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政策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惩治
魏 芬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200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越来越完善,反腐倡廉的力度越来越大,扫黑除恶的行动不断展开,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被逐步压缩,但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黑恶势力开始转变犯罪模式,转入地下,以软暴力、企业化犯罪的形势继续危害人民的正当权益。面对黑恶势力的新面目,新手段,加强刑事政策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惩治刻不容缓。
关键词: 刑事政策;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
一、软暴力的定义
软暴力是一切区别于肢体暴力造成生理伤害或者心理伤害的行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的内容和形式十分宽泛,4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软暴力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将以下几类明确归类入软暴力范围:一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恶意造谣、恶意举报、跟踪尾行及偷拍等等;二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非法入侵、播放哀乐、非正常场合鸣鞭放炮等;三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聚众闹事等;四是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通过通信或者网络进行骚扰等。
二、黑恶势力的“企业化”和软暴力重灾区
随着我国刑法体系建设完善,执法团队的战斗力越来越强,扫黑除恶行动展开的规模越来越大,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部分已成规模的黑恶势力转入地下,用合法企业的伪装,来掩饰其犯罪活动。据公安机关初步统计,超过半数的黑恶势力都以“有限公司”为隐蔽,从事软暴力犯罪活动。黑恶势力企业合法化的可怕在于,公司具有严密的组织架构和运转模式,颇具规模,且具有一定欺骗性和迷惑性,并且可以以合法途径对外进行人员招募,经营活动,享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政策享受。
规划水资源论证应重点从几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规范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编制、审查、审批、资质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强化取水申请者违反水资源论证义务的法律责任。二是扩展水资源论证制度适用范围。将自来水、水库水及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论证适用范围,强化国家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宏观管理能力。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具体范围,提高规划水资源论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明确将规划水资源论证作为规划审批的刚性条件和规划编制的必经程序,为保证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全面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在黑恶势力企业化的过程中,非法借贷、暴力催收、商业垄断等等领域,是软暴力泛滥的温床。
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担忧事件公开之后会对自己的名誉产生影响,被亲属朋友鄙夷,二是并不知道这种软暴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自身的人身权利遭到迫害而不警觉,三是担心后续会受到黑恶势力的打击报复。
由于受害人与黑恶势力公司存在借贷关系,软暴力所造成的伤害又缺乏影响程度的鉴定,加上人们传统思想“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受害者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正当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者受害人担心事件发酵对自己的名誉、生活有影响,亦或者害怕黑恶势力的打击报复,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最终选择沉默,即使有少数受害人选择报警,也因为该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执法案例的缺失,警方也只能以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对于解决根本问题没有太大的帮助。
校园足球研究的论文是对校园足球研究成果的总结和分析,核心期刊能够体现我国校园足球的研究水平和方向.经统计,校园足球研究的124篇论文分布在25种核心期刊,其中体育院校学报10种,体育科技期刊4种.发文最多的是体育文化导刊,刊载论文32篇,其次是北京体育大学学报和武汉体育大学学报,分别刊载15篇和12篇.发文量在3篇以上的期刊有14种(见表4),是校园足球研究的重要信息源.
三、形势政策对黑恶势力软暴力惩治的法律依据
随着黑恶势力的软暴力问题发酵,我国的法学界和法治部门,也在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地,制定规范性文件。
2018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则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软暴力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早在2009年和2015年,黑恶势力软暴力势力问题已经初见苗头,两高两部就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发布两个座谈会纪要,其中就对软暴力进行了区分和界定,并根据司法经验,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以“调解协商”为由的自扰、聚众闹事等非直接冲突暴力行为划分为软暴力。
近期随着济南长清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我国首例软暴力犯罪获刑,在受害人父亲葬礼上播放《好日子》,聚众闹事的五名犯罪分子被送上法庭,根据《刑法》的规定,该行为符合《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及《指导意见》中的规定,无名犯罪分子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获有期徒刑八年。这次判决是我国第一次软暴力判刑的案件,标志着我国在制裁违法分子,保护人民权益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也为其他各地的公检法机关工作的展开提供了案例。
四、加强形势政策惩治措施的途径
(一)推进立法工作,完善司法解释
二是媒体部门应该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宣传黑恶势力的危害,提高人民对该社会问题的关注度,改变“受害者有罪论”的舆论环境,减轻受害人的道德压力和舆论压力,给予沉默的证人更多的发声渠道。
法律是我国社会能够正常运转,黑恶势力扫除工作能够正常展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基石。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活的内容和形式日新月异,但是不法分子却总是频繁试图寻找法律的漏洞。例如,智能手机如今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没有手机在现代社会几乎寸步难行,社会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不法分子却利用“云呼叫”、“短信轰炸机”等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诸如此类的案例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随着社会发展更加完善、更加完备,黑恶势力就敢在灰色地带肆意妄为。
纵容我国黑恶势力猖獗的另一大原因,是受害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和主观因素的懦弱。
在传主的自我塑造和传记作者的合力作用下,成就了当时许多具有道德典范意义的遗民志士形象,在同道中引为共鸣,并成为时代精神风貌的代表者。遗民传记精神风貌之传扬,自然少不了传记文作者的重塑之功,作家们在叙述传主生平经历的同时,更多的精力会聚焦、着力于抽象传主符合遗民道德传统的认知,从而实现其精神境界的提升。
(二)完善普法教育,引导舆论方向
因此,我们的立法机构应该及时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工作的进行,为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行动提供法律保障,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推进速度和覆盖面积,推动司法量刑工作的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罪必罚,罪刑相当。
在关注非法借贷和暴力催收相关方面的问题时,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现象:受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开始,并不会选择报警或者反抗,在面对黑恶势力的不法侵害行为时,甚至选择一味地退让、妥协,助长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前段时间随着P2P平台的兴起,黑恶势力通过成立公司,利用P2P平台大肆进行洗钱活动,在催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数不胜数暴力催收、高利贷的案例,其中包括手机轰炸、人身攻击及辱骂、用受害人的照片进行P图并传播侮辱性信息、打破受害人家窗户、聚众闹事等等,手段复杂多样,影响恶劣。
针对以上问题,普法机关应该大力加强普法教育,让人民充分了解到自身的合法权益范围,以及软暴力行为的明显特征,明确软暴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检举举报等合法行为。与此同时,不仅针对受害人,也针对非黑恶势力团伙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难发现,部分黑恶势力企业会对外招聘社会人士进行培训,并令其从事软暴力行为,就曾有毕业大学生从事暴力催收工作被捕,却并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违法的案例,因此加强普法教育,也是在为群众擦亮眼睛。
2014年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会议强调探索和规范职业院校境外办学,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职业技术院校,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我国高职教育近十几年来在教学引进上成效显著,先后借鉴参考了德国的双元制、澳大利亚的TAFE模式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但在“走出去”上取得的成绩乏善可陈。国内走出去的学生多,国外来的学生少;邀请的国外专家多,去国外讲学的专家少;国际化的课程引进国内的多,具备中国特色的职教课程被国外引出的少……这样的问题[9]与国家提出的走出去的战略越来越不相适应。
长期以来,黑恶势力能够胆大妄为,软暴力手段大行其道,很大一部分是钻我国缺少软暴力相关法律的空白。
随着生态文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及长江经济带等一系列重大战略的实施,国家对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完善检举监督制度和证人保护工作,完善举报渠道的建设和举报人信息的保护,加强证人的保护工作,在执法行动后定期与证人联络并了解其生活状况,使用执法手段和强大的司法武器,解决其后顾之忧。
陈化是消除钢渣膨胀组分的有效方法。传统的钢渣堆存方式,在数年的长时间下可以实现钢渣体积稳定,但时间太长。利用蒸汽陈化、蒸汽加压陈化来实现钢渣稳定化已经得到实际应用,采用蒸汽加压处理的陈化时间可以显著降低[37]。陈化过程中也可以加入CO2气体,改善钢渣体积稳定性,如日本钢管公司利用钢渣制成大块砖,然后装入密闭模具后通入饱和蒸气和CO2,五年后测定结果表明稳定性仍较好,而采用空气冷却则很难满足要求[38]。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展开打黑专项斗争
要对黑恶势力的软暴力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其中关键一步是加强执法团队的建设,提升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展开专项工作,加强基层活动的展开,打黑打伞,除恶务尽。
从基层工作来说,公安机关的基层队伍需要加强自身的凝聚力、战斗力的建设,加强地区安防网络工作的展开,加强地区治安管理工作,提振警员的工作态度,拒绝以“和稀泥”、“维稳”的调解行为忽视黑恶势力对受害者的非法侵害,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从专项工作来说,公安机关应该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战斗的力度,有针对性深入地方进行调查,重视地方群众的举报,善于梳理情报充分了解当地黑恶势力动向、人员结构、行动模式以及人员组成,全面掌控黑恶势力的作案证据和团伙信息。除此之外更要摸清黑恶势力背后的势力网络和人脉关系,查明其背后是否有保护伞,打黑必打伞,大鱼小虾一锅端,切实将黑恶势力团伙曝光一网打尽,才能彻底保障人民的安全,才能有效打击震慑国内黑恶势力。
[参考文献]
[1]牛燕.非法企业和合法企业比较研究——以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为视角[D].河南大学,2016.
[2]郭坤旭,尚将,刘恩豪.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刑事治理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7(2).
[3]王梅.浅谈软暴力追债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27).
[4]梁利波.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新样态[J].刑法论丛,2016,1(1):331-350.
[5]田磊.传销组织及其行为的政治学解释[D].浙江大学,2016.
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0-0158-02
作者简介: 魏芬(1978- ),女,湖北人,任职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标签:刑事政策论文; 黑恶势力论文; 软暴力犯罪论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