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德经验的借鉴与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构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现代企业制度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美、德现代企业制度,代表了世界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特征和趋势。中国的国有企业要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史无前例的伟大实践。如何运用国外已有的成功经验使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富有特色,这是非常重要的。显然,对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现代企业制度不能全盘移植,而需要立足于我国国情有针对性的借鉴并予以创新。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艰巨性与探索
(一)建立的艰巨性
面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如果仍延续扩大企业自主权等改革举措,仍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市场经济是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直接联系的,而不是和所有制的性质直接联系。”(注:王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改革与发展》1995年第2期,第3~9页。)可以说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不是所有制的性质,而是产权制度。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经验说明,资本主义的产权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了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并建立了与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中国既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应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国来讲,这是一项艰巨、复杂并具有开创性的事业。由于世界上资本主义的现代企业制度早已形成体系,有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重要的是要体现社会主义特色。所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就无须抛开西方已有的成功经验。为此,企业改革的着眼点便是如何处理好中国国情与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结合并对其进行改进。
我国的产权归属即所有者是明确的,就是全国人民。问题在于全国人民行使出资者所有权的方式与股份制企业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所有权的方式不同。国务院也无法代表全国人民派董事对全国15万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去行使职权。实际上是委托给地方政府,这就形成了对企业的多个部门的多重管理。企业遇事要层层请示,而企业亏损的责任却难以落实。企业经营不佳,作为厂长多数是可以调其它厂继续任职的。这主要是由于企业没有明确法人财产权所形成的弊端。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人类一大发明与创造,对其引进吸收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这种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不同以及所有制关系的根本区别,即使同是资本主义制度,各国也显示出一定的差异,更何况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而且,制度本身又是动态的、具有正负效应的,这就需要在摸索、借鉴的同时大胆创新。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
到1996年初全国百户现代化企业制度试点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从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1996年2月在“扩大城市‘优化资本结构’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讲话中了解到,目前,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与有关地方或部门已批复试点企业实施方案84户,其他试点企业多数已进入方案的最后论证阶段。在试点方案已获批复的企业中,已有34户挂牌运营。改制形式大致分为5类:一是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占19%;二是改制为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并由新组建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其生产主体部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占32.1%;三是改制为混合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占38.1%;四是将行业主管厅局“转体”为单纯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占9.5%;五是企业解体,占1.2%。(注:陈清泰:《扩大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信息》1996年第6期,第12页。)改制后的试点企业按《公司法》建立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运行在一些难点上有所突破。截至1995年底,百户试点企业资产总额3083.0亿元,比1994年增加5.5%。但是,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如建立企业制度关键要解决什么问题,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模式等等。从全局来看,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问题上还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国有企业改革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现代企业制度配套的其他领域的改革进展缓慢或与其不协调、不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繁重。
二、借鉴与构想
(一)借鉴的可能性
日、美、德现代企业制度与中国的国有企业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日、美、德现代企业制度的股权结构是多元的或分散的,企业的资本主要来自法人或个人,是私有资本,出资者出资后持有价证券、不直接拥有资产,可视情况的不同,向企业索取收益或转让有价证券。经营者受到来自这种转让有价证券的压力。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是单一的国家所有制,这与日、美、德现代企业制度股权结构不相符。中国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国家代表全国人民投资于企业而形成的实物资产,不是有价证券。每个公民无权去索取,更何况这种实物资产又不具有流动性。这部分财产虽投入企业,但它的运作、保值、增值问题没有具体的法人承担,只有政府代理经营,亏损后政府又不承担责任。国家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决定了它不能退出、割断与企业的联系。中国的这种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无法产生出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无法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害。因此,企业的经营只能是低效率的、缺乏活力的。国有资产所有者得不到应有尊重。要使出资者的权力和利益受到保护,国家不承担企业的无限责任,就应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即要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寻求符合现代企业特征的新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
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改制是实行产权制度的变革,是一种制度创新过程,构筑一种新型的、适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从根本上改变那种国有国营,政府任何部门都可以以所有者的身份去企业行使其权力却不承担责任的弊端。这种变革不是通过私有化实现的。不应把所有制的性质同其微观组织结构混同。现代企业制度从某一角度来讲就是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不管对哪种社会制度,都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在日、美、德三国中,支撑其国民经济运行的是那些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大企业,这种制度代表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定法人财产权和以股权形式为特征的出资者所有权,对国有企业来讲,不会改变国家的所有者地位,而是国家由国有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转变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注:秦子言、李文龙:《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20页。)从而使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怎样做到在保证国家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使国有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日、美、德的经验值得借鉴。
(二)构筑设想
1.构筑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
纵观日、美、德现代企业制度的差异,从中发现股权结构的不同是各国间企业制度差异的重要原因,进而又会使企业效应不同。中国是公有制国家,这就决定了其股权结构,有别于西方国家。解决好这一问题,也就解决了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问题。
美国企业股权结构以高度发达的个人产权为主体,突出股权的分散性。股权越分散,单个股东就越难以占有左右股东大会的地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也就越加明显。在德国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个人持股比重较小,与美国形成鲜明对比。日本与德国相似,不仅法人持股,而且相互持股,金融机构持股比重较大,这种股权结构,显然有可能产生相互制约、稳定交易。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股权结构,应以日、德为借鉴,建立国家、法人持股为主的股权结构,实行股权的多元化。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之初还不宜采取美国那样的分散产权制度,更不能像东欧和独联体各国那样,把国有企业变为个人持股公司。
首先,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立公有财产初始股权为国有股,在一个企业中,国有股要优先化,以防止国家股权“私有化”。再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确定其它股,如法人股、个人股等。投资主体的法人之间可相互持股,并允许银行持有企业一定的股份。允许建制后的企业转让产权。这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在股权转让中,国家不负无限的补贴。采取国家股权形式,这部分资产全民所有的属性没有改变,只改变了它的实现形式。这种股权结构实际上是把国家产权转化为持有企业的股权,使国有企业拥有了法人财产权。
有人担心企业改制后股东除国家股之外,还有法人股等其它股,国家股会不会动摇公有制性质。这个问题要通过发展企业法人相互持股来解决。因为,在我国,法人所代表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或其它机构,它再购买某一企业股票,还是国有股在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间流动。所以,公有制主体不会变,况且,国家规定国有股始终保持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多元股权结构形成后,企业经营者拥有法人财产权。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应这样说,因为“法律只容忍有一个权利主体,即一物一权,这是由所有权的排他性、垄断性所决定的。”(注:戴凤歧:《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若干问题》,《决策参考》1996年第18期,第21页。)股东出资后,对企业没有丧失所有权,它对企业有最终追索权。把原本的完整的所有权分为投资者的最终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于两权分离后,各自具有与所处地位相应的权力。企业经营者有了法人财产权,就实现了两权分离。产权制度明晰化,经营者的作用易于发挥。
2.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现代企业制度组织机构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日、美、德现代企业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有区别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所有者对经营者采取不同的约束方式。美国企业强调企业外人员担任董事,这不仅能吸收外界智力、实现管理机构内部权力制衡,而且也构成对经营者的约束,加上来自股票市场的制约和激励,经营者为其地位前途着想,会致力于企业的经营,当然,短期化行为是存在的;德国企业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董事会执行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工作提出意见,以及实行职工参与制,这两方面都起到了监督约束作用;日本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作用较小,法人大股东对企业经营者既起到一种约束作用,也是一种支持力量,使经营者在企业中处于主导地位。
实际上,现代企业制度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经济利益集团间的关系、所有者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由于二者身份有所不同,他们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由于利益的差异,在企业管理上,代理人并不完全能按照所有者的意愿行事。”(注:高鸿业:《论所有者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要正确理解产权明晰的含义》,《高校理论战线》1995年第5期,第14~18页。)亚当·斯密也曾讲:“这种公司的董事们,由于他们经营的是别人的钱,而不是他们自己的钱,所以,不可能像私人合伙制的合伙人那样以尽心的态度来从事经营”。(注:亚当·斯密:《国富论》,1954年现代图书馆版下册,第229页。)因此,现代企业没有一定的约束机制是难以奏效的,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公有制国家还是私有制国家的现代企业都需要有约束代理人行为的机制。
过去,对待国有企业,国家只委托经营者经营,却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形成国有资产谁都管、实际上是谁都管不了的局面。为此,建立有效的对现代企业的约束机制是十分必要的。美国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功能、德国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及工人参与制、日本企业法人股东的相互制约,都是值得借鉴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织机构要健全,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应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的代表参加,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与董事会并立,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管理机构进行监督;通过法人相互持股实现企业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这一点应大力提倡,因为,它在企业稳定经营、利益的一致性方面更适合公有制国家对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易于产生宏观效应。集日、美、德企业约束方式优点为一体,所形成的一种新的约束方式,既可避免美国企业只注意短期行为的弊端,又能像日本、德国那样充分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此外,应培育经理市场,提供一种有利于经营者间相互竞争并发挥其聪明才智的条件和环境。
3.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
美国企业资本筹集,通过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主要以直接融资为主,日、德企业更多的是间接融资,日本企业向银行贷款比重较大。德国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在融资方面类似日本,而且国家对银行持股没有限制,银行可持有企业股票,并通过贷款、派驻监事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融资上应采取哪种方式呢?由于中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国有企业资金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国有银行,企业贷款总额在企业资金总额中所占比重较大。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中国国有企业在融资上应借鉴日、德的做法,以间接融资为主。建立新型的银企协作关系,充分发挥银行对企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并允许银行持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需要注意的是,在保持企业与银行合作的同时,建设并完善资本市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资本筹措和运用的市场环境,逐步扩大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这样,既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经营,又可避免较大的风险。
4.选择适宜的国家股运营方式。
中国的国有企业一直实行单一投资主体的产权制度,改制后企业的产权由一元变多元,企业的利益也面向各个投资者。日、美、德的现代企业制度与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在产权上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在股权结构中有国家投资主体代表。对于国家股的地位以及由谁来代表,首先必须明确。
目前,我国出现了政府部门争当国家股东的现象。有的把国有资产管理局当作企业股东,还有的把企业主管业务机关作为股东,而这些部门又难以承担责任和风险,仍会按传统的做法把企业当作附属物去管理。而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国家所有者较为妥当。在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后,要将原有资产股份归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有,重新投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成员要吸收代表国家股的代表参加并扩大企业外部人员担任董事。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要明确国家所有者,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拥有对其支配权,实现责权利的统一。这种提法有人提出反面意见,认为不能轻易搞出个资产经营公司,然后全部持有企业的股份。这种观点不妥。日、美、德的现代企业都有代表投资主体的法人或个人,所有者是明确的,并且所有者对其股份有转让权。没有代表投资的所有者,就难以对经营者进行制约,事实上就等于把国有资产置于经营者所有,随之而来,国有资产流失难以避免,国家股利也会损失,有的则留在企业内供经营者无偿使用。
国家股不仅要由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而且要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使其流通。如果放弃流通,就丧失了国有资产灵活获利的权力,没有国家股东的权力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违背的。而当企业效益不高时,可行使国家股东的权力,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把资本转向其他企业,这样既保证了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又实现了优胜劣汰机制。
5.改制过程的自我完善
借鉴日、美、德现代企业制度的经验,对中国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这是一场在公有制基础上进行的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企业改革的伟大实践,其实质不仅是解决国有企业从根本上走出困境的问题,而且是对传统社会制度的冲击。这种改革,在书本上找不到,私有制国家的经验又不能全盘移植,只能在实践中探索创新。改革中围绕制度创新所遇到的阻力,会远远超出人们初始的预期。东欧和独联体各国改变公有制的性质,不是要改变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地位,不是要改变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而是要改变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注:李铁映:《总结经验,大胆探索,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动态》1267,1996年6月20日,第5页。)“股份制并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投资者的性质”。(注:薛绍斌:《美国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及其启示》,《经济管理》1993年第12期,第37~38页。)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坚持投资者主体为国家,就会把握住公有制的性质。在制度创新中,相关制度配套改革要跟上,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发达的证券市场和经理市场的建立与培育,以及其它宏观环境的改善,这些都应是同步进行的。期待着一种有别于日、美、德而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现。
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日、美、德的经验,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前提下,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一方面把它推向市场,还其应有的经营机制;一方面使国家以股东投资主体的身份实现对改革后企业的诱导和监督,弥补市场之不足,以形成政、银、企三角支撑的中国式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