情况称之为学术权力腐败符合人们的通常理解;在“学术”之后加上“权力”二字,是为了避免与广义的人们仍在使用的“学术腐败”(即被我称为“学术领域变态”的情况)一词混淆。
学术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是学术权力的行使不独立、不中立,裁判或者评价不公。那么什么是公正裁判呢?司法公正的自然正义可以作为参照的标准。在司法中,因为裁判的对象很难有一个明确的实质标准,所以不得不采用程序正义标准。
程序正义理论来源于罗尔斯三种程序正义的学说。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的划分有两个参照要素,一个是正义的结果有没有一个独立的标准;第二是有没有一个保障达到正义结果的可行程序。以此为基础可以划分出三种程序的正义:一种是有标准有程序,这是完善的也是理想的程序正义;第二种是有标准无程序,这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它可能导致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其结果也就没有了保障;第三种是无标准有程序,在他看来,第三种是最好的纯粹的程序正义。因为它能够使所有的人机会平等(注: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第51~12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关于正义的程序则可以根据自然正义标准。司法“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这个概念在实践中通常表示处理纠纷的一般原则和最起码的公平标准,它的两项基本内容是: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自然正义最后演化为公正程序的9项标准。中立性:(1)与自己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劝导性争端:(4)对各方当事人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意见。(7)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响。(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注:戈尔丁:《法律哲学》(中译本)第240~241页,三联书店1987年版。)。
其中,中立性是其首位的标准。在具体制度中表现为回避制度。“回避制是民主管理、公平竞争和公正评价的基本前提,否则,一切都是欺世盗名。没有回避制度,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管理、公平竞争和公正评价,也就不可能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当然也就不可能造成真正优秀学者和教育家(而只可能造就一大批获奖学者和名师)。相反,会使本已流行的争名逐利、弄虚作假、急功近利之风愈演愈烈”(注:文博:“回避制是民主管理、公平竞争和公正评价的基本前提”,载新丝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education/report/nankai8.txt。2005.1.15.)。湖北省爆出的“政府奖”的丑闻就是一个典型事例,邓晓芒教授与赵林、彭富春三人在《博览群书》2001年第5期撰文,揭露这次评奖的主持者、身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哲学组副召集人、湖北省社科联主席的某教授,利用手中的职权,违规操作,控制评奖程序,最终把自己评为一等奖,其余“有功之臣”亦各有所获,清楚地说明了当今学术尊严扫地的可悲事实(注:邓晓芒:“学术究竟意味着什么?——评湖北省政府奖一等奖获奖文章”,载中华读书网2001.11.12.学术批评网文章.http://www.booktide.com/news/20011112/200111120003.htm.)。这是一种在形式上就使人无法接受的滥用学术权力的行为。
我们且不去论获奖作品本身的质量,这相当于司法裁判中的实体问题,这须由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去分析研究,自有公论。单就形式上来看,这种自己给自己评奖的做法就难以服众。在现代社会,没有形式正义的正义缺乏谈论正义的前提,人们可以不承认。当然不中立除了“自己给当裁判”,还包括由利害关系人当裁判。在今天的学术性评判中自己或者自己的利害关系人定项目、评奖、评职称等情况不都是没有制约的吗?要改变不中立的情况,必须对于学术组织的产生和运行机制进行改变。
除了不中立的情况以外,其他不公正情况也普遍存在。不独立,如前面所说的在学术中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不分,项目审批、学术评奖对象没有采用匿名,而在一个单位如果有行政官员参加申报,事实上就处于一种优势地位;由于不是匿名制,在一个单位的教授参与同一个专业的项目申报时,其他年轻学者基本上没有机会,形成了对于年轻学者非常不利的马太效应,而这一效应反过来又使年轻学者不得不拉帮结派,依附于学术带头人,形成近亲繁殖。这样一种恶性循环,不利于学术独立与学术自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体育黑哨,已经纳入了司法解决的轨道。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有关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按该解释规定,受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裁判职责的裁判,如出现“黑哨”现象将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的相关罪名处理,照此定罪,“黑哨”将面对更加严厉的刑罚。这一司法解释将渎职罪的主体定义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罚为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依此新的司法解释,受贿“黑哨”有可能要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收受贿赂又枉法裁决的,要按滥用职权和受贿数罪并罚,最高刑罚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当然,如果不是受体育行政部门委托代表国家执法的裁判,则仍可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理。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一案中,北大博士研究生刘燕文,因北大未授予其博士学位和博士毕业证书于2004年起诉北大学位委员会,北大败诉。其裁判的依据就是将学位委员作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来处理的,因而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将学术权力中的一部分,根据其性质,确实是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可以通过明确其行政权力的性质,按照行政权力的方式进行制约。
看来,学术黑哨也应当引起社会的重视。应当按照类似于裁判选任的方式在具有学术水平的教授中选任,而不是由单位行政领导直接任命的方式产生学术机构成员;在具体履行学术权力职务的时候应当建立能够使他们公正、独立行使职权的机制。
四是学者自身学术行为变态:学术失范。对于学者自身学术行为的不正常情况,到底使用什么词比较好,顾海兵“不赞成使用学术腐败这个词。因为第一,它不能全面地描述我国学术界所存在的问题,学术界的许多问题不属于公权私用范畴;第二,易于把不属于腐败的问题当作腐败问题,这样不利于对症下药;第三,定性不准易于把问题严重程度夸大,甚至只为轰动效应而损害学术人员的社会地位,不利于学术的发展。我个人认为,用学术不良行为这个词更确切一些。因为学术不良行为既可以包括学术腐败,又可以包括够不上或不属于学术腐败的问题,如抄袭他人成果等”,因此他把这一类行为叫做学术不良行为(注:顾海兵:“学术不良行为:类型与治理”,载http://www.dajun.com.cn/xueshubuliang.htm.2003.3.28.)。许纪霖先生把这类行为叫做学术不端行为(注:许纪霖:“学术不端如何防范?”,载燕南网,2004.11.15.http://www.yannan.cn/data/detail.php? id=4643),而王晓华则称之为“学术失范行为”(注:王晓华:“学术失范与中国学术的深层危机”,载燕南网,2002.2.9.http://www.yannan.cn/data/detail.php? id=520)。“学术不良”“学术不端”是同一个含义,是抽象的好与坏的评价。因为所谓不良、不端都是指违背了成文的或者不成文但在学术活动中人们所形成的规则,从便于掌握标准这个角度来看,叫做学术失范比较好。学术失范的含义是学者的个人学术行为不符合已经制定的或者人们公认的标准和规则。
对于学术失范行为的范围如何界定呢?顾海兵先生注意到了用学术腐败与公权私用的腐败行为的区别,认为学术不良行为“严格来说既可以包括违法行为,又可以包括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如违纪行为、违心行为、违理行为;既可以包括有罪行为,也可以包括似罪非罪行为、有错行为、不当行为。使用学术不良行为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学术界与非学术界问题之差异,也可以进行不同历史阶段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国际对比”(注:顾海兵:“学术不良行为:类型与治理”,载http://www.dajun.com.cn/xueshubuliang.htm.2003.3.28.)。这种提法对学术失范行为的范围根据其程度不同进行划分,应当说是比较合理的。但从划分的目的,也就是对这些行为的规范与制约的方法来看,可以把它分为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普通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和民事法规)、违纪行为、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四大类,法律、纪律和道德是违反了不同形式的规范,这些规范的惩治或者谴责的程度依次由高到低,违反较高层次的规范的,当然违反了较低层次的规范。对其处理也应当相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侵犯著作权、侵犯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等行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著作权犯罪、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这些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著作权法等行政法规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违反了学术规范的学术失范行为,应当由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分;对于没有明显的、可以认定为犯罪、违法、失范的行为,应当通过学术批评的途径解决,法律不是万能的,学术规范也不是万能的,应当特别重视学术批评的意义。
近年来,被揭发的学术失范等行为层出不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在科学界也存在着大量学术不端甚至学术腐败问题。该委员会一项统计显示,申请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滥用科学基金等事例的绝对量在增加,更有甚者,曾伪造论文检索证明,将实际收录论文数由1篇夸大为7篇(注:“一纸规范能否抵制学术腐败”,载中国科研计算机网.2004.11.18.http://www.edu.cn/20041118/3121022.shtml.)。
当然,剽窃事件只是容易被发现的严重学术失范行为,因为学术成果要通过发表公之于众,但还有大量其他的学术变态行为往往因其隐秘性而难以发现。如没有参加实质性创造的人在学术成果上署名的行为,因为往往经过了真实作者的同意而无法被发现。至于说在职称评审中重复计算科研成果、成果申报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实际上是一个无法估计的黑数。
因为学术评价的特殊性,是否违规失范,对于有权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最终都要以专家对学术行为的鉴定或者评价作为依据,这在司法领域被称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而专家根据什么来鉴定呢?最终得靠学术规范,因此,追究学术失范行为首先必须有学术规范。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被学者们称为“中国学术界第一部学术宪章”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简称《规范》)在经历了为期三年的反复研究推敲后,由刚刚成立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99位委员全体投票通过。曾参与该《规范》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在学术界以打假著称的学者杨玉圣介绍说,在教育部的“‘十五’工作计划”中,对制定学术规范就有过要求,教育部也专门对此立项进行课题研究,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并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中广泛征求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历时三年才将规范完成。最后举手表决通过该《规范》的99位委员中,不少人既是学有建树的学者,同时也是校方的领导。学术规范对学术失范有了明确的具体规定(注:张颖:“教育部祭出反腐杀手锏:一纸规范能管学术腐败吗?”,载《北京晨报》2004年8月24日。http://www.southcn.com/news/china/zgkx/200408270060.htm.)。
这一《规范》共七大部分、二十五条。《规范》中明确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规范》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学术成果的署名问题,《规范》也做出了规定:“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规范》还对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提出了不同的标准和尺度:“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因此可以说,该规范对学术成果的产生、发表、评价都做了尽可能周详的规定。
在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学术规范后,学术规范的范围应当扩展到其他领域。当然对这个规范本身也许有一个完善的过程,但制定规范这个方向却是找到了解决学术行为失范的真正途径。
笔者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的有一些情况因为学术自身的规律,无法用成文的规则进行评判。如在学术作品中,通过批评他人达到抬高自己的目的,但是又没有明显的证据说明其动机、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存在对他人的名誉侵权;还有的人在进行学术研究的时候,使用了其他人的思想,但文字上没有抄袭的痕迹等等。这类情况基于两个原因无法用成文的学术规范去解决:一是对于人的内心动机外人无法了解;二是失范与合范没有明显的界限,从规范的严谨性考虑,把它排除在成文的规范范围为好。对这种情况,只能通过学术批评、学术争论去解决。实践中大家都认为有些人学术上有不良行为,但是在检举揭发之后,没有办法对其进行处分,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可见,学术道德低下行为也有高明与不高明之分。在学术界欺世盗名者,其实明显失范犯规的是少数,这种比较隐秘的情况是多数。这是学风和道德问题,学术批评应当充分发挥批评自由的武器,让这些自以为高明巧妙的学界伪君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学术批评不光是学术观点、学术方法、学术材料的批评,也应当包括这种学术道德的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传玺当选美国院士的事件就是典型事例。正如邓正来先生所说:关于“许传玺当选美国院士”事件的讨论,主要关注的是这样两个问题:第一,American Law Institute是否可以按许传玺那样翻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以及该机构的member是否可以翻译成“院士”;第二,在许传玺学术“简历”中,是否可以按许传玺那样,把research fellow(研究人员)翻译成“研究员”、把《耶鲁学生人类学学刊》翻译成“《耶鲁人类学学刊》”、把《美国比较法学刊》的“编辑”翻译成“编委”、把耶鲁大学给在校研究生发放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翻译成耶鲁大学“校级研究奖金获得者”,等等(注:邓正来:“‘许传玺当选美国院士’事件的追究”,载世纪中国网,2005.3.3.http://www.cc.org.cn/newcc/browwenzhang.php? articleid=3046.)。在笔者看来,许传玺当选美国院士事件的本质是他自以为高明和巧妙地利用了两种语言中所谓“院士”“奖金”在不同国家、不同语言中的实质含金量,从而抬高自己的身价,猎取不应当获得的荣誉和利益。对此大家是心照不宣的,但学术界并没有对此一笑了之,而是对这个事件进行了公开的批评与追究。但是像这种情况要当作一个学术失范或者犯规的事实来处理却还没有足够的依据,原因就是他对此究竟是故意作伪还是过失做出了不恰当的翻译,没有证据。但是学术界的批评足以让他自省、反思,也可以让其他人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