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农产品产业化生产组织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产品论文,经济学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70(2009)-08-0044(03)
绿色农产品生产属于环境友好型生产,既要保证农产品的安全性,又有实现环保和资源的节约。因此,绿色农产品的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有技术方面的要求,又有组织方面的建设。从技术层面分析,实现绿色农产品的生产并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生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的认可问题,单个农户很难实现绿色农产品的市场化生产,产业化组织的架构是这个系统过程的核心。[1]
农业产业化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组织,公司、中间组织和农户间的利益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各种利益关系的纠葛,直接影响组织的运行效率。为了确保农产品绿色化生产的顺利进行,产业化组织必须具有适当的规模,稳定的内部架构,即各种利益均衡机制和生产监管制度,使得这个组织既能充分调动每个主体的积极性,又能最大发挥组织的效能。
一、组织的边界与规模
1.组织的边界。任何组织的发展过程,一般都是由个体之间松散的联合到高度控制下的紧密结合,对于农业生产组织,最简单的组织方式是农户,最一体化的组织是公社。农户独立生产有效率但缺乏整体理性,公社或许有理性但没有效率。这两种组织形式都不适合农产品绿色化生产。所谓组织的边界就是在两种极端组织形式中间寻找理性和效率、外部交易费用和内部管理成本的平衡点。个体之间的结合是由于利益的驱使而不是制度的约束,否则就没有效率。按照科斯的企业理论,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市场个体相互结合,将外部交易变成内部的成本,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企业的边界就是边际交易成本与内部管理成本的交汇处,如果内部组织成本超过了外部市场交易成本,企业就不再有效率了。
对于农产品的绿色化生产,一方面存在巨大的外部性,无一定的组织,单个农户只会搭便车而不会释放正外部性;另一方面,绿色农产品的生产与技术、环境与人力资本投入等具有较强的专用性,决定了其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2]单个农户的交易成本太高,效益低于普通农产品。所以农产品的绿色化生产必须以一定的组织为依托,其组织的边界就是外部边际交易成本与内部边际管理成本的交界处。
对于农产品绿色化生产组织,和一般的企业还不一样,纯企业内部是不存在交易费用的,但在产业化组织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仍然存在交易费用。这个交易费用也可以理解为内部的管理费用,显然这个费用越低,产业组织的边界就会越大。影响内部交易费用的因素主要是:①地理区域,区域越集中连片,环境条件相近,交易和管理费用就越低。②中间组织的控制能力强弱。中间组织控制力越强,生产者的向心力就越强,管理成本就会下降。显然中间组织是农户专业合作社时,对农户的控制力最强,组织的边界可以扩展。③农户的理性水平。农户一般是有限理性,面对市场和组织,具有一定的防卫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农户相信组织,是决定组织边界和规模的关键。农户以专业合作社为依托,与龙头企业之间(或者政府)建立交易关系,既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又能够降低内部管理成本,专业合作社就是最小的组织边界。边界对外扩展的程度,主要取决于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之间的变动。
2.组织的规模与科层结构。市场占有份额决定了组织的规模,对于无公害农产品,市场销售量没有限制,其边际交易费用是一个常数,组织内部的规模主要取决于其管理效率,效率越高,边际管理成本越低,组织的规模就可以越大。同样道理,当组织的边界达到区域行政管理边界后,边际管理成本回升,形成组织规模界限的屏障。突破这一屏障,要求更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效率,在组织发展的初级阶段,没有必要为突破这一界限,支付更大的管理成本。在农产品主产区,以1个县为基础,构成1个生产组织比较合适,一是便于政府进行组织和支持;二是便于利用原来的粮食生产和收购管理体系;三是不同管理层次之间相对比较熟悉,管理成本较低。
产业组织要保持较高的管理水平,关键是建立一个高效率的科层组织。产业组织的内部结构是公司、中间组织和农户,其中中间组织以合作社为最优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绿色化生产的中间组织,它的规模仍然取决于外部的边际交易费用和内部边际管理成本的对比。在产业组织内部,合作社的交易费用也是一个常数,这也决定了合作社的规模。合作社的特点是实行自愿合作,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的成本与其规模成正比关系,由于存在博弈关系,社员之间的信任度越高(信息公开程度越高),管理成本就越低。由此可知,合作社的基本边界就在一个行政村内,对邻村有一定的辐射范围,但很有限。
由于规模较小,产业组织的二级科层组织直接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级管理部门的管理成本就很高。就一个县而言,组织垂直管理的科层过多(一个县一般有数百个村,即数百个专业合作社),难以应付。因此在第一层管理机构与合作社间有必要设置二层管理体系,其作用是承上启下,纯属于双方的代理结构,本身并没决策权力。第二级科层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应由1个区域的合作社共同组成合作联社或者理事会行使其代理职能,这样可减少利益分配的环节,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二、产业化组织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产业化组织是否成功,关键要处理好两种关系,一是组织与市场之间的外部关系;二是各种组织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在组织内部,组织者即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不是企业内部的雇佣关系,同样公司与中间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上下级的从属关系,三者之间仅仅是由于利益的关系才进行合作,这种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1.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对于生产,公司是委托人,农户是代理人,对于加工和销售,农户是委托人,公司是代理人。前者是一种绝对的委托代理关系,后者则是相对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农户不能参加加工销售的利益分配,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实质就不存在。
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几乎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当农户有多种市场选择时,公司的利益便不能得到保障;反之,农户只有一种市场选择,只能将产品销售给公司时,农户的利益便没有保障。特别是对于公司,由于成本和能力的限制,根本没有能力监督契约的实施,无论双方的契约如何完美,利益的驱使会使双方都游走在违约的边缘,法律在这里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公司与农户之间直接签订契约,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这种契约既不稳定也不可靠。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必须有一个中间代理组织,作为一种传导,缓解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降低管理成本,增强契约的可约束性。
2.公司与中间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间组织既可以是一个专门的经纪人,也可以是一个合作组织。在河南省农产品主产区,优质专用农产品的生产普遍采用经纪人制度,即由公司聘请一个具有一定技术和管理协调能力的村民负责一个村的农产品生产,公司通过经纪人与农户之间签订合同,同时与经纪人签订委托代理契约,经纪人根据公司的要求向农户提供各种服务,农户则按照合同的规定生产农产品。在这个组织中,公司获得稳定的优质农产品货源,农户获得高于较高的销售价格,经纪人获得按照销售量提取的报酬以及公司给予的其他奖励。由于优质农产品的生产主要依赖种子,所以统一供种和统一收购是关键,经纪人对于生产过程只作指导,没有必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显然这种经纪人的模式并不适合绿色农产品的生产。绿色化生产需要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同时要求农户整体参与而不是分散参与,只有将一个区域的农户全部组织起来,绿色化生产才有意义。整体性的组织,单靠一两个经纪人的能力进行管理是做不到的,能够代表农户利益、农户信得过的专业合作社是最合适的中间代理组织。整体性是农产品绿色化生产的技术要求,也是合作社能够获得代理资格的前提条件。
相对于农户,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比较容易监管。首先,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具有承担各种经济责任的资格和能力;二是合作社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与公司的合作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三是合作社具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与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不是非常严重。对于公司而言,与合作社的合作,减少了自己的管理成本,产品的质量责任可以落实,道德风险也大为降低,比直接和农户合作更具有实际意义。
3.中间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与中间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容易处理,而中间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合作关系。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农户如何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按照契约的要求进行生产非常重要。为了确保农户按照绿色生产技术规程进行造作,合作社首先要提供技术服务和其他生产服务,同时还要履行监管职能,对每一个农户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3]
公司可以对一个合作社实行连坐制,即1个农产违约,就等于整个合作社违约,这对于农产品绿色化生产是十分必要的,因为1个农户违约使用超标农药,就会影响整个区域农产品生产的绿色性。由于利益相关,合作社与农户之间一般可以形成很好的合作关系,同时农户之间也会形成一种自觉的相互监督的关系。在有些地方,政府为支持农产品的绿色化生产,动员工商与技术监督力量,对本地区销售的各种生产资料进行清理,不允许不符合绿色生产要求的生产资料进入当地市场,以避免造成严重的后果。政府的这种行为无疑是必要的,特别是在推行绿色化生产的起始阶段,但长期具体的监督与管理还是要依赖农民自身及其组织的力量。
三、柠檬市场与败德行为的防范
柠檬市场也称次品市场,是指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即在市场中,产品的卖方对产品的质量拥有比买方更多的信息。在极端情况下,市场会止步萎缩和不存在,这就是信息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
在农产品绿色化生产过程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对于生产过程的绿色性,专业合作社比龙头企业拥有更多的信息,农户又比合作社更了解生产的过程。如果合作社对龙头公司采取欺骗手段,隐瞒自己的信息,就会形成柠檬市场,即引起所有的合作社采取同样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一家农户对合作组织采取同样的手法,其他农户也会跟进,同样形成内部柠檬市场。事情往往是从一个农户开始,最终引发整个生产组织形成柠檬市场,导致组织的失败和解体。
农产品绿色化生产,对生产手段以及各种投入物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产者的成本,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个别农户就会采取不符合规定的生产措施,这种败德行为一旦披露,整个生产组织都要受到牵累。绿色化生产的整体性要求,决定了柠檬市场现象出现的几率远高于一般产品市场。这也是绿色化产品很难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根本原因。
避免柠檬市场现象的发生,一是依靠农户和合作社的自觉,通过自我约束,避免生产过程中的败德行为;二是组织进行有效的监督,从外部进行控制,避免生产者的偷懒和败德行为。生产者作为有限的理性人,完全实现自我约束是不现实的,利用这种方法防范柠檬市场的出现也是不可靠的。现实的做法是通过监督机制,对生产者进行控制,使双方的信息尽可能处于平衡状态。
通过监督,可减少偷懒(对于绿色化生产,往往表现为败德)行为,但很难根绝。因为,监督是有成本的,随着监督面扩大,边际成本将由递减转变为递增,如监督的边际收益是一定的(监督的收益一般表现为损失的减少,或损失可能性的降低),当监督的边际成本达到一定水平时,组织就会停止进一步监督,所以监督总是不全面、不彻底的。对农户而言,面对监督,是否选择败德行为,主要取决于被查处的概率和惩罚的力度,如可能遭受的惩罚损失低于败德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就可能选择实施败德行为。由于生产过程的独立性,要想对生产者进行全面的监督是不可能的,农户不是产业工人,不存在失业威胁,所以监督者的惩罚力度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农户如决意采取不合作的方式,生产组织几乎没办法进行制约。对于专业合作社,监督的执行也是问题,当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间的利益并没冲突时,监督者就不会完全执行监督的职能,这就需要外部的监督力量。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可提高监督效率,并降低监督成本。如利用化学或电子技术定期对生产区域内的土壤、农产品株体等进行抽检,判断生产者是否违规。对于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惩罚,必要时可采取连坐制,使农户间相互进行监督,避免败德行为出现。
罗必良教授利用博弈模型对合作组织内部监督和偷懒行为进行分析,结论是监督者会以一定的概率进行检查(防止重大偷懒行为),而生产者会以一定的概率偷懒,依靠监督不能解决合作组织中的偷懒问题。[4]
在农产品绿色化生产过程中,社员的偷懒可以解释为犯规(严重时为败德),即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违规手段提高产量,由此获得额外利益。当查处的面积较大时,社员违规的现象就会较少,情节也不会很严重;反之,如果查处的力度很小,违规行为就会普遍发生,甚至出现大面积的败德行为。此时,对于组织者,一定要准确设定允许违规的最大概率和程度,根据目标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完全地杜绝违规成本太高,特别是对于社员的无意违规也要进行查处,很容易造成双方的对立情绪。
如果农户仅仅是违反资源节约利用的有关规定,如灌溉用水超过标准,这属于“量”的违规,此时可以采用累进计价的方式提高用水费用,利用经济手段而不是处罚控制水资源的使用;如果农户使用了违禁品,如违规的农药,这属于“质”的违规,应该按照生产纪律给予一定的处罚。为了减少农户违规行为的发生,合作社或者整个组织应尽可能采取统一的生产作业方式,如施肥、灌溉、用药等,既可以节约成本,又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