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系统_信息公开论文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系统_信息公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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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公开,又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信息公开制度就是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 时间、方式、程序等事项的法律规范。信息公开制度是各国证券法的重要内容,贯穿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全过程。我国《证券法》第58条至第66条对持续信息公开作了规范,对证券发行和上市的文件公开、定期报告公开、临时报告公开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信息公开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对因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设计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的原因

证券市场的独有特性是其风险性。风险可以定义为由于不确定性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防范与化解证券风险,必须减少这些不确定性。信息就是用来消除某种不确定性的东西,所谓不确定性实质上就是一种信恩不完全或不对称的状态,如果信息增加并分布均匀,不确定性就会减少,风险程度也就相应降低。极端情况下,当人们不知道任何相关信息时,经济行为的风险最大,而当人们全部获得完全信息时,风险也就不存在了。显然,信息公开还通过风险的高低影响证券市场效率的高低;风险程度低的证券市场有着较高的效率。美国经济学家法马就是根据股票市场价格所包含的信息量将股票市场分为弱型有效市场、半强型有效市场和强型有效市场。

(一)对称信息条件下不完全信息导致的证券风险

对称信息是指在经济对应关系中,双方都观察到对方所拥有的信息。虽然双方都了解对方所具备的知识和所处的经济环境,但现实情况下,往往双方都不具备完全的信息,从而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证券市场中的系统风险就是对称信息条件下不完全信息所导致的风险,其中的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政治条件、经济周期、自然灾害等,这些信息变量在全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分布是均等的,但参与者都不具备完全的信息,从而面对同样的风险水平。

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风险是证券风险的主要因素:我国的股市几次大幅度波动都与政策变化有直接关系。政策上的不合理因素,包括股市法规、发行额度及分配、上市公司分配方案、上市公司审查制度、证券税收在内的政策一直处于不稳定状况,使政策成为投机行为的温床。一方面,政策的不稳定导致市场参与者信息不完全,无所适从,造成系统风险;另一方面,一部分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银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通过不正当渠道事先得知政策动向,使交易性质发生变化,成为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交易,即内幕交易。

(二)信息不对称性导致的逆向选择

如上,信息的不均匀分布、信息传播具有一定的时滞,使证券市场出现内幕交易的情况。此外,信息的不对称还将导致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社会经济资源并不能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配置,因为这时市场价格的变化并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那些出价高者可能并不是真正能产生最大化社会利益的经营者。在中国股票市场上,这种逆向选择效应也是存在的。例如,由于在中国股票市场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其它融资方式,发行股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社会救济”行为,许多企业对股权融资趋之若骛。为了争取额度,这些企业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千方百计进行“包装”甚至“伪装”,造成一批“假冒伪劣”公司上市,扭曲了股市原本的资源配置功能。

(三)虚假信息导致的证券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受制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在证券市场交易中,许多市场参与者可能背离伦理和法律约束,传播虚假信息,并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来人为造势,促使证券交易价格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运行,获取超额利润。这种证券欺诈和市场操纵行为不仅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再分配,而且使证券市场价格背离其内在价值,形成泡沫经济,同时使经济资源流动无序化和无效化。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管制、监督和保证尤为重要。政府部门,特别是证券监督机构,设计信息公开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规范,以求及时、有效和充分;社会公证机构,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审计和检验,以求真实和公允.一句话,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是保证证券市场的信息完全真实,解决不对称性,降低风险,提高效率。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主要法律依据除《证券法》之外,还有《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和规定确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内容、时间、方式和程序,以及国务院证管部门对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事务管理。其制度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信息公开的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是《证券法》第59条规定的对信息公开的要求。所谓真实,就是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准确要求公司在公开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不得使人产生误解;而完整就是要求必须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都予以公开,不能有重大遗漏。只有真实、准确、完整三个要求同时符合,才能构成有效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包括发行公开的内容和持续公开的内容。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公开披露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股票或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任何公共传媒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股票或公司债券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在相同范围内作出澄清,并将事情的全部情况立即通知证监会和其股票、公司债券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

(三)信息公开的时间、方式和程序

信息公开的时间应保证及时性的要求,迅速公布,让公众了解事件在当时的情况,避免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作出的公告必须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驻所、证券交易所这些指定的场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目前我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进行有关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的报刊主要有:《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七报一刊”。在公开信息过程中,为确保信息的有效率,辅之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会计职业团体的“核准”和“检验”十分必要:上市公司依规定制作信息公开文件后要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报批,有的文件还需经会计职业团体(特别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检验。

(四)信息公开的保障

主要体现在有关主体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有关主体信息公开义务的履行;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将公告信息的保密义务;违反义务或职责的有关主体和部门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五)信息公开的排除

信息公开制度并非一个绝对化的制度,在全面详尽公开信息的同时,为保护公司合法利益,应对信息公开的排除作出规定.如商业秘密就不属应公开的信息范围。在确定应排除的内容时,要依法律规定,以法定公开为准则,出于保障投资者利益和增强自身吸引力的目的.在这一方面,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却缺乏具体的条文,需要加强有关立法建设。

三、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财务报表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往往为夸大业绩而粉饰报表,造成报表信息的不准确。通常的做法是利用会计准则上的漏洞,报表语言表达含糊,漏报一些科目,或任意挪动不同会计期间的数据。在报表盈利预测等软信息中,有些上市公司任意夸大盈利预测数据,造成预测结果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往往挂靠在某一政府机关或其它行政事业单位,违反了独立审计原则,这使事务所既缺乏不受干扰独立审计的能力,也缺乏独立承担审计后果责任的能力。其次,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欠佳。要求报表审计的上市公司缺乏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有的认真态度和配合意识,审计市场的买方市场及过度竞争使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因拉客户与上市公司勾结串通,或对报表问题视而不见,或协同编造虚假陈述。最后,注册会计师队伍本身法制观念不强,素质偏低,无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三)其它问题

主要有:1.内幕信息控制不力;2.与证券市场相适应的会计规范体系尚未形成,对有些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够严格,可操作性差;3.披露的信息存在理解困难和理解偏差;4.B 股市场的信息披露渠道中环节过多,会计报表信息披露涉及外汇方面许多特殊问题,而在有关信息披露的立法文件中均未提及;5.对违规的惩处过轻,未建立起合理的赔偿机制,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力。

由此看来,虽然我国已初步形成一套信息公开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1.完善现有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补充B 股市场信息公开规章的空缺;2.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建立索赔机制;3.尽快建立完善的会计体系,统一会计规章,加强会计系统的独立性,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4.采用由专门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来对审计过的报表进行专业分析,给投资者做出一个建设性意见鉴定的方法来解决报表理解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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